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部法制宣传干部培训团赴澳大利亚培训考察报告

2012-01-28司法部法制宣传干部赴澳大利亚培训团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司法部议会

司法部法制宣传干部赴澳大利亚培训团 (北京 100020)■文

司法部法制宣传干部培训团于2012年9赴澳大利亚进行专题培训学习和考察访问。此次培训考察了澳大利亚基本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了解了澳大利亚司法部的架构、职能及运行情况,学习了澳大利亚组织开展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宣传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工作的巨大成就。

一、澳大利亚政治法律体制概述

(一)澳大利亚的法律体制承袭英国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其政治和法律体制总体上是从英国嫁接而来。自1790年第一批来自英国的自由民移居澳大利亚后,英国在澳大利亚的殖民区迅速拓展到六个。1900年,全部六个殖民地的居民举行一人一票的全民公决,决定把六个殖民地统一成一个单一的澳大利亚联邦。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同时通过第一部宪法,原来的六个殖民区遂成为联邦下属的六个州 (即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州、南澳州、塔斯马尼亚州),其他没有被当时的殖民区管辖的地方,之后成为联邦政府直接管辖的两个领地 (北领地、首都领地)。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使澳大利亚获得内政外交独立自主权,成为英联邦中的一个独立国家。但直到1986年,英国女王签署《与澳大利亚关系法》,才最终给予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终审权。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的整个法律体制属于英美法系,传承于英国,并随着澳大利亚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其恪守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的公正性、司法判例、预期立法以及分权制衡等。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

(二)澳大利亚的议会制度

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的立法权限和领域不尽相同。(1)联邦立法权。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并没有授予联邦议会对所有事务享有立法权,而仅仅列举了对包括税收、国防、外交、货币、对外贸易、州际贸易、外国公司、金融公司、婚姻和离婚、移民、破产、以及州际劳资仲裁等事务,享有制定法律之权。(2)州立法权。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各州宪法的权威,但是各个州都要受到联邦宪法的约束,州宪法必须要从属于联邦宪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州的宪法,州议会可以对与本州有关系的任何事务制定相关法律。除个别例外 (重要的例外是州不可以征收海关关税和消费税,并且在没有获得联邦议会的批准下不可以征兵),澳大利亚宪法并没有限制州的立法权。可见,州议会立法的范围比联邦议会要广泛,诸如对教育、环境、刑法及公路等重要事务有约束力的法律主要是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3)联邦和各州的分权关系。尽管州议会立法的范围比联邦议会要广泛,但是一般来说联邦被看作澳大利亚最强有力的一方,联邦能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否决州的法律,假如一项已经生效的联邦法律与某州议会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时,联邦法律得以实施,而州法律中不一致的内容则无效。因此,属于联邦法律管辖权内的很多事务实际上几乎都由联邦法律管制,如破产、移民、结婚和离婚等等。

(三)澳大利亚的政府体制

澳大利亚政府既具有君主制政府的特点,又具有责任型政府、代议制政府的特征,还具有“小政府、大社会”的特质。

1、澳大利亚政府是君主制政府。澳大利亚既是个联邦制国家,也是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种政体下,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是君主即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二世。依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联邦的行政权被授予英国女王并通过作为其代表的总督来行使该权力。尽管联邦宪法有多项条款涉及女王的职权,但实际上,女王并不参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就是女王所履行的为数不多的职责 (如任命总督等等),也都是根据总理的建议来行事的。

2、澳大利亚政府是责任型政府。作为英国女王代表的总督,其履行的职责为数不少,但是除特殊情况 (如任免总理等保留权力)外,总督一般都是根据联邦部长的建议行事,其依据为英国政体和澳大利亚宪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即责任政府。据此,君主及作为其代表的总督应当根据部长的建议行事,而部长应是议会议员并且要向议会负责。

3、澳大利亚政府是代议制政府。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代议制政府,即政府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根据这一原则,代议制政府的主要特征是:政府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定期选出代表组成议会;议会的职能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政府工作职责化和政府成员专业化等等。如国会开会时,参众两院每天都有“质询时间”,议员可在此期间向部长们质询。这样,政府议员可以借机获取各种信息;非政府议员则利用这个机会来检查政府部长们的工作;国会专门委员会也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和行为包括预算案进行督察,从而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

