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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的汉族婚俗

2011-08-15

黑龙江史志 2011年9期
关键词:婚龄婚俗新式

李 茹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9)

近代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的汉族婚俗

李 茹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9)

婚俗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有不同的表现。近代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居民五方杂处,但其婚俗仍未超越传统“六礼”范畴,体现出婚俗强韧的传承性;同时,由于时值近代社会大变动期间,故其婚俗也有相应的时代性变化。从该地婚礼过程与形式可见,婚俗的形成不仅体现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也是民众用来加强社会关系网络的产物。

汉族婚俗;移民社会;社会变迁;察哈尔地区

婚礼是古代五礼中的嘉礼,在传统文化中,人生四大喜是:“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作为个人终身大事,明确标志着个体由单身进入组建家庭的重要阶段,自古以来就受到国人的特别看待与重视。但由于受社会规范制约,婚姻习俗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各有特点。近代察哈尔地区经历了从游牧走向农耕的历程,随着移民社会的形成,特有的方言与民俗也随之出现,并在近代社会大变动中体现出特有的时代背景。探讨近代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的汉族婚俗,不仅可以从中折射出中国传统婚俗的强韧传承性,而且亦体现出近代社会变迁向边疆地区的迅速蔓延。其中察哈尔地区以民国十七年的察哈尔省为范围,即今内蒙古自治区的中部及河北省的张家口地区。

在中国古代,婚俗程序始终遵循、沿袭着自西周起始实行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近代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各县居民五方杂处,但其婚俗仍未打破“六礼”范畴,仅有细微变动。我们将其分述于下:

议婚,俗称开红贴,相当于古礼之纳采、问名。一般而言,经媒妁介绍后,由双方父母或家长各为子女斟酌进行,双方均首肯后,便着手进行生辰八字的审核,谓之“合婚”。即“男女双方,以红贴开具年庚八字,以审定八字中,有无互相妨害,或妨及翁姑。”[1]如无上述二者,是为上婚,这时婚姻方可继续进行,否则作罢。在合婚中,双方八字的推算一般求助于星相家(算命者),但有时也完全以偶然事件的好坏来定夺,如“将庚贴置于两家皂神前以卜休咎,如三日内未发生特别事故,即认为顺利,(婚姻)始能进行”。[2]而这些特别事故,有时仅指“如碎盆、失箸、丧犬、遗猫”之类的小事,如果这类事情发生,则“认为神灵示异,不能不停止进行(婚姻)”。[3]

订婚,标志着婚姻进入正式阶段,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换小贴(亦称小定),古之纳吉礼。即男女双方将年庚八字正式书于龙凤柬上,彼此互换,同时还伴有交换礼物的仪式。礼物男家“以海味点心为最多,另备首饰数件”,而“女家所备之回礼普通为男子用品,如文具、鞋帽等”。[3]其次为请期,又称通婚期或打通信。一般在婚前一个月内进行,所谓“信不过月者”。其仪式为男方将婚期差媒人告知女方,并在红笺内书明“新人冠戴之时刻、方向及所忌之三相名称等事”,[1]送与女家。请期之后即大定,亦称过礼,为古礼之纳征,即男方向女方致聘礼的过程。聘礼多为食品(讲究双数),此外还送钱币若干,一般为国币四十至八十元,又称聘金或彩礼。贫者之家往往借嫁女之际多索要聘金,致使婚姻如同买卖,同时也导致贫家之男因无力纳聘而难以娶妻。《阳原县志》记载“贫农则而立不惑之年,始得积资聘妇。(原注:贫人娶妇,须纳彩礼洋元百元至二百元。)”[4]

