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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言据性”看证据的符号性质*

2011-08-15田沐禾

关键词:原典历史事实符号学

孟 华 田沐禾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符号学的证据观

证据符号学把传统上的言证、物证(含图证)和书证看做是三种基本的符号形态:所谓的物证如指纹、脚印、作案工具等并非是案件事实本身而是那种事实的相关性符号;所谓言证也并非是事实的观念形态或镜像反映,而是一种符号事实,即关于事实的主观口述;所谓书证,可以看做是不在场的说话者的书面陈词和承诺,同样也是符号事实。因此,证据符号学的研究旨趣不是证据背后的事实本身,而是集中考察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复杂不对应关系。

符号学将独立于人的经验、意志或媒介之外而已发生的事实叫做“历史事实”或“裸事实”,把历史事实中的那部分依赖于符号而呈现的事实叫做“原点事实”,将原点事实的符号化存在形式(如证据)叫做“原典事实”。比如一件凶杀案是发生过的历史事实,而这一事实若是我们通过被害人和那把现场留下的作案工具菜刀而推断出的,这种靠现场证据才能形成的事实便是原点事实,证据本身则是原典事实。

符号学视野下的证据符号主要有三个方法论原则:

(一)原点不先于原典而存在

历史事实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的事实,它若要被人所理解或感知,就必须通过符号化载体——使自己成为原点性事实。司马迁的《史记》使许多历史事实成为书中的原点事实,同时他“笔则笔,削则削”的春秋笔法又取消了更大量的历史事实的典籍化存在,因此永不为后人所知。由此可见,历史事实可以脱离符号而存在,而原点性事实是由符号构成的:没有证据或符号,我们无法认定发生了什么,即使曾经发生也没有意义。所以,原点不独立于原典而存在,相反,原典对于原点具有构成性。

(二)原典不等于原点

引申到证据学中就是:证据绝不等于事实。有的教科书对证据的定义是:“成为证明根据的事物、事实、定理、真理等就是证据。”[1](P77)这些显然是一种“事实中心主义”的定义,它将证据的符号性、原典性外形抹去使其仿佛变得透明,仿佛证据符号就是事物、事实、定理和真理本身。这种证据观将注意力指向证据背后的事实,而忽略了对证据自身意义性的研究,使得证据学成为逻辑学、考据学、观察试验科学等等学科的附庸,而难以使自己真正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而符号学认为,原典性事实与原点事实之间是一种符号关系,二者并不等值。案件现场的菜刀并不等于凶杀案,但它是凶杀案这一原点事实的相关符号(原典)。凶犯使用菜刀作案时至少包含了两种行为:一是技术行为,使用菜刀这个工具袭击了受害者;其二是表意行为,即他的行为传达了某种意义或“说”了些什么,例如凶犯在做案过程中无意留下或有意掩藏的痕迹都是表意行为,这个表意的过程通过大量可能存在的证据符号被凝固。因此,作案过程要遵循两套逻辑:做事的逻辑和表意的逻辑。作案时蹑手蹑脚、选择黑夜、带着面罩、手套等等,都属于表意的逻辑的一部分。这是有意表意。还有无意性表意,比如一不小心留下刮碰的痕迹,作案人只要做这件事,无论怎么躲避必然要留下某种痕迹,这是无法抗拒的。为什么说是表意呢?这些痕迹是将来被解读、阐释的对象,它自身能生产意义。作案人在做了什么的时候同时又说了什么,表意属于“说了什么”的要素。我们不要把痕迹和做事混为一谈。虽然表意逻辑和做事逻辑存在因果关系,但它们之间有相当大的不对应性——这种在不对应性的前提下建立必然因果关系的性质我们叫做符号或证据间性。符号间性的第一个表现就是证据可以人为干预如伪造或消除证据;第二,即便是无意识的表意行为,如作案人脱离现场以后留下的痕迹,也常常具有多义性,如何根据痕迹复原事实都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第三,任何痕迹只是做事活动(原点实事)的证据碎片而绝非事实全貌。菜刀会成为某个原点性事实的表意符号之一而非那个原点事实本身,倘若销毁了菜刀,目击者证言、血迹、指纹等证据仍可构成原点性事实。所以,某个个体的证据符号并不是原点事实的必要条件(但我们可以在整体上说证据符号是构成原点事实的必要条件),个体证据符号仅仅是一个原典性事实、一个符号现象,它是原点性事实的碎片,而与原点性事实永远有不可弥合的距离。求证者面对的是可怜巴巴的孤证、零散的材料或事实碎片,他只能以此为据遵循可能性原则,展开无限的想象去编制原点事实,直至达到唯一的结论。这一点类似于小说家。只不过文学创作是从唯一的现实出发达到一个无限可能的世界,而求证则是从无限可能出发追求唯一的现实。

