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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不符点”案例在外贸审单实训教学中的运用

2011-04-03

对外经贸 2011年8期
关键词:交单汇票受益人

陈 平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江西南昌330029)

外贸行业的从业人员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更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我国是目前信用证结算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之一,随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的广泛运用,对进出口企业、银行、运输、保险以及司法从业人员,掌握外贸审单标准以及操作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外贸审单实训教学活动是实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按照外贸行业从业岗位技能要求,通过“单据不符点”的审单训练,树立强烈的外贸风险防范意识,熟悉 UCP600和ISBP681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条文的运用,准确把握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单据不符点”的界定

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受益人依据信用证规定向银行提交整套结算单据时,银行审核后指出存在违背相符交单原则的单据,即为“单据不符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规定,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其中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在第14条e款中指出,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只要提交的单据违背UCP600的上述约定,即界定为不符点交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证结算实际业务过程中,由于各开证银行经营管理理念的差异化,审单原则和审单业务人员的从业经验以及对相符交单原则的理解、判断不同,往往形成“单据不符点”的业务争端,因此,对信用证开立的基础、审单标准、不符点裁定的依据,应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二、“单据不符点”审单实训的功能

(一)强调单据业务的独立抽象性

在进出口业务的各环节中都会涉及相关单证、单据,比如信用证、原产地证、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检验检疫证书、保险单、报关单、提单、装运通知、商业汇票等,单据和货款对流原则是进出口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是进出口业务流转的基本程序。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业务,与进出口业务双方的贸易合同没有关系,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该项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不受其约束。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所有单据不能表示发票号码,但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填制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时相应栏内必须填上,对于信用证的这类规定是否符合单据制作常规和有关组织的强制性规定,银行都不予理会,只是审核单据的表面是否相符。当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UCP600的条款出现冲突时,信用证条款具有优先权,信用证的特殊条款超越国际惯例的一般规定,单据制作以信用证条款为准。在信用证电文格式MT700中出现的“39A(信用证金额的增减比例):00/00”,仅依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除包装单位计量的货物之外,理解为允许有5%的数量增减,审单时与实际货物的数量以及合同规定也无必然关系。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交单时符合修改证的要求,则视为其已接受该修改,ISBP681中认为所提交单据与修改后条款相符且与修改前条款不符方构成受益人对该修改的接受。通过“单据不符点”审单实训教学活动,可使学生能够深刻理解ISBP对跟单信用证操作中细节的详细规定,强化UCP600抽象概括性的表述规则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可操作性。

(二)领会外贸业务的过程复杂性

进出口业务操作时间跨度长、涉及国内外各经济领域,存在政治、经济、货币汇率、商业习俗、海关管理、运输途中的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外贸从业人员处理业务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均会对业务操作产生复杂的影响。由于单据是对整个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因此审单实训中应领会各类单据产生的背景和描述的信息,对进出口业务的复杂过程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增强“单据不符点”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单据的出具、所描述的内容、获得的难易程度,在贸易洽谈时都要予以充分考虑,理解合同的签订与信用证业务的关系以及履行合同的一系列复杂业务环节,包括生产计划、原料采购、产品质量、备货、装运、商检、保险、制单报关、交单结算、核销、退税、财务核算等。关注提交结算单据的某些具体要求,比如单据正本或副本问题,UCP600第17条规定,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该条b款规定,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在所提交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时,必须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的21天内交单,提交副本运输单据或非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时,则不受此限定,但都必须在信用证约定截止日之前提交。

(三)突出审单操作的岗位技能性

UCP600第14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就要求审单人员熟练掌握UCP600及ISBP681的审单标准,对于“单据不符点”情况有较为准确的判断,保证审单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单从业人员,除了具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意识外,还要掌握审单操作的相关岗位技能。在“单据不符点”审单实训的过程中,体验UCP600及ISBP681的一些规定给银行审单工作岗位在实务操作上趋于宽松的变化。例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等单据上都有“DESCRIPTION OF GOODS(货物描述)”一栏,但各类单据具体缮制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商业发票着重强调该栏目的货物描述必须和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装箱单更注重每一包装单位内的货物情况说明,而提单和保险单却只需对货物作概括性说明即可,原产地证书则要求从原产国的角度对货物进行描述,并非所有单据中货物的描述都必须完全一致。UCP600第16条处置不符单据规定,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银行将退回单据;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同时规定拒付通知的内容,应有明确的拒付意思表示,要一次性提出全部不符点,所提不符点要清晰明确,其中对不符单据如何处置进行说明,这是构成有效拒付的要素之一。这些细节要求在理论讲授中很难真正掌握,而恰恰又是审单岗位最基本的技能要求。

三、“单据不符点”案例的运用

案例的运用可促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加速知识向技能的转化,通过具体案例的讨论与单证审核,锻炼和提高职业行为能力。在案例选择运用上始终要把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重点强化商业发票、商业汇票和海运提单的审核实训。

