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部费问题研究
2011-08-15金诗灿
金诗灿
(武汉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
一、何为部费?
“部费”之说,明代即已有之。钱陈群《条陈耗羡疏》载:“明代征收,正赋之外有倾销耗银,即耗羡也。有解费,有部费,有杂费,有免役费。种种名色,不可悉数。”[1]991由此可见,明代所谓部费,即为耗羡项下之一类,与清初部费性质不同,明代部费属公开收纳。清初朝廷曾反对地方公开征收火耗,“严行禁革”[2],则归属耗羡项下部费的征收也被禁止。但这项政策在康熙朝逐渐出现松动,关于耗羡征收的政策逐渐放宽[3]。清人何圣生《檐醉杂记》即载有康熙年间户部尚书余国柱向苏州巡抚汤斌“索部费甚巨”之事[4]。而雍正时有“部费陋规由来已久,人共知闻”之说[5]45,部费问题已经显现[6]。
那么,到底什么是部费?韦庆远认为,部费是各部、院、府、寺、监等衙门官吏定期或因事因案收受的费用[7]。董建中认为,部费在一定意义上与饭食银相同[8]。王雪华认为,“中央六部的书吏,除了有地方呈上的饭食银外,又另有‘部费’,即地方奏销使用钱粮时的手续费及作为纸笔、饭食的赠银”[9]69。可见,不同学人的看法存在差异。笔者认为,部费和饭食银二者有着明显的界限。饭食银公开、合法,清代针对饭食银曾设有专门的机构,如户部饭银处。而部费一直受到清廷的反对,属于秘密、非法的灰色款项。同时,部费与饭食银是分开计算的,如《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商杂课目》载:“领告二项,共银二万七千八百八十八两四钱六分二厘。内……批解户部山东司饭银二千二百两,又提塘邸报银一百八十两,又领引、缴引部费银六百三十五两九钱五分,架阁库书吏赴部时支领。”[10]很明显,部费和饭食银是不同的。另外,部费与饭食银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饭食银是属于正项开销,有明文规定比例[11],而部费则不一样,它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各省动用帑项,每于奏销时,先遣人与户部经承议定部费,预防部驳”[12]1008,显而易见,部费与饭食银是不同的。
二、各部部费之简况
部费问题在清朝前期已经非常明显。康熙年间治河名臣靳辅曾说:“各省销算钱粮,科抄到部。承议司官,虽不乏从公议允之案,然偶值一事,或执己见,或信部胥,任意吹求,苛驳无已。……经用钱粮之官,不得不行贿以求之,所谓部费也。”[13]662-663诚如雍正所言,地方正项钱粮及军需奏销情况还不严重,但其他方面的部费数量已经“盈千累万”[14]394。经过雍正朝的治理和改革,部费问题稍有好转[6],但乾隆以降,部费便又盛行,渐有公开之趋势。如嘉庆四年(1799年)上谕:“外省各官,遇有题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是其常技。至运京饷、铜、颜料各项解员,尤受其累。自投文以至批回,稍不满欲,多方勒掯,任意需索,动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费。”[15]714通过这道上谕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包括官员题升、调补、议叙、议处,钱粮奏销,刑名案件的审理等,事无巨细,都要向部院胥吏“贿嘱”,提供“部费”。简言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并中央其他机构,都有部费之使。那么,各衙门的部费情况到底如何呢?兹以六部为例,对此进行说明。
