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号权保护之法律问题研究
2022-02-06龙依婷
龙依婷
一、商号权的基本介绍
1.概念及特征
商号权全称为商事名称权,其概念即商事主体对商号依法拥有的权利。商号权具有商号非物质性、权利人专有性、专有权地域性、时间无限性等特征。商号权保护主要是对商事主体利益的保护,这既能调动商人经营的积极性,又能创造经济效益,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发展。
2.权利内容
商号权包括设立权、使用权、转让权、变更权、处分权、救济权,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设立权。商事主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行使商号设立权,所设立商号包括商业名称、行业性质、所在区域、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等。随着商事体制的完善,商号注册登记流程大大优化,部分公民能够自主申报商业名称。
第二,使用权。商号所有人对登记后的商号依法使用。使用权细分两种情况,分别是许可使用权和专用权,前者通过授权他人部分使用商号或全部使用商号的权利,进而衍生出特许经营模式和连锁经营模式;后者指商号所有权人获得独占使用权和排他使用权,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所有权人能够利用专用权进行维权。
第三,转让权。商号权持有者出于盈利需求,或者无法继续经营而转让商号权,转让后商号权被新的受让人持有。
第四,变更权。所有权人顺应市场变化,根据法定程度提出已登记商号变更申请,但不允许擅自变更登记后的商号。
第五,处分权。商号所有权人通过对商号的处分来获取利益,其中商号既可以凭借名称使用,又可以充当财产进行使用。具体来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定程序行使相关权利,实现利益获取目标。
第六,救济权。商号所有权人在商号权存在被侵害风险,或已然受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实现商号权益救济。救济方式包括自助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最终侵害者会受到一定的法律惩罚。
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类别
1.《行政法》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从法人名称、企业名称两方面进行规定。《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要求企业行使企业名称专有权,擅自将企业名称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知识产权法》保护
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意味着正式开启商号权域外保护机制,具体法律保护内容可以被总结为:厂商名称在所联盟国家受保护,无申请义务或注册义务。商号注册之后,以商标形式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国内还是域外,均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现今,国内的商标保护体系相对健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商号权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一定程度上增强商号影响力,使商号被人们所熟知,进而增强商号品牌价值。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未经许可共用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还会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经济缓慢发展。如今多数企业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市场份额,具体表现为:假冒他人商号进行产品销售、采用字音相近或字形相近商号来吸引消费者、注册他人所使用商号等。对商号权所有人来说,这些不正当行为会降低其信誉度、知名度,并且经济效益也会受到影响。商号所有权人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4.《民法典》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从名称权视角对商号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民法典》实施后,《民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被废止,这意味着名称权法律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从而加快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步伐。
三、商号权保护之法律问题
1.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商号权保护中制定部门规章,这虽然能够对内部管理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但不足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其立法效力不强。纵观商号权相关的立法内容,我国在这一方面有较大进步空间,如果立法工作不到位,那么商号权纠纷事件会大大增加,并且司法审判依据不足,极易影响审判的公平性,导致法律权威性受到影响。
2.性质界定不够明确
商号权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合理确定商号权性质,否则,法律法规缺乏实用性,并且法律保护工作不够细化,极易为商号权侵害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商号权持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信誉度受到影响。从立法层面来看,商号权性质界定过于宽泛,已有法律法规中“字号”“企业名称”不相一致,进而法律保护机制效用片面彰显,一旦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会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3.保护机制不够优化
