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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领域中的利益冲突探析

2011-12-07潘建强李洪梅

体育教育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伦理道德冲突

潘建强,李洪梅

(1.南京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江苏 南京 210014;2.沈阳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辽宁 沈阳 邮编110102)

我国体育领域中的利益冲突探析

潘建强1,李洪梅2

(1.南京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江苏 南京 210014;2.沈阳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辽宁 沈阳 邮编11010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体育事业逐渐与商业紧密结合,体育和商业之间日益复杂的伦理关系正在影响着当代体育管理的过程。目前,利益冲突总体上尚处于一个合理的框架内,但是,国内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大多只是利益冲突非正常爆发后形成的结果,是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因此,我国体育领域必须科学管理体育中的利益冲突,建立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

体育领域;利益冲突;伦理道德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various public demands of sport,sport is closed related with commerce and their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 affects the modern sports management.At present,the interest conflict is within the reasonable limit but it tends to become greater.The Chinese sports field should identify and manage the sports conflicts and establish the conflict prevention mechanism.

Key wordssports field;interest conflict;ethics

Author’s addressGraduate Dept.,Nanjing Sport Univ.,Nanjing 210014,China

利益冲突概念释义

库珀(Terry L.Cooper)认为,利益冲突是指我们个人自己的个人利益与我们公共的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包括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力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这些冲突中较典型的是为我们提供了滥用公务谋取私利的机会。Boatright(1992)指出,利益冲突可描述为当个人利益与个人的行为发生冲突时,当为了增加其他人的利益时,个人有义务采取行动干预所述的利益。

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内学术界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尚在初级阶段,研究结果相对较少,而且绝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商业、政治中的利益冲突方面。孔祥仁、李雪勤把利益冲突界定为政府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和侵害[2]。过勇,认为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行为;利益冲突与渎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是我国经济转轨期间腐败的十大类型之一。杨宇冠等人在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的基础上认为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担任的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矛盾。

笔者认为,体育领域中的利益冲突是指体育管理人员所代表的公共的角色 、责任、义务与个人的角色、责任、义务之间发生的冲突。

我国体育利益冲突的表征分析

2.1 利益冲突产生的源泉

利益冲突定义中最关键的概念是,因违反信托而产生的道德方面的冲突。Luebke(1987)指出,“拥有、存在或寻找保险本身并没有错;道德惯例关注的是选择进入或避免以及在随后的行为。虽然拥有保险本身没有错,但这通常是不受欢迎的情况,并且在拥有保险的同时仍然没有试图改变局势是值得道德怀疑的”。

利益冲突感来源于道德错误或违反信托,在体育管理中,能最强烈的感觉到利益冲突。一般公众,媒体和政府都期望“更好”,接受“不坏”的体育组织,特别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这些期望,无论是现实还是合理的,都是了解公众在体育中的利益冲突的关键。

总之,现有的文献表明,当论述利益冲突时,它是商业角色和社会对体育的期望之间的平衡性行为,使得理解利益冲突有着深远的意义。

2.2 体育产业领域管理人员多重角色冲突分析

对不同的人,体育意味着不同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在社会中扮演着多个角色,忙碌于多种职务,通常这些职务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个体。多重角色通常遍布于体育组织中。一个组织内的多个职位,或许是俱乐部董事会成员、经纪人、管理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一人扮演,每个职位都有着其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情况下相互影响,不断创造额外的利益冲突。一个最近的例子是某地高尔夫球协会成立,协会的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等人的名单,其中除了企业界知名人士和当地媒体相关人员外,还包括市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及公安局等30余名党政干部。这种兼职乱象隐藏着的是体育行业协会与公权力藕断丝连的利益链条。拥有这些政府公职身份的个体可能拒绝为其竞争对手提供服务,从而造成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利用一方的潜在优势对付另一方。

拥有多重角色可能导致每一个角色的利益都存在冲突的情况,但这是利益冲突吗?笔者认为,“有利益的冲突”是指,处于冲突中的各个利益都是被认为正当的、合法的,而“利益冲突”是指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个或其他多个利益的存在是与法律或道德相背离的。

利益冲突的产生,简单的来说是因为个体拥有多重身份,所以我们有责任通过剥离自己的一个或多个角色来避免在可以避免的冲突中起作用。由于人们拥有多重身份这样一个现实就会有固有的含糊性,这样可能会被视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从根本上讲是意向的问题。利益冲突不仅仅是有利益上的冲突,而且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利益与个人责任与另一利益出现的冲突。

2.3 各职业俱乐部的利益与责任之间的冲突分析

体育俱乐部要做出一项决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因为决策很可能会造成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运动员、体育爱好者、社区、企业、媒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体育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要权衡这些问题,可能会考虑财务费用,对俱乐部的影响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对比赛胜负的影响。复杂的决策,会使潜在的利益冲突升级。潜在的利益冲突是指组织的某项责任与组织自己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冲突。但是利益,无论是潜在的或实际的,都可能要履行职责而进行干预。无论是否发生利益冲突,对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可能会损害组织,就有可能影响到公众对俱乐部的信任甚至扩大到整个体育行业。我国体育在职业化进程中,出现了公共责任与个体利益不断冲突的局面,导致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足协、教练、运动员等受到公众的关注和强烈批评。

