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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古代反腐吏治的现实意义

2011-12-25天津科技大学张乐

中国轻工教育 2011年5期
关键词:吏治廉政监察

□天津科技大学 张乐

浅论中国古代反腐吏治的现实意义

□天津科技大学 张乐

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反腐吏治以求其政权千秋万代,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反腐吏治并不成功。虽然古代反腐吏治存在历史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古代反腐吏治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还是有所启示的,某些方面还有着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古代反腐吏治历程,分析研究古代反腐吏治失败的主要原因,以史为鉴,寻求进一步做好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途径。

中国古代;反腐吏治;现实意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官员贪污腐化这一社会毒症在我国历史上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殷商时期就始见官吏受贿索贿的记载。为此,虽然历代统治者没有制定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廉政法律”,但都无一例外地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来打击腐败维护统治。

一、中国古代反腐吏治

1.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反腐吏治

就现有资料来看,受贿索贿在殷商时期就有记载,因此,中国奴隶社会就成为古代反腐吏治的起源。早在商汤时期,便“制《官刑》,儆于有位”,也即用《官刑》来约束,儆戒百官。周成文刑法《吕刑》,进一步规定了对贪赃枉法的惩罚,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推出的反腐吏治举措。可见,在三代时期,索贿受贿已经引起了统治者的重视。

2.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反腐吏治

秦汉时期,官吏贪污受贿日益猖獗。相应的秦汉两朝都对官吏贪污受贿采取了一定措施,这一时期可以说是古代反腐吏治的发展阶段。秦代《法律答问》规定:“通一钱,鲸城旦罪”。[1]汉代“三代禁锢”也很有特点,即官吏犯赃罪,三代禁止为官,祸及子孙。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以及反腐吏治的特殊时期。《魏书·刑法志》规定对官吏受贿处以绞刑,并弃尸郊外。可见,虽然这一时期因战乱朝代更替频繁,但反腐吏治还是有一定的进步。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峰,也是反腐吏治最猛烈的时期。应当说这一时期唐代的反腐成就最大,甚至在整个封建社会也是位于前列。唐代建立并实行一套严格的官吏选拔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官吏考核制度,制订了“四善”和“七十二最”的考核标准。《唐六典·刑部》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另外,唐代还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官吏监察制度和严惩腐败的刑罚制度,在中央建立以御史台为核心的监察系统。

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民族大融合的又一高峰。这一时期,统治者对贪污贿赂的惩戒力度很大,且“明君治理”现象明显,这一时期是古代反腐吏治的高峰。宋代在律令上除了对唐律中某些规定重申外,又在某些方面加重了量刑。元代贪污普遍,为此统治者制定了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以及“赃罪条例十二章”来严惩贪官。明太祖朱元璋执政后吸取元亡教训,制定了严刑峻法,重点治理,严惩贪官。清代的基本法《大清律》废止了诸多酷刑,但对于官吏受财枉法等严重犯罪的处罚很重,可谓集历代立法之大成。但总的说来,没有什么较大的进步,基本上还是沿袭前朝的制度。

二、古代反腐吏治失败的原因分析

纵观历代反腐吏治举措,其中虽在某朝、某代、某一段时期也有成功的例子,但古代反腐吏治终究逃脱不了其历史局限性,总体上来说是失败的。

1.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古代反腐吏治失败的最大原因

封建社会占中国古代社会的绝大部分,因此,找到封建社会反腐吏治不力的原因,也就找到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反腐吏治不力的原因。中国自秦代开始就建立了皇权至上的君主专制制度,君主集最高权力于一身,具有一切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皇权本身不受任何法律的规范和限制,君主不受任何监督,君主的谕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已制定的成文法与其发生冲突,以君主的旨意为准。专制制度直接导致了腐败的不可遏制性和廉政法制的不彻底性。君主专制制度下君臣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要求臣下首先是“忠君敬上”,其次才是廉洁不贪。在皇权专制下,为政者往往将反腐吏治作为消灭异己势力、打击不同政见者的借口,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封建统治者反腐吏治态度的不明朗,再加上封建专制制度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就注定了古代反腐吏治的失败。

2.腐败是封建专制国家阶级实质的表现

封建专制国家始终要维护的是以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是小集团的利益,这与人民大众的利益必然是矛盾的。反腐吏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但从根本上还是有益于人民。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必然是统治阶层为满足自身利益而损害大众利益。利益的极端不平衡,在任何朝代都是招致“官逼民反,改朝换代”的根源,而这一切则都是由反腐吏治的失败逐渐累计而来。封建统治阶级集团为实现集团利益必然会穷其钻营之能事,聚敛财物,不惜贪污横行,导致吏治腐败。当然,在某朝某代前期,统治者往往能吸取前朝教训,努力使吏治清明,但时间一长,封建统治集团还是要陷入为本集团争取最大利益的池沼中。封建专制国家代表的利益是封建统治阶层,其代表的必然是小集团的利益,贪腐可以说是实现小集团利益的最快捷方式,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国家阶级实质的表现。

3.古代反腐吏治惩戒措施实效性还不强

许多朝代都不乏对贪官污吏的惩戒措施,但要从根本上革除腐败,仅仅靠一些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封建社会严刑惩贪以明朝为最,但结果还是“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朱元璋自己也只好哀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2]仅以重刑、严刑惩贪,而不从源头抓起是起不到反腐倡廉的最佳效果的。这些朝代几乎毫无例外地忽视了预防性制度和廉政法制建设,更不用说是使反腐吏治自成系统了,因而,从总体上讲,古代反腐吏治体现为有措施无实效。

