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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员制度及其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010-08-15孙晶晶

关键词:裁判员审理国民

孙晶晶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日本裁判员制度及其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孙晶晶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裁判员制度的创立是日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参与司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一般市民作为裁判员实质性地参与到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对原有的诉讼模式造成冲击,给刑事司法带来深刻的变革。

裁判员;司法民主;国民参与

裁判员制度①“裁判员”称谓是直接来源于日语汉字,是与“裁判官”(日语:法官)相对应的一种称呼。因为日本裁判员制度即不同于陪审制度,也不同于参审制度,如果将其翻译成“陪审员”或“参审员”都有不妥之处,所以本文就直接采用日文称谓。是指地方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于法定刑较重的重大犯罪,市民和法官一起进行审理评议,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且在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参与量刑的制度。[1]裁判员制度的创立是日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参与司法原则的重要体现。2009年8月3日至6日东京地方法院首次利用裁判员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标志着裁判员制度在日本正式进入实践阶段,裁判员制度的实施将给日本司法的民主化和刑事司法的运行实态带来深刻的变化。

一、裁判员制度形成

(一)走向民主的司法改革

1948年日本根据战后的新宪法,制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定过程中,大量吸收英美法系的理念,强调司法权独立,规定司法不受内阁或司法部门的监督,诉讼模式从法官主导“职权主义”转变为检察官和律师主导的“当事人主义”,为保障人权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发动均需法院发布命令等等。但同时,刑事司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官僚法官制度的维持,法官任用上难以反映民意,在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金字塔形的司法行政系统框架内实行法官会议自治等。[2]总体而言,战后日本刑事司法虽取得巨大进步,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在司法民主方面。

司法民主化一直是日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国民参与司法原则的实现是该目标的体现。虽然日本在战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相继建立调停委员会制度、司法委员会制度、检察审查会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参与司法的原则,但“民主化”并不彻底。

为了深化司法民主化改革,日本于1999年设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调查审议相关司法政策,明确21世纪司法所应发挥的作用,使国民更加容易地利用司法,参与司法,强化法曹的功能,并将“国民参与司法”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三大支柱之一。该审议会认为“21世纪的我国社会,国民应谋求从具有统治客体意识的对国家过度依赖的体制中脱离出来,酝酿自我的公共意识,对公共事业进一步发挥能动作用,……在司法领域内,也有必要讨论作为主权者的国民的参与方式”,同时还认为“国民身边所能开启的司法,应该是在司法中融入了国民的多元价值观或专门知识,……即使是对于欧美诸国正在采用的陪审或参审制度,应在留意其历史、文化背景或制度的、现实的条件的基础上,讨论是否导入我国”。[3]该审议会要求一般国民直接参加到刑事审判程序之中,直接触及刑事司法的核心,成为推动司法民主化改革的重要一步。

(二)精密司法的弊端

日本刑事司法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以搜查机关为主的搜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首先,在搜查过程中搜查机关(警察和检察官)对嫌疑者进行极其严密的调查取证,将其调查结果以卷宗的形式予以固定。具有起诉裁量权的检察官通常亲自参与调查﹑收集证据,仅在能够确信有罪的情况下提起公诉。所以,作为证据充分齐备的慎重起诉的结果,只要检察官起诉,有罪判决率非常高,几乎就是百分之百判决有罪①日本的刑事审判是以定罪率极高﹑无罪率极低而闻名于世的。到2000年左右,日本法院审理案件中,无罪率已经达到了0.1%。参见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文化》,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71页。。

其次,在审判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犯罪的行为事实,还需要考虑犯罪动机以及原由,甚至连被告人的人生经历也要进行考察。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官在调查时会根据法官的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形成文字量巨大的证据资料。这样,法官在审理的最初阶段,不可能通篇阅读全部的证据资料,所以在初次开庭之后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阅读,使得审理时间延长,通常要间隔一个月才能再次开庭。由此,迅速审判原则自然无法实现,长时间羁押被告人也就成为一种常态了。

最后,法官对严格审查过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不可能超出该资料进行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阅读完检察官所提出的数百页甚至数千页的资料,以发现其中是否存在矛盾或问题。对于普通人来说也许无法完成,但对于职业法官而言,经过努力应该基本能实现。但问题在于这些证据资料已经在起诉之前,经过职业检察官的多重审查,几乎是不可能发现什么矛盾和问题的,极高的定罪率就说明了此点。换言之,被告人在接受正式审判之前其实就已经受到检察官的裁判,对被告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刑事司法的特点就在于检察官和法官紧密联动而形成的“精密司法”。这种精密司法虽在事实上获得了日本民众较高的评价和信赖,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效率,但其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要打破检察官和法官之间这种紧密联动关系,在审判程序中引入新的力量不啻为一个良好选择。

