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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简易程序的公正保障

2012-01-28张文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辩护人刑事诉讼法

张文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35)■文

《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节中从六个条文扩充为八个条文;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从公诉人可以出庭改为公诉人应当出庭;增加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自主选择权。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立法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法律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亟需解决。

一、简易程序运行中证据问题透视

(一)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问题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 条规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控辩双方只有在了解和掌握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1、辩方庭前证据知悉权如何保障。辩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如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因此,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通过阅卷的方式了解全部案卷材料。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卷宗保存在检察机关,因此,何时、何地、如何阅卷,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有时还会出现侵犯辩护人阅卷权的现象①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第47 条规定了辩护人的申诉和控告权,但这仅是事后的救济权利。。第二,被告人庭前证据知悉权如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37 条第4 款规定,在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这意味着,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能了解到案件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因为没有辩护人,庭前不了解证据情况,也不了解所认罪名的含义,为了获得刑罚减让,盲目认罪。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盲目认罪后可能出现两种后果:在法庭上拒不认罪,或认罪不认指控事实,致使案件需要变更为普通程序,影响效率;为了迎合检察机关的指控,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虚假供述,可能导致错案,影响公正。

2、控方的庭前知悉权如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40 条规定,辩护人在搜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时应当告知检察机关。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机制保障,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有可能隐匿上述证据,在法庭上“证据突袭”②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要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理论上来说,应不会出现公诉人“证据突袭”的现象。,致使简易程序可能变更为普通程序。同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辩护人对罪轻证据的告知义务,但是简易程序中的量刑最有可能成为争议重点,故而,检察机关庭前不了解辩方掌握的罪轻证据,也给庭审带来了不能保障效率的困扰。

(二)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流程如何设置

新《刑事诉讼法》第113 条规定,在简易程序中,询问证人及鉴定人、出示证据等庭审程序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该怎么“不受限制”,才能够兼顾效率与公正。

1、庭审举证、质证流程如何设置。为迎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自2012年3月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庭审较为频繁,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举证、质证方式不统一。有的采取了一方集中举证(即一次性出示所有证据),举证时仅说明证据种类、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之后由另一方集中质证。有的则采取普通程序的“一证一示一质一辩”方式,举证时却只说明证据种类、名称和证明内容。有的则成组举证、质证与答辩。

二是举证、质证流于形式或繁琐。对案件不分繁简,对证据不分重点、层次及是否有争议,一律集中举证、质证或成组举证、质证的方式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庭审效率,却流于形式;类似普通程序的举证、质证方式,同样没有重点和层次,表面上保障了另一方对每份证据的质证权利,却影响了效率。

三是当事人不理解。由于简易程序的举证、质证方式与普通程序不同,加之方式不统一,致使部分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庭审有司法不公之嫌。

2、如何认定量刑证据、处理好刑罚减让。在简易程序中,由于被告人选择认罪,在诉讼程序中与国家合作,因此,国家在刑罚上予以奖励。换言之,简易程序庭审就是处理刑罚减让的庭审过程。处理刑罚减让的依据是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能仅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刑罚减让的关键在于量刑证据的认定。那么,如何保障控辩双方在充分发表证据意见的基础上,认定量刑证据,进而影响被告人刑罚,尚缺乏具体的规则和程序。

二、简易程序运行中证据运用的具体构想

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运用将是一个系统的机制建设,应当使“简者更简”以体现简易程序的效率,“简中有繁”以保障被告人权利。

(一)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证据交换机制和听取辩护意见机制

为保障控辩双方庭前的证据知悉权,避免证据突袭,减少证据争议,提高庭审举证、质证效率,围绕新《刑事诉讼法》第38 条所规定的阅卷权、第40 条所规定的无罪证据告知义务、第170 条所规定的听取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尝试在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建立证据交换机制和听取辩护意见机制③事实上,这种机制可以在所有案件中运行,但圃于司法环境和旧理念的约束,一次性将这种控辩无障碍的沟通机制适用于所有案件可能有些困难,在简易程序中先行建立这种机制,可以说是为下一步在普通程序中推行这种机制奠定基础并积累经验。。这一机制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有辩护人的情形。在证据交换机制中,辩护人可以通过阅卷获得检察官掌握的证据,检察官可以通过辩护人的“告知”获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控辩双方交换证据应当制作记录,在案件提起公诉时,附卷移送法院。

在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机制中,辩护人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向检察官发表辩护意见,检察官在听取辩护意见之后,如有不同意见则以说理的方式予以回应。在听取辩护意见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以对非法证据、争议证据交换意见,并将相关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待案件提起公诉时,附卷移送法院。