三、中国古代反腐吏治的现实意义

腐败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在任何社会里都是损害社会健康肌体的毒瘤。铲除腐败之路,古已有之,但道路依旧艰辛,我们只有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审视古代反腐吏治的得失,吸取教训,借鉴经验,才能对当前严峻的反腐败斗争有所帮助。

1.端正党风政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大意义

始终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心贴心,共患难。惩治腐败是我党历来的一贯态度,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而腐败无疑是会使我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拉大。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着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无论反腐倡廉道路多么艰辛,我们党都会带领全国人民一起努力,借鉴先人反腐吏治的合理成分,坚决与腐败现象做斗争。

2.法律理念上变革“人治大于法治”思想

中国古代历史基本上是一部“人治史”,社稷治乱,全依君主贤愚。明君治国,则出现政治清明、经济繁荣、法纪严明的盛事景象;昏君在位,则吏治腐败,民不聊生,律令法纪顿成一纸空文。古代社会越是繁荣,越是呈现“明君政治”的现象。封建王朝持续两千多年,始终走不出“人在政举,人亡政息”的怪圈。自汉代后,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形成“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人治传统,法律沦为德治的附庸。而今天,我们的反腐是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进行的,虽然在现实中还有许多人治思想带来的问题,但在这一方略的指导下,反腐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因而,我们的反腐斗争一定能取得胜利。

3.建立统一高效的廉政机构,加强舆论媒体监督

目前,我国反腐败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三者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反腐机制,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反腐形式的严峻,这种机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三大机构间缺乏一个处于枢纽地位的核心协调机构,有时会使廉政建设出现交叉后的空白带。此外,三大机构自身也存在一些弊端,进而影响它们整体的权威性。因而,建立统一高效的廉政机构很有必要。廉政专门机构是指为实现反腐倡廉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对国家权力运行系统行使专门监督、制约职能的国家机构。法律赋予它高于一般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权,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他的基本特征。在现有的反腐机构的基础之上,建立更加专业统一的廉政机构,划分其它反腐机构职权范围,统一领导,提高效能。

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利用新闻的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和犀利的战斗性,对腐败行为形成较强的威慑力和制约力。在党的新闻政策的指引下,使新闻舆论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使新闻舆论不仅成为有效的信息传播媒介,更成为弘扬正气、激浊扬清、预防腐败的利器。要注意开发网络、移动通信等新媒体的作

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是与人民站在一起的,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代用,注意关注网络舆情民意,利用各种新资源宣传预防腐败,曝光腐败罪恶现象,拓展反腐倡廉新阵地,发挥媒体舆论对于腐败的威慑制约作用。

4.行政权与监察权适度分离

中国历史上,监察权与行政权往往是合二为一的,上级长官对下级直接监督,本身就是监察权和行政权的合流。在专职监察机构内部分为对中央和地方监察两部分。中央监察主要监察朝官们经济上的清浊,更重要的是监察他们不结党营私威胁皇权。[3]地方监察由中央派出临时性的监察机构定期不定期地暗察地方,然而事实上这些地方临时性的监察机构却逐渐转化为地方长期的行政机构,行政和监察权合流,监察官兼任行政官,自己监察自己,等于没有监察,致使反腐吏治注定失败。当前,我国公务员系统和司法系统都不独立,各地、各行业的“一把手”一统天下,权力过于集中。对于党政干部的腐败问题,通常是先由党委、纪检委和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及犯罪的,才移交检察院。但是,纪检受所在单位的党委领导,而检察院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执法的公正性和实效性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建立统一高效独立的反贪腐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行政和监察权的适度分离很有必要。

5.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

专门的廉政法律是指以一个廉政基本法为基础的所有直接调整廉政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总称。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首先必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国民极为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廉政法律未能充分适应廉政工作,这需要我们在现有立法成果之上建立起一系列既配套又完备的廉政法律。具体步骤是:第一,树立正确的立法思想;第二,合理交排每一个步骤;第三,全面把握立法内容。[4]

6.把握好“重刑惩贪”和“高薪养廉”的关系

古代反腐吏治,在王朝建立之初往往能够保持政治清明,这和统治者吸取前朝教训认识到贪腐威胁其统治,故而对于贪腐者施以重刑是分不开的。明代朱元璋对贪腐者就曾“剥皮实草”,重刑惩贪固然对于遏制腐败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在实际中要注意“重刑惩贪”的适用范围,并与“高薪养廉”相配合,刚柔并济打击贪腐。“高薪养廉”是指官员贪污的最大动力主要是源于对金钱的渴求,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水平,使之成为社会较为富有的阶层,满足其需求。但同时规定,一旦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将会失去一切,包括其合法收入。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水平还不允许我们全面铺开“高薪养廉”,“重刑惩贪”还应坚持,把握好两者关系,权衡好两者比重,始终保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是今后相当长的

时期内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7.建立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强化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使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法制化。尽快制定《举报人权益保障法》,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对敢同腐败作斗争的公民予以奖励是很有必要的。对举报人应以物质奖励为主,根据举报事实的数额按比例奖励给举报人。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有关机关和部门对举报人应承担的义务,防止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事关民心向背,事关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否继续健康发展。古代反腐吏治总体上是失败,但其中也不乏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方面,深入挖掘古代反腐吏治对于现代反腐倡廉工作的现实意义,会对我们制定反腐倡廉相关政策措施,服务于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1]陈和平,张宁,齐东,等.我国古代的反贿立法[J].滨州教育学院学报,2001,7(1):9-10.

[2]刘守芬,王洪波,姜涛,等.古代廉政法制建设的教训和启示[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72-73.

[3]王石天.中国古代吏治腐败根源探析[J].唐都学刊,2002(2):35-36.

[4]杨蓬飞.反腐倡廉的法制构想[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5(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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