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农村回族家庭矛盾纠纷的个案研究
——以伊犁地区三宫回族乡为例

2011-10-15马秀萍

昌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调解员回族纠纷

马秀萍

(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最新的2010年第二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达到84.8万对。每天有近5000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0年每千人口就有4.02对夫妻离婚,是全国平均数的11.5倍,远高于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居于首位,1999年与全国的差距已明显缩小,但粗离婚率(3.31‰)仍是全国平均数的约3.4倍,依然位居第一。[2]2005年新疆总人口为2010万,当年结婚对数为19.6万,离婚7.8万对。[3]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了解到,2009年乌鲁木齐市共办理了24777对夫妻结婚,同时也办理了6979对夫妻离婚,平均每天在19对上下,基本上每办理3对夫妻结婚的同时就会办理1对夫妻离婚。[4]由此可推知,新疆的离婚率目前仍居高不下,这无疑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一些负面的作用。因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和谐家庭最终走向解体的重要导火索之一是由于家庭的诸多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造成的,故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作用。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家庭的诸多矛盾,从而使矛盾家庭演变为和谐家庭。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或(在城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

从调查情况来看,下三宫村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按类型划分,有土地纠纷、民事纠纷、家庭纠纷三种情况;按双方的关系划分,有家庭内部的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等的关系、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发生的矛盾及本村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总体来看,这些纠纷可以概括为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家庭内部矛盾纠纷两大类。按事态的严重程度划分,可以分为一般案件、民事案件、“民转刑”案件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其中一般案件由村调委会处理,民事案件由村调委会人员与乡派出所人员共同处理,民转刑案件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由村调委会及时分流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由于本文探讨的是调委会调解回族家庭矛盾纠纷的个案,加之篇幅所限原因,本文仅以一般案件即未转化成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回族家庭矛盾纠纷为个案研究。一般案件主要是夫妻之间、婆媳之间发生的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由调解人报请调委会组长之后再处理或调解员直接主动到村民家中去解决,不用造册登记,但要在《调解纠纷记录本》中做简要说明。

文中引用的数据及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在2007年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在三宫回族乡所做的田野调查。三宫回族乡位于伊犁地区霍城县西北约10公里处,全乡总面积为72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和一个牧业村,有汉族、回族、维吾尔族、东乡族、哈萨克族等民族。2008年总人口为1.4万多人,其中少数民族为1.2万人左右,约占总人口的88%,其中回族占总人口的60%以上。下三宫村(以下简称下村)是三宫回族乡管辖的行政村之一。2007年下村总人口为3324人,回族约占82%,维吾尔族约占5%,汉族约占11%,哈萨克族约占2%。调查期间共发放及回收有效问卷51份,被调查的群体多为中年人(30-49岁的占74%),被调查者多是回族(62.7%)而且文化程度多为小学(41.2%)和初中(43.1%),被调查者多是普通村民(82.4%)。

2007年下村调委会成员有4人,均由村干部兼任。调委会组长为(党支部书记)马旭东,副组长为(村委会主任)杨志虎,成员为(治保主任)马刚和(妇女主任)李雪花(见表1)。

表1 2007年下三宫村调解员简历

从被调查者对“家庭内产生矛盾”时寻找帮助人选的回答显示: 21.2%的人找村干部,60.6%的人找亲属,30.3%的人找邻居,9.1%的人找朋友,6.1%的人找村内老人(见表2)。表明家庭内产生矛盾时,村民寻求帮助的首要人选是亲属,其次为邻居和村干部,最后为朋友和村内老人。这反映出亲属在解决此类矛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邻居和村干部在处理此类矛盾中也发挥了较大作用。

表2 如果遇到困难寻求何人的帮助 单位:%

从被调查者对“与村民发生纠纷”和“家庭内产生矛盾”时寻找帮助的人选回答结果来看(见表2),无论是村民之间发生矛盾,还是家庭内部发生矛盾,调委会始终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这正是调委会存在的意义所在,而且随着调委会各项制度的日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调解回族家庭矛盾纠纷中发挥的作用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虽然极少数的回族家庭中“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因而不愿意将矛盾公布于众,为外人所知晓,认为最明智的做法不是借助于外部的力量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与方式去处理此类矛盾。因此,下村调委会实施了坐等排查与外出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村民的各类矛盾。“坐等排查”是针对到村委会寻求帮助解决矛盾的村民采取的方式。“外出排查”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村民中潜在的、不易察觉的、具有隐蔽性的各类纠纷采取的方式,尤其是可以及早发现并处理部分有“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村民未能解决的家庭矛盾纠纷。

2007年上半年下村调委会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5起,调处率97%,成功率100%,而在这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最终得以妥善解决的回族家庭的矛盾纠纷就达10多起。记录的部分回族矛盾纠纷(注:虽然本文中的当事人要求村妇代会或村委会解决家中的矛盾纠纷,但是调查证实,此类矛盾纠纷均由调解员去调解,而且也被归纳到调委会所做的工作之内)如下(注:文中当事人的姓名处于多方考虑,姓氏保留,名以x表示):

