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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机理及模式研究

2012-03-30王吉恒

关键词:共生小微民间

李 玉 王吉恒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根据德贝里的定义,“共生是指不同种属的生物按某种物质联系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一个完整的共生系统应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共生模式是关键,共生单元是基础,共生环境是重要外部条件。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反映着共生系统的动态变化方向和规律。

20世纪中叶以来,共生概念和方法理论逐步被应用到医学、农业和经济领域。其理论是以人社会性机能的存在为基础,在人社会性机能的基础上形成的机构也处于各种共生关系之中,这就创造了经济社会的共生统一体,和谐共生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备途径。从这个角度考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成为共生理论的研究对象。

一、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机理分析

由于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金融组织和作为资金需求主体的地方小微企业在主质参量上是兼容的,双方通过物质、信息的交流产生在各自单独存在的状况下所不能达到的共生能量,促进了双方的发展。因此,作为地方经济系统的两大微观主体,民间金融机构与地方小微企业存在着内在的共生性与和谐性。

在共生系统中,共生单元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共生单元的规模和共生单元间的距离。一方面,由于作为共生单元的小微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规模较小,与外界接触的渠道相对较少,因此金融机构获取它们的信息要比获取大企业的信息困难;另一方面,在空间上,基于民间金融的地缘性,它与小微企业接触的渠道和频率相对较多,能够很容易获取借款人的资信、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从而大大降低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因此,土生土长、内生于地方经济的民间金融更利于与当地小微企业交流信息,更倾向于服务当地化。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更具信息优势。这些优势使民间金融首先与该社区内的服务对象即小微企业建立共生关系。

农村民间金融与当地小微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使得双方在生存和发展中相互吸引和补充,要求双方相互合作与促进。一方快速发展则另一方必然表现得更为活跃;反之,若一方发展较慢,则另一方必然也难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与小微企业的发达程度相关,同时当地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也依赖于民间金融的支持。在地方金融共生系统中,为使共生能量提高,应努力增强民间金融与地方小微企业之间相互协调的关系。同时,为保持金融共生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保证单元之间的共同进步,而且要保证单元与环境之间的共同进步,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共生实践模式与目标模式

1.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的行为模式分析

共生行为模式主要有四种:寄生、偏利性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和对称互惠共生。目前我国由于各种制约因素的存在,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之间的能量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物质信息交流上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使两者的进化具有不同步性,属于偏利共生或非对称互惠共生。当这种关系受到某些因素影响时,共生体中的一方可能会选择脱离另一方而单独存在,最终导致共生关系的破裂。

在温州等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的主质参量兼容度高,非对称互惠共生较为普遍。在二者的共生过程中,作为新能量的贷款利息收入流向民间金融组织,而企业则通过贷款资金扩大再生产进行科技创新,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数量,从而获得更可观的收入。由于共生系统不断产生新能量,共生单元之间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总体呈现出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使民间金融组织缺乏制度保障,不能运用先进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虽然民间金融较正规金融具有信息优势,但民间金融活动双方之间信息则表现出不对称,进而产生了诸多信用欺诈行为,不能形成对称互惠共生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偏利共生模式广泛存在。小微企业因自身力量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往往不能偿清民间金融的贷款。而民间金融组织在进行借贷时,也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体系,无法对借款者进行有效监督,借贷资金到期难以收回。这些因素不利于共生能量的生成,共生系统则不稳定,更不能增值。此外,目前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也存在一定缺陷,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实际上是市场利率的真实反映。民间资本的奔放性,决定了过于严格的利率化标准会对民间资本的金融创新产生束缚。利率市场化后,不仅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适当下降,也能够相应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2.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的组织模式分析

