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胥吏腐败问题探究
2021-12-27孙佳琪
孙佳琪
(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一、胥吏的源流与种类
胥吏,又称书吏、书办、书役,是指古代官府中没有品级的办事人员,一般政治与经济地位不高,在长官的指令下办理具体的公务。胥吏有定额、有报酬,一般终身任职,甚至世袭。前期,胥是徭役的一种,即由人民作为义务轮流到政府机关跑腿听差,被称为差役、衙役。后属于正式公职。历代对胥吏的称呼不一,汉代称掾、史,隋唐称流外佐杂,明清称吏员。〔1〕243秦朝,以刀笔吏治天下,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西汉,汉武帝“独尊儒术”,儒生比例大大增加,超过文吏。东汉后期,察举制和征辟制,以儒生或“名士”为对象,选官上“士”与“吏”区分开来。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使得官僚“士人化”,加快了士大夫与胥吏的分途,九品以下,成为不入流的小吏。〔2〕85-88此后,士大夫开始成为官僚队伍的主体,而胥吏地位逐渐下降。唐代以前,官与吏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两个阶层,例如秦朝的李斯从小吏升为丞相,汉代的丞相萧何、曹参等均是胥吏出身。唐代科举制兴起后,科举出身的官员日益增多,胥吏地位下降,但是仍然出现了孙伏伽、张元素等高官。官与吏的分离,是随着宋代中央集权高度强化开始的,科举出身的人把持朝政,官与吏的身份地位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元代是“重吏轻儒”的时代,大部分时间没有科举,由吏升官成为人们入仕的主要途径。〔3〕3-46明代官虽然管吏,具体事务却依靠吏去办理;官有罪可能贬为吏,吏考满也可升为官。但是一般来说,吏所充之官多为“首领官”,即充当办事人员,协助州县官处理具体事务,很难成为主政官。〔4〕177清代作为少数民族创立的王朝,缺乏政治经验,因此,借鉴汉人的统治经验成为清朝统治者的选择。清代继承了宋代以来的传统,将“官”与“吏”分为两类。
清代,中央和地方机关都设书吏,非属职官,无品秩。其职责是公文拟稿缮写笔录,收发文书,保管档案、图籍、帐册和办理各种文案事务,非官员私人聘请,为官府“公人”,且长期在一个衙署任职。〔5〕34他们有熟悉旧规、了解办事流程、掌握风土人情等特长,成为官员不可或缺的帮手。“官之去乡国常数千里,薄书钱谷或非专长,风土好尚或多未习,而吏则习熟而谙练者也”,誊写后发文,检查非法活动并逮捕,都需依靠胥吏去处理,可见他们的重要性。〔6〕4
胥吏有京内和京外之分。京吏三种,即供事、儒士、经承,《清稗类钞》记载,“胥吏,公家所用掌理案牍之吏也,各治其科房之事,俗称之曰书办。凡部员衙门之吏,以役分名,有堂吏、门吏、都吏、书吏、知印、火房、狱典之别,统名曰经承。”〔7〕5249书中记载的即经承,为部院衙门之吏。供事存在于宗人府、内阁、翰林院等清要衙门。礼部于经承之外复设儒士。外吏四种,书吏、承差、典吏、攒典。以上是书面用语,在实际官场中习惯上称“书吏”“书办”“书差”“书役”,中央各部院书吏又称“部办”“经承”。〔3〕77
地方上各衙门的胥吏,最低一级是州县衙门的“六房”书吏。吏房管理县衙文书即衙门总内事务;户房管理仓库、税收及差派徭役等;礼房管理祭祀、学校考试、旌表节孝等;兵房管理驿站及三班衙役;刑房主要办理有关司法审判的事务;工房承办工程修造方面的事务。衙门的日常司法及行政事务主要有书吏来经办。〔8〕32
二、清代胥吏的选任
胥吏的选任,一般是挑选没有违法的人,并且身份为平民,禁止乡绅和宦官等充任。大部分的胥吏是熟悉风土人情的本地人,精通法律和条例,善于写文章。〔9〕另外,清代对于胥吏的年龄规定,必须是“年过二十岁以上者”。如果年龄太小,经历的事情太少,不利于公务的开展。
清代,胥吏的选任方式经过了多次变化,几经反复。清初,沿袭明制,实行援纳制度,花钱买吏。康熙二年,“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十四年,又改回援纳之法,“惟在京及顺天府各州县衙门,仍行招募”。二十八年,各部院衙门书吏,由考试选拔。各部院考取书办,“有熟于律例,工于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定期考试选拔。此外,胥吏的选任需要严格审核,“书吏著役,务令报明实在籍贯居址地方,三代姓氏。该衙门于十日内咨部转该省,严斥地方官出具印结。”〔10〕每个省份的出具印结的时间长短,根据距离京师的远近,从四十日至半年不等。
