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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与当今村民自治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

2011-04-27孙少菲

关键词:村民自治

孙少菲

摘要:通过对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与当今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比较研究,系统分析二者在产生背景、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具体职能等方面的异同,试图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探寻更好的范式和摹本。研究发现=者在“对民主化的解读、社会化基础、组织层次、历史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领导在农村基层治理中至关重要;农民在治理过程中的政治参与意义重大;治理须与相应时期的政治任务紧密结合。这些经验教训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入地认清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做好村级治理工作,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关键词: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1--0117--06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至今,已历经20余载,对于其功过,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从历史上考察其缘起与发展的背景,或许会对其在当下的发展有一定作用。从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开始,村级治理就凸显了民主的萌芽,分析农民协会与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的历史承继性及其异同,就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比研究,得出农民协会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当今的村民自治提供借鉴,以使其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服务。

一、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农民协会的产生背景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外受帝国主义压迫内受土豪劣绅剥夺,农民所受苦难深重,非革命无以出路。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适时而生。其成立之初,就提出了明确的斗争纲领:“党的奋斗目标是领导工人、农民、士兵进行社会革命,武装夺取政权……实现共产主义。”这样,中国共产党就确立了农民群众争取民主权利的领导者地位。早期中国共产党员相继在浙江、广东等地成立了农民协会组织,领导农民惩治贪官和土豪劣绅,打击军阀和帝国主义势力,农民开始真正意义上掌握了农村基层政权。有了真正为广大人民争取权利的领导组织,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就有了现实可能性。农民协会作为大革命时期农民阶级反对封建地主阶级斗争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农民运动实践中产生,随着农民运动波澜壮阔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二)农民协会的组织机构

最早的农民协会组织出现在浙江萧山,即1921年秋由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沈玄庐组建的衙前农民协会。随后,彭湃在广东领导的农民运动发展如火如荼,由1922年7月成立的“六人农会”,到1923年则相继发展成为海丰县总农会、惠州农民联合会、广东省农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此外,湖南湖北等地也相继出现了各级农民协会。随着农民运动的发展和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作用的不断强化,农民协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逐渐形成规模,最终具有了一定的模式和组织形式。

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分为村、乡、区、县、省乃至全国的直属组织。农民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有一个逐步演变和完善的过程。大致说来,各地农民协会的组织机构一般都分为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两个层次。农民协会的非常设机构,各级农会中略有不同。村级农民协会为会员大会,乡或区农民协会为会员大会或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县、省农民协会为农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由农民协会会员选出的农会代表组成。农民协会会员大会或农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各级农民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农会事务的最高决策权和最终裁定权。农民协会的常设机构为各级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分别由农民协会会员大会或农民协会代表大会选举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委员、候补委员等组成。农会执行委员会为农会会员大会或农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拥有对贯彻落实会员大会或农民协会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处置权。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为负责处理各项业务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这类专门机构的设置内容根据各级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模式。一般来讲,省级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大致设立庶务部、卫生部、财政部、仲裁部、宣传部、教育部、文犊部、交际部等。县、乡或区农会执行委员会下,一般设立的具体业务部门与省级农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的各部门基本相同。村级农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而以农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书记组成日常工作机构。

(三)农民协会的人员构成

农民协会有着相对比较严格的入会手续,而这也是随着农民运动的发展及农民协会的壮大而不断健全、完善起来的。具体说来,加入农民协会有两种主要形式。首先,对于农民出身的人来讲,凡自愿人会的农民,由本人到农会正式提出申请。然后,由农会负责人了解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考察申请者对农会的态度以及考察其是否符合人会条件,并确认该申请者具备加入农会的条件,热心农民协会各项事务,即发予会员证书,申请者便正式成为农民协会会员。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非农民身份者要求加入农民协会的,除了要履行农民身份人会者所必须履行的各项手续外,还要经过:一是要有介绍人正式介绍,对其对农民运动的态度和立场,对农民协会的忠实与否都要有保证,并且要由几个农民协会会员同时介绍。二是要考察清楚该申请者能否会为农会谋利益。确认上述条件后,方有资格成为农民协会会员。这两种人会形式是最为广泛采用的人会形式。后来对于非会员者人会,要经农民协会会员大会审查讨论,经会员四分之二三以上的会员同意,正式表决通过,才能具有会员资格。

