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发展与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研究现状*
2011-12-07汪君民龚腾云
汪君民,龚腾云
(1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运动系,福建 福州 350003;2厦门兴才学院 外语系,福建 厦门 361024)
人权发展与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研究现状*
汪君民1,龚腾云2
(1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运动系,福建 福州 350003;2厦门兴才学院 外语系,福建 厦门 361024)
阐述了当今世界人权理论发展概况,分析了现今我国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弊端和由此对学生体育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总结了国内外关于体育权利的研究现状,包括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国学者对体育权利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对体育权利研究的不同视角作了分析,并对学生体育权利研究群体和研究方法进行了分类。结果表明:体育权利的法律化过程缓慢,当前对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理论的研究滞后,深度和广度不够,且研究未涉及到小学生和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存在研究盲点。
人权发展;学生体育;权利保障
AbstractThe paper expatiates on the general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theory and analyses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Chinese education and the bad influences on the students’sports right caused by them.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domestic and overseas researches of the sports rights,including relative regulations and sports right researches done by the experts in the world.The paper also classify the the research groups and research methods of the students’sports rights.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sports rights regulations develop slowly and the researches of the students’sports rights guarantee theory are insufficient.The disadvantageous groups in the students and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researches.
Key wordshuman rights development;student sport;rights guarantee
First author’s addressSport Dept.,Fujian Sport Vocational School,Fuzhou 350003,China
体育权利属于人权,世界人权发展为学生体育权利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分析现今人权理论发展状况、结合体育的特殊性对体育权利进行研究,是从人权理论中寻找支撑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运用人权发展的成果,结合国内学校体育的实际,探索构建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评价体系,对我国实现建设体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具有理论参考价值。
世界人权发展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是一个伴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迁不断演化和完善的、动态的、发展的系统。联合国前教科文组织法律顾问卡雷尔·萨克将人权发展的历史轨迹概括为:“三代人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虽然这种划分也存在颇多争议,但三代人权理论还是比较客观准确地描述了人权的历史发展状况。
第一代人权以自由权为核心,在国家职能上倡导“守夜人国家”,强调国家的免予干预性和不作为性,因此也被称为“消极人权”。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权利的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结构,强调人不分种族、性别、肤色、教育背景,抽象地平等。
第二代人权以社会权为核心。20世纪初,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固有的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权的概念应运而生。社会权就是“基于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的理念,为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总称”。它是不同于自由权的一种崭新类型的人权。首先,在权利主体上,自由权权利主体是全体国民,通过赋予全体国民自由权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社会权作为一项人权,虽然也是一全体国民为主体,但更关键的是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体,社会权的宗旨是要让老幼孤残等社会弱势群体能过上正常人一般的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其次,在权利内容上,自由权是消极权利,社会权是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保护和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是积极权利。再次,在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上,自由权是一种与守夜人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人权,是以自由为追求价值目标,社会权是一种与福利国家、积极性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以社会整体的安全和和谐为价值目标。从思想渊源上,自由权是以自然法为依据形成的。社会权的起源其思想亦可植基于自然法,但主要以社会福利思想为依据,以弥补因自由权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种种弊端。最后,从权利的保障上,自由权在原则上无界限,亦不附条件;而社会权则有界限和条件,社会权的实现,依赖立法与行政的合作,并受国家财政的影响。
第三代人权是以发展权为代表,将人权的主体扩展到国家和民族,从而形成集体人权。它以社会连带为基础,以博爱为价值归依。《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规定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我国学者将其表述为“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第三代人权与传统人权相比最重要一点突破在于集体成为了人权的主体。发展权的形成标志着人权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它在吸纳自由权、社会权的合理内容、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它预示着人权理论和实践都已发展至一个更新的阶段。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等都包含了学生体育权利。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中所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能动手段。
综上所述,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公民体育权利下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学生在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利。也就是说,学生在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享有人权法和公民体育权利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权利。人权是公民体育权利和学生体育权利的基石,它们三者的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关系。
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依据
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现状
3.1 国外关于体育权利的研究
体育运动属于人权的重要范畴,并逐步被纳入国际基本人权保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已明确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1966年,联合国大会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进一步强调各缔约国应“保障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进而正式提出体育是人权的基本组成之一。《奥林匹克宪章》也指出:“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从上述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性公约到国际体育法律文件,体育权利已被充分确认为一项完整的国际人权,对其确认和保护丰富和拓展人权的基本内涵,并对促进各国现代人权事业建设和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对人权和公民体育权利的认识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深入的。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肯定人权的社会作用;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人权”概念首次写入大会主题报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使“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一项原则;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章;2009年4月,国务院公开发布并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文件;2009年10月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让“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首次在国家法规中得以明确表述。
