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原则、标准及路径
2016-12-21郝建军
郝建军
〔摘要〕科学研究是高校自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自治程度最高的领域。同政府信息公开相比,学术科研信息适用推定公开原则的范围较窄,其是否公开涉及的因素更多,公开范围的确定和划分更加复杂。从学术科研信息公开范围来看,美国大学信息公开制度主要从信息公开时间节点、信息种类、所涉利益的轻重缓急等多个维度出发,制定了一套易于实施操作的分类划分标准,很好的处理了学术自治与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在保证信息公开的同时维护了相关利益者的权益。通过案例分析,对美国学术科研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信息分类方法、标准和原则等进行了讨论,为我国学术科研信息公开提供有益经验。
〔关键词〕美国;高校;学术科研信息;信息公开;信息自由法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11.028
〔中图分类号〕G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6)11-0154-04
〔Abstract〕The academic research field is the inherent domain of university and has the highest level of autonomy.Compared with the open government practice,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the academic research field needs to consider more complicated factors before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openness.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openness of 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mainly concerned with the types of information,the tim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 interest,which have made this country set up a series of highly operable delineation of standards and methods.These practices have effectively eliminat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academic autonomy,ensuring the important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ublic purpose at the same time.From the means of case analyses,this article intended to deeply analyze the scope of 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method,principle and standard of its delimi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which could provide substantial experience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cope in China in the future.
〔Key words〕America;university;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information disclosure;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同高校其他信息相比,学术科研信息内容更加复杂多样化,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涉及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主要涉及学术研究活动本身,如果采取不合适的信息公开方式,不仅会对学术科研利益群体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术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打击研究者者工作积极性,还会影响大学学术自由氛围的形成和维持[1]。但是随着近年来不断爆发的学术不端丑闻,公众对学者信任度不断下降,对公开学术科研信息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在当前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推动下,划分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要考虑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兼顾到多方面的利益诉求,不能生搬硬套已有的推定公开原则,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价值和作用。为了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美国制定了一套统筹和兼顾多方利益的机制,在坚持既定原则和标准基础上,全面分析信息公开与不公开涉及的利益关系,确定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利益主体保护的顺序和位阶[3]。
1美国高校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原则
学术科研信息公开是高校与其他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区别所在,在坚持推定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学术科研信息公开对象和范围的确定还需要坚持以下几方面原则:(1)坚持学术自由原则。学术自由直接关系到高校的长远发展,也是现代高校必须要坚持的基本价值和原则,是体现高校生命力和发展力的重要方式[4]。信息公开理论认为,要根据公众知情权的边界来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一般来说,高校学术科研信息公开范围界限是模糊不确定的,这就使得高校和其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很容易受到侵犯,为正确处理学术自治与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在界定信息公开范围时必须要坚持学术自由原则。(2)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原则。任何一个科研项目从立项、研究到结项,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期间,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例如研究方案和计划、技术论证和方法、组织实施以及实验数据和手稿等。根据信息公开原则,其中有许多信息都属于公开范畴。但是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有许多信息都需要做保密处理,因为一旦公开将会对科研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迫使研究无法继续进行[5]。因此,在划定信息公开范围和界限时,要从学术研究规律和特点出发,把握公开的尺度和标准,充分考虑公开后可能对学术研究形成的压力。(3)分时分类原则。学术科研信息内容十分丰富多样,例如教学、研究、学术会议等多个方面,这些信息都被认为是高校自身所产生的特定领域的信息,体现的是高校的学术自治,如前文所述,为了保证学术研究工作的顺利推进,有些信息不宜纳入到公开范围内。除了需要对信息进行分类外,还要对信息形成的时间点进行充分考虑,有些学术信息由于处于不合适的时间点不便于公开,例如未完成的研究计划、研究数据等信息,上述信息如果过早公开可能会对研究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把握信息公开的正确时间节点[6]。
2美国高校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标准
一般来说,学术科研信息涉及的利益关系和问题比较复杂、敏感,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原则性的指导已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要制定具体可执行的指导原则和标准。美国高校经过多年摸索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研信息公开标准体系:
21形式审查标准
根据美国法律要求,各级法院负责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对信息来源、搜集主体、经费渠道、信息用途、公众了解情况以及信息所处的时间节点等,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形式审查。如果审查结果与下表1中的内容有相似或者相同之处,法院会倾向于做出不支持信息公开的判决[7]:
