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职务犯罪主体心理探析
2011-02-19王志红
王志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黑哨”是近年来出现在体育竞赛中的具有判罚权利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的职务犯罪。它与其它类型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一样,其致罪原因众多,但在复杂的犯罪原因系统中直接引起、促成其犯罪行为的是隐藏在个体内部的不为外人感觉的心理因素,像个体的犯罪意识、犯罪需要和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这些心理因素与外界环境的诱惑一拍即合,最终导致了“黑哨”职务犯罪。
“黑哨”职务犯罪是指裁判员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违背公平、公正执法的裁判原则,在比赛中通过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尽管“黑哨”这一违法行为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但从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看,裁判员由于利益的驱动而违背原则出现的各种倾向性判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无论何种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黑哨”职务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意识的故意行为,犯罪学的罪因分析理论认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素是其行为的原动力, “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人或者受相关部门领导授意而吹的“官哨”,或者单纯追求金钱而吹的“钱哨”,或者受场外赌球之约而吹的“赌哨”,这些都是行为人事先有计划、有意识的行为,本文通过对行为主体的意识因素、心理需要、心理动机的分析,揭示“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心理原因。
“黑哨”职务犯罪是基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心理分析的角度来看,犯罪社会心理与犯罪个体心理是犯罪原因体系中引发行为人犯罪心理因素,但从行为人角度来讲,“黑哨”行为是由每个个体的行为所构成的,它是个人有意违背竞赛规则、利用判罚权利满足其利益关系方需要的一种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所以,研究行为人的个体心理因素在犯罪行为形成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黑哨”职务犯罪主体意识因素分析
(一)主体意识与行为理论
心理学把意识界定为“人所特有的一种对客观现实的高级心理反映形式”,是人自觉的心理活动。意识作为人特有的心理现象,是包括感觉、知觉、思维在内的、借助于第二信号系统实现的人脑对客观世界或客观事物的最高级认识活动,当正常人在清醒的时侯,他的意识是清晰的,他能正确地识别和理解自身状况,能对周围环境作出相应的、合适的、有目的的、能动的反应。从意识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看,意识是起支配作用的因素,其作用过程为,人的意识对行为的作用是通过自然界的各种信息对感官的不同刺激作用,形成对信息感觉、知觉并通过人脑对信息的思维加工处理后,进行相应的行为活动,由此可见,行为主体的意识因素是主体行为的直接成因。
(二)“黑哨”职务犯罪主体意识与行为
“黑哨”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具有正常思维的一般犯罪人,其行为也会受主体的意识支配,意识是行为的必要前提条件。“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主体如果没有违法犯罪意识,也就不会有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的意识因素是犯罪行为形成的直接原因。“黑哨”职务犯罪主体不论是迫于权力的压力还是出于钱欲的膨胀,在吹“黑哨”之前,他对自己即将进行的行为活动或行为后果等信息都是经过人脑思维加工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是有明确目的的有意识的故意行为,他的行为是受意识直接支配的。
1.犯罪价值观念与“黑哨”职务犯罪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 (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决定人的行为的心理基础。一个人的价值观是个体意识的核心,并对其全部的意识活动起支配、调节作用。个人价值观有一个形成过程,是后天形成的。它是在社会化过程中,经历了“认知——自我评估——选择——强化——内化”的过程后,随着知识和生活经验的不断积累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个人的价值观一旦确立,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会形成一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定势。这种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或者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同,或者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异,或者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形成了主流价值观、亚价值观和犯罪价值观,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和行为,其中犯罪价值观是违法犯罪的思想基础。
每个体都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个体,其价值观念形成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价值观在特定的环境下又是可以改变的。已形成的价值观会受到复杂多变的社会因素不断影响,会受到社会不良意识和行为的影响,致使那些抗诱惑能力较弱者便会改变以往的价值观念,从而出现了由主流价值观念或亚价值观念向犯罪价值观念的转化。
体育赛事的裁判作为一个具有专业性强的职务活动群体,在其社会化或社会变革过程中也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也有主次、善恶之别,价值观一旦在这个群体的内心建构、确立起来,就会影响到每个裁判员的思想模式与行为方式,就会影响整个裁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就会直接影响我国的体育事业成与败和在国际上的声誉。已被判刑的“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主体原本都是国家级的顶级裁判,是为国家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人物,他们之所以会从国家“金哨”沦落为“黑哨”,从国家裁判队伍的顶梁柱沦落为罪犯,关键还在于其价值观念的迷失。一个裁判,本来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守护神,其个人价值观应该是积极向上的,然而,在面对个人利益时,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原本具有的积极向上的主流价值观念,视比赛规则和公平原则为个人利益的筹码,在其职务活动中徇私枉法,在错误的甚至是犯罪的价值观念指引下实施了“黑哨”职务犯罪行为。
2.负道德观念与“黑哨”职务犯罪
