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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化核心价值初探

2011-02-18金兴民刘一石李茜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价值观理念

金兴民,刘一石,李茜

(1.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济南250023;2.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山东济南250014)

司法鉴定文化核心价值初探

金兴民1,刘一石1,李茜2

(1.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济南250023;2.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山东济南250014)

通过司法鉴定文化内涵的界定,特别是司法鉴定文化核心价值理念的探讨,阐述核心价值观在文化建设中的意义。论证司法鉴定文化所包涵的自律机制,指出了对于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方面的作用。旨在引出司法鉴定文化理论探讨的重要实践意义。

司法鉴定;文化内涵;核心价值观

Abstract:Defining the cultural connotations and the core culture value in forensic appraisal,and exploring the position and effects of forensic appraisal culture,this thesis aims at forming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ulture in forensic appraisal.It figures out that the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in the culture of forensic appraisal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aranteeing the quality and public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appraisal.Therefore,the theoretical discussion of cultural molding in forensic appraisal has significant practical meanings.

Key words:forensic appraisal;culture connotation;value

1 问题提出

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看,该《决定》在建立完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等方面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司法鉴定工作在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稳健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及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活动得到了有效推进,满足社会诉讼活动需要的能力显著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鉴定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比如,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仍然存在;“人情鉴定”、“金钱鉴定”和“关系鉴定”等虚假鉴定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鉴定结论的质量,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成为司法鉴定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和毒瘤。不少专家、学者从社会根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完善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其公信力已经成为司法鉴定理论界的热点话题。

司法鉴定总的价值取向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但是不能以为只要法律规定了,一切就会自动实现了[1]。因此,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外在约束机制十分重要。同时,以主体价值观建设为核心,建立内在约束机制,也是当下迫切的任务和长期努力的工作方向。因此,从价值层面来研究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以价值观培育为核心的司法鉴定文化构建,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因为这是提高司法鉴定主体的价值取向与司法鉴定总的价值取向的符合度、实现“由里及外”的自觉约束、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2 司法鉴定文化内涵的界定

文化是人类生活的反映、活动的记录、历史的积淀,是人们对生活的需求、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的高级精神生活。文化是人们认识自然、思考自身及实践活动的精神框架。思想和理论是文化的核心、灵魂,是人们对伦理、道德和秩序的认定与遵循,是人们生活生存的方式方法与准则。

司法鉴定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的行业,具有其独特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内涵,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司法鉴定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形成社会角色认同和自我意识;同时,这些认识成果深刻影响着自身的实践活动。在“知”与“行”互动中,完成了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特质。司法鉴定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其内涵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界定:

2.1 文化特性

从文化特性上看,司法鉴定文化与行为文化的结合,是制度下的行为文化。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其加以理解和把握。从文化的内部结构来看,包括下列几个层次: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就司法鉴定而言,其文化主要涉及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两个层面,具体表现为制度下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层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各种社会行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社会功能,正是依据法律法规这些制度文化而进行的。同时,司法鉴定文化在行为文化层表现为,其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人们的生活方式、实际行为、态度、价值等行为文化要素渗透于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司法鉴定文化既有遵循法律法规等制度严格规范的内容,又有社会价值观念的伦理要求。制度下的行为文化这一文化特征,要求司法鉴定文化建设在制度引导下建构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行业伦理准则,同时,还要深刻理解制度层面背后的法理精神和社会生活准则,将这些内容凝炼组织文化的基本内容,并在实践活动等物态中得以充分显现。

2.2 文化形式

从文化形式上看,司法鉴定文化是司法鉴定主体的观念形态。司法鉴定文化是长期司法鉴定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念、职业伦理和行为准则,是一种特定主体的特殊观念形态,具有精神现象的特征。《尚书·说命》中有言:“知之匪艰,行之惟艰”,文化的认知和践行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些观念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总的说来司法鉴定文化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内化成为主体的自觉意识;二是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对组织的社会角色要求,舆论压力逐步内化为主体的自律性要求。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会造成文化的缺陷,从而形成实践的盲从。价值观念等文化要素是隐形的、观念形态的东西,但是其指向是鲜活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组织只有完成其相应的社会功能,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赢得自身的尊严。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疲软、管理制度失灵的情况下,以健康的价值观念塑造司法鉴定文化,在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担当社会责任、完成社会功能以及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文化内容

