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学院的发展研究
2011-04-01徐超
徐 超
(华南师范大学 增城学院,广东广州 511363)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办学思路、办学模式与办学机制的一次大胆改革创新。根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万,占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53 4%:其中,独立学院本科在校生 165.7万,占全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88 7%。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及教育改革的深入,独立学院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主要增长点,为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独立学院的产生及发展
(一)1999-2002,依附:脱胎母体的高校
一般认为我国独立学院产生于1999年,以浙江大学与杭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创办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标志。在创办初期,这类机构统称为“二级学院”,后期则称为“民办二级学院”或“新机制二级学院”[1],它们对申办母体高校具有天然的依附性。
1.独立学院的办学目标符合申办母体高校的扩招和增加收入的利益。1999年,中央做出扩大高校招生规模的决定,而高校扩招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但按当时的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力度,高校持续扩张的能力明显不足。在这种背景下,普通高校以民办机制创立“二级学院”,成为这些高校扩大招生的普遍做法。而且,世纪之交的这次高校大扩招,本身就是国家拉动经济增长的策略之一,创办独立学院则是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高等教育的重要举措。
2.新生的独立学院不具独立的办学主体资格,其办学运行必须依靠母体高校的支撑。独立学院的初创时期,国家对于普通高校如何与非教育机构尤其是民营非教育机构或个人合作办学的问题缺乏可以依据的具体规程,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机构只是把创办“二级学院”当做高校在其内部增设一个附属机构来处理,并未严格把关申办高校的资质和办学条件,只要申报一般都能批准,因而这些“二级学院”并没有获得至关重要的独立办学资格[2]。举办一所高校,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独立学院在初创时期,其办学条件基本是由母体高校提供的。其一,母体高校是独立学院师资来源的主渠道。据估计在初创时期独立学院的专任教师至少有1/3是由母体高校在职教师兼任的,有1/3聘用了包括母体高校在内的退休教师,另外1/3才是独立学院自己的教师。其二,学科专业设置以克隆母体高校为普遍特征,完全依托母体高校,母体高校有什么优势学科、特色专业,独立学院也开设什么学科、什么专业。这一现象一直延续到现在[3]。
(二)2003-2008,探索:增强自主办学能力
2003年4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教育部8号文件)是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的转折点,它标志着我国独立学院开始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向自主办学机构过渡。
1.教育部8号文件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民办性质、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第一,教育部8号文件第一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概念,明确了其民办本科的性质:独立学院所需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承担,学生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第二,独立学院实行新的办学模式,强调6个独立:独立校园和基本设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独立学院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
2.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宏观管理。2003年8月,教育部又颁布了《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对原有公办本科院校设立的、以民营机制运作的民办二级学院的清理与整顿,以及对公办本科院校新设立独立学院的规范与审批工作。通过一系列政策引导与强化管理,独立学院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逐步得到增强。
3.逐步调整专业结构,实现办学模式由理论型本科教育向应用型本科教育的转型。经过几年的发展,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的光环效应逐渐消退,脱胎于母体高校设置的理论型学科和专业不再是吸引考生的优势,反而成为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争夺就业市场的根源。迫于生存压力,不少独立学院开始转变办学模式,面向区域经济开展打造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特色[4]。比如,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以“立足于珠三角,服务于全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办学目的,以能力为中心,培养高级实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提出了“一体两翼”人才培养模式,即坚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能力为主体,全面加强计算机和英语两种应用能力。这样的办学模式已经明显区别于母体高校华南师范大学的办学传统,踏出了独立学院走向独立最重要的一步。自此,独立学院进入了自主办学、独立发展的新阶段。
(三)2008-2013,转制:走向民办普通高校
2008年4月,教育部颁布实施《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简称教育部26号令),将现有部分独立学院 “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在这个过程中将有一个5年的过渡期。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将会开创我国独立学院发展的新局面。教育部26 号令有三个关键词:“民”、“优”、“独”,其中,尤以“独”最为关键[5]。
1.“民”,即指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因此应按照国家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提出的所有鼓励性、支持性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支持、公益事业用地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同时,也明确了独立学院各办学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2.“优”,即指进一步强调优质教育资源可参与独立学院的举办,促进独立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该规定较好地回答了独立学院举办者能否取得、如何取得“合理回报”的核心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到独立学院的事业发展上来。
3.“独”,即指进一步强调独立学院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独立地位,这是独立学院规范管理的关键,亦是独立学院在办学和管理方面必须和母体高校脱钩。教育部26号令不是针对现存独立学院推出的专项政策,而是为今后举办新的独立学院而提出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所以独立学院今后的几年一定要以普通高校设置标准为指导,全面走上向民办普通本科院校转设之路。
二、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的十年,独立学院的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是,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不断摸索出来的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就全国范围来看,独立学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办方与投资方之间产权关系不明,独立学院的归属不清
独立学院在创办初期,申办方与投资方往往为达成合作意愿而搁置许多的问题。但是随着学生招生人数的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独立学院的产权及归属问题就变得很突出了。目前,全国各地的独立学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力和流转不顺畅的现象。尽管教育部8号文件中对申办方和投资方的责权利作出了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独立学院办学主体多元性决定了责权利的复杂性,由于申办方与投资方共同拥有独立学院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利益分配权,因此,特别是申办前期在合办协议中对双方责权利未能作明确规定的学院,申办方和投资方在利益上的差异和办学目标的不同必将造成独立学院在人事、财务、教学投入等各方面的冲突,成为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6]。