4、澳大利亚一直奉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澳大利亚政府机构的层级只有三个:最上层是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中间层是州政府 (即六个州和两个领地);最下层是市级政府,即基层政府。不同层级的政府,权属范围不一样。比如,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外贸等事宜;州政府负责学校和职业教育、警察管理、铁路及国道交通等事宜;市级政府负责养老、幼教、市政建设、垃圾清运等事宜,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民生政府”。由于职能不一样,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设置也不一样,并没有上下级对口这一说。另外,对于上下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虽然不存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硬性要求,但是一般都能达成默契,发生冲突的事情也不是很多,这主要应该归功于的制度与理性的和谐。

(四)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当中不同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第三项权力,有它自身的特殊性,指的是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对纠纷进行裁决所行使的权力。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联邦的司法权属于定名为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联邦最高法院,议会设置的其他联邦法院,以及授予联邦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就捐赠宣传利用形式与捐赠制度而言,民国时期图书馆图书捐赠主要通过电函征求,设立募捐队以及慈善表演、展览等主要形式来向各界进行募捐图书。部分图书馆对于捐赠者也制定有许多奖励制度,既是对捐赠者的肯定和鼓励,也强化了民众捐赠图书的热情,对图书馆藏书数量和种类的扩充夯实了基础。

1、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个体系。澳大利亚法院在设置上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它们之间相互独立,平行运作,不存在隶属和领导关系。联邦法院体系包括联邦高等法院、联邦法院和与之平行的家庭法院、联邦治安法院及各行政法院。州法院体系包括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或治安法院。现实中,两大司法体系之间客观、实际地存在着审理案件的管辖冲突问题。对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冲突规范予以调整。

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对宪法含义的争议作出决定,这种对宪法的解释权意味着其地位非常重要。联邦高等法院也是其他类型法律案件的终审法院,其中包括诸如解释刑法等纯属州管辖权内的事务。高等法院设首席大法官一人,其他法官的名额由议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人 (目前有一名首席大法官及六名法官)。

2、澳大利亚的法官任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澳大利亚的法官由政府任命。法官一旦被任命,将不再受行政权的控制。现职法官,除了由于议会两院的弹劾而免职外,如无身体上、精神上或其他不轨行为,可一直任职到退休年龄。法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70岁。澳大利亚对法官的来源、选拔、任命及职业道德操守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法官必须具备专业性、独立性、负责性,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加入任何党派、组织,以确保法官的独立、中立和公正。绝大多数法官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都做过出庭律师 (Barrister),另有少部分从学者中产生,确保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

对法官的监督也是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的问题。在法院内部,可以通过上诉制度、抗辩制度、合议制、公开裁判依据等进行监督;在外部,可以由大众媒体、司法委员会监督等。但澳大利亚更侧重于把这一问题解决在法官任职之前。在他们看来,对法官最有效的监督在于法官选任的严苛,对法官“准入关”的严把,否则对任命后的法官监督过多,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官的独立、中立、公正。

(五)澳大利亚司法部的职责

围绕司法权及其运作,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具体制度安排和司法体系建设,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执行制度、司法行政制度等。

澳大利亚司法部又称总检察长办公室 (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是联邦政府内行使司法行政权力的部门。它的职能主要是:为联邦议会各委员会和政府各部提供法律咨询;负责起草和审议有关法律法规;主管司法行政业务并就政策和行政法规提供咨询,保护和加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刑事犯罪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并对罪犯进行改造;保护澳大利亚国家安全利益;为澳大利亚及国际间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为政府机构提供可行性法律服务。在联邦政府中,司法部长作为内阁成员,领导司法部的工作,负责政府最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对日常的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同时,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工作,但实际上这一工作,大部分是由总律师或司法部内其他官员来承担的。司法部下设机构主要有:政府律师局、法律政策服务局、社会事务局、社会保护局以及其他负责人权、行政审查等方面工作的部门。

各州也设置有司法部机构。州司法部主要负责对警察、法庭、监狱、赌博、博彩业和赛马业的规章制度、酒类经营执照、受害者服务、消费者权益、法律改革等事务的管理。像我们访问的维多利亚州司法部,有雇员7000多人,还有9000多名志愿者从事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年度经费预算44亿澳元 (约280多亿人民币)。

