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企业移动设备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0-08-15庄永军
庄永军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淮北 235000)
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企业移动设备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探讨
庄永军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淮北 235000)
增值税的转型,企业购进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一系列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应按会计准则和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煤炭企业;移动设备;会计核算
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形成的机器设备有自身的特点。首先,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其资金来源相对复杂,有更新改造资金形成的设备、维简费及安全费用形成的设备等。再者,一些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拥有众多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集团公司出于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移动设备存在跨地区、跨法人之间相互转移使用的情况。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由于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处理问题,移动设备的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由于增值税转型给煤炭企业移动设备的核算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下面就出现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设备购进环节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取得购进设备增值税发票后,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属于对原有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情况下购置的生产性设备企业具体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设备价款及相关的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根据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支付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属于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购置的设备,其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它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安全费用的规定处理。按照该规定,企业在取得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时应根据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设备价款及相关的运输、保险等固定资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根据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支付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还应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在此,笔者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的做法存在不同的观点。因为根据其规定,煤炭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取得成本一次性提取折旧,使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零”。其一,造成了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一次性提取折旧从而虚减了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二,这种做法造成安全费用及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显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关资产的定义相悖。其三,一次性提取折旧的做法说明,该专项储备资金已被动用无法收回,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企业可处置该项资产并收回资金。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方法有二。方法一,由于固定资产的实物耗费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着资产的使用逐渐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中逐渐得到的补偿的。煤炭企业从提取的安全费用及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将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通过分期折旧的形式计入“专项储备”科目,这样,既可以避免资产被低估的情况的发生,也可以使该项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方法二,企业设立安全费用及维简资金所形成设备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的购置日期、使用期限、预计净残值、折旧、净值等会计信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以上信息予以披露。使会计报表使用人能够详细了解,安全费用及维简费形成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情况,从而使会计报告的使用者能够清晰了解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二、设备使用环节的会计处理问题
由于机器设备使用期限比较长,一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后有时会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所以,企业必须如实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将外购机器设备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年限、存放地点、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以便日后进行账务处理。
1.购进的机器设备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设备只需在管理台账中登记变更的情况,不存在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但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机器设备因在购进时进项税进行了抵扣,由于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应当以该设备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乘以该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同时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在剩余的使用期间内重新计算残值及折旧。
2.购进设备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使用的设备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非正常损失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设备,将该设备的账面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及残体收入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全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因遭受非正常损失属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设备,应当以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乘以该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其他会计处理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设备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相同,不再赘述。
三、设备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问题
煤炭企业特别是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机器设备的处置不仅包括出售、转让、报废进行处置等情形。还包括同一地区分公司之间的相互调拨、跨地区分公司之间的转移、跨子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等。企业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同一地区分公司之间的设备相互调拨。对于属同一地区的分公司之间设备的调拨,因其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故不涉及相关增值税税务处理。
2.跨地区分公司之间设备的转移。对于不同地区的分公司之间设备的调拨,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设备,按照现行规定,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具体会计处理:调出方按该设备的账面净值和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账面提取的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调入方按照该设备的原值和缴纳的增值税额等相关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出单位已提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该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及折旧。属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设备,调出方应按照该设备的适用增值税率及净值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调入方支付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他会计处理方法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设备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3.跨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设备转移。对于集团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设备转移可以比照跨地区分公司之间设备的转移来进行账务处理。不同的是,属于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购置的设备由于其账面价值为“零”。所以,应对该设备进行评估,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据以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总之,由于增值税从生产性向消费型的转变,给煤炭企业移动设备的管理与核算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向财务报告的使用人提供更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S].2009.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S].2008.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S].2008.
责任编辑: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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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275(2010)06-0036-02
2010-11-09
庄永军(1969-),男,安徽天长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