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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权利平等问题研究*

2011-08-15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高考制度公平权利

韩 辉

(新乡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一项国家教育规划“十一五”课题的调查显示:阶层的差距正在成为影响教育公平性的重要因素。由阶层差距扩大引起的高等教育机会获得的不平等进一步凸显,这种情况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和稳定和谐之社会的建设。教育的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是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反映。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探讨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问题,有利于我们对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做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和谐社会的理念要求高等教育要为社会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1]。

教育公正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正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几百年来,中外多少学者、教育家对高等教育作了无数次界定,他们的观点可谓千差万别。但这林林总总的教育学说却殊途同归,都一致承认高等教育具有高深性。高等教育处在整个教育最高层。从学科发展来讲,高等教育接触的是学科发展的前沿,正像布鲁克说的那样“研究高深的学问。它研究的学问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或虽是已知的,但根本具有深奥性,常人的才智难以把握。高等教育既是一个传递知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创造知识的过程。高等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蔡元培先生曾说,大学者,研究高深技能之机关”。所以,大学,从它在人类的教育进程中诞生起,就是一种精英教育[2]。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便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当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期,教育公正问题就成为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3]。高等教育由于其教育的高深性,对学生的素质就有着特殊的要求。学生必须在受过良好的前期教育的基础上,才能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在阶级社会中,只有具有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人才能具备这种资格。因而,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只是少数人的特权。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势在必行。尖端科技生产的需要从客观上刺激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时,由于接受大学教育者有着更好的预后效益,大学担负起了社会选择的功能。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人们可以改变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在这种高等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特殊关联下,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增强,成为许多人的需求。于是,高等教育民主化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人们要求高等教育权利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生产迅猛发展,高科技专业人才的需求旺盛。伴随着大批学子走上大学的林荫道,职业化课程也进入大学讲堂。大学的性质随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本质变化:从传统的学生适应大学的课程一变而为大学课程的设置适应社会需要,适应学生择业需求。传统大学单纯的学术性削弱,代之而起的是职业性的增强。面对大学职能的这种转变,一些“方家”提出了自己的担心:高等教育是否会因此而贬值?在这种担心的基础上,他们以为,在日前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高等教育不可能被许多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不足而是发展过快,高等教育只能是少数“精英”的教育。

这种“精英本位主义”在现实中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与日俱增的现状前必将被击得粉碎。现实以其不可辩驳的事实正在警醒越来越多的人:社会在前进,生产力在发展,人的素质也要不断提高。接受高等教育将不仅是少数精英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将会踏进大学的校门。历史前进的足音在提醒人们,改变精英教育的观念。权利,是属于法律范畴的一个概念,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实施。法律保障公民享有的权利,社会应提供各种条件,以保证权利的实施不受限制。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被确认。社会保障教育权利的实施,在我国就是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形式出现。

重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不是因其本身的目的,而是因为多样性是实现高等教育的三大重要目标的途径之一。这三大目标包括:第一,机会均等;第二,为社会各阶层培养领袖人才;第三,丰富所有学生之教育经历[4]。

高等教育权利平等是在反对特权教育的状况下提出的。人人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但是,具有上层建筑属性的教育又受到社会经济的制约,和个人才智的限制,高等教育权利平等不仅仅是个哲学问题,不能孤立地考虑高等教育究竟是特权还是权利。从客观上看,人的才智的差别是存在的,保证每个人平均接受到同等层次的教育是不现实的,也必将导致另一方面上的不平等。因而,教育权利平等可以理解为社会提供不同的个体在其才智基础上发展的条件,类似于柏拉图的公平教育说。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文化发展。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社会提供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那么,怎样落实高等教育权利平等的命题呢?人们提出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

在实践中,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一般以两种方式体现:一种是“宽进严出”,入学不受限制,人人有资格接受高等教育,但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修够一定学分,才能被授予学位或学历。另一种是每个个体接受统一规格的选拔,平等竞争,以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国的高考制度、硕士、博士研究生招考制度属于后者。

针对高考选拔制度,曾有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对一个人的能力或潜能决不能在任何给定的时刻内做出判断,如在没有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因而,在未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就判断定其没有能力是不合理的。在这种理论基础上,他们承认人与人之间有差别,有才智和能力的不同,但认为社会应为所有成员提供机会,在数量上保障所有要求入学者都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

显然,这是一种平等主义哲学。从感情上,笔者认可这种理论,但从理智上说,这只是一种理想境界,是一种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达到的彼岸世界。因为,即使社会经济充分发展,从物质条件上完全可能满足所有要求入学者入学的需要,但是,我们还是必须考虑高等教育对人的智力与才能的要求。更何况在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的今天,社会能够提供的入学机会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绝对平等,只能是以降低高等教育水平为代价。随之而来的将会是优秀的人才被埋没,生产力被压制,从而阻滞社会前进的步伐。一些发达国家的“宽进严出”模式,也不同于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甚至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机会均等;要想完成大学的学业,除了才智的限制外,前期教育的限制也相当重要,这是与个人的经济地位、文化背景相联系的。高等学校昂贵的学费也使一部分渴望获得高等教育的学子望洋兴叹。所以,机会均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将其绝对化。