迎娶,这是婚姻中最重要的阶段,即古礼之亲迎,为男子迎女而归。但在察哈尔地区,多数新郎并不亲迎,而是“遣男女以车或轿,偕音乐仪仗代迎”,[1]即俗称之等亲。这一过程也是婚礼中最复杂的过程,包括众多繁文缛节,如婚前一日女方的送嫁妆,当日男家的迎亲、拜天地、洒宝瓶、合卺礼、闹洞房等。另外还有一些礼节,或在结婚当日进行,或在婚后第二日进行。这些礼节有上拜宾客、拜街、认大小等,其实也就是指导新人认识与拜谢宾客、亲戚、族人及四邻的过程。

回门,也称为请三。即新郎与新妇在拜堂后第三日同归女方家中,女家亦设宴招待新人及宾客。一般情况下新人多在当日即归男家,但也有同住三日乃归者。至此,整个婚礼始告一段落。

上述情形为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近代形成的传统汉族婚俗形态。进入民国后,伴随社会风气大开,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深入人心,新观念促使人们开始对封建传统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认识到原有陋俗的不合理性。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的传统婚俗在这种氛围下也受到一定冲击,新式婚姻形态及婚俗遂渐露端倪。后者以自由选择伴侣、采取新式婚制为特点,在当时被称为“文明婚礼”,它发端于沿海大城市,进而波及到城镇乡村。比之传统婚俗,新式婚俗在以下几方面表现出其先进性:

第一,婚礼力趋简约。传统婚俗礼仪繁琐冗长,虽体现了婚礼的隆重性,但却在无形中成为新婚夫妇及其家人的负担。民国以后,随着社会改革的进行和西方风俗的冲击,新式婚俗形式多趋于简约,取消了旧有的迷信成分和九叩跪拜礼,仅在自家或特定场合设一大礼堂,由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男女傧相、男女来宾在雅乐中共聚一堂。其仪式为:奏乐,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各方用印,新郎新娘交换饰物,相对行鞠躬礼,谢证婚人、介绍人,行见亲族礼,行受贺礼,来宾演说等,时人将其描述为“只数点首,而万事具备矣。”[5]行礼完毕后,多“在饭馆设席答谢一日,即可了事,至多不过两日”。[2]这种旧有繁冗礼仪的简约,不但减轻了新人及其家庭的负担,而且场面活泼,让人不再感受到那种浓厚的封建伦理纲常、等级尊卑的气氛。

第二,婚龄趋向合理。察哈尔地区传统婚俗不但习尚早婚,而且多女大于男。在万全县“普通男子十三而娶,女子十五六而嫁”。[3]张北县婚龄亦“男子最早十三岁,女子在十五六岁”[2]阳原县婚龄要稍晚一些“富贵人家,男子十五而娶,女子十七始嫁”,[4]也是女大于男。这种现象与传宗接代的观念有关,同时也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富贵之家尤是如此),因为在普通观念中,娶一“大龄”女子可以方便照顾她的“小丈夫”。但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现象多指该地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人家。贫困人家不但男子结婚较晚,其男女婚龄结构亦与前不同,上述张北县“贫困之家完婚最晚男子多至20岁或30余岁,男子比女子多半大10余岁。”另外一种情形出现在女方,有的人家因“无力抚养其女,自小送于夫家,或因女之父母早亡,无人照管,亦自幼送入夫家,”[2]这类女孩被称为童养媳。童养媳的形式,不但省却了女家对其女的抚养费用,也相对减少了男家的开销,故在贫者中颇为盛行。一般多为男大于女,但也有女大于男或男女相当的情况存在。

可见,无论是前者女大于男的早婚(属普通情形),还是后述的贫家之婚及童养媳现象,其婚龄结构都极不合理,严重影响着个体的身理发展。民国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缺陷,对婚龄有所调整,据《察哈尔通志》记载“今男子完婚,多在十六七岁以上,或二十岁左右,女子与男子岁略相等。”[1]《怀安县志》亦记载该县新式婚礼“完婚时,男女俱在十七岁以上。”[5]婚龄的推迟毫无疑问有利于男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在仍然沿用传统婚礼方式的人家,婚龄并无太大变化,在乡村更是如此。