(二)申办方、投资方与独立学院三者公共治理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独立学院普遍存在着申办方、投资方与独立学院三者公共治理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没有形成自身特色的运作框架。在申办方、投资方与独立学院三者之间:母体高校普遍投入了学校品牌、师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等资源,在独立学院中占有一定的产权,因而难免会对独立学院的人事制度及财务管理施加一定的影响,尤其是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均受制于母体高校[7];投资方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到独立学院,往往视其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故势必强化独立学院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管理;而独立学院的发展必须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需要相当的生存空间和办学条件,因此上述三者经常存在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专业设置缺乏市场论证,重复现象严重
如前所述,在创办初期,许多独立学院在没有能力开始新的学科专业的前提下,不顾自身生源的特点,不顾市场的需求,简单拷贝或全盘克隆母体高校的专业,设置专业单调、盲目[8],或者虽有能力开设新学科专业,但都是争办短线专业、热门专业、低成本专业,导致了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严重趋同,忽视学生长远发展,容易造成学生结构性失业,进而影响独立学院的招生,形成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的恶性循环。
(四)师资数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
由于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师资需求旺盛,师资供需矛盾非常突出,使得许多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存在着严重的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一般来说,独立学院师资来源主要有3个部分:母体高校的在职教师、学院自行聘请的全职教师(主要是高校离退休教师和应届毕业生)、校外和社会上的兼职教师。在数量上,独立学院师资总量不足,兼职教师比例偏大,师资队伍不稳定;在职称结构上,以初级职称为主,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明显偏少;在年龄结构上,青年教师和老年教师占多数,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少;在能力结构上,从事单一理论教学的教师多,从事实践性教学的教师少,“双师型”的教师就更少。因此,无疑会影响到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制约着独立学院的发展。
三、促进独立学院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产权制度,确保申办方与投资方双方的权责明确
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独立学院申办方和投资方在合作之前,首先应当对双方的有形资产和包括信誉等在内的无形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确保当事双方都能承担相应的义务;然后根据投入资金的比例确定所占的股份数或持股比例。合作办学各方投入独立学院的资产应作为独立学院的法人资产,而与投资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按照所占的股份比例分配收益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公平权益,增强投资者的办学信心,促进独立学院更好地进行各种办学活动[9]。
(二)处理好申办方、投资方与独立学院三者关系,全面改善学院内部管理机制
在独立学院的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当中,完善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妥善协调申办方、投资方与独立学院三者关系,在决策时最大程度地避免趋利取向。母体高校更多地发挥宏观监控的作用,对独立学院的发展战略、教学管理及质量监控等加强监督和指导,给予独立学院更大自主权,并根据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掌握宏观管理的力度,调动其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投资方成员占多数的董事会则要将管理工作重点放在制定独立学院发展规划、审核独立学院财政预算决算等重大问题上;而院长则要负责独立学院日常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三方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促进独立学院快速发展的巨大合力。
(三)加强市场论证,基于办学目标与办学特色进行专业设置
特色是独立学院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独立学院要建立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品牌形象,就必须紧跟时代要求,加强市场论证,开拓新的适应全球化趋势的新专业,与母体高校在学科专业设计上既有传承又有创新,形成自身的特色。当然,独立学院创办特色专业要基于自身准确的培养目标的定位,以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越来越多的本科应用型人才。因此,独立学院必须明确定位学院的办学目标、有效评估就业市场,让学院的专业设置能真正适合需求导向,并在发展过程中建立起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品牌形象,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10]。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独立学院教学科研的主体,师资队伍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要切实提高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就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够用、结构合理、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的稳定的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为此,独立学院应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一、切实提高教师待遇,解决专任教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称保险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吸引并稳定教师队伍;二、针对独立学院青年教师居多的现状,加强开展以青年教师为重点对象,以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教师业务培训,同时兼顾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的培训;三、根据独立学院培养本科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有计划按步骤地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积累实践经验,掌握实践技能,获得职业资格,迅速成长为“双师型”人才;四、充分利用独立学院民办机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一线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到学院的教学工作中,尤其是实践环节的教学[11]。
总之,独立学院为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实现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过去的十余年,虽然受到社会大环境的种种因素制约、相关法规建设滞后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但是独立学院从未停止过前进的脚步。我们深信,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高等教育市场的不断细化,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规范管理,独立学院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1][2][3][4]姜代武.我国独立学院的十年“独立”之路[J].现代教育科学,2009,(4):41-44.
[5][10]左惟,胡汉辉.我国独立学院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83-86.
[6]英卫峰,霍雅琴.独立学院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陕西教育(理论版),2006,(Z2):8-9.
[7][11]郭锦飞,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J].视野,2009,(5):1-2.
[8]刘洋.独立学院发展研究[J].科教文汇,2009,(5):3.
[9]闵强.对现阶段独立学院发展问题的思考[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