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务会计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2011-02-18张殿军
张殿军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5)
我国法务会计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张殿军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5)
法务会计是近年由英美法系国家传入我国的新事物。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着种种误区,缺乏相应的法务会计制度性实践,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也与市场需求脱节。法务会计不同于司法会计,它们根基于不同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必须立足于国情,与我国具体的诉讼、证据制度和司法行政体制相适应。
法务会计;司法会计;诉讼;证据;鉴定
Abstract:Forensic accounting has just been introduced into China from countries under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in recent years.Nowadays in China,there exist various misunderstandings on the research of forensic accounting theory,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practice of forensic accounting and the discrepancy between personnel training and market demand.Forensic accounting is different from judicial accounting in that they are based on different judicial systems and litigation modes.The study and practice of forensic accounting must be conducted according to China’s basic condition and be adapted to the specific litigation and evidence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Key words:forensic accounting;judicial accounting;litigation;evidence;identification
法务会计产生20世纪70、80年代的美国,其运作和实践具有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和相应的诉讼与证据规则,理论也较为成熟。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时间还不长,基本上处于摸索阶段。
1 雾里看花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1.1 研究主体单一,缺少法律视角的分析
(1)我国研究法务会计的论文最早见于《财会通讯》1999年第5期,其后的十余年间,法务会计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一派欣欣向荣之势。截至2010年5月31日,国内各类刊物刊发法务会计论文为606篇、各高校硕士论文58篇、博士论文2篇(根据中国知网相应数据库统计,以“法务会计”为主题检索,词频为“精确”),出版了法务会计方面的专著和教材10余种。从这些论文论著的作者构成和论文的载体上看,几乎所有的理论成果都出自于高校从事会计类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也几乎都发表在会计或财经类刊物上,法务会计研究似乎成了会计专业的偏好。
(2)法务会计及其研究至今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关注,也没有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回应,法务会计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相关研究者想当然的自说自话。曾有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尖锐地指出了法务会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但并未引起应有的注意,也抑或是有意的“视而不见”,致使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研究已经在某种意义上超出了学术意义。作为新鲜事物,法务会计研究在文字层面似乎更易出成果和填补“空白”,因而也赢得到了众多刊物的青睐。一些法务会计研究者凭借相关成果发表论文、评聘职称、申报课题、获批经费,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
(3)正是由于研究主体专业背景等知识构成上的局限以及研究过程中的急功近利,其理论成果也难以避免各种各样的欠缺甚至是因为知识储备不足而导致的硬伤。例如,2007年发表于我国某权威会计期刊题为《法务会计专家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国际经验及启示》的文章,居然不知道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这个基本常识,将我国这个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纳入普通法系国家,而且将论述建立在我国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所谓“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还有学者指出,“法务会计基于法律程序的角度——属于人证的范畴,是提供专(业)家证据。这种会计专业证据由会计专家提供,属于人证的范畴。但与一般证人证言不同,它不是会计专家对亲身体验的事实描述,而是一种根据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等对会计事项做出的专业推断,是一种专(业)家意见,也称专家证据”[1]。但笔者认为,从证据学的角度,证人证言与人证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法务会计提供的专家证据也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按现行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专业的判断只能是“鉴定结论”——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法务会计研究由于缺少与法律的整合与沟通,大多数研究人员缺乏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因而俯拾皆是的硬伤也就在所难免。
1.2 研究主题单一,低水平重复
概览近年来我国法务会计论文的选题可以看出,法务会计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1)对法务会计产生的历史、概念和定义的反复讨论;(2)对法务会计中某些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包括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审计、司法会计的区别及联系、中外法务会计比较研究、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等;(3)介绍国外法务会计的实践并将其作为中国的实然存在予以解析,探讨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模式、法务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目标与假设、法务会计框架等宏篇大论。从表面上看,法务会计研究似乎面面俱到。但究其实质,相关的论文选题高度重复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硕士论文的内容甚至高度雷同。选题高度重复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研究成果的低水平重复,知识增量极为有限。这种状况从已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的标题即可见一斑——“浅议”、“浅谈”、“浅析”、“初探”频繁地出现在不同级别刊物的文章标题中,恐怕绝非都是作者的自谦。正是由于没有深入细致的剖析,透彻机理的探究,那么就只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地泛泛而谈了。也因缺少相关案例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国内学者至今仍在反复探讨安然事件,力图从这个10年前发生于美国的案件中寻找出新的知识增长点。
