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收入分配公平探析
2012-01-16尹吉成
摘 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必须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注意协调好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文章在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内涵科学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并对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的收入分配范式作出了探析。同时还对我国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 收入分配 公平
中图分类号:F0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34-03
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是围绕着经济利益展开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利益关系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着眼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地增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应提高。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分配秩序比较混乱,从而造成了新社会不公平。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调节,使全体人民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对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收入分配公平内涵的界定
公平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有人将其界定为经济领域的公平,有人将其界定为法律领域的公平,也有人界定为道德领域或政治领域的公平,等等。不管将公平界定在何种领域,公平的含义无不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手段的公平,其二是目标的公平。作为手段意义上的公平,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出发解决如何达至公平的问题;作为目标意义上的公平,则是从人的价值理性出发解决如何确立一个理想的公平的社会秩序问题。
很显然,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属于经济领域中的公平,也含有手段和目标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进生产发展,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任何社会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收入分配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此,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与否,最终决定着收入分配能否公平。正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分配都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能够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平分配。公平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制度下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原始社会的分配公平是一种建立在生产力低水平基础上的、粗鄙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奴隶社会的公平是建立在奴隶主对奴隶的强制性隶属关系基础上的,即“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合理的”。{2}在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严重等级观念下,公平的观念只能体现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上。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是一种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公平,它用法律保护一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本身就暗含着劳资双方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阶级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权力设定的“公平”,由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所以不可能真正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从而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现了劳动权利的平等,因而必然要求收入分配的公平。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要受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受到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制约,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公平。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公平
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有着不同于任何其他社会的公平的质的规定性。一般而言,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有“场内公平”和“场外公平”之分。所谓“场内公平”(也叫“市场公平”),是指在经济领域实行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等原则。它是一种过程中的公平,所要解决的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人们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即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人在竞争机会、竞争规则上都是平等的。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维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机会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性,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马克思说“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3}离开了平等,所谓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就无从谈起。价值规律的实质和意义就在于它揭示了商品等价交换之所以可能的秘密:价值的实体是无差别的一般的人类劳动,人们等价交换商品,实质上是平等地相互交换劳动。这一“秘密”的被揭示,是“市场公平”的终极源泉。既然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是平等的,就必然要求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即劳动者在收入上平等。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以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内容的“市场公平”原则只不过是过程中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事实上,由于每个人客观具备的条件不同:家庭背景、文化素质、自然禀赋、职业特点等等,都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即使同等的机会所获得的结果也必然不相同。正如M·布坎南所说:“‘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并不真正意味着每个人在进入每次竞争时在所有四个方面(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而这种“起点”不平等的一些因素又往往会被市场机制放大或缩小,结果就会“扭曲竞争的结果”,{4}使人们的收入产生差别。这样一来,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就使得“市场公平”原则在其合规律的运动中导向了一个似乎事与愿违的结果——收入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从某个侧面讲又是合理的,因为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是效率或效益型经济正是由这种“不平等”促成的。正像阿瑟·奥肯所说“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的蛋糕又公平地分配它”。正是因为“场内公平”存在这种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而就需要“场外公平”进行调节。所谓“场外公平”(或叫“社会公平”),是指在收入分配中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来保证那些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任何市场竞争的弱势群体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场外公平”所要解决的是社会公平问题,所依据的是缔约社会的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追求的是社会稳定的价值。“场外公平”的调节是政府和社会通过实施一些经济、政治或伦理道德等活动用“事前限制”和“事后补偿”的方式来实现。所谓“事前限制”,是政府通过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竞争能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所谓“事后补偿”,是指政府通过税收、财政、社会保障和鼓励捐献等手段来矫正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现象,从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分悬殊。如果说“场内公平”主要是通过初次分配来解决的话,那么,“场外公平”则要通过再分配(包括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来实现。“场内公平”和“场外公平”是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内容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主要解决的是经济领域中的效率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的是社会领域中的公平问题;前者是利用竞争机制的功能达到“奖勤罚懒”、“优胜劣汰”、提高效率的目的,后者似在利用“劫富济贫”、“抽肥补瘦”的方法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标。二者犹如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两只不可或缺的巨轮,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成现代社会公平大厦的基石。