从理论上分析,学生的体育权利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显性的权利,是由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直接表达出来的权利,如体育法、教育法中确认的学生体育权利等;另一种是隐性的权利,它是以显性的权利,或与之相关的立法指导思想为依据而推理、引申出来的权利,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
3.1.1 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自《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明确提出体育权利以来,各国国家法逐渐跟进并以不同的方式对体育权利有所体现。如《美国业余体育法》,确认了美国业余运动员的部分权利;古巴则直接确认“参加体育运动是宪法赋予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已提出了大众体育权利的问题。目前日本学者普遍认可宪法第26条“国民享受教育权利”的规定和第13条“国民的幸福追求权利”的规定,即为保障体育权利的法律依据。同时,日本还即将从宪法上将体育权利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以及国家的教育大纲和身体训练标准,独立决定从事体育活动的形式、手段、方法、活动项目和作业时间”、“学龄前儿童的体育教育是按照学龄前机构的教育计划在无偿组织体育课的过程中完成,每周不少于8小时”。《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运动法》第三章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体育应根据教学计划、国家的综合体育大纲以及卫生要求在学习日、延长学习日、课外时间实施,并贯穿整个学习期间,体育必修课不得小于8次”。《乌克兰体育运动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体育教育以必修课的形式,在学前机构、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中根据审定的教学大纲进行。中等学校的体育课每周不少于三次”、“中等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与需要,自行决定身体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以及开设体育课的方法”;《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七章规定:儿童和青年必须完成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体育活动,并参加作为教育计划组成部分的体育锻炼。《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技术学校内学生的体育权利给予了保障。
这些规定有以下特点:(1)原东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出于传统对体育的重视,体育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规定;(2)大部分国家均直接规定有关体育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而对体育权利的性质、内容、内涵未作明确界定;(3)在文字表述上多采用有权“从事”和“参加”体育运动的方式。
3.1.2 国外体育权利研究涉及的内容
国外资料中鲜见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只有 Paulo David谈到关于儿童的体育权利,他认为:孩子是今天运动方面成就的最重要的贡献者之一,他们既是见证者又是实践者。总的来说,人们认为运动对于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极有益处。运动使孩子们提高协作能力,增强对自身身体的意识;使孩子们学会与人交际,学习规则并遵守规则;使孩子们学会集中注意力,学会承担责任和建立自信。Peter Donnelly研究指出:重要的是,要考虑每个人从事运动和玩耍的权利。与参与艺术、音乐、电影等文化活动一样,运动可以使人们更加地“人化”,使人们增加人类自觉的意识。运动帮助促进那些积极的、重要的价值,这些价值可以超越运动本身。运动可以成为促进其他人权的工具。这也是本人所发现的国外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的最直接的描述。B Kidd和 P Donnelly讨论体育的人权问题,包括运动员的人权方面和在最基本的权利、参与体育运动和体力活动的条款以及体育运动中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运动,并向体育界人权运动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而言,众多研究都指向研究竞技运动领域内的体育权利,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观众、体育经纪人等,对学生的体育权利并无真正涉及。
3.2 国内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
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切实保障并充分拥有需经3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实有权利阶段。目前,体育权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及日本、韩国等己进入实有权利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处于起步阶段。2008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学校的体育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缺点是没有将学生体育权利列入讨论范围。总之,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体育权利,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国内学生的体育权利还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
3.2.1 学生体育权利内容的研究
胡泓认为,学生有接受正常体育教育的权利、通过体育学习获得身体健康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体育成绩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体育活动项目的权利。梁恒研究认为中学生的体育权利主要包括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童宪明认为,学生体育权利主要有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参加学校体育活动和使用体育设施的权利、优惠享受公共体育设施的权利以及参加社会体育活动的权利。陆亨伯分析了《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理念中的学生体育权利,认为其主要表现在:学生全面受体育教育权利;学生学习体育自主选择的权利;学生学习体育的主体参与的权利;学生主动学习体育的权利,并论证了体育教学模式选择与尊重学生体育权利的关系。刘毅认为,学生的体育权利包括:参加权、选择权、平等权、结社权、劳动权、管理监督权、知识产权、知情权、受教育权中的受教育机会优先权、受体育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等体育权利、隐含在人身权中的生命利益支配权、健康维护权、健康利益支配权、体育行为自由权、体育意志自由权、体育荣誉保持权和体育荣誉利用权等。宋军生对大学生群体进行了研究,认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主要包括获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体育财产权、对体育工作的批评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每一方面的权利又包含了多种的分权利。
以上诸多研究从学生权利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总体而言偏重理论探讨,在学生拥有受体育教育的权利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多数研究也结合“健康第一”的理念,但研究内容分散、表浅。有的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自上而下将体育生搬硬套进去,没能结合体育的自身特点;有的只从体育课程标准的自身来研究,自下而上,没能很好地结合公民权利这一人权理论。所以说法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而且研究得不够深入,浅尝辄止。
3.2.2 学生体育权利研究方法分类
研究方法是学术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犹如黑夜中的路灯,指引着研究者进入科学的殿堂,恰当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果可信度高,能够说明问题。调查得知文献资料法最多,其次为专家访谈、逻辑分析等,多注重于理论探讨。考虑到现阶段学生体育权利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加强实证性研究,故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法、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应该加强。
结论
从研究成果的数量上看,集中在探讨学生体育权利的法理来源和体育权利包含的具体内容上和体育权利被侵害行为上,研究不系统,侧重于描述性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没能揭示深层的机理。目前学者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的渊源、内容和性质等基本问题的认识远未达成一致。
从研究主体看,主要集中于中学生、大学生,但小学生和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几乎没有涉及,成为研究盲点。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救济鲜有论述,“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是学生体育权利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深入研究探讨。
从研究方法上看,大量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方法以及走访调查、座谈访问等方法。理论分析较多,定性研究较多,由于缺乏实证研究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结果缺乏实践价值,对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难以产生实际的指导作用。因此,总体上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在理论层次和深度上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应该注重于实践研究价值的产生和形成。方法上应加强实地考察及问卷调查之类的实证研究。
[1]沈宗灵,黄栅森.西方人权学说[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2]胡泓.全日制学校学生体育权利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6(2):46-47.
[3]梁恒.关于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行为的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2010-11-8收稿)
Current researches of human rights and students’sports rights guarantee
WANGJun-min,GONG Teng-yu
G80-05
A
1672-268X(2010)02-018-021
2010年福建省教育厅课题(JA10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