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缔结婚姻关系中前提和年龄条件的演进
2011-08-15刘冰
刘 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中国古代,婚姻不仅是家族的大事,还是民族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历朝统治者都从巩固和发展其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出发,通过国家立法对婚姻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审查和监督。这其中,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定前提和年龄要件才能成立依礼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本文论述的主旨。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要求,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对所有的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先秦时期的儒法两家在政治上相互对立,在维护封建婚姻上却是同路,封建礼法站在父权家长制的立场来对待婚姻伦理关系,主张“男不亲求,女不亲许”,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排斥男女相爱成婚,对女子进行严酷的禁锢和迫害,凸显出封建礼法的反动性。
(一)遵从“父母之命”,是中国古代结婚的首要条件
我国古代婚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婚姻不自主,即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以青年男女互爱为基础,法律规定选择婚姻的决定权在家长,完全由父母负责包办;而家庭中直系男性尊亲属,享有绝对主婚权,父母意见不一致时,以父命为主;只有当父亲逝去时,母亲才可能做主。婚姻关系只是家庭关系的附属品,是关系到两个家庭、家族之间的“大事”,不允许青年男女依自己的意愿结婚,必须符合家庭的利益,由家长来决定,这也是中国古代结婚的一项肯定性原则。
法律严格限制男女自由恋爱,父母的意志成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只有父母同意了子女的婚事,社会和法律才会承认他们的结合。《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孟子·滕文公下》讲“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即一男一女,没有父母之命而自由结合,是家庭和社会都不允许的。清律总结为:“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礼记·昏义》强调婚姻的重要性:一是加强外联“将以合二姓之好”,通过婚姻纽带连接两个家庭、宗族结成亲属同盟;二是强化内部“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完成祭祀祖先、延续后嗣,维系宗法血缘、保障宗族昌盛的使命。
总之,中国古代的婚姻,不以当事人的婚姻幸福为出发点,而是从维护家族集团利益的需要出发,除了完成传宗接代的家族任务外,还要担负家族的政治和经济使命。主婚权的基础是家长权和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主婚权的运用更多关注的是整个家族的利益。一旦出现婚姻违法行为,法律也只追究家长的责任。这种观念下,结婚必遵“父母之命”原则日渐形成;至清朝,凡自行决定婚姻而不经尊长同意的,要杖八十。而“父母之命”酿成了无数的爱情、婚姻悲剧。
(二)听凭“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必备要件
中国古代缔结婚姻关系,法律规定结婚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由媒人作为沟通男女双方的唯一媒介;《说文》解释“媒”为“谋也,谋合二姓者也”,是将男女两家联系起来的人;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是考察男女两家是否能够联姻的人。通过媒妁协调家庭宗族之间的关系,架起宗族联姻的桥梁,使两家建立起亲属关系。而宗族间的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合二姓之好事情没办成,由媒妁这个中介作缓冲,也不会造成两家交恶。
媒人的行为对保证婚姻关系的合法性起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媒妁介入的婚姻被看做是非法婚姻。《礼记·曲礼下》所载“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诗经·齐风·南山》有“析薪如之何?非斧不克;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即媒妁好比砍柴的斧头,没有斧头就不能砍柴,没有媒人也不能结婚。西周时,还出现了国家管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媒氏”,其职能是专门掌管民间的婚姻中介和结婚、离婚登记。《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至宋朝,《萍洲可谈》载“宗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数十,掌议婚”。元朝的媒妁则由基层组织“乡社”推选产生,注籍于官,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至元新格》规定“令各处官司使媒人通晓不应成婚之例,仍取本管不违甘结文状,以塞起讼之源”。明的媒人还受到国家的特殊照顾,《宛署杂记·铺行门》记载,宛平、大兴两县准免媒人缴纳行业税银。明清两代也都有“官媒”,是国家承认的职业媒人。按中国古代例律,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隐瞒男女残疾,违例索要“谢媒钱”等。凡嫁娶违律,媒人知情,要受惩治。
二、因时局需要而变换婚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年龄条件
婚姻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男女结婚后不仅要履行夫妻间的义务,还要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婚姻生活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我国古代法定婚龄的文字记载始于西周,此后历代的“礼制”、“律法”都对结婚年龄作了明确的、符合统治者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定。
(一)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的“早婚”说