当前,商号权保护制度过于片面,多数商号仅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权,这极易增加商标权与商号权纠纷事件,导致商号权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威胁。此外,商号权登记注册模式未能与商标权的登记注册模式保持一致,所以不法分子会以此为契机,发出侵害商号权的行为。此外,已有救济方式比较单一,主要开通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两种渠道,意味着现有救济方式未实现对商号权持有人的全面保护。对于特殊商号权益保护工作来说,现有保护机制缺乏实效性。以老字号为例,由于这类商号的形成以较高时间成本为保障,当商号品牌确立,则商号自身经济效益提高,并且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所以要提供全方面、有效性保护。实际上,商号权的保护模式尚未细化,已有商号主要根据地区差异来划分,一旦商号专用权超过登记机关管理范围,那么专用权作用随之消失,进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机会,致使老字号所有权人利益受到影响。
四、商号权保护之法律途径
商号权益保护工作不能一蹴而就,从法律层面保障商号权持有人权益,需要完善立法体系,并清晰界定商号权性质,同时,动态优化保护机制,大大提高商号权法律保护水平,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化、和谐化发展。下文针对具体途径展开介绍,以期拓宽商号权保护的法律渠道,为日后商号权法律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1.完善立法体系
商号权又被称为经营性标记权,商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商业形象及经济效益,当商号权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那么商号权持有人的经营动力得以激发,并且营商环境透明化、公平化。商号权立法保护的常见方式,即设定综合性法典、推出体系成熟且配套完善的商业标识法。结合我国商号权保护需求,以及现有立法情况,逐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推动立法工作层次化开展,缩短与综合法典间的距离。具体来说,在商号权现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制定适用范围广、时效性强的商号法,确保商号权所有权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使侵权行为被依法惩处。商号法的制定及完善,要与市场经济法则相契合,致力于建设公平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工作,确保商号权益保护工作有据可依,大大减少纠纷。除此之外,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在商号法确立中的经验,针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从科学视角进行管理,并动态完善商号规则,据此规范商号选择行为、使用行为、保护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事主体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商号法则的同时,多层次、系统化调解商号,确保法律法规协同配合、互相补充,最大化彰显立法效应,并提高商号法的法律地位。
2.明确界定性质
商号权设立之初,基于人身属性划分交易主体。经济活动增多,使得商号权财产特征日益显现,尤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商号财产价值尽显。如今很多国家在商号权属性区分中,统一考虑商号权和商标,基于这种方式提出商业标志权。虽然名称统一,但为减少摩擦及纠纷,同样应当对其进行区分,确保后续立法、执法工作专项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德国在保护商号权中的做法,通过颁布《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进行规定,这既能增强法律适用性,又能对传统立法工作进行革新,当商标和商号权得到统一保护,有利于减少纠纷,使商号权法律保护工作持续性、稳定性推进。实际上,德国这种立法操作对经验要求、技术要求较高,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需要一段时间践行这一立法模式,当前单行法具有适用性和导向性。商号法与时俱进完善,在字号、企业名称方面力求统一,使商号法律性质的界定清晰化、明确化,从而形成有效化法律保护机制。当商号权性质明确,能够大大减少不公平竞争行为,确保商号权持有人权益、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营秩序稳定化。
3.优化保护机制
商号权法律保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保护机制,确保所有权人的信息完整、透明、互通。具体来说,全面优化商号登记管理制度、商号保护制度,为保护行为提供制度层面的支持与导向。其中,商业表示登记注册制度统一化、规范化,不同区域商号权的登记注册遵循一定规则,并且形式标准,从而减少商号权纠纷。当商号登记管理制度在国内通用,那么商号独特性逐渐显现,从而营造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大范围推广,这为商号权保护工作信息化开展提供支持,满足信息共享、信息互通等需求,一定程度上减少保护成本,大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商号权保护制度,应与时俱进补充制度内容、健全制度体系,保证制度实用性,促进商号权法律保护工作制度化开展,最终维护商号权持有者的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市场经济背景下,要想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捍卫知名商号品牌价值,应搭建知名商号保护制度,在此期间,精准定位商号法律地位、优化商号权获取的法定程序、成立信息化数据库。商号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要逐步推进,既要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又要满足商号权依法维护需求。需注意的是,重点保护老字号企业,针对不同规模老字号企业专项保护,如申请驰名商标、细化保护制度,推动老字号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商号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法律层面加大保护力度,即完善立法体系、明确界定商号权性质、优化保护机制,使新时期商号权法律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商号权持有人的经营效益持续增加,并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