但是在实际中,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情况较少,例如地方政府经常会为科研机构和个人提供支持和帮助,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也会向研究者提供各种支持,一个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十分多样化,可能既有政府财政也有企业,甚至还有个人出资。另外,判断某一个科研信息是学者研究产生还是学术研讨产生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依据,这需要法官根据个人主观经验自由裁定。在存在上述因素影响下,法官无法通过简单的形式审查来进行判决。
22实质利益审查标准
如果法院根据形式审查结果依然无法确定信息是否需要公开,则要对其涉及的利益关系进行深入审查。因为在实际中,许多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通过形式审查就能够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将实质利益审查作为最重要的审查程序之一。法院对上述标准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一个是重大利益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法官要根据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权衡公开与不公开牵涉的利益大小。这里的“重大利益”,是指公开与否牵涉的利益与其对立的利益存在巨大悬殊,但是重大利益在不同情况下会出现较大变动,例如公众要求公开公共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这涉及的公众知情权利益要比保护学术自由的利益大很多;但是如果申请者要求公开科研详细资料、数据参数,这时候保护公众知情权带来的利益远远不及保护学术自由和个人隐私更重要。二是需要及时保护的利益。法官除了做出重大利益判断外,还要考虑利益保护的及时性,例如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更重视对比较紧急的利益进行保护。除重大利益外,法官通常会从这个角度出发来审理过程性信息公开案件,涉及到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资料、研究方案、研究进度等非成果性科研信息。在实际中,信息公开申请往往涉及多种文件资料信息,经常会出现公众要求研究者公开过程性信息的情况,但是这些信息如果公开过早,可能会对研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打击研究人员的积极性,甚至影响项目进度和成果。为了保证学术自由和科研活动正常开展,对于涉及到科研工作者隐私、智力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申请,法官可以针对被申请信息内容做出不予公开审查的决定,这时候不公开的利益不仅是急需保护的,而且涉及更重大的利益。
立法部门在设定信息公开的法定豁免时,也可以采用上述判断标准。但是由于法律具有发展性和稳定性特点,法定豁免内容往往不会很详细,而只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这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3美国高校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方法与路径
目前,美国在信息公开范围划定方面采用递进式思维模式,通过信息形式到实质利益的递进,建立了一套衔接严谨、逐层递进的划分体系。该方法主要思想是对信息公开涉及的利益进行分类和先后排序,并以此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界限。在这之前,要对上述利益的公开属性进行分析判别,具体可见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信息公开范围划定的影响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从公开的目的和原则的角度来看,实现公众知情权是信息公开最有力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公共利益这一重要的影响因素,信息公开涉及的公共利益越重大,其公开诉求就越强烈,纳入到公开范围内的概率也就越大。相反,利益影响越小,不公开对公众知情权的影响就越轻微,例如公开某一研究数据能帮助公众对某一事物的正确判断,而不公开可能导致公众的误判[8]。值得一提的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知情权之间有明显区别,公众知情权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但是知情权理论体系作为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将其单独列出可以更好的凸显学术自治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二是从公开例外角度来看,学术自由权、科研工作特殊性等经常是信息不公开的重要依据。另外,有些特殊性的信息也会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作不公开处理,信息不公开涉及的公共利益越大,其免于公开的几率也更高。总体来看,美国学术科研信息公开划定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31根据信息种类设置豁免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倾向于将学术自治特征明显的信息归入到豁免公开范围内,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息:(1)教学信息。教学是高校最重要的学术活动之一,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学术信息,例如学科建设、教学方案、人才培养、实习指导、教材信息等。(2)科研信息。科研工作是教师专业素质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体现,一般来说,科研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科研申请书、科研内容、科研目标、研究方法、研究资料、会议记录等。(3)学术评审信息。学术评审也是高校重要的学术工作之一,学术评审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教师职称评比、教师任职资格评定、学位评定、薪酬绩效评比、科研项目申报情况以及其他与学术有关的评审内容等。(4)其他学术活动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学术交流会纪要、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等。上述信息都属于学术自治的传统范畴,具有非公开的属性,大多时候都被划入到不公开范围。
32考虑信息产生时间节点
除了对信息分类之外,信息所处的时间节点也需要重点考虑。学术科研信息的产生有很强的时间特征,例如科研项目从立项到得出科研成果,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这其中会生成大量的科研信息,不同时间节点生产的信息价值和功能也存在明显差异。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是否要将所有与研究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公开?针对这个问题,美国不同州的法律都倾向于不公开。例如伊利诺斯州法律明确规定,“科研草案初稿(Preliminary Drafts)”属于非公开范畴,并明确了具体信息形式和内容,例如研究记录、会议纪要、手稿、备案录等都可以不对外公开[9]。法院也十分重视信息公开时间节点这个问题,例如唐氏化学公司诉艾伦案案中,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以威斯康星大学的科研成果为依据,拒绝了唐氏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唐氏公司以此上诉至联邦法院,要求威斯康星大学公开该项目所有研究信息和资料,但是联邦法院并没有受理唐氏公司的上诉请求,这是因为如果依唐氏公司申请公开科研信息会给研究人员和项目造成较大压力,而这些信息是否公开对唐氏公司构不成大的影响,因此法院表示“过早公开科研信息带来的损失大于公开信息产生的利益,这项信息公开申请不合理”[10]。另外,美国《信息自由法》列出了几种信息公开豁免具体情况,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会根据其中“交易秘密(Trade Secrets)”的豁免规定来拒绝过程性信息的公开申请,如果法院认定某些信息是在决策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在决策之前就已经产生的备忘录、草案等,都应该不予公开[11]。立法和司法机构之所以倾向于采取这种态度,主要是考虑到加强学术自由保护,认识到了科研工作对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进而保证科研工作者有足够的工作动力和较高的积极性进行科学探索。
33公开与不公开的利益权衡
利益抉择是最高层次的划分方法,在美国,经常会运用这种方法开展司法实践。如果某种信息公开的利益远远小于不公开利益,则其极可能就会被纳入到豁免公开范围内。正如前面提及的研究草稿、计划、进度安排等阶段性信息以及教学资料、实验步骤、论证方法等,都属于不公开信息范畴。上述信息公开带来的利益微不足道,而保护知识产权、学术自由带来的利益则显得要重要的多。在立法比较模糊的情况下,这就需要发挥法院的智慧和能动性,对各方利益进行分析。事实上,即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某种信息可以豁免公开的情况下,也要需要对其公开涉及的利益关系进行综合考量,只是这种考量不会对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更多的是作为不公开的司法解释。另外,法院有时也会为某种具体信息豁免公开寻找有效法律依据,因此要对其背后更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上述这几种情况,法院利益权衡具有明显的形式性,这只是对判决结果公平合理的一种证明和手段,因为法律已经明确做出了某种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利益抉择。
