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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

2011-08-15王世珍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8期
关键词:发卡持卡人商户

□文/王世珍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

□文/王世珍

信用卡的诞生在我国金融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我国经济的腾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信用卡是一种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大众化支付工具,其交易涉及到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三方当事人,且适用范围广、业务流程复杂、牵涉环节众多,使得风险存在于信用卡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过程。因此,分析研究其所面临的风险,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其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面临的风险

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共同组成一个信用卡交易系统。正常的信用卡交易,使得三者共同受益,即持卡人凭卡消费比现金支票方便、安全,还可享受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特约商户在满足了持卡人消费后,扩大了消费收入,且能顺利收回款项,避免收进伪钞的风险;发卡行则能取得信用卡业务收入,获得可观的低成本资金。然而,风险总与便利同在,银行以及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所带来的丰厚利润和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信用卡所带来的种种风险。

(一)持卡人面临的风险

1、来自持卡人自身的风险。信用卡作为一种银行发放的信用凭证,不法分子利用偷窃、他人遗失、骗取或其他方法获得信用卡,再模仿持卡人签章,伪造身份证,冒充持卡人大量消费或取现,从而给持卡人带来风险。

2、来自技术设备的风险。由于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在软件设计及技术设备上受网络条件和系统开发水平的限制,其业务系统稳定性较差,尤其在业务高峰期POS机与ATM机会经常出现单方扣账、重复扣账,甚至出现“吃卡”等问题;同时,由于发卡行软件设计不够严密,造成持卡人资信状况被泄漏,即不法分子在网上冒用持卡人资料,如卡号、姓名、密码、身份证号等诈骗,给持卡人带来风险。

3、来自业务人员的操作风险。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管理工作不到位及经办人员经验不足,在存取款或转账业务中记账串户,将记账金额记错,导致应有余额的持有者无法签章;同时,发卡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变,通过更改持卡人的电脑资料、存取账户余额或故意输入存款账户余额,非法提取持卡人存款,给持卡人造成损失。

(二)特约商户面临的风险

1、特约商户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首先,特约商户的经办人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经验不足,不能按操作规程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也没有预留签名,接受了本已止付的信用卡,或不经授权即让持卡人超限额消费,导致信用失控,造成经济损失。其次,收款员压签符合购单时,没有将信用卡的卡号压印在单据上,使发行卡无法与其结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三,特约商户经办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通过更改挂失卡的卡号或过期卡有效期从而骗取货物。

2、不法分子诈骗风险。不法分子通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磁条、密码等伪造信用卡或通过更改持卡人卡号等方式到特约商户经办网点诈骗。

(三)发卡机构面临的风险

1、来自持卡人的信用风险。目前,恶意透支是最常见、隐蔽性最强的信用卡犯罪手段,因而对发卡机构的资金安全危害也极大。

2、发卡机构自身所带来的风险。首先,发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风险;其次,发卡机构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第三,发卡机构内部人员作案风险。如利用已收回注销的信用卡进行透支等。

二、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卡风险自始至终贯穿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全过程。但是,信用卡业务风险并非不可避免,关键在于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建立科学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以达到防范和减少信用卡业务风险损失,保证信用卡业务的稳健经营。

(一)增强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发卡机构应通过一些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到信用卡业务是具有风险的,但这些风险又是可以控制和化解的,只要各发卡机构的执法人员及特约商户的经办人员能够严格按照信用卡业务的各项操作规程办理业务、作为信用卡的持有者能妥善保管信用卡,不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样,信用卡业务风险就可以得到控制和化解。

(二)完善信用卡业务处理系统。加快ATM、POS和电话银行等现代化银行机具的推广和使用步伐;促进商业和服务业电子化水平的提高;加强收款员业务培训。

(三)严把发卡资信审查关和发卡关。首先,对申领卡人信用状况的审查。对于信誉差的客户必须让其提供经济担保人或抵押物品;其次,对领卡人经济状况的审查。进行这项审查时,一方面要对其声明的资产进行确认;另一方面还要对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收入的稳定性进行认定,已确定其经济实力;第三,从严掌握发卡条件。发卡机构应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或流动人口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流动频繁,难以对其进行资信审查,万一发生恶意透支不能实施有效控制;第四,严格遵循超限额授权的规定,可避免恶意透支或不法分子的欺诈。

(四)加强对特约商户、持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每个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前,发卡机构一定要对其财会人员、柜台服务人员进行信用卡操作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并不定期对特约商户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受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加强发卡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随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7日在上海宣告成立,使得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联网通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银联”标识卡的出现,并没能完全结束我国信用卡市场诸侯割据相互独立的局面。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必须更好地加强各发卡银行之间的相互合作。

(六)加快信用卡立法保护。任何市场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维护,由于我国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时间不长,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国家应尽快加强立法保护,统一组织,统一规划。

(作者单位:河南省财经学校)

[1]张勇菊.中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研究.2006.6.

[2]虞月君.中国信用卡产生发展模式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2.

[3]尹玢.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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