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德建设的可能性
2011-08-15吴立爽
冯 杰,吴立爽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道德建设包括规定道德准则、提倡道德自律、开展道德教育、树立道德榜样、营造舆论环境、强化道德约束等方式,可以概括为对社会成员提出道德上的要求并实现这些要求。相对于个人道德修养而言,道德建设的力量主要来自道德主体的外部。因此,道德建设的首要问题,应该是“道德能不能被建设”或者说“道德建设的可能性具体表现在哪里”的问题。
一、内心活动与外部联系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元素
“德”的古汉字为“悳”,从直从心,“直心为悳”,“人行道而有得於心为悳”,是人的一种“心得”,真实的内心活动,主要不是指言论、行为等外在表现。“道”的古汉字字形是手托着首(脑袋)或直接将脑袋藏在衣服中前行,用来表示人们摸索着到达目的地的路径,进而引伸为过程、法则、规律、本原等。所以道德自古是人们思考生存道理的本真的内心活动。
然而道德并不同等关注人类生存发展的所有道理,而是主要关注人们与他人、与外部如何处理利益关系。比如利己利人、损己利人的想法及其行为往往会被认为是道德的或“善”的,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己的想法及其行为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恶”的。如果科学更关注真与假、艺术更关注美与丑,那么道德更关注善与恶。
道德作为人们判断善恶的内心活动,能否被外在的力量来“建设”,应当依赖于这种内心活动与外部的联系。显然这种联系是相当丰富的。比如,道德来源于实践。“人行道而有得于心为悳”表明道德的产生要有处理利益关系的实践、要有实践之后的心得,并且以前一步的心得支配进一步的实践,周而复始,因此道德也是知与行的辩证统一。又如,道德表现于言行。内在的道德应当要有外在的表现,否则只是空想,至少无法被感知。虽然人的内心活动与言论、行为三者并非能够完全对应,想到的不一定说到、做到,说到的不一定做到,做到的不一定说得清楚、想得明白,如所谓言不由衷、身不由己、言行不一,然而人们只能通过言行来展示和判断道德,因此道德也是表与里的辩证统一。再如,道德评价依赖于外在的、他人的判断。“外得于人,内得于己”。道德首先是个体的人关于如何言行的想法,是人的主观意识,因而具有主观性。然而道德关注其所导致的言论、行为是否利人利己。即便个人有权判断是否利己,也不能保证这种判断是符合结果事实;而是否利于他人,就更加不是道德主体能够单方面裁定的,需要利益相对者或者道德对象的认可。此外,很多的人要处理相同或类似的利益关系,某人的道德及其言行是否利人利己,需要得到这批人的认可。由于人类是以社会的方式存在,人类的需要、利益、创造物、道德等等必须得到他人、全社会、全人类的认可。因而道德远不仅是个人的主观意识,而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客观性。在我们每个人出生之前,一大堆的道德教条、道德规范作为人类智慧代代相传的结晶就已经在那里了。因此道德也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由于道德源于实践,即便不去人为创造“志愿者”之类的道德实践,每个人的人生经历就是天然的道德实践,而且外在的力量还可以通过收集和传播实际发生的道德实践,能使每个人不必亲身经历也可拥有更多的道德思考的素材;此外,即便是同一个道德实践素材或某个人的人生经历,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就像面对同一个天空会先有托勒密的地心说、后有哥白尼的日心说一样,外在的力量能够通过促进每个人认识的深化使其内心不断趋向更为合理更为深刻的人生道理。人的内心世界不是天生的,只要教育的内化作用亦即教化作用存在,如同关于真假的知识教育、关于美丑的艺术教育一样,实践和理论上关于善恶的道德教育就会使得道德建设成为可能。由于道德表于言行,虽然从外部难以规范人的内心活动(也许宗教可以有所作为),但是完全可以规范人的外在言行,从一般的倡导性规则一直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道德言行规范使得道德建设成为可能。由于道德依赖于外部评判,需要“外得于人”,他人的好恶、众人的议论、舆论的褒贬、媒体的倾向、官方的态度等等外部力量,都将深刻影响到“内得于己”内容、标准和结果,道德评判使得道德建设成为可能。
二、道德状态或标准差别是道德建设的活动空间
所谓道德状态差别问题,也就是道德评判的标准问题,包含着什么是道德的(善的)、什么是不道德的(恶的)、什么是更道德的等问题。如果道德没有是非或者善恶之分,那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建设”了;如果道德只有是非之分没有高低之别,“道德建设”就可以大为简化了,甚至可以用法治建设来替代。一个问题是道德有无是非之分,是否存在道德与不道德的明确界线?如“父为子隐”,太上皇杀了人,皇帝弃国不顾背着父亲逃逸并终老荒野,是否道德?如“男女授受不亲”,但嫂子溺水了,小叔子该不该伸手相救?如“拾金不昧”,拾到巨款送还主人,可否要求1%的酬谢金?如“集体主义”,怎么看待集体依赖、集体不负责、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集体受贿腐败?中国人比较宽容视作“佳话”的“师生恋”在西方为什么会被看作“丑闻”?怎样解读天灾人祸中“舍己救人”的救援以及《拯救大兵瑞恩》中的道德尺度?还有更为原始的问题:婴儿吸食母乳是否自私自利?母亲哺乳婴儿是否无私利人?
