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效的预算信息公开机制
2010-10-25洪慧杰
洪慧杰
摘要:公共预算意味着政府的活动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即公众应参与和监督整个预算过程。而预算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前提,不掌握政府活动的全部的和正确的信息,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就是一句空话。本文从分析目前我国预算信息公开不力的原因入手,探析了建立有效的预算信息公开机制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公共预算;信息公开;有效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人们日益关注公共预算信息公开的理论和实践的问题。2010年近40个中央部委各自的部门预算,是对2008年5月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顺应了建设“阳光财政”的呼声,也标志着我国在预算信息公开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预算信息公开机制,使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成为一种常态,是我们面临着的一项亟待完成的工作。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涵义和意义
预算公开是指预算的依据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整个过程都必须依法通过相应方式向社会公开。广义的预算公开,其主体不仅是各级政府,也包括一切掌握预算各个阶段信息的主体(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对某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而预算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各级人大,甚至可以涵盖到所有的公民。
预算信息公开,不仅是公民知情权的具体表现,而且也为公共预算科学决策提供全面的信息,是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建立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众多研究表明,预算信息越公开,政府努力按公众的利益工作的约束力就越强,从而使它在从事任何与公共资金使用有关的活动时,尽可能保证公众利益,少有失误;另一方面,政府绩效越显著,公众对政府则更有信心,愿意将更多的资源交由政府使用,政府的政策目标则更容易实现。
二、我国预算信息公开不力的原因分析
1.预算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政府信息公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预算信息依法公开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它还未上升到成熟的法力层次,其权威性、严肃性、严密性和规范性仍有待加强。尤其是相对与《保密法》,《条例》仍是下位法,而现行的《保密法》最大的问题是国家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很多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也被当做国家秘密。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目前它不可能自如地解决公开与不公开、如何公开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不公开信息的界定、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等,这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误读甚至错误使用有关制度的原因。
2.预算信息政府垄断,政府官员信息公开意识淡薄
从政府公务员层面来看,预算信息公开的阻力不是来自别人,恰恰是政府自身。当前,在一些政府机关中弥漫着较浓郁的封闭性、消极性、权利性、官僚性文化氛围,成为限制和影响改府信息公开向纵深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基本上垄断了预算信息,详细的预算连各级人大也无法获得,更谈不上向公众的公开、透明,使得公民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客观上变成了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
3.预算编制不科学,削减了预算信息公开的效果
目前,我国预算信息公开不力的原因,与预算编制质量不高有直接的关系。首先,由于预算编制时间较短,测算预算收支指标时,信息资料收集掌握不完备、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预算安排与实际需要的一致性,从而导致后期预算执行时的频繁调整,增加了对预算信息执行公开的难度。其次,预算编制项目过粗、透明度较低,预算草案科目大多数只列到“类”一级。
三、建立有效预算信息公开机制的对策选择
1.加快预算信息公开体制法律法规的建设
首先,必须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整套财政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其次,应尽快修改现行《保密法》中一些不能适应预算信息公开需要的规定。
2.转变政府意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建设
由于政府预算信息涉及公益,应以政府主动公开为宜。预算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增强服务意识,改变传统的信息垄断观念,以高度负责精神和态度促进预算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具体的公开形式可采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
3.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透明度
为便于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应细化预算编制。一方面,要重新修订政府预算科目。另一方面,通过实行部门预算来细化预算。
4.增强公民参与意识,形成参与性文化氛围。
公民的广泛参与是推动建立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效机制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意识公民要变对预算信息公开置若罔闻或漠视、怀疑和不信任态度,增强参与预算监督的兴趣,提高预算监督的能力与水平。二是增强公民参与预算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参与互动、主动申请公开信息,让公民广泛参与到预算信息公开决策、推行、评判和监督之中,促进预算信息公开机制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