(一)商业发票拼写错误的不符点审核实训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跟随的单据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判定因疏忽而致的发票拼写错误是否构成单据不符点,是掌握审单标准的一个基础。UCP600第2条款阐明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一致的交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25条给出了因拼写或打字错误导致不符点产生的判定标准:“如果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比如:江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服装至香港,该公司按信用证中要求的受益人名称出具商业发票时,将受益人“Jiangxi xxx Imp.and Exp.company ”打印成“Jianggxi xxx Imp.and Exp.company”;而另一种情况则将此受益人打成“Jiangsu xxx Imp.and Exp.company”;江西是一地理区域,显然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多打一个“g”,并不影响对名称的理解,不属单证不符点,而第二种情况就导致意思完全不同,江西与江苏属不同地理区域,发票上的受益人改变了信用证所述地址上的受益人,该不符点成立。而在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则必须依据信用证要求一致无误,比如:该公司收到的信用证中货物描述为“chemical fiber garment”化纤服装,打印发票时货物描述为“garment”服装,和信用证描述明显不一致,就构成不符点。其他拼写错误比如:发票中将受益人地址中的邮编“330029”错打成“330209”,当信用证没有要求发票显示的集装箱号码,而发票打印的集装箱号CBHU7502812与提单显示的CBHU7520812不一致等,因邮编在邮递时才发挥作用,对具体业务没有影响,发票打印错误的集装箱号,也并不改变货物已装入提单显示的集装箱这一事实,所以均不会产生歧义,不构成单据不符点。

(二)商业汇票付款人与出票日期的不符点审核实训

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跟单信用证项下只有即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需要商业汇票,而汇票的付款人是信用证开立和单据制作中最易出错的问题之一。例如:议付信用证中表述“av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 by payment”,或“avilable with the nominsted bank by acceptance”,如果汇票的付款人都做成“the negotitating bank”,就构成不符点,显然议付行不能议付自己付款的汇票,该汇票应按信用证指定要求分别缮制为“the issuing bank”或“the nominsted bank”。又比如汇票出票条款,信用证中描述为“From: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Hong Kong.We have transferred L/C No.B568536 DD 20100916 issued by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GPO Box 64,FL under our ref.TRAN - B568536.”汇 票 制 成“Drawn under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GPO Box 64,FL TRAN -B568536 DD 20100916.”构成不符点,应按信用证指出的开证行填写 L/C No.B568536 DD 20100916。而当汇票上信用证号打错为L/C No.BS68536 DD 20100916 时,因 L/C No.B568536 与 L/C No.BS68536极为相像,不会对开证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此时可以忽略而不构成不符点。出现分批装运多个装船批注时,计算交单日期应从第一批次的装船日起算。例如:信用证提到“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be prepared and to be negotiated under one Bill of Exchange.Presentation period: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not later than July 31,2010.”如果提单各装船批注表示的装船日期分别为“B/L No.COBL0001082:On Board vessel TBA 011W on July 10,2010.B/L No.COBL0001102:On Board vessel WIA 022W on July 15, 2010.No.COBL0001162:On Board vessel BHA 026W on July 17,2010.”出票日期打印为“July 30,2010.”构成不符点交单。按信用证要求该汇票出票日期应为“July 25,2010.”在ISBP681中的43段E提到“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同时ISBP681中53段强调,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签字,无论信用证对此是否有要求。

(三)海运提单缮制中的不符点审核实训

海运提单具有物权特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ISBP681中92段,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提单”、“海洋提单”或“港至港提单”等措辞,才符合UCP600的第20条规定。因此提单的标题无须一定要和信用证一致,关键看提单的内容是否符合。例如:信用证中提到“Ocean Bill of Lading”,提单标题可以为“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关于提单中装卸港的表示,如果信用证提到“44E:Any port in Japan 44F:Any port in Dubai City,The United Arab Emirates”,而提单中缮制为“PORT OF LOADING:Osaka port in Japan,PORT OF DISCHARGE:port in Dubai City,The United Arab Emirates”,很显然提单没有表示出一个具体的卸货港名,构成不符点。ISBP681中100段对此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如果信用证注明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作为装货港或卸货港,提单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一组港口之内注明装卸货的真实港口。另外卸货港可以显示在提单目的地栏目中,但必须要有批注。例如:“L/C:44E:Port of Loading:New York 44F:Port of Discharge:HongKong”提单表示为“PORT OF LOADING:Rotterdam,PLACE OF DELIVERY:HongKong”如不加有效批注说明,就为不符点。ISBP681中96段提到,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无须另行批注。而收妥备运提单尽管已注有签发日期,还必须批注货物装船的实际时间才能满足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该批注的日期即为提单日,无论其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的签发日。对单据出具人的认定,存在单据函头与单据签署两种可能,而在实务操作中,常见单据函头与签署人的名称不一的情况,这主要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签发的提单。为避免因此产生的单据不符点纠纷,满足各项规则的要求,在单据函头与签署之中要体现出实际承运人。

[1]潘茹.开证行与跟单信用证相符原则——兼论开证行的合理审单[J].国际商务研究,2009(3):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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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洁.从UCP600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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