体育领域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3.1 法律在体育利益冲突中的作用分析

李伟峰等在其“我国职业体育利益冲突和法律控制的分析”的文章中指出,“公平立法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条件。体育职业化改革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体育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运动项目行规行纪》等大量关于主体行为自由的法律法规。但应看到,这些法律法规在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方面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没有起到约束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因此当前应尽快构建新的规范体系,建立对利益主体逐利行为进行干预的标准、依据和程序,使干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针对当前职业体育行业内利益主体受损的事实,要采用专门的法律保障他们的利益行为自由。”郭树理在其“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中指出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纠纷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而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则是公平合理地解决体育纠纷的制度保证。

但是笔者认为,利益冲突的产生根源在于违背伦理道德或违反信托。无论是法律还是系统内部的仲裁机制调控组织中的伦理道德和治理结构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提供一个程序和问责制的基本框架。

3.2 自我管理结构和伦理道德规范的作用分析

对商业道德的广泛研究表明,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已经受到了关注。调查证据表明,大多数有道德规范的公司可以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企业主管普遍认为,作为道德问题的潜在利益冲突,企业应该着手处理。

体育伦理的研究传统集中在体育赛事和运动员的道德问题方面。对伦理道德的原则适用于体育管理和体育组织是一个比较新的现象。由于社会变革更趋向于各组织的行为和变革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更加道德化,因此商业惯例和商业文化对体育的影响已经产生。体育的商业化和媒体的影响已被视为作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领域的“腐败”性质。

DeSensi and Rosenberg(2003))描述体育管理伦理学为应用领域中的道德哲学,道德理论和原则适用于去理解,仔细观察和解决,特别是体育管理中的道德困境。体育管理的日益专业化突显了道德管理方式的专业性和可取性之间的联系。体育管理者不仅要负责管理和运作体育组织,而且也要负责解决伦理道德问题,如那些涉及专业、公平、法制管理、人事问题和社会公共责任等与体育相关的各个方面。

社会对各个组织不断增加的责任和义务的期望导致这些组织更加关注治理,并将治理作为保障和保护他们的声誉的方法。一个组织日常的伦理规范,可以看作是成功的关键因素,因为它是与声誉联系在一起的。任何损害组织道德规范的行为都会对优良的管理造成损坏。这些论据都表明治理与伦理道德之间的联系是通过治理结构的发展而生效的,如伦理道德守则、道德管理系统。通过组织对伦理道德的控制,保护和发展其组织的完整性以及持续性。

澳大利亚(2004年)、加拿大(2002年)和英国(2004年)等国家的体育机构,通过职业道德标准引导,以及具体的利益冲突政策已经把利益冲突上升到政策层面。此外,国际奥委会(IOC)的职业道德标准中,也包括了利益冲突方面的规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1999)。

在澳大利亚体育产业中,自我管理结构管理利益冲突是很普遍的。澳大利亚体育委员会(1999年)要求国家体育组织的委员必须申报在履行其委员职责时的任何利益冲突。委员会应该有一个关于利益冲突的政策,描述当识别利益冲突时,应遵循的程序。通常当识别出利益冲突时,要求涉及的委员必须离开房间,不参与任何讨论或投票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

在更广泛的商业社会,越来越强调的是商业道德和公司治理。体育可以从商界中汲取教训并认真对待在体育管理和商业惯例中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变化。为体育商业惯例建立的伦理框架范围,将取决于体育可以从公司治理中学习的方式。暴露和增加的公众和媒体对体育商业惯例和体育组织管理的关注,已确定体育组织管理需要解决伦理问题。正如 Daly(2003)指出,“良好的商业惯例依赖于道德的领导和管理。一个好的体育管理的先决条件是注意不断变化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吸引人们履行体育组织中的领导职务”。公开批评体育管理中自我管理范围内的利益冲突已经表现了对一些利益冲突的管理方式的不满。

结论

体育在社会文化中已经产生的和继续发挥的作用只能说是十分重要的。体育管理的内在是体育在商业方面与体育在社会中所担当的角色和责任的冲突。体育产业的利益冲突可能与那些发生在主流商业中的情况具有相同的结构元素,例如利益、责任和信任问题,但是体育和体育管理中的利益冲突拥有更高的社会的期望和价值,这是其二者区别的关键点。

随着对体育支配、伦理以及利益和冲突关注的不断增加,强调了其在体育组织管理中的伦理导向角色。通过抽离总结从现存文字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概念,本文对体育利益冲突的组成进行了阐释。这些概念说明了存在于体育管理利益冲突中的内在平衡:即职业体育的商业角色,而同时体育自身又是表达社会伦理道德价值的载体。在更广阔的社会环境中去构架利益冲突,提供了对通过体育管理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对社会期望和价值的影响和冲击的理解。未来涉及体育产业和体育组织内关键决策者的研究工作,将在体育管理范围内的利益和冲突理解的基础上寻求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通过对这一领域持续不断的深入研究可以使体育管理者能认出并管理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1]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李雪勤.民主与改革[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00.

[3]过勇.经济转轨、制度与腐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34.

[4]杨宇冠,吴高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Boatright,J.R.Conflict of interest:an agency analysis,in Bowie,N.E.and Freeman,R.E.(Eds),Ethics and Agency Theory:An Introduction[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188-203.

[6]Luebke,N.R.Conflict of interest as a moral category[J].Business&Professional Ethics Journal,1987(1):66-81.

[7]李伟峰,涂绍生,彭光辉等.我国职业体育利益冲突和法律控制的分析[J].浙江体育科学,2008,30(1):5-7.

[8]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J].体育文化导刊,2003(3):21-23.

Interest conflict in sport field in China

PAN Jian-qiang,LI Hong-mei

G80-05

A

1672-268X(2010)0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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