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之一: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视角
2010-10-25潘秋妹胡蓉
潘秋妹 胡 蓉
摘要: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有法可依,依法执行。通过法制化的手段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完善行政问责制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法治政府
一、行政问责制与法治政府建设概述
1.行政问责制一般性描述
(1)行政问责制概念
行政问贵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担负否定性结果的规范。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后果都追究责任的制度。
(2)行政问责内涵
行政问责的内涵可以用五个w来概括,就是Who(谁问)、Whom(问谁)、What(问什么)、What way(如何问)、What d0(怎么办)。①行政问责的主体(Who谁问),涉及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自然是相关行政部门的上级领导,异体问责主要由司法机关、各级人大、媒体、公众等参与实施,⑦行政问责的客体(Whom问谁)。问谁涉及的是对象,主要是相关行改部门及其公务员,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可能会成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对象。行政问责的范围(What问什么),包括对特重大事故、行政行为决策失误、管理失当等方面的问责。④行政问责程序(What way如何问),行政问责的程序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界定,例如问询、检查、罢免、处罚等方面的要求。⑤行政问责的结果(What d0怎么办),行政问责的结果是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公务员承担行政甚至是法律责任。
2.法治政府建设一般性描述
法治政府概念及内涵:法治政府是指政府的决策等行为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相联,运用法律加以固定责任、诚信等即为法制政府。
关于法治政府的内涵,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一般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①政府由法律产生并对法律负责,依法管理。各级政府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④政府的权力只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④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二、法律法规建设缺失,影响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在中国是古已有之,但作为一种理论研究在当代中国却是始于2003年的SARS事件以后。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初,国务院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并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
行政问责需要有法可依,依法执行。行政问责制要以法律形式规定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结果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依然有不健全的地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成了行政问责的主要依据。从2003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制度来规范实施行政问责制,为行政问责制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但是这些制度规范本身并不是法律,缺乏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性、利导性、强制性等,各地方政府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处理措施等也存在很大差异,缺乏全国性的、科学的立法支持。各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问责制度规范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具有良性循环效益的制度惯例与配套制度,这些都制约着行政问责制度的具体推行。
由于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建设缺失,部分政府官员在行使行改权力过程中,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等,导致了法律权威的流失,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
三、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制度健全,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硬化,产生真正的约束力;二是通过制度的健全,实现问责制的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把对政府官员责任追究的成功经验规范化,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成果确定下来,尽快制定政府官员的责任法案,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使行政问责制度具备合法性与相对稳定性,这也是提升政府合法性的有力举措之一。
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要以国家宪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为依据,着重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的行政问责制度。同时完善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民权利和国家公共利益建构高效的救济机制。政府应该以法律形式确定对包括行政问责主客体、问责程序、问责标准、问责范围、问责结果、问责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问责制法律体系,可以使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能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督、制约,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依法行政,依法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建设是硬文化,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加强软文化建设,制定具体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法律、自律和他律促使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确保政府公信力的有效维持。
行政问责法制化,可以使相关政府部門及其公务员的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行政问责法制化,也可以使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透明化。在制度层面完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在非制度层面完善了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问责法制化意味着一种治理状态或秩序,在这中间,存在着法律的普遍性和有效适用性。
随着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会逐渐完善,行政执行力和政府的公信力及政府的行政效率都会不断提高,民众的满意度也会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