清代胥吏有五年的服役期限,期满后可以选任低级官吏,但是机会很小,大多数应按规定回到原籍。于是,胥吏选任中出现了一个问题,服役期满后胥吏改名换姓,修改籍贯,继续服役。这也是胥吏选任要严格审核籍贯等信息,出具印结的原因。各衙门书吏,指派各自主管官员管理,如果出现违法乱纪的问题,不仅处置书吏本人,“该府州县并专管之督,抚司道等,均照例议处”。〔10〕印结起到的就是一种监督作用,提高违法成本,确保胥吏审查的真实性和严肃性,避免出现审核不严的问题。而且,负责招募的经承还要为胥吏提供保结,确保其姓名、年貌、籍贯等信息真实,一旦查出问题,经承也要一并治罪。
三、清代胥吏的腐败问题
清代,胥吏的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借职务之便,贪赃枉法,敲诈勒索,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司法和行政体系。清代人称:“本朝大弊,只三字,曰例吏利。”〔7〕525这三个字,无疑与胥吏息息相关,例指的是律例,吏即胥吏,利代表利益,意思是胥吏通过熟悉律例而营私舞弊,来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胥吏的违法行为与他们直接参与经济、政治活动,作为官民之间的联系纽带的特殊地位有关。
乾隆帝曾经下谕旨痛斥胥吏腐败问题,其中谈到州县胥吏借公务之便,以权谋私。首先,审判案件时,“故有讼狱尚未审结,而耗财于若辈之手”。其次,征收粮食时,“额粮未收纳,而浮费于催征,中饱于蠹胥,已十去二三矣”。手段主要有勒索“浮收”,即国家征收外的各种加派;利用改造量具来多征收粮食;利用编造田赋册集的讹误来趁机勒索等。最后,缉捕盗贼时,“遇事生风,株连无辜,贿纵要犯”。除上述情况,胥吏的危害不仅在县衙之内,“凡征解钱粮,上司书吏,辄向州县书吏索取费用”,因此,州县胥吏趁机“假借司费纸张名色,派索花户”,最终将负担加在老百姓身上。另外,征解漕粮时,粮道衙门的胥吏,向县吏索要规礼。〔10〕
胥吏的腐败破坏了清代司法体系的严肃性,危害了百姓的权益,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清代,描写胥吏腐败和官场黑暗的小说很多,如《聊斋志异》有《席方平》,《儒林外史》的潘三等。小说是百姓心声和社会现象的集中表现形式,清代小说描绘了大量的贪官蠹吏,正是与当时社会现实的黑暗和腐朽相符合。
造成胥吏的腐败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科举制的形成与发展使得官吏分途,官员和胥吏所学习和专研的领域不同,直接导致了两者仕途和命运的天壤之别,是腐败问题重要的症结所在。
首先,清代科举以八股取士,考试内容是宋明以来,经过理学家改造的儒家经典,考试内容和程式固定,不允许科举应试者有过多的发挥,禁锢了以科举入仕官员们的思维。官员们缺乏应对实际司法审判的经验,对于法律条文不熟悉。而这恰恰是经验丰富的胥吏所擅长。与以往朝代不同,随着专制主义的发展达到顶峰,清朝法律制度更加繁杂。相比于法律,清代更加重例,“律文高度稳定,甚少大的改动,条例则随时改动,以补律文之不足”。〔11〕官员不能违例,“法律有限而例无穷,官僚虽明法而无以司法,只得听命于谙熟案例的吏员”。〔12〕375晚清中兴名臣,湘军重要首领胡林翼评价胥吏时感慨说:“大清律易遵,例难尽悉;刑律易悉,吏部处分律难尽悉,此不过专为吏部生财耳,于实政无丝毫之益。”〔7〕5252因此,胥吏凭借对于例的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取得了司法过程中实际的掌控地位,位卑而权重。“各部司官,不习吏事,堂官无论已,一切案牍皆书吏主之。故每办一案,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书吏,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而且,胥吏作为一种身份,世代相袭,正所谓是流水的官世守的吏,外来的官本地的吏。“书吏皆世业,窟穴其中,牢不可拔”,形成了庞大的关系网。〔7〕5251相反,官员回避制度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省做官,导致官员对治所情况不熟悉,造成猾吏弄权。