古代中国,因倡导早婚而使人口生产大幅度发展,是统治者的主要成就之一。人口既是财源,又是兵源,人口众多往往是国家富强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条件。据《墨子·节用上》记载,“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家认为如果在这个年龄成婚,每对夫妻平均三年生一子,就可以通过加速人口增殖,增加社会劳动力,使社会生产得到大规模发展,社会财富就会成倍地增长,所以,达到法定婚龄就必须结婚。《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有“令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的记载,说齐桓公为称霸诸侯,下令百姓:男子到二十岁、女子到十五岁时,必须结婚。
因战国时期人口的大量逃亡和死亡,秦统一中国后,全国人口不足2000万;再经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战争,至汉初全国只剩下600万人口。鉴于人口的锐减,为恢复和发展生产,增加劳动力,解决这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两汉时期更是盛行早婚。《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女子十五至三十岁不出嫁的,多征收五倍的人头税。在此法令的刺激下,民间出现“男年十五而娶,女年十四而嫁”的早婚现象。而《周书·武帝纪》载北周诏令,“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以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令女子十三就必须成亲,是目前发现的史料中最小的法定婚龄。
《新唐书·食货志》载,唐初全国人口不及300万。太宗贞观元年下诏“令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要求州县官督促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的必须婚配。宋朝后,历朝法令多以“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为成婚年龄。明太祖洪武元年下令:民间婚娶,依《朱子家礼》定的婚龄为法定婚龄,即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清朝虽继承了明朝婚龄的立法,但政府不强制,使童养媳普遍存在,早婚也成为一种历史惯性。相比较,清朝人口增涨最快,与其吸取明末“加派繁兴”的教训和颁行“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新法有直接关系。
可见,始于春秋战国的早婚陋习,和朝代更迭、政治混乱、战争频繁、经济萧条密切相关。一般每个朝代的始末是人口发展低潮,统治者为争霸、兼并,增加“丁口”,发展生产,就提倡早婚,鼓励人口增殖。不可否认,在一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早婚为社会的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古代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男子早娶则家中较早地增添劳动力,似对发展一家一户的生产也有好处;再加上,宗法制度重视传宗接代的孝道,早娶早得子嗣“早得福”等。如此,统治者、庶民百姓都希望早婚多育,增殖人口,于是便形成了早婚风俗。虽历朝均有智士反对早婚,但收效甚微;至今,还影响着我国一部分边远落后地区。
(二)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晚婚”说
关于儒家提倡晚婚主张的依据很多,一般以《周礼·地官·媒氏》为经典记载,“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认定男子三十岁、女子二十岁为周朝礼制规定的结婚年龄。对此,《礼记·内则》也说“男子二十而冠,……三十而有室,始得理男事;女十有五年而笄,
……二十而嫁”。《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有“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即男子二十岁时,要将头发挽至头顶结为发髻,并戴上护发髻的小帽子,举行成年加“冠”仪式;女子十五时,将头发梳理垂于脑后结为发髻,举行“及笄”成年仪式。一般来说,男女行过冠、笄礼之后,就有了婚配的资格。这既是构拟婚龄的理论基础,也是当时的基本国策。
清朝咸丰年间,汪士铎《乙丙日记》载,鉴于当时“人满为患”,而生产力远远落后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实际,主张实行“男子二十五以内,女子二十以内嫁娶”,提倡通过“晚婚”来解决人口过剩的问题。
总之,儒家提倡晚婚,虽依据很多、对后世影响很大,但似乎只是儒家理论家对男女婚龄提出的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构思,并不符合春秋战国以及其后社会的实际婚姻状况。《汉书·王吉传》认定“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男子在二十岁之后生理、心理才发育成熟,三十之前不婚,是磨炼意志、强壮体魄、增强家庭责任感、保证婚姻长久的需要。但现实社会却响应者不多,许多朝代的法定婚龄、庶民婚嫁实际婚龄,一般都大大提前于儒家礼制的婚龄。事实表明,人们总是根据所处时代的实际情况选定婚龄,并未严格恪守儒家的经典训条。至于中国古代倡导晚婚的利弊,还有待于社会学家、法律史专家进一步研究予以定论。
(三)贵贱有别说
中国古代根据人们身份、地位的不同,法定的加冠、结婚年龄也有所区别。事实上,对于王公贵族而言,结婚年龄的合法性是不受限制的。我国最早涉及婚龄的《大戴礼记》中有周“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十五而生武王”;《左传·襄公九年》有“晋侯曰:十二年矣,是为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这里,鲁襄公十二岁举行冠礼,十五岁生儿子,结婚年龄,应在十五岁之前。《孔子家语》说孔子二十岁生伯鱼;说“周礼”的倡导者、阐释者、儒家的鼻祖孔子,也是在十九岁结婚,娶宋人亓官氏之女为妻的。可见,对于先秦时期的实际结婚年龄,贵贱是有区别的,故《五经异义》曰“春秋左氏说,岁星为年纪,十二而一周于天,天道备,故人君十二可以冠。自夏、殷天子皆以十二而冠”;“国君十五而生子,礼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礼也”。清朝孙诒让认为,国君早娶,是因重继嗣;而庶人则不重要,故一定要等到二十、三十后才能嫁娶。贵族官僚可不受礼法约束,十二三岁就可婚娶;庶民百姓则必须遵守法定婚龄,男三十、女二十岁方可结婚,这直接导致了后世国君婚龄的不符常制。据清朝史料记载: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更早在十二岁时完婚,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是十三岁,乾隆帝十七岁大婚算是晚婚的皇帝。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儿皇帝、儿皇后,也说明在中国古代已形成了国君不从古制,低于法律规定早冠、早婚的习俗。
对此,也有不同的声音,《淮南子·氾论训》注说:“礼,三十而娶。文王十五而生武王,非法也。”认为“国君十二岁而冠,冠而娶,十五而生子,重国嗣,也”,即认定文王“十一二岁结婚”,“十三岁,生伯邑考”,“十五生武王”,既不符合“古代婚礼之制”,更有违“人类生理发育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