4月9 :下村一组妇女马x因家庭经济及婆媳纠纷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分居,该妇女要求村妇代会进行调解;

4月11日:下村一组妇女桑xx因丈夫杨xx去世,现杨xx的弟弟杨xx要求将自己所分的地要回自己种,同嫂子发生争吵,要求村委会解决;

5月14日:来访原一组村民海xx因婆媳不和发生争吵,要求村妇代会出面调解。解决方法:到该户问清事情的原因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劝说,最终双方和解;

6月18日:下村妇女马xx因家庭琐事和婆婆发生争吵,离家出走,其丈夫要求村妇代会出面调解。解决方法:到该户把事情调查清楚后,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劝说,最终双方和解;

9月9日:下村三组村民腊x与妻子闹矛盾,来村委会要求去调解处理。村委班子成员去给他处理,小俩口和好如初。

上述的各类家庭矛盾纠纷若不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甚至有可能导致家庭解体。下村调委会对上述的家庭矛盾纠纷做了及时有效的调解,使矛盾家庭转化为和谐家庭。

笔者与李雪花访谈的过程中,她讲述了由她调解的一起回族家庭矛盾纠纷,就以此为案例,描述调解人员是如何将矛盾家庭转变为和谐家庭的。

第一步发现矛盾事件,尽快前去调解。调解员听说村民家中有矛盾之后,很快就去村民家中了解情况,否则矛盾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会恶化,尽管村民未到村委会来寻求调解。

我们村里的一户回族人家结婚3年了,有个2岁多的孩子,他们家里还有2个老人。有天小两口为了点小事吵架,男的就打了媳妇,她一气之下就自己跑回娘家去了。这事我是听他们家的亲戚说的,听说后就去他们家了。

第二步查清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讲明双方的是非对错。通过男方家人了解了产生矛盾的原因后,对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批评,但强调了男方的过失更为严重,为下一步措施埋下伏笔。

我去了他们家,他妈妈在呢,把事情的经过给我说了。过会男的回来了,我问了大概的情况,就批评他“不管怎么样,你不应该打人家,人家在自己家也没被人打过,总之打人是你的不对,虽然她(媳妇)也有不对的地方”。他自己也说知道自己错了,现在很后悔。

第三步采取合理措施,促使双方和解。首先,采取了调解人和男方一起去接人的措施。其次,到了男方家之后,调解人给女方家人做思想工作,让娘家人最终同意了让女儿回婆家。最后,调解人保证做好调解,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让双方达到了和解的初步阶段。

我和你一起去把你媳妇接回来,我代表村上去接你媳妇,(他们)不会太为难我的。他有些担心媳妇家人发火,也害怕接不回来没面子,因他哥嫂去接没接回来。这时候他哥也回来了,对他说“担心什么呢,打就打一顿吧”。就这样我和他坐车去了他媳妇娘家。

我们去的时候,他老岳父在喂羊,他做“色俩目”(穆斯林语:问好)他老岳父也不接(没有回敬对方)。我和他老人家就寒暄了一阵后,说“现在两人彼此都了解,而且也有孩子,离婚对两人都不好,你家丫头的婆婆、公公也都夸你们家的女儿,骂儿子做的不好,他哥嫂也说他做的不对,都让他赶紧过来接人。他自己吃不好,车也开不好。他毕竟是个孩子,你就多担当(宽容)些。”

他岳父就开始说女婿的不是,女婿当着岳父的面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他对女婿说:“既然你是儿娃子(真正的男人),说话要算数,下次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谁来,都不会再让她回去了。那你接她回去吧”。他媳妇很生气一直没出来见他,我们劝说了好一阵,她才不情愿地上了车,也不和他说话。

我们走时,他岳父对我说 “你能代表村来接我们家的孩子,非常谢谢你。我本来也不愿孩子离婚,现在总算松了一口气,回去之后,还希望你多说说”。我对老人家说“你放一百六十个心,我回去之后再不让他们吵架。”

第四步分析矛盾起因,防止再次发生。调解人为两人分析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结合两人的实际情况为其出谋划策,最终调解成功。

回来之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吃饭,饭桌上我们三人你一言我一语地说开了,他们俩就开始相互说对方的不是。我对他们俩说“以前的事情都结束了,以后你们两人都要相互多让一让。女人爱啰唆,她啰嗦时候,你(男)多让一让,要么就出去一会儿,这样可以避免两人吵起来。你们这次吵架主要是经济原因,没钱矛盾就多。要不你们开个饭馆,你(男)以前不是学过厨师嘛,你哥租给别人的饭馆你们可以租下来,开个饭馆。”

两人听我这么一说,就商量着说了一阵,觉得我说的非常有道理,合计着要开饭馆,就这样两人也和好了。后来他们的饭馆就真的开起来了,饭做得好,地理位置也好,生意很红火。挣钱了,盖了新房子,还在做饭馆的生意。现在一天到晚那么忙,哪有时间吵架呢。

