“中等收入陷阱”与收入分配失衡
2012-04-12夏华
夏 华
(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222)
“中等收入陷阱”与收入分配失衡
夏 华
(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222)
2010年中国人均GDP已达到4415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我国已步入高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将向高收入国家跃升。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一阶段,极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规避我国“中等收入陷阱”应主要改变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具体对策是: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从“低价工业化”增长机制转变为共享式增长机制;大力发展农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政府大力支持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促进就业来控制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加强对再分配领域的调节。
“中等收入陷阱”;收入分配失衡;“低价工业化”增长机制;再分配
2010年中国人均GDP已达到4415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我国已步入高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将向高收入国家跃升。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一阶段,极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一、中等收入陷阱
经济学中所谓的收入陷阱,是指一种均衡状态,即在一个促进人均收入提高的因素发挥作用之后,由于这个因素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持续性,其他制约因素又会将其作用抵消,这样就会把人均收入拉回到原来的水平上。[1](p97-105)胡鞍钢(2010)认为一个国家发展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低收入到中下等或中等收入阶段,是经济起飞阶段。第二阶段是从中下等收入到中上等收入阶段,这一时期有三种可能性:如果转型成功则经济保持持续增长或经济起飞,顺利进入中上等收入;如果转型不成功,则停滞在原有的水平上;如果转型失败则可能中断经济起飞,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第三阶段,向高收入或发达经济体过渡。[2](p7-8)
“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这个概念是2006年世界银行在其《东亚经济发展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其涵义是指:“使各经济体赖以从低收入经济体成长为中等收入经济体的战略,对于它们向高收入经济体攀升是不能够重复使用的,进一步的经济增长被原有的增长机制锁定,人均国民收入难以突破10000美元的上限,一国很容易进入经济增长的停滞徘徊期”。按照世界银行2008年最新的收入分组,人均国民收入小于905美元的国家为低收入国家。906~11115美元左右属于中等收入国家。在中等收入国家,又分为两个层次,在906~3595美元之间,为低中等收入国家,介于3596~11115美元为高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属于高收入国家。[3](p20-22)
高伟(2010)认为根据历史统计数据,一国的经济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吸引外资阶段、工业聚集阶段、技术吸收阶段、创造阶段。从工业聚集阶段到技术吸收阶段的过渡如果不成功,就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汤敏(2007)认为由中等收入跨入高等收入国家的过程中面临很多陷阱,主要有四个:第一个是收入分配“陷阱”,中等收入国家的长期徘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所造成的各种各样的后果,如社会动荡、社会不公平等。第二个“陷阱”是城市化的问题。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必将伴随着城市化,而城市化发展不好也将是一个巨大的陷阱。第三个“陷阱”,是资本账户开放的问题。在未来,全世界资本市场开放,这是最容易产生陷阱和危机的地方。第四个“陷阱”是产业升级。
从国际上来看,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成功地规避了“中等收入陷阱”,其中日本和韩国在从中等收入国家跨入高收入国家所花费时间较短。韩国在1980年时人均GDP是1643美元,到1995年韩国人均GDP就已达到了11469美元。日本人均GDP在1972年接近3000美元,到1984年日本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从中等收入国家跨入高收入国家,日本和韩国都花了大约12年时间。[3](p20-22)同时有许多国家长期以来未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例如菲律宾、马来西亚、巴西、智利等国。
从国际经验来看,并非所有的国家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但是一旦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将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走出来,故我国应极力规避“中等收入陷阱”。
二、我国规避“中等收入陷阱”应主要改变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
(一)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规避“中等收入陷阱”应主要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在中等收入发展阶段上,导致国家间产生分化的因素很多,但其中许多因素的作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都与收入分配政策及其作为结果的收入分配状况相关。从收入分配角度来看,成功地实现了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跃升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收入分配普遍比较公平。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国家,收入分配高度不公平。目前位居高收入国家的日本和韩国,基尼系数分别为0.25和0.32,仍然处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巴西和巴拉圭,基尼系数分别为0.59和0.58。[4](p13-18)
日本和韩国之所以能够成功规避“中等收入陷阱”,与其国内收入差距较小有密切关系。日本和韩国的收入差距较小的局面,是在两国政府努力调控下才形成的。20世纪60年代前,日本收入差距也很大,基尼系数曾经达到0.47。为了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日本实施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统计数据表明在70年代末日本国民人均收入增加2倍,居民间收入差距显著缩小。20世纪70年代初,韩国政府启动了“新社区运动”,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最终成功规避“中等收入陷阱”。[5](p55-56)
而拉美国家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失败的范例。中等收入的拉美国家在向高收入跃升时,工业化和城市化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充裕的劳动供给和稀缺的资本决定了一国的“强势资本、弱势劳工”的基本格局,从而导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1](p97-105)收入差距的扩大最终导致中等收入的拉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至今仍未走出这个陷阱,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我国目前劳动和资本关系也呈现“强资本、弱劳动”,收入差距逐步扩大,收入分配格局“拉美化”,故我国应警惕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韩等国还是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等国,它们能否成功跨越的关键是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导致跨越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所以我国规避“中等收入陷阱”应主要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二)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国规避“中等收入陷阱”也应主要改变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
