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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的法律解读与中国的应对

2010-09-19朱丹宁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10年7期
关键词:碳税

朱丹宁

【摘 要】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征收碳关税不仅违反WTO基本规则,还违背《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针对西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威胁,中国应当作出积极应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并积极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保护主义;碳税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34-01

1 什么是碳关税

碳关税,通常又称为边界调节税(border tax adjustments)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 提出,用意是希望 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2009年6 月上旬, 部分美国代表在波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提出对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附加贸易关税,即征收碳关税。然而碳关税引起全球的关注和轰动则是在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碳关税的实质就是“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是典型的绿色壁垒。

2 碳关税与现行的WTO制度的比较

碳关税是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那么这个做法是否和WTO的相关制度违背呢?是否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呢?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了单独关税区可以采取限制贸易的合法措施。其中第20条(b)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条(g)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相关国家在认证碳关税的合法性时,便以上两项规定为依据,并准备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

其实稍加分析就可知该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碳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氧化碳并非是GATT1994第20条(g)项规定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因此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并不能用来证明碳关税的合法性。GATT要求限制贸易的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确凿的因果关系为依据,即行为必须与后果有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贸易行为确实影响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时才能采取措施,而不能仅仅基于怀疑。

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國家征收碳关税是严重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GATT1994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部分第2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发达国家拟只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相关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已经严重违背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实行了差别待遇。

除了WTO的基本制度外,碳关税还明显违反了国际环境条约中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里约宣言》明确指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因此都应受该国际条约的约束,承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碳关税就公然违反了该条已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3 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对策

3.1 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中国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也开始影响到政治、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从立法技术上看,中国在环境法领域尤其是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法技术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主要的立法也只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且规定的都相对笼统,像一些关于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方面,大多属于鼓励和引导的性质,未能对相关技术发展作进一步的规定和详细的做法。

若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对中国的经济和出口则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如果实施‘碳关税,中国产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就会变高,竞争优势将会丧失,进口国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将会凸现。总之,最后还是会出现一个贸易保护的局面。

3.2 我国的应对

鉴于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出口所造成的冲击,而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发展中国家开征碳关税几乎已经是大势所趋,那么中国对此出台一些对策也已是迫在眉睫。

(1)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碳关税主要是针对高耗能的低端产品征收的关税,要想减少碳关税对中国出口行业的冲击,就是要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生产低碳绿色高端产品。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的办法,然而实行起来却有难度。首先,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其次,中国作为一个出口大国,不可能不向外出口高消耗的产品。

(2)在国内征收碳税

如果我们自己征收了碳税,它再实行碳关税就变成了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根据联合国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双重征税是应当被避免的,违反WTO协议的,我们自己征了,他就失去了征我们碳税的合理性。尽管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历史积累等原因占了碳排放的80%,发达国家不否认,但美国等发达国家视“低碳经济”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意孤行地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极大。在这样的状况下,中国怎么办?与其让美国人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企业改变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3)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之所以西方发达国家可以任意征收碳关税而不顾其违反WTO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原则,就在于西方发达国家掌控了世界政治经济的话语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打破这种垄断性的野蛮式的霸权主义,让全世界正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表达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巩固独立的意志,也符合全世界各国人民要求振兴世界经济和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的愿望。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让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能够表达出来,并被接受,也是抵抗发达国家藉由碳关税来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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