共生组织模式可分为点共生、间歇性共生、连续性共生和一体化共生四种。金融组织和企业的共生组织模式与共生单元的规模、效益和行业性质以及地域性相关。一方面,企业规模越大、效益越好、行业越重要,金融组织就会与之建立越稳定的关系。小微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规模较小,与银行之间存在更多的不稳定性,共生界面的随机性将大于必然性。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小微企业的实力普遍较弱,部分企业受到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只与银行形成了一次极其不稳定的点共生关系。同时,银行对之实施贷款的风险大、获得的利润较低,也会减少对效益不好的小微企业贷款的数额。共生专一性水平低,共生界面的阻力作用显著,体现出间歇性共生模式的特点。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基于地缘优势可以了解到当地小微企业的发展潜力,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利用民间金融为其融资,双方通过相互信任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间歇性共生甚至连续性共生关系。此外,从成本方面考虑,企业投资机会多,寻找资金来源的成本就相对较低,而金融组织有闲散资金,寻找贷款对象的成本也会降低。这样,金融组织与企业的共生专一性较高,容易形成连续性共生关系。

3.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进化的目标模式

共生现象的实质是一种自组织现象,合作与协调既是它的本质要求,也是共生进化的基本条件。共生是通过共同激活、共同适应和共同发展来获得共同进化的一种适度竞争。共生模式的精髓是“既利己又利他”,只有存在双向利益交流机制的共生模式才有意义。根据共生理论,对称互惠共生是最佳激励兼容状态或称最佳资源配置状态,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基本方向和根本法则。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为使共生能量提高,应努力增强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之间相互协调的程度,使之保持紧密联系,形成连续性共生模式。因此,促进连续性对称互惠共生关系的形成是金融共生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保持金融共生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还要保证单元之间,单元与环境之间的共同进步,最终实现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

三、实现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连续性对称互惠共生的路径

共生理论为研究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要使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的共生关系沿着最优路径演进,必须遵循共生规律。事实已经证明,民间资本宜疏不宜堵。只有实现民间资本与小微企业和谐共生,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村经济中的“两多两难”问题。

1.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民间金融在为农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拥有信息和成本优势,它内生于当地的社会网络结构,与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共存共荣。民间金融随着环境的变化和共生单元的变化而变化,其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地演化与完善之中。虽然我国鼓励民间合理融资行为,但由于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和管理民间融资行为,我国民间融资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或“半地下”状态。国家对正规金融的偏向以及对民营资本参与金融业竞争的严格准入,都使民间金融无法发挥补充正规金融的最大效应。由于我国缺少为农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且由于管制和经营机制方面的原因,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的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有效地为小型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导致我国小微企业贷款艰难。为解决此问题,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方案提出,对于那些适应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使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这一方案不仅为小微企业卸下融资包袱,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连续互惠的共生关系,更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形成高效竞争的金融服务格局。

2.推进利率市场化,探索民间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共生理论指出,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信息交流是共生系统能量产生并支撑其存在的基础。温州民间金融之所以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泛的资金动员能力,就在于其能够从市场化利率中获得共生能量。多年实践表明,国家法定利率过低和民间资本追逐高利润相悖运行导致了问题的产生,过于严格的利率化标准会对民间资本的金融创新产生束缚作用。因此要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使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的利润。经过几十年的金融改革,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利率市场化后,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适当下降。因此,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使民间借贷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优化金融监管制度,营造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

不同种类的环境对共生关系的影响是不同的。正向环境对共生关系起推动作用,反向环境对共生关系起抑制作用,中性环境对共生关系既不产生积极影响也不产生消极影响。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共生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信用环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法律制度是影响民间金融共生环境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要想改善金融共生环境,实现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和谐共生,首先要加快对民间金融的立法进程,建立完善而适宜的、具有一定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并改善执法环境。其次,应制定有益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鉴于民间金融的运作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对民间金融实行统一的行政管制或市场开放,都是不合理的。地方政府对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疏导,避免地方金融风险蔓延。再次,应健全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在实践中,由于缺少这些机制,政府往往不能妥善预防和处理这些风险,仅能实行事后管理,也不能将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后,还要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还有待完善,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这些都不利于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因此,通过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信用活动是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保证。应将各种信用活动纳入具有约束力和制衡力的信用规则下运行,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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