我国具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三个问题需要面对:
(1)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刘易斯拐点”,人口红利将要消失。国际经验表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曾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或多或少地得益于“人口红利”,从而进入了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经过三十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的人口发展转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已经下降到4.79%,其中1978年为12%,最高点为1987年,数据为16.61%,其后一路下降。作为这个人口转变的结果,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速度也逐年下降,预期在2013年左右不再增长,劳动力供给长期大于需求的格局将逆转,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将持续提高,从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都不是暂时性的现象,而是“刘易斯拐点”到来的征兆。
(2)由于多年以来的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国际因素,通货膨胀或许将不再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暂时的现象,而成为一种常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基本上实行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就具有了极大的可能性,这些在2010年体现得较为充分。而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并且有进一步持续上涨的趋势,这样一来,通货膨胀将是国际上的长期经济现象,而非短期现象。我国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下,通货膨胀可能也将是一种长期经济现象。而通货膨胀对经济影响较大,尤其是基本生活资料和服务产品的物价上涨,导致低收入人群实际收入下降,生活难以维持;中等收入人群有可能沦为低收入民众;高收入人群所获得收入快速增加。如此一来,收入差距加速扩大,将对经济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例如消费能力快速下降,第二部类部分产品滞销,必然导致第二部类企业缩小生产,进而导致第一部类企业缩小生产,这样一来,意味着全国将有部分企业缩小了生产,为了保持住原来的利润量,各种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广大民众消费量进一步下降,导致部分企业因滞销而倒闭,一部分民众失去工作,全国消费能力持续下降,如此循环下去,将导致一个循环的经济衰退。
(3)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据世界银行估算,2009年我国的总体基尼系数达到0.47。地区收入差距方面,2010年最富裕地区(上海)和最贫穷地区(贵州)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差额上升为61309元,相对差距为5.63。城乡收入差距方面,2010年我国城乡收入差额上升为13190.4元,城乡收入比率为3.23;行业收入差距方面,我国行业间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绝对差距从1978年的380元上升至2010年的39659元,相对差距从1978年的1.81上升到2010年的3.37。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导致我国消费能力逐年下降,内需严重不足,最终导致我国的外贸格局、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本投资严重滞后,这些因素反过来影响收入分配格局,使收入差距进一步加速扩大。
从上述三个问题可以看出,收入分配问题是我国政府在“十二五”期间或以后更长时期内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汤敏(2007)所认为的四个陷阱中,不少学者认为我国正面临收入分配陷阱,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陷入收入分配陷阱。从目前来看,中国距离资本账户开放陷阱似乎还有一段距离,可以逐渐设计出在新形势下向高收入国家进军的金融结构,避开资本账户开放陷阱。而城市化陷阱距离我国似乎也有一段距离,因为我国城市化步伐相对较慢,改革开放以来每年平均增速为0.0092%,我国还没有因为城市化陷阱出现大片贫民窟,因此暂时不需要考虑城市化陷阱。产业升级陷阱是我国正面临的陷阱之一,产业升级有其动力结构。一般说来,人均GDP在达到4000美元之前,经济发达国家基本处于工业化时期,“投资主导──工业推动”的组合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达到4000美元,因此要实现产业升级,规避产业升级陷阱,需要消费的快速扩大。但在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下,消费呈现的是快速下降,而不是快速扩大。消费不足,根源在于收入分配失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和对四个陷阱的分析,我国规避“中等收入陷阱”也应主要改变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
三、改变我国收入分配失衡格局的对策
改变我国收入分配失衡格局的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从“低价工业化”增长机制转变为共享式增长机制。
“低价工业化”增长机制指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后至今的三十多年里在政府干预下的以生产要素的“低价”促进工业化,这个增长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政府和企业在经济规模扩张上目标一致,即规模性的快速扩张。第二,宏观政策中的激励和稳定政策。第三,生产要素投入上有着很强的政府干预 (例如政府压低生产要素投入价格)。第四,经济管理中的歧视性政策长期存在。[6](p13-25)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三大板块,即劳动者报酬、资本所得和政府对生产环节直接征取的税赋。一般说来,初次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最终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近十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部门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占比逐年上升。劳动者报酬在2008年降为0.476,比1992年下降了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逐步上升,2003年达到顶点,比1992年高出3个百分点。[7]企业部门的财产收入和经营性留存也在逐年上升。“低价工业化”增长机制是我国初次分配领域里居民部门的份额持续下降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收入分配失衡的根本原因。改变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必须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让市场更多的自发配置资源,让要素价格回归市场价格,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转向公共福利和服务,最终实现共享式增长。
