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社会视阈中的公仆意识再造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性的复归与再生产
2011-04-11高信奇
高信奇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商业社会视阈中的公仆意识再造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性的复归与再生产
高信奇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良序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实现个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的有效平衡,因此,在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商业社会里,重塑日益式微的公共性、公共精神就是一个急迫而又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这一问题对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来说,就是培养和激发他们的公仆意识。重塑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必须坚持以下的“建设路线”,即坚持把现代公民理念作为公仆意识再造的身份前提,把公共精神培养视为公仆意识的价值内涵,把责任感激发视为公仆意识的特质,把服务视为公仆意识再生产的关键,把为人民服务纳入到具体的、现实的日常生活行动之中。
商业社会;公共性;公仆意识
个体主义与共同体主义是人类思考问题、判准价值的两种不同思维方式和选择维度。良序和谐的理想社会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生存状态,也一定是一个个性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平衡的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启,个人权利、个体利益的意识不断彰显,也得到了党和国家的确认和制度性的保障,然而,良序社会的希望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也不断告诫我们,公共关怀、公共精神不能陨落。在当下中国,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部分领导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开始淡化,公共关怀日趋式微,公共精神不断缺失。于是,一个重大而又急迫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时代里,公仆意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众的精神是否必要,是否可能,如若可能,如何可能?
一、商业社会公仆意识的重塑:一个急迫而又重大的现实问题
现代性是个具有时间意识和空间特性的概念。从时间来看,缘起于近代,从空间来看,发端在西方民族国家,一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现代社会转型发生了。这场现代化带来的结果便是,西方国家利用现代化所带来的一切有利因素,成为近代以降人类社会发展的先锋与获益者,最早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在先发国家的压力和感召下,一批批后发国家也将走上或正在走上“追赶型现代化”之途。从中国既有语境来看,现代化的发端可以追溯到晚清,但具有真正意义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端的;从空间来说,于古老中华大地上,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开始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入中华民族现代化的开端启新之旅。
随着现代化的展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断裂与重生,其中一个典型的变化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迎来了商业社会在中国的兴起,代替了传统农业社会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模式。
市场经济所构造的商业社会里,“经济人”的本性开始呈现,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开始苏醒与散布。个人权利占据人们思想意识的中心领地,个人利益成为人们思考问题、诉诸行动的指南针与风向标。“个人权利时代”以势不可挡之势急速而至,集体意识淹没于个体意识之中,个人利益大有取代公共利益之势。于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所倡导的集体利益、公共意识遭受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此利益本位论的背景下,“公仆”意识、“为人民服务”理念在一些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的“思与行”中的位置发生了偏移,一些公职人员为了追逐个人私利,以权谋私,设租寻租,挥霍浪费,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巨大损失,“在公共领域中,权利观念、权利意识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对行政人员的行为造成不良的误导”。[1](p273)于是,商业社会里如何重塑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激发其公共情怀,便成为当前日常政治生活中一个急迫而又全新的课题。
二、商业社会公仆意识的研究:一个急迫而又重大的理论问题
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公仆”的观念,是马克思主义“理想国”的重要构成因子,也是无产阶级运动的价值宣言。早在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就指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社会公仆”,并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2](p376)马克思的“公仆”思想,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历程中得到继承、贯彻、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提出了公仆服务人民的观念,“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3](p1094-1095)邓小平提出了“领导就是服务”观,江泽民提出了“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理念,胡锦涛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新公仆观。