部费之行,最甚者莫过于户部。这同户部职掌关系密切。《饮定大清会典:嘉庆朝》载:“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足邦用。”[16]423可见,户部主管国家的财政与经济事宜,户部部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各省款项核销。清前中期,钱粮奏销部费比例并不算高,如雍正年间,江苏巡抚陈时夏在奏折中称苏州布政使解库银每百两扣部费二两[17]642-643。后部 费比例 渐 长,咸 丰 三 年 (1853年),奕訢在奏折中说“各省解京之款,每千两需部费百余金”,而御史何冠英称“需费六七十两”。钱粮核销总量巨大,部费之总数也是相当可观,如当年山西省解京钱粮三百万两,部费竟至二十万两[18]425。户部部费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军需报销。清前中期军需报销比例较高,道光朝有所降低,后又增加。据《水窗春呓》载,道光以前“军需报销部费皆加二成”,道光时约为“数厘”[19]。乾隆朝福康安平定西藏,军费数千万,所需部费竟至二百万之多[20]。道光时期军需报销部费数量的减少是比较明显的,但此后又有所增加。如光绪八年(1882年)张之洞曾说:“从前历办军需,凡有报销,即有部费,特早年为数较少,且风气谨朴,职官自爱,惟部吏有之,司官以上则未闻焉。咸丰季年,始有司员招物议者。同治中年,始有局外之京官选人居间分润者。至近三五年而肆滥极矣。”[21]610由此可见,咸同之后,部费之数量有所上升,但总体较之道光以前仍然有所降低。如曾国藩在报销剿捻军费时就说:“报销部费拟以三厘为率,至贵不得过四厘。”[22]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亦称:“军需款目,至一千数百万之外,部费即须十余万。”[23]虽说依然不低,但较之道光以前,仍然有所减少。其他工程的建造需要部费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如咸丰元年(1851年)审出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密云修建六处营房,估银二千九百两,户部书吏竟索要部费六百两,比例竟高于两成[24]。在此情形下,户部胥吏的收入也是相当高,“称阔书办者,必首户部”,“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侯”[25]5251-5252。同 一 地 方 解 送 的银 两,类 型不同,目的地不同,部费亦有所差别,一般来讲,请饷之费要高于解饷。
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及其经费。“凡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寝供亿之典,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其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16]2101。徐珂称“工部事较简,然遇大兴作,书吏辄大获利”[25]5252。徐珂此言并不十分准确,河工有清一代“为岁出之大端”[12]138,而 “报销之弊无穷,以 军务、河工为极”[26]。有清一代,河工耗费巨资,嘉道之际每年耗费六七百万库帑[27]。如此大的款项奏销,若仅按一成部费计算,数量也是相当惊人的,因此,河官自然成为胥吏勒索的重点对象。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玄烨曾面斥工部尚书佛伦:“朕观河工之弗成者,一应弊端,起于工部。凡河工钱粮,皆取之该部。每事行贿,贪图肥己,以致工程总无成效。”[28]66而靳辅亦曾专门上疏要求对此问题进行整治[13]662-663,但是成效甚微。
吏部、兵部部费主要来自于文武官员的补授。“文武补官,必请命于部。书吏因缺之肥瘠以索贿。贿不至,非驳斥,即延阁(搁)。故外官得缺,必须到部打点”[25]5251,这些用来打点行贿的银两,就是部费,“各省州县补缺,吏部书吏按缺之优劣指要银两,名曰部费”[21]331。咸丰年间曾任吏部左侍郎的段光清曾记述其亲身经历之事:“向来部文升调,须本员先交部费若干,部中书办方有部文到省。余素不谙此项馈送,不惟于部中书办未有馈送,即本省书办亦未有安顿也。故上宪虽升余同知,而部文久羁,终不行省。是以余升同知,究无明文。”[29]由此可见部费在官员补授当中的重要性。另外,在康熙年间,即有兵部官员在军政大典时需索部费之记载。康熙三十六年(1797年),曾专门针对兵部所属官员在军政大典中的行为予以训斥:“军政大典,五年一举……每见督抚提镇,不能实心奉行,辄向所属需索部费,恣意诛求。”[30]