高等教育公平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机会、质量的一种选择和度量。大众化教育是在教育质量公平基础上的教育权利、机会平等的教育,不能理解为只是一种“量”的教育。我国的以高考制度为代表的高等教育选拔制度,是基于竞争主义理论。这种理论承认个体才智的差别,以及个人对社会贡献的不同,鼓励天才的发展。认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才智不同的人提供平等的条件,花费相同的能力,阻止一个强者发挥其最高能力是不民主的。因而,反对特权教育,却不排斥英才教育,大前提是有益整个社会。

然而,我们的高考制度是不是很完备呢?这种选拔制度是否能真正实现机会均等呢?笔者认为其中还是存在一些影响到机会均等的因素。例如,我国不同地区的基础教育普及程度不同,西部边疆地区、中原地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贫困的老区,偏远的山区与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教育水平存在着相当大的悬殊。让来自如此不同文化背景和教育环境的学生面对同样水平的测试,这本身就显示了机会的不均等。另外,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受教育程度,使用何种民族语言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问题。

但从宏观角度来把握,我们还应看到,任何绝对的机会均等都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高等教育总规模将从2900多万增加到3550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4.2%提高到40%,20~50岁主要劳动年龄人口的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会从现在不到10%提高到20%。应该说,这些目标体现了高等教育规模发展达到一个高位平台后稳步增长的趋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高等教育在一定时期内还是有选择性的、竞争性的。我们所能做到的,只有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竞争,在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尽力使平等的权利扩大。因此,高考制度也许不是非常完善,但却是当前可行的,较好体现机会均等的一种方式。对高考制度只能研究改进,以求更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性原则,而不能一下子改变。在实践中,为实现竞争的深层次公平,教育部门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为平衡不同区域教育水平的差异,在试题相同的情况下,各省实行不同的分数线;为照顾老区、贫困区这些基础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学生,给他们降低一定的分数要求;为照顾少数民族这些异文化环境的学生,在民族学院实行特殊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少数民族学生降一定分数录取等。这些补救措施相对于全局它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如不同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生活的地理区域和文化背景不同,其接受基础教育的差异很大,对他们实行相同的民族政策是不公平的。再如,各地的高等院校能提供的机会和接受高等教育需求的比例相差很大,造成不同地区的不平等。如,我国大多数地区高等教育还处于精英教育阶段,而北京的高等教育在1990年代中期已步入大众化阶段。但是,从全局的角度,从更深的层次来看,这些补救措施增加了机会均等的几率,是现行高考制度有效的组成部分。对高考制度我们不应求全责备,在我国当前经济教育发展现状下,高考制度比较好地体现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原则,是一种可行的制度。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高等教育设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公平价值取向,以便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正义,这是新的历史阶段中国高等教育制度创新设计的价值追求[5]。为了更高程度地体现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原则,首先要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这是前提和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应努力拓展高等教育。

我国的高等教育还亟待发展,大众化、普及化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了在20年,或者更短时间内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我们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但我们还应看到,现今世界,北美、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都已进入大众化阶段,有的国家已达到普及化阶段,处在这样一个大的教育环境中,我国的高等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即从数量、规模上看,是精英型教育,有严格的选拔制度;但从体系上讲。我国的高等教育已具备许多大众化教育的特征,如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化;出现专业型学位;技术性、职业性课程增加“申请式”的自学考试形式出现等。这种高等教育的体系为其发展提供了更深广的可能性和发展方向。

尽管如此,中国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还有一段艰难的历程。立足于中国社会经济落后和人口众多的现实。近期的高等教育发展应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即把有限的财力用于扩展旧有学校,提高规模效益。我国目前高校的办学形式严重阻滞了其扩大规模的进程,如果能把学生食、宿,这些后勤问题社会化,推向社会,将会使高校卸下一大重负,从而轻装前进,大幅度提高教育规模。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大学和社会的联合,需要进一步探讨。在办学体制上,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发展原有的多样化的特征,建立专科、本科、研究生、职业教育等各种层次的高等教育,形式上也应灵活多样,在全日制教育之外,加强业余函授、自考、广播电视大学、网络教育等远程教育形式。采取更灵活的学分制度,特别是对于继续教育,取消学年限制,鼓励人们以学分积累的方式取得更高的学位。还可以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短期教育、职业教育结合起来,使高等教育走向终生化教育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特点,要求高等教育的投资体制也做出相当的改变,多种渠道吸收资金以保证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应通过科研投资,吸引企业、个人投资和收取学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稳定的多渠道投资体制,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发展高等教育的有效途径。

[1]方倩琳,肖福赟.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N].光明日报,2009-07-29(8).

[2]靳贵珍.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比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3-85.

[3]吴小绒.我国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现状与对策[J].高教探索,2010,(5):61 -64,125.

[4]Amy Gutmann,熊万曦.高等教育公平:一项未完成的议程[J].高校教育管理,2010,(5):1 -3.

[5]吴立保.高等教育公平:制度设计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1,(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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