但是,如果在没有相关法律作为判决依据或者不能根据豁免规则作出判决时,法院需要采取什么方式应对?这是法院在判决之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根据美国司法经验,对信息公开涉及的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信息公开与不公开所涉利益大小。对此,威斯康星州地方法院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比较具体的阐述,法院坚持推定公开的原则,但是公共记录审查权利不是绝对性的,在没有明确法定豁免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客观分析两种对立利益关系并明确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12]。美国部分州法还明确了利益权衡机制,例如犹他州法律就信息公开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利益权衡机制,在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法院可以判决不公开:一是这类信息不公开有利于保护更大的利益;二是保密带来的利益大于公开带来的利益[13]。当然采用上述判断标准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公众能够获得完整的公共信息记录,公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禁止获取公共记录,比如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4对我国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启示
高校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承担信息公开的责任。但是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高校信息公开涉及更加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在学术科研领域,不能直接沿用推定公开原则。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完善的高等院校信息公开法律,现行相关法律主要是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比较模糊笼统,更没有提及到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相关条文[14]。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科研信息公开引发的争议。2012年,复旦大学副教授陈云要求校方公开职称评审信息,但遭到了校方拒绝,陈云因此将复旦大学告上了法庭。虽然该案件只是个别教师提起的,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人们对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意识正在不断强化,而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是否合理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由于立法存在空白导致争议双方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随着公民知情权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加上近年来高校学术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公众对学术科研信息的兴趣不断提高,清晰划分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范围刻不容缓。当前比较可行的路径是,在坚持推定公开原则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利益权衡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学术科研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加强实践指导。另外,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参考的方式,灵活适用和执行利益衡量规则。由于我国没有采纳判例法,因此一般性的判决不具备普遍适用的意义,但是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判例方式或者发布公报的形式来发布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更好指导实践工作。
科学、合理划分学术科研信息公开范围和界限,有助于解决信息公开的争议,保证高校学术科研信息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上共享,顺应科研工作发展规律,最大程度提高广大教师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在促进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过程中,促进公众的自我完善和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Fischer P M.Science and Subpoenas:When Do the Courts Become Instruments of Manipulation?[J].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1996,59(3):159-167.
[2]Manek C.Freedom of Information-Challenges and the Way Forward[J].Pacific Journalism Review,2010,16(2):56-61.
[3]Grigorescu A.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s[J].Problems of Post-Communism,2016,50(2):34-43.
[4]Kubara M.Academic freedom[J].Interchange,1996,27(2):111-123.
[5]Shao Y.On the Colleges Power of Decision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ademic Freedom[J].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2011,86(2):429-432.
[6]Brown H S,de Jong M,Levy D L.Building institutions based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lessons from GRIs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J].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09,17(6):571-580.
[7]Murphy E.The Politics of Privacy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Fourth Amendment,and Statutory Law Enforcement Exemptions[J].Michigan Law Review,2013,11(1):485.
[8]Jones T.Inadvertent Disclosure of Privileged Information and the Law of Mistake:Using Substantive Legal Principles to Guide Ethical Decision Making[J].Emory LJ,1999,(48):1255-1307.
[9]Assembly I G.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J].Interstate Compacts,2014,(8):22.
[10]Bernier K R.Inadequacy of the Broad Collateral Attack:Stephenson v.Dow Chemical Company and Its Effect on Class Action Settlements[J].BUL Rev.,2004,8(4):1023.
[11]Kilburn C.Massachusetts v.US.Dep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s[J].Urban Lawyer,2012,44(4):910.
[12]Hanami T.Compelled Speech and Viewpoint Neutrality: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System v.Southworth[J].Soka Hogaku,2002,31(3):191-208.
[13]Bell G.Tort Reform in Utah:Disclosure and Apology[J].Utah BJ,2013,27(2):2-12.
[14]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Z].http:∥www.gov.cn/flfg/2010-05/11/content1603696.htm,2010-05-11.
(本文责任编辑:孙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