(四)农民协会的具体职能

农民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为广大农民群众争取自身权益的组织。从它的产生和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农民协会是南最初带有自治色彩的农民群众组织逐步发展成为一级国家政权组织的。之所以说农民协会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是因为它在制定与实际行使职权时,都表现出了强烈的为农民群众争取权利并保障其权利得以行使的倾向。农民协会作为一级国家政权组织主要有如下具体职能:

1.掌握行政权。在行政决策权方面,按县及县以下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在县一级,农民协会组织与旧县政府分享政权,限制了县长的行政决策权。在县以下,农民协会利用掌握的区乡政权,铲除吸食鸦片、赌博等各种恶习;开展筑路修桥、开荒造林;破除封建迷信,反对旧礼教,反对歧视妇女;大力兴办小学,普遍举办农民夜校等公益活动。

2.控制司法权,镇压敌对势力对农民运动的阻挠和破坏。湖南省农会在《司法问题决议案》中决定:“民刑法律须全部改订,凡不利于农民的条文须一律废除。”“农民协会,有代表会员诉讼之权力,”“严禁法官收受地主、债主的贿赂。”“严禁讼棍挑拨是非”和“禁止差役违法苛索”,“取消歇家农民诉讼,由农民协会保证”。湖北省农会规定,凡有关农民协会及一切有关系于农民的案件,县农民协会均要

派代表参加审理。江西省农会还规定,凡属于传讯农民的传票,均须南该地农民协会代转。

3.建立农民的武装。在农民武装方面,地主阶级的武装常备队、团防局等被接收,南各级农民协会建立农民自卫军。

4.推翻族权和绅权。农民协会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许多祠堂也成为了农民协会办公场所。

二、村民自治及村民委员会的兴起与发展

从中国古代社会乡治时“皇权不下县”的正式权威与非正式权威互动的“第一波”到国家权力再次深入到县级以下的中国乡治结构变迁的“第二波”。而乡政村治格局的形成,表明国家行政权力从乡村社会不同程度的上收,国家正式权威从乡村领域部分退出。这正是国家正式权威系统与乡村非正式权威系统互动“第三波”的开始。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过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完成土地改革,推动合作化运动,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文化,对乡治结构进行过几次较大的调整,从而加强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1958—1982年实行人民公社的25年间,依靠不断提升的高度集权和国家强力的支撑,使国家整合乡村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效力推到了顶点。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方式,农民与集体及农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场席卷农村的改革最终促成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进而引发了农村组织体系的重构。根据农村形势变化的要求,新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改人民公社制为乡建制。与此同时,广大农民根据社会管理的需要,自发地组建了一种全新的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已经瓦解的生产大队组织。村委会的最初功能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公共财产、基础设施,后来逐步扩大到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的村民自我管理,村委会也就随之演变为农民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新生事物得到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从1983—1985年,中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从而解决了中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

(二)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形式

村民自治是一种村民集体行使的权利,其实现的途径是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完成。村民自治组织是指以村为单位由全村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在机构设置上,则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临时成立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及村务公开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

(三)村民自治制度中的人员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实际上,从建国以后农村基层村支部的领导地位即稳固地确立了下来,这已成为今天中国农民政治认知的一个部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通常设村民委员会主任(即村长)1人、副主任兼治安委员1人和妇女委员1人。成员的产生,在经历“行政村合并”以后班子的产生,改变了过去实际由上级委任而形式上选举走向由村民民主选举。少数地区选举过程异常激烈,相当多地方出现贿选等不正常现象,但政府正致力于纠正这种弊端。