道德观念是人们对自身、对他人、对世界所处关系的系统认识和看法。它是人们的一种良知、一种内心的伦理评价和取向,并因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与辱等观念,是道德意识的最基本形式,它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起指导作用。首先,建立在道德层面的善与恶的观念,是人们通过对客观事物是非曲直的评判和认知,通过扬善弃恶来维持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其次,建立在道德层面的正义与非正义观念,是通过把人们思想、行为是否能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能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作为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来区分公正与非公正、公平与非公平、正义与非正义,促使人们建立起公正、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建立起有序的社会秩序;第三,建立在道德层面的荣与辱的观念,是社会通过对个人是否履行社会义务及此过程中个人产生的心理体验进行评判,通过对个人履行社会义务的行为予以褒扬和赞许,从而使个体形成自我肯定心理体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社会个体能正确判断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与辱,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就能在其在行为活动中自觉遵从道德规范的约束。
“黑哨”职务犯罪就是其行为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在负道德观念的影响下,背离了公认的体育伦理道德意识,在职务活动中扭曲了对客观事物的是非评判,违背了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裁判原则,不能够履行社会义务的行为。
3.无法制观念与“黑哨”职务犯罪
所谓法制观念是指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我国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全体公民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把自己的行为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否则,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偏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为了一己私利而无视法律的强制性甚至践踏法律,把自己的职务的服务性职能变成获取个人私利的获利性职能,如犯罪嫌疑人周伟新为了满足个人的钱欲而错判点球以“关照”沈阳金德队。
二、“黑哨”职务犯罪主体需要因素分析
(一)主体需要与行为的理论
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的不平衡状态,表现为有机体对内外环境的一种稳定的要求并成为有机体活动的源泉。它是个体感到某种缺乏而力求获得满足的心理倾向,它常以一种“缺乏感”体验着,以意向、愿望的形式表现出来,最终演变为推动人进行行为活动的动机。正如苏联心理学家波果斯洛夫斯基指出:“需要-这是人感受到的一定的生活和发展条件的必要性,需要反映有机体内部环境或外部生活条件的稳定的要求。……需要是人的思想活动的基本动力。”需要的指向是明确的、具体的、具有周期性。需要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促使个体为了满足需要积极向上,不懈努力;另一方面当个体需要不断膨胀并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时也会需要变为犯罪的动机从而转化为犯罪行为。每个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并且强弱程度也有所不同。比较弱的需要,不会很快产生行为动机,而强烈的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强烈的欲求分正当欲求和非正当欲求,强烈的正当欲求,可以激发人奋发努力并以合法手段予以满足;而非正当欲求会把人推向犯罪的深渊。
(二)“黑哨”职务犯罪主体需要与行为
“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不正当需要与需要满足之间矛盾的加剧,是“黑哨”职务犯罪行为形成的内在动力。“黑哨”职务犯罪主体的需要内容表现为对得到上级肯定的权力需要和对金钱的无限需要。
需要内容的无穷性特点加速了“黑哨”职务犯罪主体的需要膨胀。从心理学的个体需要满足平衡理论来讲,需要一旦产生,就成为一种刺激,行为主体便会想方设法采取某种行为以寻求满足,消除不平衡状态。当“黑哨”职务犯罪主体首次扭曲的需要被满足后呈现出了个体需要满足状态的暂时平衡态,他们在享受这种付出与收益巨大差距的同时,其需要欲望便会急速的膨胀,追求更大利益的满足成为他们更加具有迫切的需要,这时暂时的满足状态就会就会被打破,出现新的失衡,个体不断增加的非正当需求欲望促使其通过非正当手段甚至是犯罪手段实现需要满足态的平衡,这样,一次次的失衡、一次次的又归平衡,一次次膨胀欲望的非正常满足,就产生了犯罪和罪犯。“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便是行为主体非正当需要外化的行为表现。
三、“黑哨”职务犯罪主体动机分析
(一)主体动机与行为的理论
心理学认为,动机是激励和维持人的行动,并将使行动导向某一目标,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内部动因。动机是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它是一种内部心理现象。从动机本身来看,动机是一个内在心理过程,这种内部的心理变化是看不见的,通常只能从动机表现出来的行为来分析动机本身的内容和特点;从动机的产生来看,动机受内外两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个体内在的某种需要是动机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外界环境则作为诱因,引导个体趋向于特定的目标。当代组织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类的行为模式为:需要引起动机,动机支配行为,行为指向目标,随着目标的实现,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在此行为模式中,动机作为一个中介变量,在行为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它以隐蔽的、内在的方式支配着行为的方向性和强度。一般来讲,人符合社会规范的正当、合理的需要引起的动机支配的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反之,违背社会行为规范甚至同现行法律发生冲突的个人需要 (行为人明知这种需要的满足要通过非法的手段却不放弃这种需要),所引起的动机便是违法犯罪动机,这种动机支配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黑哨”职务犯罪主体动机与行为
在现实社会中,个人的需要多种多样,不仅有生物性的和社会性的,还有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并且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新的需要。不论那种需要,都会受到社会条件和个体自身限制不可能都得到满足,而当人的需要不能满足时,犯罪动机就会借机形成,“黑哨”职务犯罪行为的便是由犯罪动机支配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行为。
犯罪心理学认为,当犯罪主体的某种内在需要或欲求被其明确意识到,或者外在诱因的出现激活了犯罪的某种需要时,犯罪动机开始形成并激发犯罪行为。“黑哨”职务犯罪行为动机是为了满足行为主体需要而产生的心理现象,是“黑哨”职务犯罪行为的推动者,一方面“黑哨”职务犯罪主体无限膨胀的需求成为“黑哨”职务犯罪行为的直接推动力和基础力量;另一方面,为满足个人需要,外在环境的诱惑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朝向。如犯罪嫌疑人黄俊杰在交代自己的行为时说,“我希望俱乐部不要再诱惑,因为这些东西就像毒品一样,希望俱乐部以后管理好俱乐部,管理好球员,别再诱惑裁判员……,但是谁让我伸手了呢?”。个人内在的对金钱的需要与外在俱乐部的金钱诱惑一拍即合,促成了“黑哨”职务犯罪,让昔日的“金哨”沦为今日的“黑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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