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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的称谓词编纂与常见书中的称谓词研究

2011-08-15马丽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汉语大词典书证大词典

马丽

(浙江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最近三十年以来,我国辞书的修订与编纂,随着时代的发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就。但现行辞书在处理相关称谓词方面,从立目、释义到书证,存在着许多问题。下面我们以常见书为切入点,分析《汉语大词典》在称谓词方面的编纂问题。

何谓常见书?章太炎先生谓常见书就是经典书籍,笼统言之,即“经史”,即所谓“寻其根柢”[1]。黄永年先生也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要读常见书,用常见书,不要光依赖孤本秘籍。譬如研究古代史,纪传体的《二十四史》是常见书,《资治通鉴》也是常见书;研究先秦,《十三经》、诸子是常见书;讲诗文,若干大家的集子还有《文选》之类是常见书。”[2]对于辞书编订而言,常见书更是主要的取材对象。“无论从语言的研究价值还是从语言的利用价值来看,常见书中出现的语词,不管它是单音词抑或复音词,也不管它是基本词汇抑或特殊词汇,一般都应纳入大型辞书的取材范围之内。”[3]10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选择了常见书中的称谓词作为考察对象,来分析现行辞书存在的一些问题。文中引用辞典的词条,或者全引,或有省略,视讨论的需要而定。

现有的大型中文辞书主要有《中文大辞典》《辞源》《辞海》《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下简称为《大词典》)等,其中《大词典》是一部代表中国20世纪历史性语文辞书的最高编纂水平的词典。《大词典》“尽可能收录古今汉语著作中的普通语词,吸收语言文字的研究成果,准确地解释词义和探讨词义的演变,恰当地引用书证,反映汉语词汇的发展”[4],在众多辞书中脱颖而出,成为大多数语言文字研究工作者的首选工具书。然限于当时的编纂条件,加之卷帙浩繁,以及出于众人之手等各种原因,《大词典》未能完全地反映汉语词汇研究成果。我们选择《大词典》作为分析对象,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大词典》编纂存在的问题,也为辞书的修订提供有力的语料证明。

一、收词立目方面

(一)忽略常见书的考察而失收

在收词立目方面,《大词典》以大约五千万字的篇幅,收录词语三十七万五千多条,是迄今为止同类辞书中最完备的。作为一部综合性辞书,其编写体例决定了称谓词条不需要全部收录,但是一些常见书中的称谓词条,如果有较常用的使用频率,则应该立目,如:

[田民]农民。

《汉书·地理志》:“其田民饮食以笾豆。”《说文·田部》:“甿,田民也。”《三国志·魏志·张恭传》“父子著称于西州”注引《魏略》:“乡里士大夫嘉其孝烈,欲荐州郡,郡辟召(鲍)出,出曰:‘田民不堪冠带。’”《太平广记》卷五〇〇:“徐之萧县,有田民孟乙者善网狐狢。”

程湘清先生指出在先秦汉语时期,“在偏正式双音词中,有一种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有一些代表最常用概念的单音词(均属基本词汇),往往成为构词能力很强的词根。”[5]这些单音词包括:“人”“夫”“民”“士”“子”等。进入中古汉语后,“民”构词能力相对减弱,但也表现出一定的能产性。除了“田民”外,还有“白民”指没有功名的人,北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永宁寺》:“三品以上,赠三公。五品以上,赠令仆。七品以上,赠州牧。白民赠郡镇。”周祖谟校释:“身无官爵,谓之白民。”“隐民”指称隐士,《新唐书·杜淹传》:“上好用隐民,苏威以隐者召,得美官。”“渔民”指称以捕鱼为业的人,民国《古今情海》:“有位姓蒋的洞庭湖渔民,其妻早死,留下一个四、五岁的儿子无人照顾。”

[民女]普通人家的女子。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今宫女旷积,而黄门复走州郡,条牒民女,有钱则舍,无钱则取,怨呼道路,母子死诀。”《魏书·道武七王·江阳王继传》:“继在青州之日,民饥馁,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又以良人为婢。”《周书·异域下》:“民女年十岁以上有姿貌者,王收养之。”《红楼梦》第一一九回:“奉王爷的命,再敢拿贾府的人来冒充民女者,要拿住究治的。”

以上诸例“民女”均是叙述性称谓,也可作女子自称,如,《儿女英雄传》第十九回:“(十三妹)道:‘原来便是安官长!方才民女不知,多多唐突,望官长恕民女的冒昧!’”