1.3 照搬照抄,简单的拿来主义
纵观近几年我国法务会计研究的选题可以发现,它们大多根基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理论、实践或某一具体案件,而直接针对我国立法、司法、司法行政、会计及财政等关乎法务会计的制度和实际运作的论题在这些论文中所占比重很少,缺少对我国相关制度、规则的具体分析。因而目前法务会计研究的主题缺少对我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法务会计研究的语境远离我国法律和司法的实际场景,缺少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具体立法等影响或决定法务会计发展和未来的因素或背景所做的更具体深入的分析。不少论文的文题冠之以“我国”或“中国”之名,但对“我国”或“中国”的关涉大体止于理论或应然层面,在“真空社会”中叙说法务会计的应然机理和应有状态,与中国法治实践出现了严重的脱离。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法务会计论文,无论主题是否关涉中国,但其内容则往往超越于中国,以西方诉讼与证据制度、西方法务会计实践作为论述的语境和背景,而我国法律制度及其运行与英美国家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制机制不同,在诉讼制度、证据规则、法律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简单的“拿来主义”显然行不通。因而没有我国现行诉讼与证据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支撑的法务会计研究,则很难有深层次的理论突破,更难为我国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提供应有的智慧与智力支持。这也从另一侧面解释了,为什么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问题较少予以持续的研究和关注,为什么缺少深入、系统的系列研究成果等现象。
2 似有还无的法务会计实践探索
(1)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实践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度层面上法务会计还没有相应的位置,官方任何规范性文件上都找不到“法务会计”的字眼,即便有关法人、部门或组织事实上实施了与西方法务会计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无一以“法务会计”名义展开,而是以“会计鉴定”的方式进行的。曾经在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郑州百文、大庆联谊、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诉讼案件中,都有会计人员介入其中,就有关的会计问题提供专业支持,但这只是零星、偶然的司法实践,其中还有司法会计的内容,很难将其完全归纳为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
(2)理论创新来源于实践,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同时又必须能指导实践,但我国法务会计并没有相应的实践,因此,在理论研究中诸如“中美法务会计比较研究”之类的论题,因为没有我国具体的参照对象,并不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也就大打折扣。法务会计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价值,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主观上等待制度支持,没有像审计那样,尽管在制度层面找不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却依然主动出击,最终赢得了诉讼实践的接受;二是有些研究者缺乏投入实践的兴趣、热情和吃苦耐劳精神,仅满足于文字层面的讨论。
3 纠结不清的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自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司法会计的主要业务是司法会计鉴定,即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我国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都有原则规定,具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程序规则和良好的实践运作。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不是简单的包容关系,更不能将其完全对立起来。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司法会计也不同于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既包括查账,也包括鉴定,还包括咨询和协助开展预防与会计活动有关的职务犯罪等多项工作。司法会计鉴定则涉及的范围很窄,主要是针对已具备了一定立案条件的涉案会计资料所展开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活动[2]。因而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两者不能等同。
司法体制决定与左右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进而决定诉讼过程中特定案件所涉会计问题的技术处理。譬如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纠纷的诉讼原则,在这种模式下,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注重发挥原、被告和控、辩双方的诉讼主体作用,让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地提供证据、调查证据并相互对抗争辩,法官超然其间,作为严格的中立者居中裁判,就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有诸多不同,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充分发挥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在法庭审判中,法官不是消极仲裁者,而是指挥者,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调查核实证据由法官依职权主动进行。当然,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非截然对立、泾渭分明。以我国民事诉讼为例,一般诉讼程序的启动基本上由当事人进行,而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发动,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在证据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的职权主义倾向是极其浓厚的,也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结合的方式。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本质上都是提供各种诉讼支持,但由于它们基于不同的诉讼模式,因而产生了不同的执行主体,与之相对应的证据规则和效力也不一样。英美法系形成了法务会计制度,大陆法系形成了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采用的技术方法也有部分相同。我国法务会计研究者往往看不到两者区别的实质,无视我国司法会计的既有的理论成果和实践,要么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要么将两者对立起来,出现许多概念性的误区。作为新鲜的舶来品,学者们对于法务会计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却依然没有揭开它本不神秘的面纱。在论述中偷换概念,以“法务会计”替代“司法会计”的现象屡见不鲜,不论文章阐述的是法务会计的内容还是属于司法会计的范畴,一律采用“法务会计”概念。往往是文章的主体论述法务会计的相关内容,而得出的对策建议却是早已存在的司法会计的相关实践。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纠结不清的状况亟需改变,否则既不利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有害于在我国已较为成熟的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完善。