刑部和礼部部费较少,这是由于刑、礼二部事务较少的缘故。但是也并非没有。如“刑名部费,原以供刑部书办纸笔饭食之需”[31]。刑部胥吏多希望发生大案[25]5252,一旦有大案发生,他们就可以“操纵其事,暗地招摇”,“有部费者,则为援引轻例,且有竟将咨文沉匿日久潜消者;如无部费,虽督抚声明在所可宽,亦不准邀免。欺隐朦混,事同议异”[32]。而礼部虽然“向以穷署著称”,但在会试或大婚国丧之年,“吏乃大忙”,部费也会滚滚而来[25]5252。另外,各省道府州县印信铸造,都归礼部掌管,而铸造印信,都需要打点部费,“凡百数十金不等”[33]。
总之,清前期的部费数量不算太多,后部费渐有增长之势。清中后期,军务频兴,黄河大工迭出,部费大盛。道光朝御史佘文铨即称,河工、军需、城工、赈恤每项“所需部费自五六万至三四十万两不等”[34]278。部费分布极为广泛,数量也比较庞大。对于部费的数量,冯桂芬曾有过估算,“吏部四司,岁约三百万,兵部官少而费更巨,户部有盐漕,工部有河工,计四部岁不下千万”[35]507。
三、部费产生的原因
清代部费的成因比较复杂,与清代财政体制、胥吏设置和教育制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第一,部费的产生与清代的财政制度有关。清代前中期的税收不分中央与地方,支出也无中央与地方的明确划分。地方按照中央安排对全国各项赋税总征,然后通过存留起运、冬估报拨、钱粮奏销等项制度开支各项经费,由中央进行统一划拨和监督[36]。这就使得清朝地方的财政权力非常小,部院权力过大。地方在钱粮奏销上如果不能和部院进行很好的沟通,许多事务都很难办理。“向来奏销钱粮,不给部费,则屡次驳回,勒索地方官”[14]110,“虽当用之项,册档分明,亦以本内数字互异,或因银数几两不符,往来驳诘,不准奏销”,而如果部费充足,“即糜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咨覆到日,旋即议准”[14]84。很明显,部费在钱粮奏销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如果没有部费,地方在奏销钱粮时将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第二,部费的产生与清代中央各部衙门胥吏缺少合法收入有关。清代中央各部衙门,除设正式的职官,还设有胥吏。当然,胥吏的出现相当早,但是,清代与前朝的设置有较大的差别,如宋明时期的吏员皆有俸禄[9]68,而清代的胥吏并无俸禄[37]。因为胥吏没有充足的合法收入,这就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他们以敲索地方官员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另外,清代胥吏人数众多,“户部书吏最盛,有千余之多,吏部、兵部次之”[25]5251,其中很多都是超编人员,如按制度规定,户部书吏经制名额仅有247人[38],以此计算,则超员数倍之多。这样一个庞大的、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群体的生存,主要靠部费供养。
第三,部费的产生与清代人才培养制度有关。清代科举所考四书五经等书,并非实用之学,在技术性工作中的用处不大。“各部司官,不习吏事”[25]5251,“钱粮数目繁琐,头绪牵杂,非精于核算、洞悉款项、熟知卷案者,万难得其要领”,官员不过“总其大概”而已[13]662,“一切案牍,皆书吏主之”[25]5251。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部院当中实际事务的处理依靠胥吏,胥吏“权既重,则经用钱粮之官不得不行贿以求之”[13]662-663。包世臣就说:“部中自日行稿案以及奉旨交议之件,堂稿出于司员,司稿出于书吏,书吏又别请稿工,引案附例,上下其手……堂司各官莫不欲剔除书吏之弊,然不能明晰例案,欲求权之不归书吏稿工,其可得乎?”他指出,官吏素质不高,是导致书吏之弊非常重要的原因,欲除此弊,必当使“部中司员皆明例案”,则“书吏自然无权不能舞弊矣”[39]621,但是,在当时的科举指挥棒的引导下,要想实现这种愿望,谈何容易?
