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为何难“义务”
2011-06-13马清泉
马清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我国法律的核心和宗旨,稍具文化知识的人大都耳熟能详。然而在现实中,却发现不少政府机关和政府部门似乎并没有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在最近一个月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的调查中,记者更是深切的体会到了这一点。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规定,“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可现实的情况好像同规定有很大出入,表现为资金投入不足、资金被挪用、资金迟迟不到位等。还有就是,虽然政府部门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好像没有听说哪位官员因此而官位不保,受到应有的处罚或制裁。
对以上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如果简单地认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单位的官员“官官相护”,显然有失偏颇。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作为或作为不足而公然违法行为?是经济转型期法制建设的滞后,还是体制原因让人为的操作空间过大呢?北京浩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飞为此给我们进行了专业解读。
底线为什么会被突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实际上很多财政并没有做到,他们之所以“违法”,原因是什么呢?
马飞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公益性法律,没有明确到位的法律实施监督机构。由于监督实施主体的缺位,无法对相关单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强制性,所以就不能从程序上保证法律的完整实施。在国外,公益性法律由宪法法院来监管,违反其规定,相关人可以到宪法法院起诉其不法行为,宪法法院会根据其申述材料进行调查和取证,之后进行判决,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在中国,由于没有宪法法院,也就无法通过法律的渠道去解决这种问题。
其次,按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单位行使职权时侵害个人的权利行为,不包括行政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侵权行为。通俗地说,是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机关对机关或个人对个人。所以地方政府也好,财政机关也罢,对教育投入的资金没有达到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不是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的受理范围。如果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依法处理。
因此,义务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它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如果对个人违法,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机关单位违法,从程序上启动不了诉讼程序。所以。这些理论上的“违法人”可以逍遥法外,只能通过在业绩考核中受到批评或警告等政纪处分。
会受到处罚吗
记者发现,个别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其领导或单位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为什么?马飞告诉记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机关对教育投入不达标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是无法受理的,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何况这种政策行为也不属于诉讼法调整范围。
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直接受益者是孩子,间接受益者是国家。如果投入不达标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近而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发展,家长作为原告去起诉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机关不作为,法院不会受理。因为这既不是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家长或受教育者作为利益的受损者去提起诉讼,没有相关的程序法去救济,这种“权利空置”现象,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多有存在,已经司空见惯。
同样,财政资金对教育的投入没有达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作为原告对财政局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行政法规定,只有行政单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机关对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如果它们之间因合同或其他民事原因产生纠纷,则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是针对校舍工程建设专项进行详细规定的。马飞表示,它在地位上没有义务教育法高,但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遗憾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却“避重就轻轻”。假如这次校舍安全工程建没出现不达标、截留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的情形,由于细则中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关规定,就没有法律依据去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但可视其造成行为人损害的大小,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寻找最可行的解决方式
在现有的政治和法律生态环境下,如何运用一些合法而又带有强制性的技术手段,去“威慑”财政机关或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或退而求其次,不让它偏离中心轨道太远?
马飞介绍说,按他掌握的信息资源,有几种方法可以选用。
1是利用大众媒体资源。在社会上,媒体一向被誉为“第四权力部门”。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引发人们关注,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用外部的强大压力“迫使”其加强自律,依法办事和行政。
2是通过两会代表上提案。利用每年召开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的时机,把相关情况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汇报,让他们以此上报提案,如果被采纳形成大会方案,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事情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3是通过国务院参事建议。参事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应社情和民意。如在义务教育方面最敢谏真言的任玉岭参事,曾就普九欠账问题、学校危房问题、教师工资过低问题写过许多份参事建议,如《我们的义务教育成了“摊贩”手中的小商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通过三个为主来解决》等,引发过很大的社会反响,对推动问题的解决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至于为了保证教育投入能足额及时到位,可否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马飞认为不妥。他表示,法律是原则性规定,针对的是不特定事件和个人,非常宽泛。而义务教育属于专项领域的问题,只适合制定相关条例,因为其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但仅有国务院及其财政、教育部门的宏观指导性规定还不够,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在谨守上级规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悉心做好配套工作,“上下一心”才能从规范的角度保障教育政策的实施和教育经费的落实。
马飞的一席解惑,解开了我们原有的不少困惑,可我们又将面对新的更多的闲惑。尽管建立法治社会已经倡导多年,国家在这方面也取得了氏足的发展,但现实中种种“违法”行为依然不能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且每天都在发生,并以积非成是,静如秋水,稳如泰山,实在令人无法“淡定”。
看来,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