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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五十年代建筑工程险的保险金额确定

2013-04-10孟庆树

上海保险 2013年5期
关键词: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人

孟庆树

最近读了《上海保险》杂志2013年第三期黄炜炜和蒋家辉合作文章《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思考》,很感兴趣并勾起了回忆,琢磨几天,终于提起笔记录下点滴往事。

1952 年,我那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一业务科(后变更为营业部,现今南京东路99 号)任展业外勤,具体负责建筑行业的强制保险工作。当时新成立的上海建筑工程局设在南京东路32 号(前汇中饭店),大门口挂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材料供应处和基础工程处三块牌子,局本部还有工房工程处、大厦工程处等部门。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条例”是保险合同双方两家的事情,因此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以及投保手续等就必须由两家一起讨论研究,作出一致意见后办理投保。我对此项业务不熟悉,只能虚心求教。

当时,该局有工房工程处负责的曹阳新村和控江新村一期工程项目;大厦工程处负责的中苏友好大厦的工程项目;材料供应处负责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供应、运输、仓储、堆放等。施工单位由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基础工程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建筑机械设备等,应另办理强制保险业务。

对于曹阳新村、控江新村工程和中苏友好大厦工程的建筑工程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反复讨论研究,费了好大功夫,最后取得了一致意见。这对我来说,增长了知识。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有三种,分别为物质形态、费用形态、责任形态。

1.物质形态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物质形态的保险标的其经济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例如,工程所需原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可以按购入成本或市场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1)工程合同内的保险金额。例如,造价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管理费、运输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设计费用、土地征用费可以除去)。

(2)工程合同以外的保险金额,例如华东建筑机械厂、基础工程处、混凝土厂、水泥厂、砖石厂等企业所提供的各类机械设备、原材料、脚手架、配件、工地之外的仓库材料、运输工具等,由施工方和提供方明确责任,责任归哪方,就由哪方负责办理保险。那时候,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工程合同的保险金额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只是指它的折旧费、装卸、维修、动力燃料等费用。这是费用形态,不是实物形态,在计算工程合同造价时,以货币形态进入工程成本;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赔偿的是这部分费用形态。另外,工程合同中的保险金额,虽保有各类人工费,但也不等于工程建设方的施工人员都已保了“人身意外保险”。

(3)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或财产,例如大厦工程工地内的原有建筑(哈同的小洋房)、委托业主或工程承建方自建的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堆存材料的临时仓库等。这类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应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价值,应列明项目或清单。因为一旦工程完工,这部分一般都要拆除或搬走。

2.费用形态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不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赔付,但清理场地残骸费用,应列明一个商定保险金额,并付保险费。保险金额掌握在工程合同造价金额内的2%左右。

3.责任形态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它是无形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他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第三者责任)造成第三者(他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限额最高为5 万元;造成第三者(他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限额最高为10 万元;估计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次数为2次,那么累计第三者责任的保险金额为30 万元。

致于其他形态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例如勘察设计、工程图纸、拆迁平整土地等费用不予承保,除非保险人另有保险项目。

关于投保手续

1.投保期间。从工地材料到场、建好临时建筑、开工日起到工程峻工、交付验收完毕止。

2.保险合同双方确定签一份“总括保险单”(开口保险单),注明总保险金额和分列项目保险金额,订明保险费率为1.5‰(按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3.根据工程进度,保险金额逐渐提高,保险人按季填送投保单。由保险人签具保险单或保险费结算凭证,收取保险费。

4.工作峻工,验收完毕,交付业主使用,保险结束。

5.安全防火服务与定期赴工地现场听取意见工作,由保险人指定专人负责。

以上是回忆和记录,写这篇记述极有可能缺漏或错误,谨供保险同仁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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