然而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回答恰恰说明存在着道德与否的标准,只不过还说明了道德标准的相对性,相对于历史和社会环境,与当时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相吻合。由此还可以进一步说明道德标准的发展性。从道德的发生看,人之初,既非性本善、也非性本恶,而是性本“中”,起初人只具有生存繁衍的利益需要,类似于母婴哺乳这类无所谓善恶的需要,特别是当你只身生活于孤岛的时候;只有当人与人发生相互关系、利益冲突的时候,才产生了有利于谁的问题,也就是道德问题、善恶问题,“道德正是以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1]。从道德的发展看,道德标准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而不断变化,当今城市里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当今农村田里种地时、或者两千年前时就不需要这个公德标准;我们今天使用很多一次性用品,将来有一天可能就是不道德行为。所以,道德与不道德的判断标准是始终存在的,只不过是相对的、历史的、发展的,既非一劳永逸、也非上帝制订的,善恶判据的确定,也正是道德建设的一大任务。
另一个问题是道德有无高低之分。有研究者认为只有“道德”与“不道德”之分,没有“道德”与“更道德”之分。有人举例,蔡元培先生任北大校长两周后发起了“北京大学之进德会”,对其会员的要求也只是三戒、五戒、八戒,即不能做什么。也有人指出道德水平与道德行为中的数量是没有关系的,慈善捐款中的乞丐捐一碗硬币与富人捐一千万所表达的善德是等同的,而且谁也不能说同一个成功企业家捐一千万的道德比捐一千元的道德更高一些。还有人指出道德及其行为在物质和精神领域的表现是不可比的,道德起源于利益,利益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交往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些需求都是同等重要的,不能看成是低层次的或高层次的需求,因而不能把相关的道德划分成低层次的或高层次的道德。
然而这些看法忽视了道德高低之分的历史与现实。中文有“德高望重”、“厚德载物”、“大恩大德”等成语,至少表明在国人的潜意识里道德有高低、厚薄、大小之分。孔子说过五种美德: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其中“惠而不费”就是给别人好处同时对自己又没有牺牲损害,这是施惠,是“大德”;但是如果用物质来助人,减少了自己的财物,这是施恩,是“小德”;更高者循道而行,按规律办事,跳出了恩惠施受,是“玄德”。《道德经》载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载,是谓玄德”,就象万物生长靠太阳,可是万物没有向太阳感激恩惠,太阳也从来没有接受感激的想法。马斯洛对人的需求的区分,本身正是层次上的划分,故称“需求层次理论”;人的欲求、求知、道德、审美等精神境界虽然交织共存,却也层次分明[2]。
人们也从来都在对道德、道德行为进行比较,看上去也是可以进行这种比较的。施恩施惠是道德的,然而不求回报、受到感激时很开心、希望得到感激或者其他形式的回报、得不到感激或回报就抱怨忘恩负义或好心不得好报等等,这些道德状态是有差别的;勤劳是美德,但是任劳任怨与任劳不任怨是有差别的,不任劳而任怨与不任劳也不任怨不仅都是不道德的而且两者是有差别的;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先公后私、公私兼顾是有差别的,就连不道德的先私后公、以公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也是有差别的。所以,在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下,道德不论在内心活动上还是在言行表现上都存在着状态上的差别,既有道德与不道德的差别,也有道德与更道德的差别。
同时,道德还始终处于发展进化之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从潘晓的“人生的路为什么越走越窄”、张华和赖宁的舍己救人,到经济与学术腐败中的双重人格、王海打假、钓鱼执法,再到范跑跑与郭跳跳、冷漠围观生命事故或先拍照取证后见义勇为,一系列的社会新闻事件不断考问着原有的、传统的道德观念,道德建设“不能停留于概念的自我复制和自我咀嚼,而是需要一种面对现实、深入生活、尊重实践的态度和方法”[3]。
上述静态的差异性和动态的历史性为道德建设留下巨大的可能性空间。一方面道德建设不仅有可能致力于减少、消除人们内心和言行上的不道德,而且还有可能使人们的言行美好、使人们的心灵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另一方面有可能“对传统的道德理念及其思维和实践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和超越……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回答,重新构建起具有基础理论意义和长久实践效力的理念”[3]。
三、私德修养与公德规范是道德建设的基本路径
当谈论“社会公德”时,应当暗含着还有“个人私德”,我们可以以全社会的名义、大众的名义对公德进行建设,但是能不能对个人色彩的私德进行建设呢?