(二)因收词标准不一而失收

周荐先生在分析《现代汉语词典》收词情况时指出:“一部词典在编纂前和编纂过程中,编著者当然有权考虑、拟定词典的收条原则和对条目的取舍标准,但是这样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词汇性单位来说应该是一视同仁的,否则就难免会因原则和标准不一而为人所诟病。”[6]同样的,在一些词条的处理上,《大词典》也存在收词标准不一的问题,以致同类的词目未被收录,这在一些亲属称谓词条上体现得比较严重。略举如下:

《大词典》收有“妻弟”,未收“妻兄”“妻妹”“妻姊”。分别见于《史记·孔子世家》:“孔子遂适卫,主于子路妻兄颜浊邹家。”《魏书·献文六王·北海王详传》:“高氏即茹皓妻姊。”《三国志·魏志·桓阶传》:“刘表辟为从事祭酒,欲妻以妻妹蔡氏。”

《大词典》收有“寡母”“寡嫂”“寡姊”,未收“寡女”。东汉·荀悦《前汉纪》卷十有见:“王孙寡女字文君,好音,夜奔相如。”

二、义项设立方面

一个时代词汇的产生、发展,一方面是对前代词汇的继承和创新,另一方面也为后代词汇的流变奠定基础。如果没有对常见书进行全面考察,会导致辞书收录的词语义项不全,既无法清晰地看到词语的继承和创新,也不能给读者提供正确的参考。如:

[从祖父]父亲的堂兄弟。《尔雅·释亲》:“父之从父晜弟为从祖父。”郝懿行义疏:“云父之从父晜弟者,是即父之世父、叔父之子也,当为从父。而言从祖父者,言从祖而别也,亦犹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之例也。”《仪礼·丧服》:“(小功)报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三国志·吴志·周瑜传》:“周瑜字公瑾,庐江舒人也。从祖父景,景子忠,皆为汉太尉。”周景是周瑜的堂祖父,而非伯父,“从祖父”为堂祖父义。又如,《晋书·钟雅传》:“礼,祖之昆弟,从祖父也。”辞典编纂者泥于上古文献,未考察词语在后世的使用发展,致使未能全面正确揭示词义。

有一些词语富有时代特色,在汉魏时期新产生了义项,忽略这个时期文献的考察,难免造成辞书收录义项不全。如:

[子女]①男和女。②美女;年青女子。③儿女。“子女”在汉魏时期可特指女儿,如《史记·荆燕世家》:“至孙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汉书·武帝纪》:“朕饰子女,以配单于。”《三国志·吴志·嫔妃·孙晧滕夫人传》注引《江表传》:“其二千石大臣子女,皆当岁岁言名,年十五六一简阅,简阅不中,乃得出嫁。”江蓝生先生征引魏晋南北朝小说已释词义[7],今引史书中例子以佐证。

“子”为直系下一代的通称,可兼指男女,《仪礼·丧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郑玄注:“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因此与性别语素组合,以明确指称对象,如本例的“子女”指称女儿,又如“子男”指称儿子,《史记·春申君列传》:“妾赖天有子男,则是君之子为王也。”《后汉书·周荣传》:“以老病乞身,卒于家,诏特赐钱二十万,除子男兴为郎中。”

三、释义方面

(一)以今律古

解释词义,是辞书编纂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于一些源于汉魏时期沿用至近现代汉语时期的词语,如果没有探源溯流,而是以今律古,则会产生误解。如:

[足下]①古代下称上或同辈相称的敬词。

“足下”作为对人的敬称,在现代汉语时期仍有使用。《现代汉语词典》释为:“对朋友的尊称(多用于书信)。”我们看一下在古代汉语时期“足下”的使用情况。

在先秦时期,“足下”除了用以称呼君主之外,还有如下用例:《战国策》卷四:“(甘茂语苏代曰)愿为足下扫室布席,幸无我逐也。”这是卑对尊的称呼。《战国策》卷二十七:“(史舍语公叔曰)今周最固得事足下,而以不得已之故来使。”《韩非子·问田》:“(田鸠语徐渠曰)且足下独不闻楚将宋觚而失其政,魏相冯离而亡其国。”这两例是平辈之间的称呼。《韩非子·内储说下》:“(门者刖语齐中大夫夷射曰)足下无意赐之余沥乎?”这是卑对尊的称呼。在这些例子中,“足下”是或卑对尊或平辈之间的称呼。而《日知录》所引“足下”称呼君王的例子多见于《战国策》,但目前学术界对于《战国策》的成书时代一般认为是西汉时期的作品,因此说“足下”在战国时期多为君王之称并不确切。我们可以这么说:“足下”始见于战国时期,用于对人的尊称,包括称呼君王。

