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龄宜修改,但非“灰犀牛”
2019-06-29刘志军
刘志军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议降低法定婚龄至18岁的话题引发网络热议。该提议的立论依据之一,是婚龄问题已成为中华民族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中最大的“灰犀牛”,并认为降低婚龄虽不能直接扭转婚姻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这是一个正调节的方向。配合其他一系列降低抚养成本、鼓励生育的政策,就能够逐步解决问题、扭转趋势。
关于这一话题,笔者的观点是:婚龄适宜降低、婚龄只是门槛、婚龄无关生育。
其一,婚龄可以降低。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原则上都应充分享有这一权利。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8周岁者或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将婚龄降低为成年标准的18岁甚至16周岁,都符合一般法则,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这一点,笔者同意委员们所做的降低婚龄是“还婚姻权本来的基本民事权利的属性”的论断。
其二,婚龄只是门槛。从文化上看,婚姻获得认可的方式主要有民法、习俗和教规这三种,其中的民法往往对婚龄加以限制,但这只是一个前置条件,并非婚姻的关键。虽然有人认为,目前年轻人的营养条件、生活环境、信息采纳、文化水平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成熟度大幅度上升,为降低婚龄提供了坚实基础,社会理应赋予年轻人更大的婚姻选择范围。但结婚不仅仅是个人的民事行为,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也是一种家庭、家族甚至群体之间的行为,在配偶以及其亲属之间建立了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关系网络和利益共同体。
因此,所有社会的婚姻都不能不仰赖双方家庭的同意和支持,这样的同意,还会以法律形式做出明文规定。例如,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澳门等地的《婚姻法》都有关于在底限年龄结婚时需获得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条文。因此,婚龄的降低对于结婚年龄及结婚率的影响往往微小。
其三,婚龄无关生育。结婚与生育是两回事,降低婚龄并不一定有助于推动生育年龄前移。因此,婚龄与上述提出的婚姻登记人数下降、老龄化上升现象并没有必然关系。论者默认的婚龄与生育年龄的强相关虽有可能,但有前提条件,那就是育龄人群有着较强的多胎生育意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与早前的计划生育时代相比,当今年轻人的生育观念已不可同日而语。简言之,在大家都想多生的时代,推迟婚龄或能抑制或推迟一部分生育行为;否则,即便没有任何婚龄限制,也会于事无补。
一句话,寄希望于降低婚龄来应对老龄化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婚龄偏大需要改革,但它不是“灰犀牛”,也不应成为“替罪羊”。▲
(作者是浙江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