以上三点,即人为干预因素、主观阐释因素和碎片性,都说明了证据的符号间性即原典事实与原点实事的不对应性。

(三)原点性事实本身也是符号

既然原点事实是靠证据来复原而非现象学意义上的在场呈现,那么原点事实本身也是观念或语义形态的,它最终也是借助于一系列的语言文字单位来实现(如司法鉴定书)。因此原点事实是不在场的历史事实的符号化存在而非历史事实本身。这样,原点实事本身也具有多重的意义阐释性,本身又成为了下一层级事实的“原典”。例如《史记》记载的并不是司马迁亲历的历史事实,他的历史叙事主要基于对先秦典籍的再整理。也就是说,原点性事实本身又可再进行原典和原点逐级切分:原典(《史记》中记叙的事实)→原点1(这些事实所指涉的更为原初的事实如先秦典籍)→原点2(先秦典籍的史实来源)……

基于上述证据符号学的观点,证据符号成了一个向理想的原点无限接近的过程。事实中心主义的证据观将自己的研究旨趣集中于事实本身或事实的结果,而证据符号学则更关注那极为复杂的由证据到事实、由原典到原点的转化条件和层累过程。证据符号学认为证据永远不能彻底达到或复原历史事实本身,它仅仅是一种真实关联度、一种符号间性,即尽可能缩小从原典到原点的距离。这种距离或符号间性越小,真实关联度就越大,我们称之为零度性的;反之是偏理性或间性扩大的。证据符号学的目的就是承认证据间性本质以追求零度性的理想状态。尽管绝对的、理想的零度不可能实现,但若忽视证据的间性或偏离性本质,最终很可能因缺少克服偏理性的自觉意识,而导致结果上的更大偏离。

因此,根据本文的证据符号学观点,我们把“证据”定义为一种符号现象,一种成为事物、事实、定理、真理等的符号性构成条件,或者说是指涉事物、事实、定理、真理等的真实关联度,而不是真实本身。[2]

二、言据性的证据符号学分析

根据我们对证据的上述符号学定义,证据是一种不断逼进事实的过程即真实关联度,而非对事实的终结。所以,证据符号学主要研究从证据到事实、由原典到原点的转化条件、过程及其各个过渡环节。这方面语言学的言据性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下面本文着重通过言据性的分析,来讨论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度问题。

本文对言据性的分析,主要是建立在国内语言学界对言据性(evidentiality)研究的基础上的。言之有据即言据性,但在语言学中主要指“说话人对知识的来源以及态度或介入程度的说明”。[3]比如,“听说小李结婚了”这句话中的插入语“听说”,就是言据成分,它的功能在于说明信息来源的方式或可靠程度。尽管语言学的言据与证据学中的言辞证据不是一个概念,但言据性研究的成果却为我们打通了言辞证据研究的一种符号化途径:言据性关心的不是言辞的命题内容(如“小李结婚”这一事实),而是关注命题内容的真实或可靠程度(如它是“听说”的方式还是“亲历”的方式)。由此可见,语言学言据性的研究旨趣与符号学是相通的,二者关注的都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形成事实真实性的符号化条件。

(一)言据性分析

语言学的言据性研究涉及范围很广,下面我们仅仅从信息来源渠道这一角度对言据性进行分析。

言据性理论把信息来源渠道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是指说话人获得的信息是第一手的,包括“眼见”、“耳听”、“其它感官所感受到的”三个方面;“间接”是指所得信息并不是说话人所亲历亲见的,而是通过其它渠道间接获得的,其中包括“转述”和“推测”两个部分。

下面是汉语句子的言据性分析:

A组:

A 1雨瞧着下起来了。

A 2我看见他去过教室。

A 3我听到叫声后便出去了。

A 4我闻到一股烟味。

A 5我摸到了下面的石头。

A组中的“瞧”、“看”、“听”、“闻”、“摸”都属于表示亲历性事实的言据成分。

B组:

B1我听小李说他今年要结婚。

B2爸爸说他见过藏羚羊。

B3一片漆黑中不知是谁大喊一声“鬼子来了”,学生们立刻惊恐地奔跑下楼。

B4这种野菜据说有疗效。

B5俗话说,秋天的蚊子咬死人。

B组的言据是表明通过转述或传闻的方式来获得信息的,其中B1、B2信息来源明确,B3信息来源较为含混,B4、B5则属于更宽泛的“民谣”一类的传闻。可见,B组的各例在可信程度上是有差异的:B1、B2可信度最强,B3次之,B4、B5最次。

C组:

C1那次吵架,显然把我们的关系搞砸了。

C2可以想象,孔子若活到今天,我们可以读懂他的作品却听不懂他说的话。

C3我相信他说的是实话。

C4我估计这幅画很值钱。

C5这恐怕是水货。

C组中,C1的言据“显然”是对已有事实所归纳出的推测,C2的言据“可以想象”是根据某种假设所演绎出的推测,C3、C4、C5中的“相信”、“估计”、“恐怕”这些表示言据的成分则是基于说话者的某种信念作出的推测[4]。显然,C1、C2属于逻辑性言据,而C3、C4、C5则是主观性言据。它们在可信性上也是有程度差异的。

(二)言据性研究的证据符号学意义

言据性研究显然已经超出了语言学范畴,而具有一般证据符号学的理论意义。其最有启发性价值的部分是,言据性对知识、信息来源及其可靠性等等的研究说明,言据性均不属于客观命题式意义本身,它关注的是信息的来源以及这些信息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小李说他明年结婚”和“小李说:‘我明年结婚’”,这些句子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形式分析,在符号学看来它属于能指部分,我们可以据此将这两个句子的能指形式区分为间接引语和直接引语。二是语义分析,符号学称这部分为所指,如我们从语义的角度看这两个句子具有相同的命题意义:小李明年结婚。句法学主要关注句法形式而忽略其命题意义,语义学主要关注命题意义而忽略其形式特征,而言据性理论则采用的是符号学方法:它关注的是,一个命题的真实性不在于命题本身,而在于形成命题的表述方式。

这里的表述方式属于符号能指范畴,如上例的间接引语和直接引语,前者强调的是作者对事实的二手转述;后者则强调作者对一手材料的直接引用。命题属于所指范畴,如上例两句都具有(小李明年结婚)这一命题意义。言据性研究不是将表述方式和命题意义对立起来,而是通过考察言辞的表述方式是如何显示命题这一过程,来确定其真实可信度的。一句话,言据性重点研究的是言辞的命题表述方式及真实关联度问题。从真实关联度或表述方式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小李说他明年结婚”和“小李说:‘我明年结婚’”这两个言辞作出判断:前者的间接引语表述方式的可信度逊于后者直接引语的方式。因此,这同一命题意义的两个句式之间,存在着证据符号学意义上的可信度差异即真实关联度问题。

正是基于求证的条件、方式及真实关联度的视角,言据性理论从知识来源的角度把形成命题(所指)的能指化方式分为三种:“亲眼目睹”(visual)、“听说”(hearsay)以及“推测”(inference)。这是一种由原典到原点的层累性分类:“推测”的原典性最强,“听说”次之,“亲眼目睹”最次。也可以说,这是三个层级的可信度,它们分别代表了从原典到原点逐步逼进的过程,其中的每一小类也有这种可信度和过程的分类。这正是证据符号学研究的重点,也是其关于“真实关联度”的含义:证据不是事实,而是形成事实的方式和逼进事实的过程。

这种真实关联度的研究同样适用于其他的证据符号。以图证为例,照片的抓拍和摆拍就是两种真实关联度,前者更接近生活事实。绘画作品中的人物原型也存在真实关联度问题:有的取自现场临摹,有的是先在现场画素描,然后回到画室根据素描创作;有的是在亲历的基础上靠记忆绘制的,有的源自照片,有的凭借传闻或对文学形象的想象……这种层级的真实关联度体现了证据符号学的视野:它关注的是由原典到原点之间巨大的意义空间及其转化条件和机制,以帮助人们更好地接近事实本身。

[1]何家弘.证据调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孟华.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J].证据科学,2008,(1):16-26.

[3]房红梅,马玉蕾.言据性·主观性·主观化[J].外语学刊,2008, (4):96-99.

[4]胡壮麟.汉语的可证性和语篇分析[J].湖北大学学报,1995, (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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