其次,清代规定胥吏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堵塞了他们进入仕途的正常途径。虽然吏员可以考职,但录取比例极低,而且仅有五年的服役期,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提升,便一个月内回到原籍,不得逗留京城。因此,胥吏乘服役期内,手中有权,大肆营私舞弊,专权牟利。《大清会典事例》中将胥吏和皂隶、马快、门子等归为贱役,本人及其子孙不得参加科举或捐纳官职。从制度上,断绝了胥吏晋升的希望。社会上对于胥吏也十分鄙视。《清稗类钞》记载,善化县令的夫人在道观游玩,被胥吏吆喝声惊扰,夫人斥责胥吏:“奴辈太无知,宁不知汝主人为善化一县人之父母官耶?汝主人是众相公之父,我即是众相公之母,子子见母,奚为不可,也值得一吆喝耶?”〔7〕5249县令夫人将胥吏视为奴仆而随意呵斥,可见胥吏社会地位之低。出身低微,身份世代相袭,导致胥吏阶层受到打击。他们的仕途毫无希望,自暴自弃,对于自己的名声无所顾忌,相比于充满政治前途和晋升可能的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成为胥吏的现实选择和人生目标。胥吏的腐败现象,是随着中国古代仕途晋升途径的由多元化转变为单一化而逐渐严重的,反过来社会对于胥吏腐败深恶痛绝,视胥吏为贱民,更加严格限制胥吏仕途的晋升,二者形成了恶性循环,这一切都与科举的形成和发展息息相关。因此,经过隋唐到明清科举一直在发展和完善,胥吏的仕途也随之越来越窄,直到科举制度发展十分成熟乃至于死板的清代,胥吏的贪腐问题才积重难返,愈演愈烈。
第二,清代官员俸禄较低,胥吏不是国家官员,没有俸禄可拿,只有微薄的伙食费和抄写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胥吏凭借掌握具体办事之权,熟悉办事规程和法律条文的优势,通过陋规向有求之人收受贿赂。所谓陋规,就是丑陋的规则,是古代官场的潜规则,虽不合法却长期存在。〔13〕79嘉庆帝对于陋规深恶痛绝,曾颁发谕旨专门批评:“州县惟知以逢迎交结上司为急务,遂置公事于不问,视陋规为常例,以缺分美恶为得项多寡,总思满载而归”,特别提到胥吏的需索之弊,“胥吏等又利于案悬不结,可以两造恣其需索,以致拖累多人,日久尘积,上下相蒙,其弊已非一日”。〔14〕479胥吏处于底层,但手中拥有实际权力,经常和官员及乡绅勾结,收取贿赂。乡绅派遣奴仆充当胥吏,或亲自充当胥吏,从中谋取私利。二者彼此勾结,形成一股势力,把持基层的政治和司法,而长官束手而已。〔15〕168《清稗类钞》记载了崇文门胥吏需索之事。虽然崇文门胥吏因需索而遭到言官弹劾,但是积习难改,“商贾行旅,固莫敢或抗矣”。外地官员进京,官职越高,需索越重,甚至晚晴重臣左宗棠进京朝拜,进入崇文门都难逃胥吏勒索。〔7〕5247
胥吏获取陋规的来源有以下名目:代人写状子后盖戳的有“戳记费”;告状要预先登记有“挂号费”;传递状子有“传呈费”;准予审理后取保候审的有“取保费”;书吏送稿有“纸笔费”;结案有“出结费”;请求调解和息有“和息费”,状子递上去,长官数日不批,索要“买批费”;状子批后,数日不出传票,便要索取“出票费”;传票出后数日不升堂,便要索取“升堂费”;审讯时要索取“坐堂费”;将结案时要索取“衙门费”等。胥吏除了陋规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需索,如代当事人向长官说情而收取好处费;通过敲诈恐吓向当事人勒索钱财;拖延办事效率,迫使当事人向他们行贿;对罪犯进行威胁恐吓,强行勒索。〔8〕36
第三,中央部院任用胥吏过多,导致胥吏借各部之职权,趁机索贿。明代取消宰相以后,中央六部的地位提高,清代承袭明制,中央各部的职权较前代大大提高。俗话说,宰相门前七品官。中央各部的胥吏掌握审批各项地方事务的权力,地位自然更高。地方官到中央各部办理事务,必须先打点胥吏。《清稗类钞》记载:“文武补官,必请命于部,书吏因缺之肥瘠以索贿”,如果贿赂不到,则驳回或延期。这里官员补缺主要是吏部和兵部,而户部主持各省款项的核销,其得利最多,“称阔书办者必首户部”。工部主要是大型营建工程中获利,礼部考会试、大婚、国丧获利,刑部遇到外省有大案,从中获利。〔7〕5251因此,胡林翼评价中央各部胥吏称:“六部之胥,无异宰相之柄。”