(三)正义观分裂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日本通常称之为法曹三者)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是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主体。他们在考虑法律或法律适用问题时,通常都是以一种专业的视角或法律人的思维方法进行,而较少考虑到一般市民社会所关注的道德性或社会习俗。特别是法官,为了保证自身的廉洁,较少参加社会活动,对社会的普通市民所熟知的一些社会常识知之甚少,有时甚至被形容为不食人间烟火。在这种环境下,作为专业法律人员难免与普通市民在某些观念或观点上产生分歧,使得法律专业人员的正义观与普通市民之间的正义观有可能产生分裂。

为了防止专业法律人员与一般市民之间在正义观上的裂痕,有必要形成一种机制,使一般市民能够影响法官的思想和意识,这就是国民参与司法程序。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强调国民参与司法程序的意义时曾指出:“诉讼程序是司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诉讼程序中让一般国民参加,是作为奠定司法的国民基础的一种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即一般国民参加到审判的过程之中,审判的内容中体现国民健全的社会常识,加深国民对于司法的理解和支持,以期获得更为坚固的国民基础。”[4]

的确,如果一般市民参与到审判程序之中,特别是具有和法官对等地位的一般市民的参与,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上都有可能和法官产生价值观或者社会认知上的碰撞,这种碰撞的结果会使得法律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一般市民的看法,反映一般市民的正义观,体现出社会的正义。

二、裁判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国民参与司法原则的指导下,日本分别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设计出自己的裁判员制度。其主要借鉴的内容是,在裁判员选任阶段借鉴了陪审制度的任意抽选的规定,在评议阶段借鉴了参审制度的共同评议的规定。

(一)对象案件

裁判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法定刑和罪的种类来确定的,包括地方法院审理的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和法定合议案件中因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它们都是国民关心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严重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虽然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多,证据庞大,需要裁判员付出较多的精力。但其数量比起普通刑事案件来说要少的多,从2003年到2006年此类案件每年为3000多件,到2007年数量减为2643件,占地方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的2.7%。[5]总体而言,对象案件数量少有利于减轻国民的负担,同时,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受到的关注也最多,有利于促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裁判的信赖程度。

(二)裁判员的遴选

关于裁判员的资格,规定从具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人员中任意选出,但没有完成义务教育者、受过禁锢以上刑罚者、身心障碍者应排除在外。另外,由于裁判员制度体现一般国民对司法的参与,所以立法行政部门中重要职位者、法律专门人员、军官、正处于刑事程序中的人员禁止当裁判员。

裁判员候选者的名单由各市街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制成,交付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基于此形成裁判员候选者名单。每年度地方法院从中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出下一年度的裁判员候选者,发出调查表。每一案件中,再从裁判员候选名单中抽选出一定数量的人进入选任程序,发出询问表要求其回答相关事项,选出裁判员和候补裁判员。

(三)审理前整理程序

审理前整理程序是以实现持续、迅速地审理为目的,而在审理开始前,整理归纳案件相关的诉因、法律条文、主张和论点,并提出证据调查请求等事项的程序。裁判员法规定所有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案件必须进行审理前整理程序。审理前整理程序有利于没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裁判员快速地了解案情、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审理的程序,使他们能顺利进入到裁判员的角色之中,但问题是法官对于整理程序的主导还是有可能对案件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影响。

(四)合议体的构成及裁判员的职权

裁判员制度是由法官与裁判员组成合议体一起参与评议。合议体原则上由法官3人和裁判员6人组成,但某些案件也可以有法官1人和裁判员4人组成合议体,如对事实无争议案件、法院认为案件内容适合的案件、当事者无异议的案件。

关于裁判员的职权,裁判员法规定裁判员与法官一起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但法律解释、程序性事项由法官合意进行判断。裁判员独立行使其职权,裁判员在告知审判长后可以对证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在听取被害人或家属或其法定代理人陈述后也可以对其进行询问,可以在被告人陈述之际告知审判长后任意询问被告人。

(五)裁判员参与评议

裁判员参与评议时必须陈述其意见。审判长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应该对裁判员说明对相关的法律解释和诉讼程序的判断,裁判员必须依此履行其职权。审判长对相关法律进行说明时,应采用使裁判员易懂的形式归纳评议内容,给裁判员以发言的机会,使之能履行好职权。