党的十四大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其主旨就是要以市场解决效率问题,以社会主义解决公平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而且必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以释放和发挥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潜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来满足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构建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关系,努力惠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的成果。
公平与效率历来是人类社会的两大追求,更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诉求。将公平当作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深厚基础。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同样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健康发展。
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对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之所以应当取代资本主义,关键在于它要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收入分配的公平直接影响着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用市场来配置资源,所谓“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而物质资源又要通过人力资源来发挥作用,人力资源作用的大小关键在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收入分配公平是促进劳动者积极性发挥的重要因素。劳动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仅关心其收入的绝对值,还关心其收入的相对值,会自觉不自觉地对自己的收入作一番纵向的历史比较和横向的社会比较,一旦感觉收入不合理、不公平就会产生消极、甚至抵触情绪。亚当斯在研究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职工积极性的影响时发现,企业内部分配公平与否对职工的影响较大。有些企业职工的收入高,但由于分配不公,职工的积极性反而不高;相反,有些企业职工收入并不高,但分配比较公平、合理,职工感到满意,仍然能够保持较高的工作热情。行为科学有一个研究结论:“工作业绩=能力×积极性”。在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积极性发挥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作业绩。所以,一种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能更大限度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会进一步提升收入分配公平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物质产品数量,而物质产品数量的多寡又决定收入分配的水平。劳动者积极性充分发挥,必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的效率,为社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这就为进行更高水平的收入分配提供了保障;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又决定了收入分配必须公平,二者之间良性互动,推动着收入分配公平的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厘清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关系,为实现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创造条件
既然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包含了“场内公平”和“场外公平”,并且“场内公平”强调的是收入机会的平等,“场外公平”强调的是收入结果的平等。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关系,并努力创造出使所有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机会平等的条件。显然,在一个存在剥削的社会里,劳动者既不可能获得机会平等,又不可能获得结果平等。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对人的依附关系决定了人作为劳动者丧失了自由劳动的机会,自然也就不可能获得劳动产品分配结果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自由,并可以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自由买卖,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广大劳动者只能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而不可能获得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收入分配机会和结果平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最终目标是追求共同富裕,实现所有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同样也不可能有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应该看到,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只能体现于现实生活中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上的结果公平之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其本质要求公平竞争。因此,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有可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创建公平竞争机会的环境,从制度上分析,必然要求改革户籍制度,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从行业上分析,必然要求国家开放所有的行业部门,让所有经济主体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劳动者竞争机会上的公平来分析,必然要求所有的工作岗位都向劳动者平等地开放,建立择优录用的竞争机制,从而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但由于社会条件的差异,劳动者禀赋的差异造成了获取公平机会的差异,因此国家有必要弥补劳动者在获取机会能力上存在的缺陷,提升劳动者获取同等的就业机会的能力。
四、厘清收入分配公平的领域,构建能够实现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范式
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方面。虽然两次分配作用的范围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侧重点不同,但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应更加注重公平。
初次分配主要是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或一般性竞争领域的,主要以效率为原则,注重机会平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本身体现了效率与机会平等的统一。按劳分配,即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在获得同等劳动机会的前提下,其获得的报酬要和其劳动贡献一致;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也是按个人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从劳动者角度上来讲,就是根据他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讲,则根据他(她)所提供的要素产生的效率和效益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虽然能够体现公平,但由于初次分配主要注重的是效率,因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行业、一部分人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5}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差距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因为,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各种要素都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各种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当商品价值实现以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根据其所拥有的要素参的多寡和所发挥的效能的高低参与收入分配。否则,如果要素所有者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报偿,就不会将他(她)所拥有的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这样各种资源就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得到优化配置,那不仅会造成效率的低下,而且最终也会使社会因不能获得无数微观主体的最大效率而有足够的收入总量来实现长久的、高水平的公平。
再分配主要是作用于宏观社会领域,这是真正体现社会一般公平的领域,是非赢利性的。在这里,必须以公平为原则,注重结果的平等,金钱充当媒介的经济效益原则应被严禁使用。按效率分配虽然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缓和社会矛盾,但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中的两极分化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社会产生两极分化就从根本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并最终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再分配领域必须注重结果的公平,对低收入者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弥补和矫正初次分配中的缺陷,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既然再分配注重的是结果平等,就必然要求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过大的收入,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6}国家必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缩小收入差距,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当然,国家在调节分配过程中应当把握好调节的政策,注意掌握调节的“度”,努力做到既不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又不抑制和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