然而,从发生学视角来看,公仆理念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最早提出的,也不是无产阶级学说所独享的。在西方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启蒙时代,一些知识分子和开明君主就已经提出了公仆理念。最早提出“公仆”概念的,要算文艺复兴时期著名学者但丁。但丁在《论世界帝国》中指出:“因此,我们都很清楚,虽然从施政方面说,公民的代表和国王都是人民的统治者,但从最终目的这方面来说,他们却是人民的公仆,而世界君主尤其如此,他应该被看作是全人类的公仆。”[4](p18)之后,随着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资产阶级思想家进一步阐述了公仆观念。法国的罗伯斯庇尔指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5](p38)美国国父华盛顿经常称自己为“公仆”,他说:“在我任职期间,我就是把自己视为公仆。进而将我们称为他们的奴隶,我亦并无异议”。[6](p21)这些人文主义者和资产阶级革命家、思想家的公仆思想,是反对神权政治、封建专制主义实践的理论反映,不免带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的“公仆”观是在对以前剥削阶级公仆思想批判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价值指向、实现的途径都不同于前者。当前,我们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的一些价值观、利益观也随之潜入,对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产生了严重削减效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允许个人追求自己权利和利益,但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又要求我们不能完全以西方自由主义模式来卫护个人自由与权利。因此,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商业大潮的背景,如何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公仆奉献精神的有机统一,便成为一个急迫而又重大的理论问题,现实需要我们在理论上作出系统的分析与回答。
三、公仆意识的再生产需要认真对待的几个问题
公仆意识是政治伦理精神的核心范式,也是共和主义倡导公共性的表征。共和主义对公民美德、公共精神、公益意识、政治责任、奉献精神给予极度关切。[7](p188)可以说,共和主义这些主张是公仆意识的理论资源,尤其是共和主义理论的核心范式——公共性——的智识反应,是对公仆意识和公仆精神最好的注解。因此,我们认为在当下市场经济时代,重塑公仆精神,其关键就是如何培育出基于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公共精神,如何实现个体权利与公共奉献精神的有机结合和完美统一。商业时代和民主背景下,一味地抹杀或抑制个人权益的做法,是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是不可持续性的存在。正确的做法,就是如何实现个人权益和公共精神的平衡、协调与同一。我们认为,重塑公仆意识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处理好几对关系。
第一,现代公民观是公仆意识的身份前提。我们所要重塑和建构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不同于前社会主义社会公仆精神。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首先是现代公民,不同于古代臣民。从一定层面来说,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的身份发展史,按照英国学者亨利·萨姆奈·梅因在《古代法》中说法,“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8](p97)或者说,古代人到现代人经历了从“臣民”向“公民”的身份演进过程。①按照学术界的共识,“臣民”与“公民”是两个相对应的范畴,反映着两种不同的身份资格。“臣民”是对个人在传统等级社会中扮演消极服从者角色的画像,“公民”则是对现代社会中“享有人身独立、自由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白描。也就是说,在王权专制社会里,个人丧失独立性和自主性,扮演着君主统治下顺从的“臣民”角色,个人成为统治者直接统治的对象。自近代以降,在“应享革命”的感召下,②按照丹尼尔·贝尔的说法,现代社会的特色是要求平等。自近代以来,平等作为一种对社会的要求,涵盖了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贝尔把现代社会这种争取权利的运动称之为“争取应享权利的革命”。(参阅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90页。)自由、权利成为人的标志性构件,于是,个人身份从古代“臣民”转换为现代“公民”。③按照郭台辉研究的结论,现代公民角色具有“市民的理性自由选择、臣民的义务服从与选民的投票积极参与三种特质,并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以法律形式完全确立了角色形态”。(参阅郭台辉:《市民、臣民与选民:现代公民的角色整合与嬗变》,载于巴特·范·斯廷伯根:公民身份的条件,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2页。)也就是说,现代公民是“市民、臣民和选民”三重身份的整合。现代公民是建立在民主平等基础之上的。公民之间在个人尊严、民主权利和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与民众的关系,不再是阶级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与“民”的关系,而是具有基于理性、自尊、独立、权利基础上的平等关系。其次,公民之所谓公民,关键在于其“公”,“公民是对个体的抽象,它承载了个体的‘公共性’”。[9]公民之“公”,表现为一种对公共利益的关切,公共情怀的激发,对差异的包容,对异己协商的精神。因此,培养和重塑公仆意识,必须处理好“官员”和“民众”、“公民”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在公职人员思想中祛除社会等级意识,抛弃官员是主人,民众是仆人的传统观念,建立官民一律平等的现代公民意识。
第二,公共精神是公仆意识的价值内核。个体性与公共性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两股张力,也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各自捍卫的理论原教旨。共和主义崇尚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注重培养公民美德,倡导奉献精神;自由主义则“基于个人主义,其公民权利与契约式的低度义务相联系,崇尚私人领域免于强制的自由权利,注重多元价值和制度规范”。[10](p224)自由主义是现代性成果,是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与社会主义的理论旨趣、价值诉求无法重叠和完全兼容。社会主义国家更加接近共和主义思想,更加强调公共性原则,这就要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领导干部不停进行公共美德教化、公共精神的培养,激励他们奉献于共同体生活,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的谋求与维护,因为“公民是一个公共共同体(共和国)的一名成员。对于这样的公民来说,这种共同体处于一个中心位置”。[11](p54)工业主义和商业时代,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往往被个体私利所引诱,使自己从公民滑向注重利益的消费者,从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一味追逐私利的 “利益动物”或“私民”。因此,商业时代里,必须强化领导干部公共意识,正确处理好公益与私利的关系,不能以追求私利代替服务于公益,也不能以公益为借口而完全扼杀私利,要在强调公益的基础上实现公益与私利的动态平衡。