中央部院胥吏贪腐如此猖獗,根本在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清朝内阁权力下降,皇帝大权独揽,日理万机,无法面面俱到。中央六部的地位空前提高,代表了皇帝的意志,皇帝直接下达谕旨给各部大臣,六部实际掌握了宰相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六部的胥吏,作为直接处理中央最高决策的办事人员,熟悉各项典章制度和办事规程,地位自然水涨船高。
第四,胥吏服役期短,仅有五年,考职可能性低。与短暂的服役期限相反,胥吏熟悉各项衙门的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积累各种管理具体事务的经验,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学习。对于长官而言,需要有经验的得力助手,帮助他们处理繁杂的公务。因此,五年的服役期,与现实的需要背道而驰,五年的服役期成为具文,官员和胥吏实际并未遵守。胥吏如果继续服役,便需要缺主的同意。所谓缺主,是指把持书吏职缺的人,多是役满的书吏。因此,胥吏为了继续留任而向缺主行贿。〔16〕雍正上谕曾批评这一现象:“不肖司官,交通贿赂,倚为心腹,上下朋奸,莫可查究”。〔10〕反过来,胥吏利用服役期的权力,敛财无度,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五,清代官场风气腐败,存在大量贪官庸官昏官,胥吏与官员勾结,沆瀣一气。“吏本无势,倚官之势而横行无忌,迫胁愚民,所谓狐假虎威者也。”〔6〕68贪官利用胥吏去进行敲诈勒索,而胥吏利用官员威胁百姓,二者各取所需,而百姓忍气吞声。同时,胥吏擅自改动官府公文,增减字画,衙门长官往往毫不知情。及时事后察觉,因为怕担责任,也不敢揭露,只好听之任之。总之,胥吏具体办理衙门中繁琐复杂的事务,而长官由于各种原因,往往被胥吏蒙骗或收买,助长了胥吏的违法弄权,成为清代难以根除的弊病之一。〔8〕40
四、清代整治胥吏腐败的措施
胥吏造成的问题,一直引起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为了整治胥吏腐败,清代统治者做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审查书吏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由地方官出具印结,核实胥吏的籍贯、姓名、居住地等,保证其身份真实性。而各个部门都有管理胥吏招募的官吏,负责进行稽查,并且对重役者、役满不退者、舞文弄法者,皆依法治罪。
其次,严禁书吏接受贿赂、敲诈勒索、欺瞒上官、陷害良民。书吏违法弄权的,不但追究该名书吏的责任,而且知情不报的经承、帖写,一并治罪。
再次,限制各衙门招募书吏的人数。清代胥吏有固定的额数,但实际上往往超额录用,存在大量编外人员。因此,规定严格限制人数,超额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
此外,实行换班制度。具体来说,衙门胥吏分两班,以三个月、四个月或六个月为期,全班轮换。防止胥吏长时间把持一个位置,滋生腐败。〔3〕
尽管制度上进行了周密的安排,但在实际的管理中,以上防范胥吏的措施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清代缺乏完整的配套制度来保证以上措施的实施,而将监督职责推给各省督抚,并未起到实际作用。国家机器的运转要求稳定性和连续性,书吏恰好保证了行政制度的效率,承担了大量政务处理和信息传递的功能,因此不可能完全杜绝胥吏的大量任用。在清代,胥吏腐败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愈演愈烈。胥吏腐败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是专制主义制度的一个突出表现,必然始终伴随皇权的高度集中而走向无法遏制。
清代的胥吏腐败问题,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和廉政体系构建有重要的借鉴和警示意义,值得学者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