联邦司法部与州司法部相对独立,但联邦司法部长与州司法部长之间有一个经常开会交流的平台。如各州对某项罪名规定不一,有的行为在这个州不犯法而在另外一个州就犯法,这样就可以通过联邦司法部长与州司法部长的交流平台进行沟通、研究,达到尽可能协调一致。

二、澳大利亚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澳大利亚的社会秩序井然,社会治安良好,公务员信仰法律,公民信任法律并自觉遵法守法。这些都与澳大利亚一贯重视法律信息传播,并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于各个领域,从而有效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和良好的公民法律素养密切相关。

(一)议会通过立法全过程向公民传递法律信息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议会的立法过程比较公开透明,可以说向公众畅通了全过程参与和关注的渠道,是公民接受法律信息、积累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一是公民可以就自己关心、关注的事项向选区内的议员代表提出有关立法等建议;二是公民可以旁听国会会议了解立法进程及相关信息;三是议会的整个议事过程会专门形成一个议会议事录,公众可以通过议会网站或图书馆随时查阅了解最新或以往议会议事过程和立法情况等信息。可见,澳大利亚议会除了具有立法、决策、监督政府等重要功能外,还有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加强与公民的联系,为公众提供更多信息,从而不断增强公众对议会事务的参与程度和对法律法案的认知程度。

(二)司法部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推进公民法制教育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司法部虽然没有明确公民法制教育是其法定职能,但司法部在履行其各项重要职能时十分注重“法制宣传开道、教育贯穿始终”,在实际推进公民法制教育方面卓有成效。我们访问维多利亚州司法部时,负责战略沟通交流部门的Simon Troeth先生介绍了一系列成功的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案例,如布罗迪法案宣传推广、水域安全宣传、警报系统宣传、超速摄像宣传、夏季防火宣传、量刑宣传咨询等,都为公民及时知晓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各级法院利用各种法律资源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

各级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力量,主要体现在:一是,澳大利亚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一般情况下允许公民旁听,接受公民监督。这在客观上使得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成了对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二是,澳大利亚各级法院经常有针对性地编印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资料以及案例汇编,免费提供给公民使用和查阅。三是,各级法院都专门建有法律图书馆或图书室面向公众开放,便于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自诉人、自辩人查阅和熟悉有关法律和判例。像我们参观的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图书馆不但藏书丰富、查阅便捷,而且在一楼开设了一个多媒体法治文化展厅,借助声、光、电及互动式的现代化手段,通过陈列法杖、法袍等实物,展示法律历史文件、重要档案等史料,向公众宣传法治文化、法治成就、著名法治人物等。据了解,这个法治文化展厅还吸引了不少学校组织青少年学生前来观摩。四是,联邦法院和不少州法院建立了类似于“新闻发言人”的“公共信息官”制度,适时向媒体发布司法审判案件的公共信息,确保案件宣传报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大众传媒通过其强势影响力开展法治舆论宣传

大众传媒的责任是向公众提供信息,也是公民满足“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大众传媒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特殊存在,西方有人将其称为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澳大利亚,大众传媒包括互联网在开展法制宣传、把控法治舆论方面作用很大,新闻媒体都争相把有关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报道和评论作为其宣传报道的重点,特别是在追踪议会出台重要法案和法院审理重大案件上不惜投入重金和重兵,力求形成强大的舆论优势,这样既加大了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审判的舆论监督力度,也加大了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此外,澳大利亚主流媒体在公益法制宣传方面也大有作为。这次我们专访了澳大利亚三大广播机构之一的特别广播服务公司SBS(Special Broadcasting Service),这是一家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全国性的、多文化的和多语种的广播电视机构。访谈中,SBS策略部主管Peter先生 (曾担任前总理陆克文的策略顾问)介绍,平衡社区与政府的关系、提高社会和谐度是SBS的重要职责,法制宣传理所当然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如果一个新的法案出台,SBS也会及时宣传推广。同时,我们亲身感受了SBS在公益法制宣传方面的实例。每天早晨当我们在酒店收看SBS转播的中国和香港新闻前后,都会播放一段由政府资助制作的有关赌博危害的公益宣传片(分普通话和粤语两个版本),其大意是告诉人们,那些陷入泥潭不能自拔的赌徒通常都会面临精神沮丧、婚姻破裂、失业、破产等一系列的后果,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五)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各级政府专门有机构负责指导这项工作,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也专门有经费用来资助社会组织建设,所以其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NGO)”比较广泛而丰富,虽然它们不是政府部门,但确实发挥着政府部门难以发挥的特殊作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同样如此,比如澳大利亚的律师协会、纳税人协会、劳工协会、环保志愿者协会、家庭暴力受害人协会、促进女性就业协会等众多社会组织,它们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群体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成为澳大利亚法制宣传教育的坚实基础。