进入汉代之后,“足下”作为礼敬称谓,继续被大量使用,范围广泛。《史记·苏秦传》:“今足下以赵王诏诏之,敬以国从。”这是齐王称呼苏秦。《汉书·韩信传》:“足下何不反汉与楚?”这是项羽称呼韩信,都是尊对卑的称呼。《汉书·陆贾传》:“足下位为上相,食三万户侯,可谓极富贵无欲矣。”这是陆贾称呼陈平。《东观汉纪》卷二十一:“足下欲承天顺民,辅汉而起。”这是军师方望称呼上将军隗嚣,都是卑对尊的称呼。《三国志·魏志·孙资传》注引《资别传》:“友人河东贾逵谓资曰:‘足下抱逸群之才,值旧邦倾覆,主将殷勤,千里延颈,宜崇古贤桑梓之义。’”这是平辈之间的称呼。例多不赘。

总之,起码在先秦汉魏时期,“足下”并不只局限于同辈之间的敬称,而是一个社会交际中的敬称,尊对卑,卑对尊,平辈之间,都可使用。故《大词典》释义不确,宜改为“古代对人的敬称”,这样更符合词语的历史发展。另外,《日知录》卷二十四“足下”条指出其“乃战国时人主之称也”。袁庭栋先生沿《日知录》之说,认为“足下”在“战国时期已有较广泛的使用,而且多用为君主之称……从汉代开始,‘足下’则少用以称帝王,多作为同辈间的尊称”[8]。由上述诸例可知,这些说法都不确切。

(二)误用旧注

旧注是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是词典在解释词义时很好的依据对象。但如果不加考察,就会作出错误的解释,如:

[累重]①家属资产。《汉书·匈奴传上》:“匈奴闻,悉远其累重于余吾水北。”颜师古注:“累重,谓妻子资产也。”《三国志·魏志·郭淮传》:“淮进军趣西海,欲掩取其累重。”

《大词典》以“家属资产”释“累重”,是受了颜师古注文的影响。但颜师古还有另外的注文,如《汉书·赵充国传》:“又见屯田之士精兵万人,终不敢复将其累重还归故地。”颜师古注:“累重谓妻子也。”又,《西域传下》:“募民壮健有累重敢徙者诣田所。”颜师古注:“累重谓妻子家属也。”《大词典》只取颜注之一,不取其二,不知何据。

事实上,释“累重”为“家属”更妥切。如,吴·支谦译《太子瑞应本起经》卷上:“即选国中豪贤,得数千人。择有累重多子孙者,取五人现之。”这是指国王从家属众多的臣子里选取五人陪伴太子。《三国志·魏志·赵俨传》:“便见主者,内诸营兵名籍,案累重,立差别之。”当时军心不稳,赵俨选取了性格温厚的千名新兵镇守关中。所谓“案累重”,是指查考军人家属情况,并无查考军人资产的意思。《北齐书·文苑·颜之推传》:“(阿那肱)劝帝送珍宝累重向青州,且守三齐之地,若不可保,徐浮海南渡。”当时周兵攻陷了晋阳,局势紧张,阿那肱建议显祖向青州进献珍宝累重以表忠心。“珍宝”与“累重”并列,前者指物,后者指人。《旧五代史·周书·翟光邺传》:“虽食禄日久,家无余财,任金吾日,假官屋数间,以蔽风雨,亲族累重,粝食才给,人不堪其忧,光邺处之晏如也。”“累重”与“亲属”并列,指称家属。《宋史·宁宗纪》:“庚午,诏楚州武锋军岁给累重钱,如大军例。”“累重”在此明显指称人,无资产义。

(三)混淆语言单位

不区分词和短语,混淆词义和短语义,把不同性质的义项混在一起,释义不确,以致于不能正确反映出词义发展信息。如:

