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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与碳税兼容性分析

2015-07-13魏庆坡��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年5期
关键词:碳交易碳税

魏庆坡��

摘要

随着气候问题日益突出和减排形势的持续严峻,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多策并举的方式来削减碳排放。但这两种“单一对峙”的减排制度能否兼容成为我国低碳路径选择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通过分析绝对减排目标和相对减排目标与碳税的兼容性,提出相对减排目标下的碳交易能够和碳税兼容,共同实现减排目标;接着针对绝对减排目标下的碳交易与碳税的相悖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引入限价模式、调整对象适度重合和有限分离、跨期储存机制、项目抵消减排等扬长避短形成组合制度,以缓解碳交易对减排成本不确定和碳税对总量控制的制度缺陷。从我国承诺的碳强度减排目标和碳交易试点实践出发,基本对策是:立足我国实际,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下分阶段进行:从中短期看,应采纳碳税和碳交易(相对减排目标)双策并举的模式进行减排;从长期来看,我国应该尝试运用碳税和总量控制和交易的碳交易(绝对减排目标)模式推动减排。

关键词碳交易;碳税;组合模式;中国减排;碳强度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5-0035-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5.005

随着气候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对适应和应对这一变化的合作正在逐步加强。相对传统环境政策工具——命令—控制的僵化性,拥有总量控制优势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交易”)和依靠价格导向的碳税凭借市场化、激励机制、灵活性、以及潜在财政收入等赢得了诸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1]。当今利用碳交易进行减排的国家和地区有: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州、加拿大魁北克、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等;而北欧国家,如丹麦、挪威、芬兰等则采用碳税进行减排。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面临着来自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减排压力。为此,党的十八提出要利用市场机制引导节能减排,运用制度创新保护环境,这表明市场机制和制度建设将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政策导向。碳交易试点启动运营后,财政部和环保部开始酝酿环境税[2],拟对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或集体征收碳税。这一方面体现了当下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需要多策并举实现“两型社会”;另一方面也彰显了中国政府削减碳排放,践行国际减排承诺的决心。

1问题提出

理论上,在充分竞争、信息全面的市场中,碳交易和碳税在减排效果上并无差异。因此早期对于碳交易和碳税都是替代性方案的分析,而非相互补充的思路;实践中,基于庇古理论的碳税与源于科斯定理的碳交易受到了诸多现实因素影响,制约了理论减排效果的实现。具体而言,碳税税率的设定需要考虑边际个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差异,由于不同地区存在边际减排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区别;碍于信息不对称和地区差异性,即使当今数据基础和统计技术不断提升,为预估减排总量设定碳税税率依然困难重重。相比碳税,基于科斯定理和产权理论的碳交易通过设定污染物总量创制出排放权的“稀缺性”,赋予其经济价值,进而在减排主体之间形成交易市场。减排主体结合自身边际减排成本和交易价格,以理性经济人的思维参与碳市场激励体系,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从而确保环境整体效果。但正如王毅刚所言,碳交易一直被认为“理论非常吸引人但实践中并不可行”;尤其具体交易制度规则设定等难度较大,使其一度仅停留在概念中。

其次,如果减排成本预期较高,碳税条件下的一些减排主体将选择多缴税以换取排放额度,导致总体排放量不减反增;而碳交易由于设定了排放总量,利用配额价格的变动来传导减排成本的变化,导致减排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碳交易和碳税的减排效果不仅受到经济效率的影响,而且还要顾及部门行业竞争和收入分配问题,这些现实因素也会对减排运作机制形成制约,进而影响整体减排效果。从实际减排成本方面而言,两者在预期减排效果的效率方面并非完美。出于单一政策解决单一问题的思维,以及效率、经济、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早期对于碳交易和碳税替代性方案的研究遭遇到了现实障碍。因此,以实践应用为导向,通过相互补充的思路调整优化两者契合度是探索制度创新一个新方向和新任务。

国外对环境政策叠合(Policy interaction 或 Policy mix)的研究最早来自于政治学的贡献:Wildavsky提出重叠是众多政策发展的重要缘由,对内部问题的调整会带动对外部问题的应对。Majone认为在政策众多情形下,新方案将导致新问题出现,如政策重叠、管辖混乱以及其他一些始料未及的后果。环境问题方面,Roberts和Spence 提出应结合数量机制(Quantitybased approach)和价格机制(Pricebased approach)两项政策来降低社会成本;Smith 提出在命令-控制的基础上,附加税收和补贴机制;Pizer 发现混合路径略微优于价格机制,却明显胜过数量机制;Sorrel和Sijm 提出政策组合应谨慎设计,并且目标透明[10];Either和Pethig分析了欧盟ETS和不参加ETS而实行碳税部门的减排协调问题[11]。除去大量关注替代性研究的同时,国外学者也对碳交易和碳税在低碳减排方面的补充性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潜在问题进行了积极分析,为我国环境政策工具制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在低碳减排背景下,国内学者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许光[12]提出为了有效规制环境问题,应联合运用碳交易和碳税;在总结国际碳税和碳交易的经验后,朱苏荣建议应结合两者的各自优势,综合运用;通过对中国能源、经济和环境的动态CGE模型的分析,应借助碳税规制分散行业,实施碳交易调节排放集中行业,也有提出应先碳税后碳交易的两步走战略。但王慧、曹明德则认为结合经济、环境和外交等方面分析,碳税更适合中国;而赵骏、吕成龙通过简析两者利弊,支持中国采纳碳交易。

相比国外,国内减排起步较晚,研究粗放且缺乏深度。国内学者从两者的理论起源、机制原理、政治可行性、市场接受度、国际竞争力、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简单分析,倡导组合运用。这种宽泛倡导有“病急乱投医”之嫌,且缺失了对两者契合度和可行性等核心问题进行分析,也缺少对碳交易和碳税的兼容性进行系统研究。根据经济模型,Aldy和Pizer指出气候政策微调将影响多个经济部门,且如果多个同时调节的政策内部存在较大离散,结果将很不理想。Fischer和Preonas提出多重政策调节之下,碳交易市场将无法准确反映出边际减排成本。此外,环境政策工具还会涉及税收、劳动力市场、商业往来、行政管理等大多数经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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