第四,部费的产生与清代官员的低俸有关。明代官员以低俸著称,而清代官员俸禄更低,明代正一品官员的俸额约为清朝正一品官员的3.87倍,而明代正九品官员的俸禄也为清代同级官员的1.3倍[40]。部费并非专为胥吏而置,官员也将部费作为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掌印主稿之司官,恒听命于书吏,藉以分润。堂官亦间有染指者。他若发饷拨款,亦必假手于书吏,皆有所沾溉”[25]5252。晚清时期震惊朝野的云南报销案,就有很多户部官员参与其中[41]318,当时的户部云南司主稿孙家穆一开口就索要十三万两的部费[42]。
另外,清代部费的出现极其泛滥,与帝王在一定程度上的纵容也有一定的关系。素称治吏严酷的雍正也曾无奈地表示不如将部费“作为一定之数,庶几内外无扰”[17]367,虽然这并未实施,但很明显看出帝王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四、部费的影响
第一,部费的出现,给清代财政体制带来了混乱。首先,它直接影响到了清代财政机构的办事效率,造成办事效率低下。部费数量不赀,导致官员常因部费“无从措解”,“遂至稽迟,于库款尤有关系”[18]425。“军需、粮台、河工柴料、外防勇粮皆有呈报细册。若不将部费托人向户、兵、工三部关说,则虽册子上呈,仍然指其小疵,藉端挑驳。应发之款,万难准其支领。即应销算者,亦不能无事”[21]331。其次,部费一般是“先事于公项提存,即事后于各属摊派”,而“上司既开通融之门,属员遂多浮滥之用。克扣侵欺,弊端百出”[34]278,这就使得清代财政无法在一种良性状态下运转,浮销之事层出不穷。
第二,部费的出现,加重了百姓及中下层官员的负担。部费“官无神输之术,势必问之于民”[13]663,“文官设法取于里下,武官科派队伍兵丁”[43]152。事实上,明代已是如此,“取之乡宦者少,取之编户齐民者居多”[1]991,清代这一情形并未有丝毫改变,“大约部员取之于缺主,缺主取之于督抚藩司,督抚藩司取之于州县,州县取之于火耗”[5]45,最终的受害者仍旧是百姓。更有甚者,“不肖官员得以借口部费肆行科敛,致伤国本”,“费一敛一”已是清廉官员,不肖官员则“借此居奇,或费一敛二,或费一敛三,甚至敛四、敛五、敛十,均不可定,而民困滋甚矣”[13]663。冯桂芬直接指出,部费“国家之帑藏居其三,吾民之脂膏居其七”[35]507。
第三,部费的出现,给清代吏治造成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包世臣说:“事无大小,部费为先。”[39]621冯桂芬亦称:“夫所谓可不可者,部费之到不到也。”[35]507康熙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督抚者,不畏惧人,奉职循理,本无所难。每因部费繁多,以致不能洁己。”[28]383雍正年间,贵州大定总兵官丁士杰就讲到:“料理部费虽系大员,而其费则出自属下员弁,求免部内驳查。至于文武大员,藉部费之名分肥入己者,亦复不少。”[43]152部费直接加大了官员的贪污和腐败。又如军费,因“支数可稽,用数无考”,军中大小将吏,“多立名目,肆为侵冒”,都是“恃部费为护符”[44],文官武官都将此作为扩大收入的一个途径。
五、余论
清代部费的存在,给清代财政、吏治都带来了消极影响,也给民众带来了沉重负担。为清厘此弊,清朝政府也作了很多努力。如雍正元年(1723年)曾专门设立会考府[14]84,但效果并不明显,“各处奏销之事,并不送会考府,各部有擅行驳回者”,虽然雍正强调“嗣后有应驳之事,定须送会考府查看”[14]110,但后来仍然积弊甚重,不得已于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裁会考府[14]541。除此之外,雍正时期还加大了对于违规收受部费人员的惩处力度。如雍正五年(1727年)十二月,曾将收受部费的户部书办章孔昭处斩,将知情且朋分银两的陶东山、金秉衡、汤福、张盛等人“发往黑龙江给与披甲之人为奴”,并称“书办嗣后倘不遵朕谕旨,痛改旧习,仍有舞文弄法者,一经发觉,定照章孔昭之例即行正法,不稍宽贷”[45]。乾隆五年(1740年)还特别规定各部院衙门书办“有辄敢指称部费、招摇撞骗、干犯国宪,非寻常犯赃可比者,发觉审实,即行处斩。为从知情、朋分银两之人,照例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46]。但这并没有阻止部吏需索部费之公行。至清中后期时已成为公开之潜规则,“即督抚往往明知故纵,至外省督抚、藩臬以及州县各衙门,凡应办事件,亦不能不经书吏之手,藉端滋弊。甚至上下勾通,均所不免”[15]714。光绪九年(1883年),云南奏销一案,包括户部尚书、云贵总督、云南巡抚以及御史、司员、道府、书吏获罪者多达三十余人[41]301-303,为此,张之洞主张将部费合法化,“将此数从优定为千分之一”,“此后各省销案多者七八百万,少者一二百万,饭银不过一二千金至数千金而止,尚不至骇人观听”[47]。而事实上,前述雍正提出的将部费“作为一定之数,庶几内外无扰”,实际上就是默认了部费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只不过并未公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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