上世纪初梁启超在《论私德》与《论公德》等著作中由于无法厘清私人生活的界线,致使其私德与公德的概念含混不清,于是有研究者提出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可以用伦理取代公德概念,让私德回归道德[4-5]。然而梁启超把道德的修养主体和作用范围作为区别私德与公德的两个维度还是有可取之处的。私德一个人就可以去修养,只需独善其身,是个人之德;公德需要一群人去遵守,要求相善其群,是众人之德。既然公德要求众多的人乃至全部的人去遵守,就应该是起码的、基本的、比较低的标准;相反私德表现在个人身上,只要是自觉自愿的,就可以无止境地作自我要求、自我修炼,就可以是杰出的、极端的、比较高标准的。
然而道德本质上是人与外部与他人处理利益关系时的善恶判断、是人的内心活动且与实践活动的统一、并要求人的主观意识且与客观反馈相一致,一方面道德的内在基础是“个人”修养,个人关于道德的内心活动及其引导的实践活动具有“私”的特征,另一方面个人的道德内心活动与实践活动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必然对他人、对社会产生作用和影响,只不过这种作用和影响有大小、显隐、直接与间接、当前与长远等等分别。从这个意义上讲,纯粹的私德是不存在的,任何道德天然地具有“公”的属性。因此可以承认道德有公私之分,只不过公德应当指那些当前直接、明显、强烈地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私德应当指那些当前暂时并不直接、并不明显、并不强烈地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不为更多人感知、重视的道德,就是那些当前社会没有太大感觉,或者意识到了但并不十分关注,随便你自己想怎么修养就怎么修养的道德。私德看重自我认可,但最终仍需要众人认可,公德看中众人认可,但必须以私德修养为基础。
公德与私德的上述关系恰恰说明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方法:个人的私德修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包含着个性化、创新性、走极端的尝试,展现于、作用于、受评判于社会和公众,其中一些私德受到日益广泛的外部认可、赞赏、仿效,逐渐成为公德。因此道德划分为公德与私德,并不抵触道德建设的可能性,只是表明道德发展不同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建设方法:首先应鼓励个人私德修养的实践和探索,然后宣传、倡导那些有扩展之势的私德。当某种私德的认同者占到多数或至少具有相当势力时,将其转变为公德规范,可对少数不赞成者产生评判、规制乃至强制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传统观念中道德主要被看作人的内心活动,但是这种内心活动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千丝万缕。道德源于实践、表于言行、得于评判,于是就有可能通过学习教育、规范约束、褒扬批评等途径进行建设;虽然道德评判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但是特定历史与社会条件下确实存在不道德、道德、更道德等不同道德状态,道德标准的客观存在为道德建设提供了依据和活动空间;公德与私德是一对相对而非完全对立、相区别同时又相关联相统一的道德概念,完整展现了个人修养、独善其身、外部作用、相善其群的社会道德演化历程,告诉我们相应的道德建设方法。所以,道德建设在途径、空间、方法上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1]段文阁.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条件及动力系统[J].湖湘论坛,2002,(1):32.
[2]张世英.人生的四种境界[N].光明日报,2009-12-31(10-11).
[3]李德顺.道德转型的足迹——对我国近30年若干伦理事件的评述[J].江海学刊,2010,(4):13.
[4]廖申白.论公民伦理——兼谈梁启超的“公德”、“私德”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3):83.
[5]张刚.论中国传统私德和公德的关系[J].理论学刊,200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