[群从]指堂兄弟及诸子侄。“群”为众义,“从”有堂房亲属义,“群从”表示诸堂兄弟和诸子侄辈,如,《后汉书·秦彭传》:“秦彭字伯平,扶风茂陵人也。自汉兴之后,世位相承。六世祖袭,为颍川太守,与群从同时为二千石者五人,故三辅号曰‘万石秦氏’。”“群从”在此指诸堂兄弟。《魏书·僭晋司马绍传》:“(王)敦闻(何)康死,军不获济,怒曰:‘我兄老婢耳!门户衰微,群从中才兼文武者皆早死,今年事去矣。’”“群从”在此指诸子侄辈。在语言发展过程中,“群”字义虚化、脱落,置于称谓词前,表示某种身份。“群从”在三国时期,由短语发展成为词,表示“子侄辈”义。如,《三国志·魏志·荀彧传》“常居中持重”注引《典略》:“(荀)彧有群从一人,才行实薄。”“群从”后由数词“一”修饰,清楚地说明“群从”已不再表示诸子侄辈义,而是一个表示身份的称谓词。又如,唐·白居易《喜敏中及第偶示所怀》诗:“自知群从为儒少,岂料词场中第频。桂折一枝先许我,杨穿三叶尽惊人。”白敏中是白居易的从弟,“群从”指称的是单个人。唐·段成式《酉阳杂俎》卷十:“成式群从有言,少时尝毁鸟巢,得一黑石如雀卵,圆滑可爱。”五代·孙光宪《北梦琐言》卷九:“卢氏衣冠第一,历代未尝知举。乾符中,卢携在中书,叹宗人无掌文柄,乃擢群从陕虢观察使卢渥知礼闱。”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二十:“余群从遘为知制诰,知杭州,礼为上客。”从下文来看,例中的“群从”均是指单人。《大词典》局限于“群从”的短语义,宜增补其词汇化后的义项。

(四)释义用词不规范

辞书释义用词需规范,要用今语释古语,而不是用古语释古语,如:

[髦士]英俊之士。

粗看这一词条,读者会以为“髦士”是指称相貌英俊的人。但实际上,古汉语中的“英俊”有“才智卓越”义,“髦士”指的是才智过人者。“英”,《说文·艹部》:“艹荣而不实者。一曰黄英。从艹,央声。”本义是花,引申指德才超群的人。《文子·上礼》:“智过万人者谓之英。”“俊”,《说文·人部》:“材千人也。从人,夋声。”指才智超群的人。“髦”,《说文·髟部》:“发也。从髟,从毛。”本义为毛发,引申指出类拔萃的人物。段玉裁注:“(玄应佛书《音义》)卷五引《说文》:髦,发也。发中之秀出者谓之髦发。……《尔雅》《毛传》皆曰:髦,俊也。《释文》云:毛中之长豪曰髦。士之俊杰者借譬为名,此引申之义也。”“英”“俊”“髦”都有才智过人义,可互训释义,毛氏以“俊”释“髦”即基于此。但在我们现代汉语里,“英俊”只用于形容容貌,与才智无涉,故很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致使不能从《大词典》得到正确的解释。

四、书证方面

书证是词目的依据,在辞书编纂中有重要的作用。《大词典》在有关称谓词训释的引用书证方面有如下问题:

(一)没有全面考察书证,致使书证不能印证词目

[夫人]⑤对已婚妇女的尊称。《史记·刺客列传》:“市行者诸众人皆曰:‘……夫人不闻与?何敢来识之也?’”汉·赵晔《吴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传》:“适会女子击绵于濑水之上,筥中有饭,子胥遇之,谓曰:‘夫人,可得一餐乎?’”

词典所引《吴越春秋》不全,应是:“适会女子击绵于濑水之上,筥中有饭。子胥遇之,谓曰:‘夫人可得一餐乎?’女子曰:‘妾独与母居,三十未嫁,饭不可得。’子胥曰:‘夫人赈穷途少饭,亦何嫌哉?’女子知非人,遂许之,发其箪筥,饭其盎浆,长跪而与之。”从下文来看,女子未曾婚嫁,《大词典》以此作为义项“已婚妇女的尊称”的书证不妥。

(二)提供错误的书证

[家人]⑤指妇女。《三国志·魏志·中山恭王衮传》:“(曹衮)太和二年就国,尚约俭,教敕妃妾纺绩织纴,习为家人之事。”……

首引的《三国志》书证,编纂者解读有误。曹衮的妻妾本身就是妇女,何来“做妇女之事”之言?这里是说曹衮崇尚节约俭朴,要求妻妾纺线织补,学习做普通家庭里妇女之事。“家人”在这里是平民之义。错误的书证,不仅导致释义错误,而且也致使“家人”指称妇女的出现时代错误提前。

(三)书证可疑,以致立目有误

[家叔]对人称自己的叔父为家叔。《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每览荆邯说公孙述以进取之图,近见家叔表陈与贼争竞之计,未尝不喟然叹息也。”……

