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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划分的角度看高保低赔问题及改善对策

2012-01-16魏亚光

经济师 2012年1期
关键词:保险金额

魏亚光

摘 要: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能否同时兼顾到发生车辆全损的被保险人和发生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利益问题。文章分别从风险划分的角度阐述了该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对当前热议的“车型定价法”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另外一种较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保低赔 保险金额 车型定价法 附加险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04-01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发展,汽车保险业务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而车险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高保低赔”就是其中之一。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

一、高保低赔问题综述

以我国国内某家财产保险公司为例,车辆损失险中关于确定保险金额的说明如下: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1)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2)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3)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对于车辆的赔偿处理做出了如下说明:(1)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而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

高保低赔的问题只有在投保车辆是旧车且发生全损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汽车修理单位在汽车出险后为车辆维修时提供的是新零件,如果投保人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则仍需自己负担一部分修理费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为了便于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的维修处理,会采用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投保。在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全损,保险公司则只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付,这样新车购置价与车辆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就是保险公司无需承担风险而获得的超额收益,即产生了所谓的“高保低赔”。

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人在车辆发生全损后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新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赔付,则会出现超额获赔的情况,违背了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

事实上,“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能否同时兼顾发生车辆全损的被保险人和发生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利益问题。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发生全部损失的客户所占的比例约为0.086%,剔除30%的新车比例,大约有0.06%的全损客户。虽然产生高保低赔的客户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但却暴露出我国保险行业现存的风险划分不科学,经营粗放的问题。

二、从风险划分的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保险条款不规范,风险划分过于粗略,是高保低赔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国大部分财险公司的车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款、C款),这些条款的制定没有考虑车型的年龄对车辆发生损失概率的影响,新车旧车费率一刀切,对风险的划分十分粗略,不能保证风险对价,很不科学。例如,一辆新车因为它的性能完好,车辆各方面都属于正常的状态,它出险的概率就相对较小,而经过多年行使的车,那么它的出险几率应该大为增加。因此在车险的风险分级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如车型、使用年限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事故发生的概率产生影响,而现有的费率制度并未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的风险划分很不科学。

三、完善车险划分制度的对策及其合理性分析

很多业内专家建议参考在保险业较为成熟的市场,如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用的车型定价的方法,即保险金额是根据购买车型价格、年限、车辆型号来确定的,忽略了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的概念。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种定价方法虽然无法保证每个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都获得足额的赔偿,但是每个被保险人都获得了符合他的风险水平的平均保障水平,基本做到了相对公平。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这种保险产品的定价方法对风险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划分,完全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不存在多收保费的情况。车型定价法同时满足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做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完全避免了“高保低赔”的问题。

针对业内热议的“车型定价法”,笔者认为,尽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车型定价法已经非常成熟,但是在我国短期内采用这种方法并不现实。车型定价法需要车型、折旧率、价格等方面都要有完整的数据支撑,而与之相匹配的是一个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发展比较完善的环境,这样才能为保险精算中的费率厘定提供数据基础。而在这方面我国国内条件尚不成熟,中国的汽车工业发展时间比较短,如今正处在自主创新的转型期,车型更新很快,达不到一个理想的市场环境,导致汽车工业数据积累不够,存在很大的数据缺陷。

考虑到车型定价法在实行方面的缺陷,笔者认为车险公司可以从车损险中把全损情况分离出去单独列为一项附加险,由投保人自主决定是否投保该附加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险中的车损险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在投保全损附加险时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这样既保证了发生车辆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保证了发生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避免了高保低赔问题的产生。

虽然可以把车损情况分为两种,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但是如何操作存在技术难度。例如在费率厘定的数据基础方面,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如何界定等,这些问题需要精算部门不断进行调整。另外,现代保险业最突出的就是道德风险,这种风险划分方式是否会引发道等风险,也是保险业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丰华涛.论我国车损险高保低赔条款的合法性[A].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9)

2.邢莉.从车损险产品的历史沿革看“高保低赔”问题[J].中国保险,2011(6)

3.TINA.数字记录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历程.中国汽车界,2009

4.聂文亮.保险业经营风险控制.华中师范大学,2004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00)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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