这起因家庭矛盾纠纷而导致的一般案件,经过调解员的调解使一场存在危机的婚姻最终化险为夷,故当事人也对她充满了感激。

他们对我非常感谢,说如果不是我,可能会离婚,也许不会开饭馆。现每年回族人过节的时候,如果我去不了她家,就给我送油炸的馓子、麻花之类的到我们家。给她说过不要这样做,有时候我不在家,就直接放在我们家里就走了,让我非常感动。在调解中既把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了,又联络了私人之间的感情。

诸如此类的一般案件经过调解基本上都可以做到“接必调,调必果”,一年半载之内不会出现再次类似的矛盾。但是仍有个别村民家中的矛盾纠纷,并非就能通过调委会成员的调解就“轻而易举”地让双方不再产生纠纷。对此类家庭的矛盾,只能借助于其他方式才能确保“矛盾家庭”变为“和谐家庭”。

3月14日的记录:下村一组苏xx与母亲为了家庭小事发生矛盾,要求村委会调解处理。苏xx与母亲、儿媳关系近几个月一直闹得不可开交,调委会给予了调解并且处理;

6月11日的记录:下村一组村民苏xx与母亲因家庭不和,使母子俩闹矛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给予调节并处理;

9月13日的记录:下村一组村民苏xx与母亲不和,家庭闹矛盾,要求村调委会给予调解。

这三起矛盾均是同一个家庭内产生的矛盾,不到半年时间调委会对其家庭矛盾调解了三次,但是每次调解完一个矛盾,未过多久,又出现新的矛盾,让调委会成员深感无奈,最后通过低保政策才结束了旷日持久的家庭矛盾。

调解员:老太太思想顽固,老是为一些琐事刁难儿子和儿媳,使得家庭产生矛盾,儿媳、儿子就到村委会来寻求帮助。老太太以前就因为与儿媳不和,导致儿子离婚。现在娶的是第二个媳妇,她还是这样,错误出在老太太身上。他们家的关系一直很紧张,我们几个人都去做过思想工作,可老太太就是不改,我们都没办法了。今年村里有享受低保的政策,老太太来报名享受低保。我们村长说:“享受低保是有要求的,其中有一个要求就是家庭要和睦,你和你儿子、儿媳的关系一直不好,所以我们没有办法给你办,你回去先和你们儿子、儿媳把关系搞好了再来办。”老太太回去了之后,果然没有再闹事,他们的关系改善了,我们就给她办理了低保(本来就达到了低保要求)。其实低保哪有家庭要和睦这样的要求。我们都说“总算把老太太的事情搞定了”。

调查过程中也了解到这位老太太多年一直单身,或许是单身的生活使其产生了心理问题,而调解人员并未意识到调解工作中心理学知识的重要性,也未将心理学作为学习的内容之一。若能将心理学作为调解员的必修课,相信调委会能发挥更大作用。

下村调委会之所以能在调解回族家庭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下村调委会能够结合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年度调委会的工作计划及工作制度,使调解员能够在调解时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下村调委会作为群众性组织,据年度的调委会工作计划、工作制度、调委会的现状及村民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是调解员文化程度较高、成员年轻化(见表1),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这有助于村干部能够正确理解、把握、执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规、法律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调解员中有3位是回族(见表1),有利于获得本民族的认可及信任;李雪花虽是汉族但与回族建立了良好的干群关系及私人情感,而且因是女性且担任妇女工作,也利于开展妇女调解工作;

五是调解员本身是下村的常住居民,而且担任村干部的时间最短为6年,最长为11年(见表1)。因此,他们对每家每户的情况真正地做到了“四知四清四掌握”,从而更易于处理好家庭矛盾纠纷。

由于上述的因素,下村的调解员具备了协调多方矛盾的调解能力与素质,使其能够对矛盾家庭的成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让双方都心悦诚服,化干戈为玉帛,做到了“以和为贵”。正因如此,下村回族家庭中属于一般案件的矛盾纠纷绝大多数能够及时发现并调解成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此类纠纷转化为民事甚至是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使绝大数的矛盾家庭演变为和谐家庭。因此,调委会这一群众性组织在调解下村回族家庭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4]乌鲁木齐日均19对夫妇离婚 “80后”居多,http://www.tianshannet.com ,2010-10-14

[2]徐安琪,茆永福.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高离婚率的特征及其原因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1,(2).

[3]数据看中国之一:各省离婚率比较.http://www.tianya.cn,2007-11-19.

[5]人民调解委员会.http://baike.baidu.com,2010-5-29.

[6]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1365 ,2010-11-27.

猜你喜欢

调解员回族纠纷
化身“人民调解员”的立法人
署名先后引纠纷
专职调解员有了自己的家
坚守团场的老调解员——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国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孙光杰
老百姓的“帮大哥”——追记“人民满意调解员”高瑞奎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一起离奇的宅基地纠纷
回族文献目录工作述评
回族族称起源新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