第三,自由化及合法化因素开始在婚姻中出现。传统婚俗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完全“任凭父母作主,不问男女愿意与否。”[2]而新式婚姻中青年男女则自由选择配偶。而且,在传统的订婚礼节中,亦出现了“父母率其子至女家,面见女,彼此相晤而后定者”[1]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婚姻注入了自由的氛围,同时也表明了新式婚俗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逐渐对传统婚俗进行着潜移默化的渗透。另外,这种渗透还表现在婚姻证书的普及上。在传统婚俗中,用以维系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除结婚当时的拜堂外,其唯一见证物为书有男女生辰八字的龙凤大柬,而生辰八字的交换又是以礼的形式存在的,所以说传统婚俗所凭借的仅仅是人们的观念与伦理道德。民国后,随着国家政体变革,人们的法律保障意识提高,反应在婚姻中即为婚姻证书的出现。最初,婚姻证书出现在新式婚礼中,为官方证书,之后取代了传统婚俗中的龙凤大柬。比起后者,前者更具有制约力,在观念与道德外,又为婚姻提供了有形的法律保障。尤其是提高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

虽然在民国以后,察哈尔地区的传统婚俗受到新式婚俗的冲击,但新式婚俗的观念与实践并不普及,仅仅“城市内结婚多仿行之,乡间仍不多见。”[2]而且,就城市而言,还多局限于青年知识分子和士绅阶层之内。这是因为前者是在世代相传的文化氛围中形成的,受社会发展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纵观察哈尔地区的传统婚俗不难发现,其整个婚礼的过程不外由两方面的原因组成。一是民间信仰的因素。在婚礼过程中充满了迷信的成分,如合婚、择吉日、拜天地、拜祖等。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受到种种压迫,又缺乏科学指导,便将希望寄托在鬼神之上,尤其是下层的贫苦百姓,他们受到的压迫最重,故其敬神尊祖思想也最深,导致在社会改革后,这种思想仍不能根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另一方面,一些迷信的内容已经在历史的发展中失去了其神秘色彩,而以俗信的形式存在于婚礼中,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如婚礼礼品的成双成对,从大门到洞房的履黄道(取其吉也),入洞房前新郎的挾弓矢做射状(表示其尚武,有四方之志)等。甚至婚礼当日的许多备用品,都各有象征之意,如称,取意平衡;镜子,取光明之意;洞房门口以备新人跨过的马鞍,取平安之意等。二是社会因素。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不但家庭组织、亲戚队伍庞大,而且还十分重视邻里关系。当新郎新娘各自成为对方家庭中的一员时,就需要认识对方的家族成员,尤其是新娘,还要融入对方的生活圈内。因此,婚礼的许多程序就起着这方面的作用,最典型的即拜宾客、拜街、认大小、回门等。

婚姻习俗是世代相传的一种文化现象,因此,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其内涵的合理成分往往在发展中得到广泛认可,从而被世代继承;同时,恶习陋俗也会因保守势力的存在而传之于后。回顾历史可以看出,婚礼仪式在人们心目中并非空洞的形式,它积淀着人们的各种心态、蕴含着深刻的文化意义和功能,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见证。

[1]宋哲元监修,梁建章纂.察哈尔省通志:卷十五·户籍编[Z].察哈尔省通志馆印本,1935:2.

[2]陈继淹,许闻诗.张北县志:卷五·礼俗志[Z].察哈尔兴和道: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铅印本:103、105.

[3]路联逵,任守恭.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Z].民国23年(1934年)铅印本:19.

[4]刘志鸿,李泰棻.阳原县志:卷十·礼俗[Z].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铅印本:1.

[5]景佐纲修,张镜渊纂.怀安县志:卷二·风俗[Z].民国23年(1934年)铅印本:56.

李茹(1979-),女,内蒙古巴市人,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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