4 早产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虽然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尚未深入,没有成型的系统理论,但却有若干高校早已开始了不同层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有的在会计学专业或财务管理专业设立“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也有的面向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法务会计课程,面向社会招收在职研究生并开展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还有的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中,开设“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在课程设置尤其是本科生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基本是传统的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课程,再选择性地开设部分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整体上看缺少必要的整合,课程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
法务会计是为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服务的职业,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决定与左右着法务会计的未来与发展,因而法务会计并非是法律与会计的简单相加,没有制度性的职业定位,缺少相应的市场需求,缺少理论和制度支撑的人才培养注定是盲目和不切实际的,也必然与市场需求脱节,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背离。
设置一个本科专业最基本的前提,是该学科或专业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具有稳定可靠的市场需求。高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进行系统化的专业人才培养,首先应解决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及专业定位问题,在此基础上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模式。但目前设置了“法务会计”专业的高校自身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定位与职业定位也不甚清晰,“教师教学经验、实践经历都略显稚嫩,且专业团队构成上缺乏层次”[3];在专业课程设计上,不外乎于会计+法律+审计的模式,且基本上是文字层面上的课堂理论,结合实践的授课和让学生接触实践的机会很少。由于缺少清晰的定位,其目标不得不模糊地设定为培养“既懂法律又懂会计的复合型人才”[4],注定了学生一旦离开学校,在市场上就可能遇上有“方向”,但找不到相应位置的尴尬。这种培养模式,既不利于学生牢固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律规范,也不能使学生系统扎实地进行会计专业的学习。
5 结语
法务会计是一个实践性与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其价值在于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以解决特定案件的会计问题。如果没有我国相关诉讼制度和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源自西方英美国家的法务会计对于我们来说只有借鉴和参考的价值而无实际应用的可能。但法务会计在我国也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务会计与我国业已存在的司法会计既有交叉又有重合。因为“从两者‘法’的所涉范围来看,司法会计的法,一般主要是指诉讼,而法务会计的法,不仅包括诉讼,还包括非诉讼”[5]。美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都较为成熟,从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务会计服务项目来看,绝大部分内容都和诉讼无关,主要为非诉讼业务[6]。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非诉讼业务中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多,各类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事项大量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单纯法律从业人员或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有着强烈的需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的出台及司法鉴定的社会化也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法务会计引入我国已十余年,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机制与法务会计赖以生存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法务会计在我国不可避免地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但是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的实际需求,从理论上深入挖掘论证,在制度上精心设计安排,加以必要的本土化改造,法务会计仍然大有可为。
[1]黎仁华.中国法务会计的职业定位与发展分析[J].会计之友,2009,(33):9-12.
[2]杨为忠.司法会计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暨谈涉案会计事实证明中的几个误区[J].中国司法鉴定,2009,(1):38-39.
[3]孟祥东.法务会计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渤海大学为例[J].财会月刊,2010,(12):104-105.
[4]程乃胜.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课程体系建构探析[J].财会月刊,2010,(1):40-45.
[5]杨为忠.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十三个不宜[J].会计之友,2010,(6):22-24.
[6]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89-92.
(本文编辑:杨为忠)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Forensic Accounting in China and the Reason thereof
ZHANG Dian-jun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Law,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Dalian 116605,China)
DF794.5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2.016
1671-2072-(2011)02-0072-04
2010-05-27
张殿军(1968-),男,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务会计研究。E-mail:dianjun19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