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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问题初论

2012-01-28陈冬玲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2488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关键词:公民公益案件

陈冬玲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2488)■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被很多学者称为开中国“公益诉讼”之先河。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生效,我国的公益诉讼将名正言顺地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

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是由市民提出的。公益诉讼实际上是针对私诉来说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划分为公诉和私诉。公益诉讼是包含在公诉中,但公益诉讼又不等同于公诉,公诉除了公益诉讼还包括刑事诉讼和后来的行政诉讼。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发展,在欧洲也出现大量的公益诉讼。但中国由于封建社会漫长,人们思想保守,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不足,再加上文化上“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民族心理,造成了中国一直没有出现公益诉讼。建国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工业化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一些副面影响,如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频频曝光,人们越来越需要一种机制来制约这种公共侵权,及时保护公共利益。中国引进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人们的共识。什么主体能够提出公益诉讼,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世界上共有三种模式:(1)一元与多元诉讼模式,包括:①国家诉讼;②团体诉讼;③公民诉讼;④相关人诉讼;(2)公民直接起诉与前置审查起诉模式。(3)事后追惩式诉讼与事前预防式诉讼模式。我国的诉讼模式以前采用的是一元的国家诉讼模式,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由一元的国家诉讼模式改变为二元的国家诉讼和团体诉讼模式。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笔者认为扩大公益诉讼是一个趋势,但是把公民作为诉讼主体还需要一个时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应该是一种趋势。国家、集体利益的落脚点就是公民的利益,对公民利益的侵害是最具体的,如果把原告主体资格扩大到每一个公民个人,才能够真正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些人说这会不会使中国也会像美国一样出现诉讼爆炸,笔者不认同此观点。美国人的维权意识相当强,托克维尔对美国人对权利的尊重和重视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没有一个伟大人物没有德行,没有一个伟大民族不尊重权利。①〔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将多少道德观念转化为权利观念了;道德观念和权利观念的接合部越大,法治的程度就越高”②汤维建:《试论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而我国恰恰相反,中国人的维权意识长期缺乏,中国也从来没有出现过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爆炸。我国与其说是诉讼爆炸,不如说是司法资源的缺乏。

如果中国出现诉讼爆炸,说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真正提高了。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说:“诉讼爆炸也不是只有坏处,没有一点好处的社会现象。唯物辩证法承认任何事物都像硬币一样,有其正面和反面。因为政府担心市民提起诉讼,制造商担心消费者提起诉讼,雇主担心雇员提起诉讼,甚至于父母担心孩子提起诉讼,医生担心病人提起诉讼,教师担心学生提起诉讼,律师担心当事人提起诉讼,在一对对管理和被管理、服务和被服务、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中,处在主导地位的一方,担心相对被动的一方向他起诉,恐怕对改进他们的行政和管理意识,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冲破性别、年龄和种族的歧视性惯力,强化优质的教育观念,都是有好处的吧?”“事实上,这些最初被嘲讽为‘奇案’的起诉人,往往都是在某一个领域领风气之先的人。他们在诉讼观念和社会理想的开拓上,以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作出了贡献。③汤维建:《试论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颜运秋教授甚至认为公益诉讼不仅是诉讼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从而成为我国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④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比如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之一:残疾人郑卫宁、刘海军在首都机场被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拒绝登机案。深航拒绝郑卫宁、刘海军登机理由是其中一人“一步都不能走”,根据公司规定不能承运。两人分别向深圳宝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28万元,以维护残障人士的平等权和人格尊严。立案后,原告为表明不是为了金钱目的而进行诉讼,将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2011年3月15日,在宝安区法院调解下,被告承诺至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航班上为残疾人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举办一次以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原告则放弃赔偿要求。此后,深航对《深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进行修订,删除了十多项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的内容,包括不予承运“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的规定。媒体评论:公用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和运营者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交通方面曾发生过反歧视诉讼,但集中在公交、地铁领域。此案首次涉及航空领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维护残疾人平等权的目标;深航通过争取和解并改善服务挽回了形象,其采取积极态度应对危机和舆论批评也值得称道⑤案件及评论来自:中国公益诉讼网和民主与法制网于2012年2月20日评选的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之一。。该案件就是典型的原告是公民而取得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该案件,深圳航空有限公司的服务理念得以转变,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为其他航空公司树立了标杆,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公益诉讼案件使每一个公民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间接保护一类不特定人的利益,它更能使人们感觉到民治的巨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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