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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2011-11-01张倩

会计之友 2011年27期
关键词:商标商号

张倩

【摘要】 作为无形资产,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之间的冲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文章通过案例分析,针对引起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从提高意识、遵循的原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的相关对策。这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适应国际市场发展、提升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 商标; 商号; 权利冲突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企业的无形财产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和商号,在企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因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引起的各类纠纷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这不仅直接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基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迫切性,必须将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相关基本理论予以厘清,即明晰商标和商号权利的概念,并且要结合案例,剖析二者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探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对策,以便保护无形资产,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观点

(一)商标和商号的含义

1.商标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一种标志,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作为一种经营标记性权利,商标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

2.商号

商号是经营者主体特定化的标志之一,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名称,是生产经营者的表征或者标识,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一般不使用“商号”一词,而主要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基于商号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称为商号权。商号不仅与企业的人格相联系,也与企业的财产收益相关。《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定义条款将知识产权范围定义为“包括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商号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企业商号更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二)二者权利冲突的界定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号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二者都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都处于合法状态,而在实际上造成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的现象。此种权利冲突应当包涵善意的权利冲突与恶意的权利冲突,判断的关键要素在于利益冲突中的权利取得形式是否合法,而不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也就是说,只要利益冲突状态中的商标与商号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并具备其他构成要件,无论主观上有意无意,都构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二、案例及分析

近年来,因商标与商号权冲突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类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导致其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也导致了企业无形资产保护不利。

(一)案例

1997年4月21日,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华光”及“Huagua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5日,在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在其生产的锁具包装盒上,印有“华光锁具”四个字,并标有注册商标英文字母“G”,在注册商标下方标有“HUAGUANG DESIGN”,且突出使用了“HUAGUANG”,在其产品所附的质量承诺书中声称:“华光牌各系列锁具、底板、锁头、钥匙、锁体面板、扣板均系铜质板料……”在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宣传材料的封面上,除使用其注册商标英文字母“G”之外,还有“华光锁具”和“HUAGUANG”等文字,在宣传资料的公司简介中称“公司生产的‘华光牌豪华型执收门锁、通道锁……质量上乘”。此外,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在http://www.hglocks.com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企业简介栏目中,称其生产的各种锁具及五金产品为“华光”牌①。

(二)分析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建立,但学者对商号的概念仍存在分歧,商号权仍未上升为法律概念。目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商号的外延上。例如,有些学者认为,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是经营者(商号)所经营的企业的名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名称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均为商号。另一些学者认为,商号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它既是商事主体用于对外交往的标志,也是不同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表现形式,商号只是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如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只有“大众”属于商号。

上述案例,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对“华光”及“HUAGUANG”文字组合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在使用上述文字的同时也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因此其使用文字“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名称使用。根据查明的事实,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早于潍坊造锁集团公司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对“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即商号,因此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潍坊造锁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是,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称其产品为“华光”牌,显然是将“华光”二字作为其商标使用,而不是作为商号使用,该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华光”是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商标,因此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在其网页、宣传材料及质量承诺书中称其产品为“华光”牌的行为侵犯了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华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以及网页上使用“华光牌”字样,收回并销毁印有“华光牌”字样的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删除网站中带有“华光牌”字样的网页,并赔偿潍坊造锁集团公司经济损失。

三、商标和商号冲突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商标和商号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1.产生冲突的原因

商标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而且很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事实上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权利核准的机关不同。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核准的唯一机关。对于商号权,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商号权从属于名称权,法律对名称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

其次,权利核准的程序不同。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包括: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商号核准的程序相比而言,要简单的多,由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拟使用的名称,检索本行政区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雷同,企业便取得名称专用权,其商号权也就同时产生。

正是因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在目前双方资源不共享的情况下,这就为使用相同文字的商标与商号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2.表现形式

实践中,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即商号)登记使用,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害其在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等,2002年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是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即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例如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龙茂”商标一案,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商标侵权案等。

(二)解决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的对策

1.企业应该强化无形资产意识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商标和商号在任何企业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任何企业要取得长远的发展必须拥有商标和商号权,而且只有提高了无形资产的意识才能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商标和商号权之间的冲突。

2.遵循必要的法律原则

解决商标和商号权冲突必须要遵循五个重要的法律原则:(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根据权利获得的时间先后,分为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当发生冲突时,后权利的成立与行使不得侵犯他人以前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的原则。(2)权利平等和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行为合法的原则。(4)禁止混淆原则。混淆是指是在后权利的标识与在先权利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以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有某种的关联性。(5)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涉及权利冲突时,如果经行政授权的知识产权需要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要通过正当的程序由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法院不得直接认定经行政程序获取的知识产权无效或撤销该知识产权。

3.加强立法,完善现行管理体制

加强立法层面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必须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更为体系化,可以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统一保护商号。同时要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利用电子网络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商标和商号的登记查询系统,实现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先由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对本省的商标和商号进行公布、备案,可定期出版商号名录。然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对各省的数据库进行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以后进行登记时,先由所受理的工商行政机关将其输入电脑进行检索,若发现与本省相同或相近行业的某一商号相同或相似,或与其他省某一知名商号相同或相似,则不予核准注册。

4.建立商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的协调机制

建立协调机制就需要从制度上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态,商标注册机关和商号登记机关创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行商号与商标注册的联机检索制度,从确权环节就尽量避免混淆。特别要建立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避免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过程中对知名商号和驰名商标的互相盗用,以避免冲突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加强主管机关的权利冲突解决职能

主管机关在解决冲突的过程当中起重要的作用,除了民事诉讼程序之外,行政程序也必须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商号登记主管机关对违法使用商号与商号侵权行为的处理,明确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纠正措施是解决冲突的举措之一。为了切实有效地规范商号的使用,制裁侵权行为,应当适当调整违法使用商号与商号侵权行为的罚款幅度,增强处罚力度。

四、小结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将不会自动减少甚至消失。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大环境下,必须认真剖析并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平衡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及企业主体的作用,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 宿迟.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4.

[2] 曲冬梅.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救济[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2):95.

[3]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孙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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