从文化内容上看,司法鉴定文化是司法鉴定实践活动的反映,其核心为独特的价值理念和严格的行为准则。存在决定意识,观念形态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反应。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以及相伴而形成的意见、观点、态度、情感等,都会在司法鉴定主体的观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反应。这是司法鉴定文化价值理念的来源和发展动力。

司法鉴定文化内容,是由司法鉴定实践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司法鉴定活动主要服务于社会的诉讼需求,服务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因此,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价值理念以及严格的行为准则,是司法鉴定文化的核心内容。

2.4 文化属性

从文化属性上看,司法鉴定文化具有显著的行业价值理念。它有明显的亚文化属性。作为社会分工大系统之中的一个特殊的行业,司法鉴定组织机构具有自身的行业特征。司法鉴定文化是社会文化在特定领域的具体表现。与所有的组织文化一样,司法鉴定文化与社会整体文化及其各层面,以及各种层次、不同类型的亚文化存在着相互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司法鉴定文化也保持着自身的特性。

司法鉴定机构文化关涉社会意识形态中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哲学及公平正义等观念,科学技术探求未知的探索精神和忠于事实的客观立场,以及社会心理层面的习惯、风俗、情感、态度等等诸多方面。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价值理念应该姓“鉴”,是司法鉴定机构实践活动积累、提炼的结晶。只有从司法鉴定组织的行业特征入手,厘清建立在司法鉴定实践基础上的独特观念形态,才能把握司法鉴定机构文化的特征和灵魂。

2.5 文化功能

从文化功能上看,司法鉴定文化建设有助于规范司法鉴定的组织行为、提升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确立司法鉴定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及社会价值。

就本文研究的领域而言,司法鉴定的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理念是保障。与其他组织文化相比较而言,司法鉴定机构文化在制度的规范下,自我约束、提升服务质量、确立社会认同和公信度等方面的功能十分明显。

质量至上理念要求司法鉴定主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真正达到司法鉴定活动客观公正、探真求实、严谨规范、讲求效率的要求。质量至上理念的一般要求是:司法鉴定主体必须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全面把握、细致考量,排列出可能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的问题和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保障司法鉴定质量;鉴定过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去伪存真、严格操作规程精益求精地获得客观结论。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要求和中心任务,同时,也是必须始终坚持、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

3 司法鉴定文化塑造的核心价值理念

上文对司法鉴定文化的内涵的基本界定,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司法鉴定文化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理清司法鉴定文化塑造的思路,寻找到解决目前行业困境的途径。组织文化是实践活动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不是机械、被动的,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炼实践素材、借鉴其他门类的成功经验,有目的、有意识、能动地加以塑造。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司法部2009年12月23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文件中的《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确定了司法鉴定文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有效地推进了司法鉴定文化建设进程。司法鉴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机构具有各自的资源禀赋和历史传承,不同领域之间、各机构之间的差异形成了各自的文化特性。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司法鉴定机构文化也有着共同的、一般性的内容。笔者认为,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是司法鉴定文化塑造的价值理念,应该成为组织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3.1 内在诚信理念

古人云:“诚者天之道也,诚者人之道也”。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诚信是社会生活基本准则,没有诚信,就没有秩序,更谈不上公正。有位学者曾提到“鉴定公正的两大基石:可靠、可信”[2]。他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专门性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活动是通过专业技术而完成的,对于普通公众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因此,司法鉴定文化中的诚信并不能等同于一般组织所崇尚的诚信,而是更为严格的自律要求,我们可以称它为“内在诚信”。内在诚信要求司法鉴定活动中的主体,信守承诺、严格自律,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诚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的文化塑造,要求我们将社会的诚信规则内化为行业的内在要求,使诚信成为机构的独特品质、行业的职业精神和资源禀赋。

3.2 崇尚法治理念

崇尚法治理念,就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提高法理认知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自觉地将法治理念贯彻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

司法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实证活动,更是一项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特殊社会实践活动。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司法鉴定活动主体、方式、内容以及社会影响,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