第三,责任感是公仆意识的特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但是,在广土众民的现代民族国家中,不可能由每个公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于是,通过委托授予机制,公民将本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转让给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来行使。权力与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权力的转移相应地产生了责任意识。领导干部获得公民的授权,也就随之产生了对公民服务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公职人员在公共领域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具有责任担当意识,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其实,也正是在对社会、国家和人民的负责任和奉献的过程中,呈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与生命的意义,“服务于公共的共同体可以使个体性呈现出来,使个人能在其历史中有意义。这是他或她获得实现和可能幸福的地方(公共的幸福)”。[11](p51)
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现代政治的一对孪生儿。权利与义务之间,谁是本源,谁派生出谁?对此不同的回答,形成了“权利本位论”和“义务本位论”两种不同的观念。权利本位论认为,权利优先于义务,义务产生于权利;与之相反,义务本位论则主张义务优先于权利,权利源自于义务。对于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伸张领导干部的权利,更要注重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义务本能,“个体需要权利的保障,但是,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关键又在于个体的公共责任,离开了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参与和奉献,权利也就无从谈起”。[9](p13)因此,重塑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必须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责任的关系,不能以权利来包裹义务,淡忘责任,而要牢牢树立责任意识。
第四,服务是培养公仆意识的关键。公仆意识的直接体现就是培养公职人员、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邓小平同志说:“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12](p121)“领导就是服务”,蕴含着执政党党员、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要求,因为他们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其实,为人民服务历来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国家总的工作指导原则,也是民主制度、民主原则对被授权的公职人员的理性要求,是权力授予委托机制的必然逻辑延伸。这在我们党和全国人民的观念中已经牢牢地扎根了,然而,“为人民服务”的内涵、形式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践的推移而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计划经济时代的“为人民服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为人民服务”,既存在着“交叠共识”的方面,也具有相互区隔之处,因此,要用发展的辩证思维来认识和研究“为人民服务”理念,用过程意识来厘清计划经济条件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人民服务”的差异性和同一性,建构其适合市场经济潮流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这是中国学界和政界必须重视和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五,“为人民服务”体现为具体的、现实的行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领导干部来说,“为人民服务”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为人民服务”不只是一种鲜亮口号和政治宣言,而应是一种切切实实的行动,是一种为他人做事的实践;“为人民服务”既可以表现为心系民族、国家和党的伟大事业,可以显现为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宏大叙事,也可以体现在每位公职人员繁琐的日常工作,点滴小事之中。尤其,我们认为要在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意识中树立做小事、做平凡事、做百姓吃喝拉撒的琐碎之事,也是一种服务,而且是真真切切的公仆精神的体现。“位卑未敢忘忧国”固然是公仆意识、服务精神的最高境界,关心党和国家宏图大业是公仆精神的彰显,然而,关心自己生活的共同体、身边的他者、单位的同事、下属,关心身边的弱势群众也是服务精神的表达,而且是更值得我们称颂和鼓励的行为。因此,培养干部的服务意识,要正确处理好“抽象”与“具体”、“宏大”与“细微”、“实”与“虚”、“实”与“空”之间的关系,让公职人员的“为人民服务”化为每一份实际行动,体现在我们生活的每一角落。
[1]张康之.寻找公共行为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但丁.论世界帝国[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6.
[5]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柳文超李培湘.西方自由民主研究[M].重庆出版社,1990.
[7]许纪霖.公共性与公民观[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8]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9]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M].长春:吉林出版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10]许纪霖.公共性与知识分子[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11]于巴特·范·斯廷伯根.公民身份的条件[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1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D60
A
1003-8477(2011)010-0033-03
高信奇(1972—),男,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南京市行政学院讲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政治文化研究”(项目编号:07BZZOO7)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合法性建构为导向的政治仪式研究”(项目编号:10YJC810045)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