第二种,无辩护人的情形。为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在没有辩护律师的简易程序案件中,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4 条第1 款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对没有辩护人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使其庭前了解有关证据,提出对证据的意见,确保其自愿认罪、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检察官可以通过讯问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核对案件主要证据。检察官要客观公正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证据的意见,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线索,并通过补充调取证据的方式完善案件证据体系④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仅规定辩护人有义务告知无罪证据。但是,在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中,为减少未来法庭量刑证据争议,最好将罪轻证据纳入到证据交换范围内。。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需将上述讯问笔录复件移送法院。

(二)庭审前:建立简易程序案件证据目录移送机制

在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新的辩护人随时可能出现,为保障控辩双方庭前了解对方的证据,避免证据突袭,减少证据争议,在简易程序庭审前,可以建立证据目录移送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卷宗移送主义,虽然法律不要求控辩双方庭前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但是,如果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目录,相当于书面的庭前证据交换,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交换机制的有益补充。控辩双方通过阅读对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及证据目录,可以了解到对方对证据的认识和看法,如有异议,可以及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15 条之规定,建议法院变更为普通程序。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召开庭前会议,提高诉讼效率⑤因为,也有人认为可以通过在庭审前召开庭前会议提高简易程序庭审效率,但简易程序的本意不仅要提高庭审效率,而且要提高整个审判程序的效率。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是补充性程序,如果出现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情形,绝大多数案件都将变更为普通程序。召开庭前会议本身就增加了诉讼程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效率。普通程序召开庭前会议,可以给控辩双方一个沟通的机会和准备对抗武器的机会,简易程序则无需如此繁琐,通过书面证据目录,控辩双方在充分了解案件所有证据的基础上,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主审法官提出,由主审法官与另一方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需要补充的是,控辩双方在了解对方证据之后,如有异议,可以向主审法官提交书面材料,主审法官可以就异议与另一方之间沟通,如异议不能解决,且有可能影响重要案件事实的认定,可直接决定将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故在庭审中,争议将集中在量刑调查与辩论程序中。同时,由于案件繁简不同,有些案情简单的案件证据一目了然,没必要所有的证据都制作证据目录,可以以量刑证据为主制作目录;而有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则需要制作较为详细的证据目录。因此,可以分不同情况制作证据目录: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简易程序案件,如犯罪事实为三起以下或被告人为三人以下⑥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数量很大。,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制作量刑证据目录,证据目录中写明有关量刑的证据种类、名称及所要证明的内容;相应地,如辩护人有证据要提交法庭,也应于庭审前一定时限内提交证据目录。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案件和较为复杂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案件,控辩双方均需制作全部证据的目录移送法院。

(三)庭审中:建立分类型举证、质证规则

为统一庭审流程,规范举证、质证程序,使庭审将审理重点集中在争议焦点上,确保被告人权利,提高庭审效率。综合司法实践中三种举证、质证方式的优势,建立分类型、繁简得当的举证、质证规则。

首先,有争议的证据应按照普通程序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即一证一示一质一辩的方式,举证时要详细展示证据内容,说明要证明的内容。这种方式是为了使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有利于法庭集中争议焦点,正确审查证据并认定或排除证据。

其次,无争议的证据集中或成组举证、质证,举证时仅说明证据种类、名称和证明内容即可。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将庭审时间和精力放在有争议的证据或问题上。

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简易程序案件,如犯罪事实少于三起,定罪证据、量刑证据可以一并出示,之后由另一方集中进行质证。如犯罪事实为三起以上,可以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成组出示证据、质证与答辩,量刑证据单独成组出示。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案件,因为刑罚较重,定罪证据、量刑证据应当分开成组出示、质证与答辩;如案件有多起犯罪事实,可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成组出示证据、质证、答辩。

(四)宣判前后:建立快速的认证与认证制约机制

为正确认定量刑证据,处理好刑罚减让,可以建立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的认证机制、认证制约机制和程序转化机制。

1、快速认证机制。简易程序案件认证方式有两种:通过法庭调查,对无明显证据争议的,直接采信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当庭宣判;通过法庭调查,对有明显证据争议,当庭无法决定的,于庭审后核实有关争议证据后采信证据并宣判。新《刑事诉讼法》第210 条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分为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两种情形。因此,合议庭审判的案件,需依法经过合议庭合议后认证。

2、认证制约机制。由于法官认识的局限性,对于证据的认定很难保证没有偏差或有悖证据规则,因此,建立认证制约机制必不可少。具体包括:(1)庭审异议机制。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就争议证据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交由法官审查判断。(2)判决后监督机制。对于刑事判决书中证据采信情况,控辩双方进行审查,如判决书中认证已严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和被告人的刑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通过上诉进行监督;如判决书中证据采信存在瑕疵,但尚未影响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的方式予以监督或纠正。

3、程序转化机制。控辩双方对于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有异议或者发现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应当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15 条之规定,建议法庭将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案件分流,目的是解决司法资源与案件数量增多之间的矛盾,从整体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但实现公正依然是简易程序的终极目标,那么,正确建立证据规则和保障机制,对于保障简易程序运行中的公正将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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