五、我国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既没有体现机会平等原则,也没有实现结果的平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了与多种所有制成份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框架,逐步扩大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可低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确实在着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存在大量贫困人口,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等较为突出的问题。
应该承认,收入分配差距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难以避免,但问题是这种收入差距是否合理适度。对于收入差距是否合理适度通常有两种划分标准:首先,从量的方面划分,就是根据基尼系数值所处的区间来分类。一般来讲,基尼系数在0.2~0.4之间,特别是在0.3~0.4之间属于比较适度;而基尼系数在0.2之下,属于高度平均,收入差距过小,基尼系数在0.4以上,收入差距过大,这两者都是不适度的收入差距。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以上,这个数值不仅高于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已经属于差距过大。其次,从质的方面划分,就是根据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分为合理的收入差距与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所谓合理的收入差距,是由于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而另一部分人还没有富起来或富得比较慢,这种由能力、素质导致的差距是合理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人们能够接受。然而,这种收入差距虽然合理但必须适度,否则,如果差距过大,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样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这种收入差距,通过完善再分配手段是完全可以缩小的。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即一些人利用制度、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权钱交易、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或者凭借行业垄断优势以及政策、制度的漏洞等获得的体制外高收入,拉开了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这样的收入差距是不公平分配的产物,违背社会公正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反对和消除,不仅破坏了效率与公平原则,还会引起新的社会不公。
六、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的对策选择
面对目前我国所存在的初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分配结构失衡及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等较为突出的问题,在收入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必须通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7}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体制中不断增进平等。当前应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功能,努力提高政府执政为民的意识和本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一般说来,市场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即“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必须管起来。在收入分配领域,过去人们常讲: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来管,再分配主要由政府来管。其实,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政府都要管,因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属于生产关系问题,不是生产领域的问题。生产问题政府可以不管,生产关系问题政府必须管。对于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应主要管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切实让广大劳动者做到劳有所得,劳有应得;对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主要是应完善税收和转移支付两个政策。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在调节收入分配时,既要防止出现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逆向再分配”(即“劫富济贫”)的现象;又要确立“适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因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并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再分配过度”则不利于人们积极性的发挥,从而影响效率的提高。就业是“民生之本”,要把就业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要把增强政府执政为民的意识和能力放在首位,努力为居民创业、增收营造良好的税收和政策等环境;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产业政策,使广大民众真正能够从经济增长中获得福祉。
(二)加强法制,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带来了社会规范的滞后。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改涉及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目前,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提供法律依据。首先,要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地进行合理调控。这样做既能避免企事业单位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又能避免政府干预过宽。其次,要完善分配制度和规范分配秩序,杜绝非法收入,创造公平、清洁的创收环境。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真正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障近年来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保障面和保障水平太低,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太适应,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成绩、改革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的措施,又是一项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和社会如果缺失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机制,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威胁,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因此,要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使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三次分配”,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所谓“三次分配”,即实行社会收入的转移,以弥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政府在第二次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尽管政府在提高税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方面还有潜力,但其阻力可想而知。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对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借助民间捐赠的力量来弥补政府财力之不足。如果说第一次分配实现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实现的是公平的话,那么,第三次分配才是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基于自愿原则的民间捐赠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提升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因此,以民间自愿捐赠为主要形式的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大有作为。民间捐赠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要有以公司、企业为组织形式的捐赠,也要有个人的捐赠。不仅要有富人的捐赠,更要有普通公众的捐赠。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培育符合中国特色的公益文化与公益市场,提高公众慈善意识,努力营造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制定为企业和个人捐赠减免税的政策;通过落实对慈善机构的监督评估,提高民间慈善机构的公信度,形成公众自愿捐赠的社会风气。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第310页,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M].第103页,人民出版社,2001
{4}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第135页,三联书店,1996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出版社,1994
{7}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第85页,华夏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尹吉成,滨州医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山东烟台 2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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