村民小组由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转化而来,设村民小组长1人。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也即户代表会议。第一种村民会议,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第二种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方为有效。村务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一般是5至7人,有的则是3至5人。其性质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的专门从事监督的工作机构,因此,其成员应当是村民联名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进行正式投票,过半数或得票多者当选。另外,还有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四)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功能

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它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而且创新了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因而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功能,总的说来有如下几点。

1.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村民自治是作为社会主体的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的最直接形式。村民自治意味着中国最广大的农村和人口最多的农民具有了民主权利,并且充实和丰富了“主权在民”的理论和实践,推动了全民族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的提高。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行村民自治,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发展则为民主的贯彻和真正落实作了物质准备。

3.提供社会稳定的制度模式。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和约束自己,从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党群关系,为农村在经济体制改革后社会秩序如何过渡到新的有序状态提供了实行途径。

4.创新党的领导实现方式。村民自治中基层党组织起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充分相信和依靠村民实现自治,为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找到了一条新的方法和途径,优化了村党组织和农民党员在村民自治中的核心功能。

三、农民协会与村民自治在制度层面的比较分析

(一)民主化解读不同

不论是从农民协会的产生还是其产生后所发挥的作用和它的具体功能看,都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当时历史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的首要任务是打倒土豪劣绅,解决生存问题,因而对于民主的诉求在于争取实现民主上。农民阶级只有加入农民协会,再由农民协会组织农民自卫军,才能解除自己的困苦和压迫,保护自己的政治权利和各种经济利益。在当时具体情境下,争取民主权利的核心在于争取到民主的经济基础,即合理解决土地问题。综观农民协会的研究史料,将当时农民协会的民主任务概括为如下几点:第一、引导农民,使其成为有组织的民众,以参加国民革命;第二、排除妨碍农民利益的

军阀、买办阶级,贪官污吏,劣绅土豪等;第三、解散压迫农民的武装团体;第四、明定农民以自力防御侵害的原则;第五、制止土豪劣绅垄断乡政,扶助农民的自治团体。

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农村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当下,村民自治的民主任务则是如何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村民自治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的最直接形式。

(二)社会化基础不同

中国历史上,作为社会底层的农民一直没有享有与其付出相对等的权利。在辛亥革命之前,中国农民甚至对“民主”二字知之甚少,更无从谈及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在中国历史上,农民协会作为农民阶级自己的组织,作为改造社会的一种群体组织的出现,是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这种新型农民协会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和直接领导,并在国共合作旗帜下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是一种以广大贫苦农民为主体、以推翻封建地主政权为宗旨的具有浓厚政治斗争色彩和政权性质的农民自治性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政治联盟。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下,党和政府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一首先,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突出表现在基层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地提高与增强。近年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日益显现。农民在经济收入增加、物质生活丰富的基础上,已经认识到甚至主动要求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突出表现在村委会选举时,参选率的明显上升。基层村民自治制度是村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关键途径;村民对此的态度已从漠视逐渐转变到积极参与了。此外,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也反映出了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可能与能力。农民对上级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态度已从原来并不鲜见的暴力对抗或忍气乔声转变为检举、上诉、写信举报等合理途径来处理,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人民民主权利地不断发展和深入人心。

(三)组织化层次不同

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分为村、乡、区、县、省乃至全国的直属组织。对于农民协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形式,则充分体现了其民主形式与民主原则。首先,农民协会是农民阶级的政权组织,是为人民争取权利的,它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凡经农会认可并办理人会手续的农会会员,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政治权利,不搞特殊,不受歧视。其次,农民协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农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大会决议或决定方可有效。再次,各级农民协会层层服从,下层农会服从于上层农会。第四,农会会员在农会中个人要服从农会组织。

村民自治是最初由广西农村村民出于村内治安等需要自发成立后来得到中央高度重视并逐渐在全国推广进而写进宪法的我国最基层的村级治理形式。村民委员会既然不属于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内的组织,那么,它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就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以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则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四)历史作用不同