比较典型的如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方面的咨询服务,也提供养老金方面的咨询,同时还适时地把公民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反映给有关部门,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协会是一个完全独立并且中立的社会组织和非赢利机构,不隶属任何官方机构,也没有任何来自官方的经费赞助,和税务局的关系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协会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开设一个名叫“纳税人”的网站,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法律咨询平台;出版宣传刊物,如通过《纳税人》期刊来介绍最新的税法动态等,通过《税收概要》刊物来以实际案例分析税收政策和引导纳税人合理纳税等;在全国定期召开一些座谈会,包括与税务局及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座谈,反映纳税人的要求和建议,与税务局就税收政策进行研讨等等,这既宣传了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又有效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三、培训考察的启示和思考

一是要更加注重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培养公民自觉守法意识的基础。澳大利亚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法规已细化到全社会的各个环节,从政府总理到黎民百姓都置身于法律约束之下。长期置身于较好的法治环境中,使澳大利亚人养成了自觉尊法、守法的习惯,对维护法律有着较强的责任感,他们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敢于举报,以出庭作证为自豪和骄傲。因此,法律制度在落实时就不存在什么人为的障碍了,可见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培养离不开良好的法治土壤。我们在普法工作中要通过普法营造良好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同时,也要通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提高普法的实际效果。

二是要更加注重贴近公民的法律需求。紧密贴近和充分考虑民众需求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着力点。澳大利亚的各种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在法治精神上尽量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以体现公平正义为宗旨,保证社会各阶层、各种族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同样的社会义务。人作为唯一的、本原的服务对象,在澳大利亚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摆在了至上的位置。在澳大利亚几乎每一个法律的出台,都经过公民的广泛参与和听证,由于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来自于公众的意志,这就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依法办事也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每一部法律都侧重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在维多利亚州法律援助机构编印的关于《家庭法》的宣传资料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这不是一部判定孰是孰非的法律,而是一部安排未来的法律”。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值得我们在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中加以学习和借鉴。可见,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既反映了我国当前实际,也在澳大利亚有一定的体现。只有从民众需求出发,法制宣传教育才具有较强的活力和影响力。

三是要更加注重树立司法的权威。树立司法权威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职责。通过培训考察,大家感到澳大利亚法院司法威信很高,当事人也比较理性,对法院裁决都是比较信服的。当然司法权威来自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来自法官的威信。澳大利亚的法官遴选都极为严格,法官多数来自没有不良记录的资深律师,业务精通,品德纯正,而且早已腰缠万贯。他们担任法官,为的是崇高的荣誉,不是为了收入,否则一有污点将身败名裂,得不偿失。法官在澳大利亚社会中受到诉讼参与人、旁听者及社会公众的充分尊重,法院裁判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法官的判决不可违背已是澳大利亚公众的普遍共识。这点对于我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四是要更加注重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既需要吸取法治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更需要从本国国情出发,不可照搬照抄别人的做法。毕竟,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优缺点的双重性和对国情的依赖性,能否为我所用,关键在于能否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相衔接。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天然的联系。但在200多年的法治建设和发展中,澳大利亚也创造并坚持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制原则和具体制度,产生了一些经典判例。就中澳两国国情看,两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着根本差异,司法的社会背景和条件有着巨大不同,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是澳大利亚法治化发展的基本经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高度信赖和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法治化发展的坚实根基和强大动力,也是其司法改革得以推行的社会基础。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普法教育的进程中,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猜你喜欢

法制宣传司法部议会
民国初期云南省议会述论
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 工作指导典型司法案例
与“法”有约健康成长——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设想
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的有效途径研究
一个议会的诞生
黑龙江八五二农场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
司法部在湘潭大学设立全国首个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
英议会就是否“硬脱欧”投票表决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