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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的“无可争辩”与“有可争辩”
——对于审美趣味的一点思索

2011-08-15杨绍义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8期
关键词:趣味美学音乐

杨绍义

(沈阳市群众艺术馆,辽宁 沈阳110168)

趣味的“无可争辩”与“有可争辩”
——对于审美趣味的一点思索

杨绍义

(沈阳市群众艺术馆,辽宁 沈阳110168)

自中世纪以来西方就流传着这样的一句美学谚语——“趣味无可争辩”。初听此话时觉得似乎浅显易懂,但细细品味起来却越发觉得其暗含深意。何为趣味?何为无可争辩?无可争辩意即无需探讨抑或是在有争辩基础上的平分秋色?缘于对以上问题的思索笔者写下了这个佶屈聱牙的题目。

何为趣味?《美学与美育词典》对此做出了如下的界定:“审美趣味是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选择、判断、评价等态度。它属于审美意识范畴,在审美实践中往往确证着审美理想、审美标准、审美习惯、审美价值、审美情感等丰富的心理内容。”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审美中主体与客体的特征显然是直臻审美趣味内容与表现特征的关键之所在。就审美主体说,由于个人在时代、民族、阶级、习惯、经验、性格、气质、修养、心理等方面存在着种种的差异,因而,他们注意、探究的对象有着不同的指向性;他们的审美态度、评价也有着不同的倾向性。当审美主体各自欣赏、追求着不同质或不同领域的审美对象时,就产生了具有差异性的审美趣味。就审美客体来说,由于审美客体是一个复杂层面的构成体,且有着“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多义性和多样性,因此也就决定了诸多不同的审美趣味不会有整齐划一、绝对一致的审美趣味。于是,审美主客体的特征带来了审美趣味纷繁复杂的内容及表现特征:社会的、个体的;主观的、客观的;物质的、精神的;理性的;感性的;传统的、现实的……“趣味无可争辩”中的“无可争辩”正是道出了审美趣味的这种差异性特征,正如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孔子所说,“智者乐山,仁者乐水,智者动,仁者静”。波兰音乐学家卓菲亚·丽莎(Lisa)曾在《音乐美学新稿》一书中通过对“音乐接受”的论述印证了审美趣味的差异性:“各类群体中有从事不同类型音乐活动的专业音乐家,有作为音乐会固定听众的音乐爱好者,也有喜欢不同种类音乐的各类听众,其中有的欣赏民间音乐,有的欣赏教会音乐,有的则欣赏电台里播放的在青年中流行的音乐。”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和艺术理论家约翰·戈特弗里德·赫尔德(Howard)也曾在《批评之林》中认为,审美趣味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是不相同的,他说:“难道在雕塑和建筑、神话和诗歌中,希腊的、歌特式的和摩尔式的审美趣味都是相同的吗?难道它们当中的每一种审美趣味不都在本国人民的时代、风尚和性格中获得解释吗?”我们可以在音乐这一艺术领域中找出有关审美趣味差异性的例证,列宁最为欣赏贝多芬的音乐,在谈及他成熟时期的作品《f小调热情奏鸣曲》时曾由衷地赞其为“绝妙的、人间所没有的音乐”;相反,德国作曲家韦伯却公开表示他所感兴趣的仅仅是贝多芬早期的音乐,而贝多芬后期的作品在他听来则是一片混乱嘈杂。民族音乐家莫雷(R.Morey)于1940年曾对利比里亚洛马族的村民播放过舒伯特、亨德尔、瓦格纳等作曲家所创作的倍受西方人推崇的经典音乐作品,结果是:“……他们安静不下来,在播放这些音乐的过程中,半数人,特别是女人离去了。”由上述例证我们可以看到,就审美趣味的个体差异性来说,趣味的确是无可争辩的。

但,“无可争辩”并非意味着趣味本身并无客观标准和共同性,也并非意味着其失去了被探讨的必要性。也就是说,我们在承认趣味无可争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隐藏在其后的趣味有可争辩的一面。具体说来,趣味的“有可争辩”首先应该体现在趣味的共性特征之中。英国经验主义美学家博克(Edmund Burke)曾说过:“任何一个美的事物,无论是人,是兽、是鸟、或是植物,尽管给一百个人去看,也无不立即众口交加同意它是美的。”博克的表述一语道破了趣味的共性之所在。的确,由于趣味在形成过程中含有对传统习尚和文化因素的积累沉淀,因此,它体现着时代、民族、阶级共同性的一面。这种社会性的共同审美倾向,反映着人们对于美的追求和愿望,集中表现在一定时代、阶级、民族的审美理想中。举例来说,我国的传统艺术形式虽是精彩纷呈、各臻其妙、千姿百态,但却殊途同归地体现着“含蓄美”的审美理想:古代文人音乐以“中和”为美,追求清幽、淡远、空灵、雅致的音乐意境;古代诗学主张的是“不著一字,尽得风流”,认为诗妙在有言外之意;传统的园林艺术也要求在布局上藏而不露,以虚蕴实。欧洲近千年的艺术音乐史分别被音乐学家们定位为几个历史时期:中世纪、文艺复兴、古典主义、浪漫主义……,应该说,这样的划分法本身就体现着人们对各个历史时期趣味共性的把握,如在宗教意识影响下的中世纪音乐总是体现着庄严、肃穆、平稳、和谐的音乐特征;浪漫主义时期的音乐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是何等的复杂多样,但都共同表露对自由、浪漫、激情、运动的向往和追求。

趣味的“有可争辩”还应该体现在人们对审美标准的尺度把握上。英国主观主义美学家休谟(David Hume)曾说:“尽管趣味仿佛是变化多端,难以捉摸,终归还有些普遍性的褒贬原则。”这里所说的“普遍性的褒贬原则”意为不同的审美趣味总是包含着共同的美丑善恶标准。我们可以根据这一标准争辩出“雅”与“俗”两个不同的趣味层次。在音乐领域中,“雅”的音乐一般被认为应有精雕美丑细琢的形式和丰富深刻的内涵;“俗”的音乐则通常体现为通俗易懂的表现方式和浅显的内涵层次。人们对于“雅俗”的定位通常是人们根据客观的美丑善恶标准所进行趣味争辩的结果。另外,趣味的品格是可以通过审美实践的学习和训练来进行培育、造就和改造的,其中的过程往往体现着趣味间的某种“征服”,那么,这种“征服”也应该是趣味间相互争辩的结果。

从以上的表述当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归根结底,趣味还是无可争辩与有可争辩的统一。有可争辩在无可争辩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无可争辩又在无可争辩中被加以制约和规范。我们既不赞成那种各爱所爱、各美其美的观点,更不认同那种认为音乐趣味无是非、无标准的观点。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只有辩证地将两者加以结合,才有可能更深刻、更客观地揭示审美趣味的本质,而这也是我们认识一切事物所应持有的立场和角度。

[1]张前,王次昭.音乐美学基础[M].人民音乐出版社.

[2]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音乐出版社.

[3]王向峰,洪凤桐.美学新编[M].辽宁大学出版社.

[4]蒋冰海.审美论[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5]袁鼎生.简明审美学[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6]阿·索霍尔等著.音乐在艺术中的地位[M].人民音乐出版社.

[责任编辑:何 岩]

杨绍义,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市群众艺术馆馆员,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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