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是社会对司法鉴定主体一般要求。知法,就是了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法律体系及各部门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懂法,精通鉴定门类法律并理解其法理原则;守法,就是时刻铭记法律底线和违法成本;用法,就是有效地运用法律满足社会诉讼需求、维护执业权利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3.3 崇尚科学理念

崇尚科学理念,要求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化、制度化确保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性;培育科学精神,形成攻克技术难题、探求未知的良好氛围。

科学性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属性之一。司法鉴定是根据已知条件,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创造性地寻求客观证据的实践活动。人们在一定语境下称司法鉴定的结论为“科学证据”,这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科学理念在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活动要求司法鉴定主体独立开展鉴定,凭借其拥有的专业水平和技能,运用成熟的科学技术理论、方法、手段,采用公认的技术标准,使用适宜的仪器设备,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通过科学客观的判断出具鉴定意见。

3.4 以人为本理念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实践活动的主体,司法鉴定的社会功能是服务于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要求。人的因素贯穿于司法鉴定活动的所有层面。儒家思想中“天之所生,地之所养,人为大矣”[3]。是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因此,以人为本是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司法鉴定主体“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所有因素都要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调动所有的资源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围绕着激发和调动司法鉴定人的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开展工作,以实现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司法鉴定组织持续发展的基石。它需要处理好司法鉴定机构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服务对象、司法鉴定机构内个体等多重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就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设而言,司法鉴定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与司法鉴定人沟通和交流,认同司法鉴定人个性的差异,确保司法鉴定人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独立完成鉴定活动。这既是贯彻司法鉴定制度“独立原则”的体现,也是尊重司法鉴定人的人格,激发其主动性、创造性的实践途径。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开展以丰富知识结构,更新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以司法鉴定人职业技能的提高为抓手,切实关心司法鉴定人的成长,实现组织与个人的和谐共赢。

3.5 责权利对称理念

在责任、权力、利益这三者关系中,权力、利益是激励,责任是约束。如果只有权力和利益而没有责任,那么人们对权力和利益的追求是无限的,管理就会失控;如果仅仅有责任而没有权力和利益,那么被管理者就没有活力[4]。司法鉴定机构责权利对称理念,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以责任为中心,把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权力、利益有效结合起来,用责任来界定司法鉴定人的权力和利益。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维护司法鉴定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这就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不仅履行法定义务,还要在设计利益机制上,让每个司法鉴定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得到的回报不仅有物质的,而且还要有精神的,并通过奖励和惩罚的形式体现出来。使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权力、利益有效结合起来并具有对称性,防止“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的发生。

3.6 敬业进取理念

敬业进取理念也是司法鉴定机构持续发展的基石。它表现在两个层面上:敬业,强调的是职业道德;进取,强调的是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敬业和进取的内在统一,体现在德与能的统一。司法鉴定机构敬业进取理念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而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是司法鉴定人敬业进取的结果;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取决于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是否得到社会认同的结果,只有司法鉴定机构获利,才能保障司法鉴定人的利益;三是,敬业进取是每一个司法鉴定人自立于社会并得到社会尊重的重要保证。

敬业进取理念的另一个表现是忠诚。“忠”,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人格精神的一个核心范畴。朱熹云“尽己之谓忠”,亦即尽心尽力之意。《论语》中讲的“忠”,也不是特指对国君的“忠”。“忠”的本义即忠诚,尽心竭力[3]。司法鉴定文化的忠诚理念首先体现在对法律和社会理想价值的敬畏,忠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其次体现在对服务对象的敬畏,忠于良知的美德情操。忠诚属于道德范畴,道德可以有效地覆盖法律盲点,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因此,忠诚理念在司法鉴定文化塑造中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司法鉴定机构贯彻忠诚理念,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身都必须坚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的人格、才能、成就尊重,是赢得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忠诚的前提,从而形成相互忠诚的局面。

4 价值观在司法鉴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司法鉴定文化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价值观是其灵魂,由此可见,价值观在司法鉴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司法鉴定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价值观建设为重点,可以起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鉴定价值观以具体的核心价值理念描绘出司法鉴定人应有的正确行为的方向,是司法鉴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司法鉴定价值观,它在司法鉴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至少有明确社会角色、约束主体行为、引领组织发展等三个方面的作用:

4.1 具有定义司法鉴定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的功能和作用

司法鉴定价值观,定义着司法鉴定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它培育和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增强自我意识、塑造良好形象。司法鉴定文化除了有一般组织文化所信奉并付诸实践的的价值观之外,另具有自身的特征。首先,司法鉴定文化的价值观,包含社会组织对自身文化中的沟通、尊重、诚信、卓越等价值取向作出的选择等一般性内容。同时,还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等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内涵。这是司法鉴定价值观的特殊性之所在,这也是司法鉴定必须从价值层面加以考察研究的原因。

司法鉴定文化的价值观,其核心内容是:主体对自身实践活动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即主体意识对组织的社会角色确认和社会责任自觉,也是司法鉴定文化的灵魂。以价值观的培育入手,加强司法鉴定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组织的自我意识、塑造组织形象、形成组织标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美誉度。

4.2 价值观是完善司法鉴定组织管理制度和道德建设等约束机制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司法鉴定价值观是决定司法鉴定主体行为的心理基础,因而在建立约束机制,形成高度自律的司法鉴定文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价值观表现为一种内心尺度,支配着实践主体的行为、态度、观察、信念、理解等,支配着主体认识自身实践活动及其对社会的意义,并确立自身的价值。价值观对于主体的约束功能,主要是通过价值规范来实现的。

价值规范是一种行为准则,或是一种导向群体共同价值的规则体系。价值学理论的代表人物W·M·乌尔班所说:“建立一种规范也是建立一种真理或一种知识形式。”这种知识形式使个人自觉地整合成为有序的组织,同时,它还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实践活动,使组织控制成为一种自我认知的基本条件,为组织行为的正当性提供充足的理由。价值规范既是社会生活意义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社会资源控制和利益分配的约束条件。司法鉴定文化的约束功能主要表现为: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价值观是完善组织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道德建设的基本准则。因此,价值观在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文化自我约束功能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3 价值观对司法鉴定文化建设的导引作用

司法鉴定事业在我国起步较晚,规模性发展也就是在最近几年,司法鉴定文化建设也才刚刚起步。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特殊的行业性质,人们自然会对之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也就是说,社会需要对司法鉴定行为作出价值预期。需要指出的是:社会预期成为可能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规范性成为了价值预期。价值观因其具有实践性、导引性等特性,对于建设高水平的、不断满足社会需要的司法鉴定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价值观不仅概括和总结了过去、当下的实践经验,而且包含有对理想的构想、未来的追求等超越现实的内容。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尺度、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对组织文化当下的约束功能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决定着组织的追求行为,为组织的发展引领方向。因些,价值观不仅决定着当下人们行为的取向,而且决定着人们的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旨意去开创新生活。价值观的导引性功能,可以帮助我们在现实的基础上,为司法鉴定文化建设勾勒出一个理想的模型,引领着它向更高层次跃进。

5 结语

司法鉴定文化是“虚”与“实”的统一,是“知”与“行”的统一,是“理念”与“实践”的统一。司法鉴定文化的内在含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它加以研究,形成不同的观点、看法、甚至分歧在所难免。同仁们都希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与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笔者作为一个基层司法鉴定人,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在司法鉴定活动实践中时常学习、思考、总结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由于受水平及时间所限,许多思考有待进一步深入,诸多论题需要进一步展开。司法鉴定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一个系统工程,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司法鉴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鉴定文化的塑造。希望本文能引来领导及同行的关注和批评,因为司法鉴定是我们共同的事业。

[1]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朱淳良.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访霍宪丹局长[J].中国司法鉴定,2010,(2):1-4.

[3]张云初.企业文化资源[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

[4]魏杰.企业文化塑造:企业生命常青藤[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本文编辑:朱淳良)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re Value of Forensic Appraisal

JIN Xing-min1,LIU Yi-shi1,LI Qian2
(1.Forensic Center of 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Jinan 250023,China;2.Justice Bureau of Shandong Provence,Jinan 250014,China)

DF8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2.008

1671-2072-(2011)02-0038-05

2010-10-11

金兴民(1962-),男,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研究工作。E-mail:jinx m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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