(二)大力发展农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在我国工业化时期为工业的原始积累做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农业自身生产周期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天气,同时由于我国的“低价工业化”增长机制,农产品价格被人为压低,农业的发展得到的财政支持也很少,加上户籍制度等原因,最终形成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距也在逐年扩大。我国政府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农业,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支持(1978年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援助费用是76.95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7.3%;2010国家财政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费用是8129.58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9.1%。从这里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间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并没有增加太多。),鼓励、支持农业科技的发展,改革土地制度,改善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土地规模化经营,转移农业人口。一旦解决了农业的发展问题,可以控制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同时可以对行业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起到缩小作用,使我国收入分配失衡的局面大为改观,同时也解决了内需不足的问题,可促进我国经济向良性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政府大力支持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促进就业来控制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我国政府为了赶超发达国家,兴办大规模的企业,认为将企业做大,既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吸收劳动力就业。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源和财政分税体制,企业越大,地方收入越有保证和越多,所以地方领导更是偏重于特大和大企业的发展。而在大工业和大企业内,随着工资社保等成本的上升和技术进步,其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相对多的投资吸收越来越少的劳动力工作,甚至越来越多的工业产业还绝对地挤出富余的劳动力。如中国20世纪90年代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大量下岗,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和技术进步挤出相对和绝对富余的劳动力,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事实上,对所有国家而言,在企业和劳动力方面有两个普遍的规律:一是其全部企业的99.5%以上是中小企业;二是微型和中小企业平均就业人数为9~15人,总就业的65%~80%是由微型和中小企业吸纳的。微型和中小企业多,则中等收入人口比例高,失业和就业不足导致的贫困人口比例低,收入分配的差距要显著小一些。一般说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其每千人口微型和中小企业的数量平均在40~45个左右,而中国2004年每千人口拥有企业数量大约仅为3.1个(周天勇,2006)。我国政府过去重点发展特大和大型企业,忽视和歧视发展微型和中小企业。我国政府只有通过鼓励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促进就业来解决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镇失业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进而控制和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
(四)加强对再分配领域的调节,改变再分配领域调节不力的局面。
因为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我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利用再分配领域的调节工具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控。我国再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大,除了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大难以调节的因素以外,还因为再分配力度不大。我国政府应加大再分配的调节力度,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
再分配的主要工具是税收和转移支付,其中税收主要指个人所得税。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可调节收入差距。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力度很小,原因有二:一是我国虽然实行的是累进税制,但是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其中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资产所得偏轻,同时劳动所得的最高累进税率远远高于资本资产所得的比例税率。而如果从居民个体来说,居民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之间差距的扩大,而不是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所以政府应该考虑对资本所得征收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我国纳税主体的错误导致调控力度变小,甚至具有逆向调节的功能。因为我国目前对高收入者或难以征税的税源征缴力度非常小,主要税源为易于征收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具有工薪税的性质。在美国,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个税对收入差距具有逆向调节作用。政府应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使高收入群体成为我国个税的纳税主体,使个税真正成为调控收入差距的工具。
关于转移支付,在我国体现为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的支出。1978年,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为18.91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52%;2010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为9130.62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上升了1.78个百分点,但是同美国各级政府转移支付总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以上相比,我国转移支付应该大量增加。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规避“中等收入陷阱”应着重改变我国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而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后工业时代,只要成功转变了经济增长机制,扭转了收入分配失衡的格局,一定可以规避“中等收入陷阱”。
[1]陈昌兵.“福利赶超”与“增长陷阱”[J].经济评论,2009,(4).
[2]胡鞍钢.中国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J].当代经济,2010年,(8 上).
[3]宋圭武.谨防“中等收入陷阱”[J].中国发展观察,2010(9).
[4]蔡昉.中国经济如何跨越“低中等收入陷阱”[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1).
[5]陈景武.重视贫富分化 警惕中等收入陷阱[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10).
[6]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中国可持续增长的机制:政局、理论和政策[J].经济研究,2008,(10).
[7]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F127.7
A
1003-8477(2012)08-0056-04
夏华(1976—),女,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系讲师,经济学博士。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编号:09CJL028)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产业和平与多层级的集体劳动关系创新系统”(编号:11YJA810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姜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