在外受帝国主义压迫内受土豪劣绅摧残的情形下,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的农民协会最紧要的任务就是带领人民群众谋求民族独立和人民民主。将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与当今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进行对比,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在国家和民族遭受蹂躏和摧残下如何争取民主,而后者则是在和谐社会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实现民主。当时历史条件下,农民要摆脱压迫,必须联合起来,农民协会是农民求解放的唯一道路。农民协会就是这些人所结合起来并且为这些人谋福利的组织。由于农民先前所受剥削压迫的程度至深,在出现了这样一个为其自身谋福利的组织之后,农民内在的、被长久压抑的争取民主权利的意愿得到了释放,他们积极加入农会组织,成为农会会员。积极参加农会领导的打倒土豪劣绅、农民自卫军训练等一系列活动,积极为争取自身各项权益而奋斗。

四、农民协会经验对村民自治的启发意义

(一)党的领导在农村基层治理中至关重要

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对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和农民在革命中的作用也很重视,他们的论述也一直指导着中国现代农民运动的发生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革命进程中把站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国民大众,即农民和小资产者发动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制度,反对资本统治以前,在革命进程迫使他们承认无产阶级是自己的先锋队而靠拢它以前,法国的工人是不能前进一步,不能丝毫触动资产阶级制度的”。在中国历史上,农民协会作为农民阶级自己的组织,作为改造社会的一种群体组织的出现,是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它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和直接领导,并在国共合作旗帜下发展起来的,以广大贫苦农民为主体、以推翻封建地主政权为宗旨的具有浓厚政治斗争色彩和政权性质的农民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领导下,各地农民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中华大地上。浙江萧山衙前农民协会,广东海丰赤山约农民协会,湖南衡山岳北农民协会等相继成立。

作为无产阶级执政党,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全体人民的先锋队。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更加需要有党的领导来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没有以先进思想为指导,由先进分子组成的党组织的引导,村民自治是很难实现规范化地运转,达到预期目的的。鉴于此,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中应该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使村民自治得以和谐稳定发展,真正实现党的全体人民先锋队的历史使命。

(二)农民在治理过程中的政治参与意义重大

由于农民先前所受剥削压迫的程度至深,所以在出现了农民协会这一为自身谋福利的组织之后,他们内在的、被长久压抑的争取民主权利的意愿得到了释放,行动上表现为积极加入农会组织,成为农会会员,参加农会领导的打倒土豪劣绅等一系列组织活动,参加农民自卫军训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有了法律和物质等相关保障。而民主自治的事务涉及到农民群众各方面的切身利益,这些利益绝大多数是他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利益。通过村民自治这一利益表达与实现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切实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必然的。在自治的方式上,农民群众在自己生活的村民委员会内通过选举、决

策、管理和监督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体现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直接性与有效性。村民自治的这一特点和优势,对于调动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培养农民群众的现代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治理须与相应时期的政治任务紧密结合

农民协会作为大革命时期农民阶级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组织形式,具有独特的任务和性质。从形式上看,它是由农民阶级自愿结合而形成的群众组织;从实质上看,农民阶级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只是它的表象。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农村政权的组织形式才是它的真实属性。自从它出现在农村两个阶级斗争的舞台上之后,就在悄悄地自我改变着自己的社会属性,并且逐步发展成为被压迫被剥削的农民阶级的利益维护者和反对压迫者剥削的组织和旗帜,从而使这一农民群众自愿结合的互助性的群众组织起到了农村政权组织的实际作用,在事实上成为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农村政权组织。

村民自治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村民委员会作为行使村民自治权的组织载体,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民主选举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他三项机制尚未健全。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果政治体制改革像经济体制改革那样首先从农村实现突破,将大大缩短我国民主建设的进程,如此说来,村民自治这一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发展的好坏意义重大。

无论是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还是当今社会的村民自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决不能动摇,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农民群众争取民主权利,追求美好生活的初衷不变。实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追求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将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所追求和贯彻始终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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