查核《三国志》原文,是“近见家叔父表陈与贼争竞之计”,“家叔”为“家叔父”之误。再查《辞源》“家叔”条,原来错误的根源在《辞源》,现摘录如下:“对人自称己叔。《三国志·吴·诸葛恪传》:‘近见家叔父表陈与贼争竞之计,未尝不喟然叹息也。’晋·陶潜《陶渊明集·五·归去来兮辞·序》:‘家叔以余贫苦,遂见用于小邑。’”《辞源》的编纂者割裂了《三国志》原文中的“家叔父”,以作为“家叔”的书证。《大词典》编纂者应该是看到了《辞源》书证和词目不合,但没有去认真复核语料,在抄录《辞源》的基础上任意窜改文献,更是错上加错,这同时也导致了“家叔父”词条未被收入。

(四)书证时间缺乏跨度,不能看出称谓词的流变

[道人]④佛教徒;和尚。汉·牟融《理惑论》:“仆尝游于阗之国,数与沙门道士相见。”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支道林常养数匹马,或言道人畜马不韵,支曰:‘贫道重其神骏。’”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竺法兰在简文坐,刘尹问:‘道人何以在朱门?’”宋·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晋宋间佛学初行,其徒犹未有僧称,通曰道人,其姓则皆从所授学。”清·张锡祚《赠涧上僧》诗:“道人了观化,心止神流行。”

这条词目所引书证从汉代引到了清代,看起来很齐全,但一个义项之下引《世说新语》的两个例子作书证,不妥。另外,所引的《理惑论》实际上为“数与沙门道人相见”,引文有误。

(五)没有从熟语中提取词语,致使书证滞后

[盲人]失去视力的人。俗称“瞎子”。亦喻胡涂、不明事理的人。《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宝箱》:“(杜十娘)乃错认李公子,明珠美玉,投于盲人,以致恩变为仇。”……

从首引书证来看,“盲人”是直到明代才出现。但此后《大词典》另有词条[盲人骑瞎马],辞典引用了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排调》中的:“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可见在中古汉语时期“盲人”就已经出现,不知道《大词典》的编纂者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把“盲人”的首引书证时间放在了明代。

(六)忽视常见书的考察致使书证时代严重滞后

《大词典》对一些称谓词征引的书证时间偏晚,略晚的书证,我们暂不作罗列,下面我们列举《大词典》中首列书证为唐代或更晚而实际上在汉魏时期就已出现的条目。如:

“神童”,指特别聪明、才能非凡的儿童。《大词典》首引《南史·刘孝绰传》,而《三国志·魏志·王昶传》注引《别传》已见:“年十四始学,疑不再问,三年中诵五经,皆究其义,兼包群言,无不综览,于时学者号之神童。”

“囚人”,囚犯。《大词典》首引《宋史·刑法志一》,而《汉书·路温舒传》已见:“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

“小男”,年幼的儿子。《大词典》仅引唐·李商隐《咏怀寄秘阁旧僚二十六韵》诗,而《汉书·张汤传》已见:“贺有一子蚤死,无子,子安世小男彭祖。”

(七)关于孤证

因为称谓词比较常用,辞典编纂者可能有自己的考虑,只提供最早的书证,如,“高祖父”“贵妾”“罗者”“元子”“胄胤”“权宦”等词条。但孤证是很“危险”的,或者是溯源有误,或者是探流不够,或者立目可疑,不能使读者对词汇的发展演变有大致科学而全面的认识。如:

[兆蒙]犹言兆民。《汉书·礼乐志》:“后皇嘉坛,立玄黄服,物发冀州,兆蒙祉福。”

《大词典》仅以《汉书》孤证立目,较为可疑。吴金华先生指出这里的“兆”为平民义,“蒙”为蒙受义,两者在一起既不是词,也不是短语,“兆蒙”很可能是假目[3]26。因此以孤证立目,需要谨慎。

(八)关于没有书证

可能就是因为一些称谓词比较常用,有些词语没有列出书证,如,“曾祖父”“高祖母”“小姊”“大行皇帝”“邑党”等等,这也是不可取的。称谓词的社会内涵十分复杂,通常是与婚姻、家庭、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研究工作者可以通过称谓词了解当时社会的婚姻形式、亲属制度,进而了解整个社会的体制结构。在这个过程中,称谓词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辞书所提供的称谓词的始见时间、发展流变,对于研究工作者而言就显得很重要了。

[1] 章太炎.章太炎文选[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537.

[2] 黄永年.治学浅谈[J].文史知识,1993(6):8.

[3] 吴金华.古文献整理与古汉语研究[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4] 阮锦荣.《汉语大词典》编纂出版工作的回顾[J].辞书研究,1994(3):30.

[5] 程湘清.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增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78.

[6] 周荐.论词典条目的词汇性诸问题[C]//苏新春,苏宝荣.词汇学理论与应用(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1.

[7] 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M].北京:语文出版社,1988:288.

[8] 袁庭栋.古人称谓[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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