评议原则上采取多数决,以过半数为通过,结论必须包括法官和裁判员双方的意见,所以结论必须包含一名法官的意见,仅裁判员认为有罪是不能构成有罪的。在量刑上,如果各意见都没有过半数,则以对被告人最不利意见的人数加上持有其次利益意见的人数,直到过半数为止,其中以被告人最有利的意见为评议意见。

三、裁判员制度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面对日本官僚法官体系、几乎100%的有罪判决率和封闭的刑事司法状态,导入陪审或参审制度似乎成为日本司法改革的重要选项。曾有学者指出陪审制度的优点:第一,不再由倾向于“有罪推定”的法官认定事实,而是由十二个具有多元观点的市民对事实进行慎重地认定,以防止误判;第二,可以克服“书面审理”的弊端,以实现直接主义、口头主义和公判中心主义;三、可以在审判中反映市民的感受、常识,在市民参与裁判这一点上,实现司法的民主主义。[6]在裁判员制度提出后,有学者更为详细地指出其意义:一、法院应确保国民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从这一点看,裁判员制度是作为法院宣传的一个环节;二、为了改善刑事裁判的现状而做出的改变,即通过裁判员的加入以期减少错误判决;三、可以理解为“在司法中实现直接的民主主义”;四、法官可以参考多种意见;五、期待实现“裁判的迅速化、以及口头主义和直接主义的实质化”;六、为防止国民对政治的不满,而将其吸纳进入统治的手段。[7]

综上,裁判员制度的实施必将给日本的刑事司法带来深远的影响。一般市民参加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改变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架构模式,给“精密司法”造成冲击。同时,一般市民对刑事司法的实质参与,使得司法民主前进了一大步。

(一)司法民主化

在国民主权国家,国家统治权本来就来源于国民,为了体现国民主权原则,在立法过程或者行政过程中设计了众多的国民参与的制度,但在司法过程中,却难有类似制度直接反映该原则。况且刑事审判是体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国家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国民主权原理或者民主主义原理,作为主权者的国民是有必要参与司法的。没有国民参与的刑事裁判,其民主主义正统性会趋于脆弱。所以通过裁判员制度,作为主权者、统治者的统治主体的国民当然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以确保司法民主正统性。

但在刑事案件中,仅靠多数人投票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民主主义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民主主义。被抽选出来的一般国民参与诉讼过程,基于对案件的认识,参加对案件的讨论,并在法官的引导下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审判决定。这种民主主义明显与基于自我诉求的单纯民主主义不同,有日本学者认为此民主主义是一种协商式民主主义,并指出协商式民主主义中,公共协商的场所应尽可能的对所有有参加资格的人员开放,必须保障协商参加者自由、不被约束、不被胁迫地进行讨论,并进一步分析了裁判员制度在协商的开放性和保障自由、平等发言方面,都具有一定效果。[8]

(二)错案防止

刑事案件的审理通常经过三个阶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其中哪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有可能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职业法官与一般市民相比,因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多的断案经验,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而在事实认定方面,很多事实认定的依据并非法律上的规定,而是要根据社会生活常识或各种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这方面职业法官有时还不如一般市民。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为可靠一些。[9]这种“无知”并非是对于普通市民知识的蔑视,而是对于普通市民直觉的一种信赖,是相信普通市民的良知。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9]

在量刑方面,通常认为一般市民厌恶犯罪,特别是对严重的犯罪,可能要求采取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但事实上,一般市民加入到量刑中,会从多个角度对量刑的各种情节、因素进行讨论,使量刑更加符合社会认知。2009年10月16日日本大分县第一次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案件中,检察官求刑是16年,最后法庭判决是14年,其中裁判员就认为被告人“如果有人能教导一下是能够获得新生,又不是什么坏人。”[10]由此可见,裁判员的加入有可能使量刑所考虑的因素更多,更合理一些。

(三)司法信任感提升

一般市民对于司法的信任可以说是来源于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正,但是审判结果公正的标准对于不同立场的人或者学者来说千差万别,审判过程的公开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不可能将所有的过程都公之于众,“密室审判”、“暗箱审判”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当审判不符合人们预期时,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自然就生成了。

但是,当随机抽选的一般市民参加到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密室审判”、“暗箱审判”的怀疑将被一扫而尽,即使是审判出现错误,也是在符合一般市民良知和常识之下的判断,自然也就不会减损对刑事司法的信任。这个也是裁判员制度的主要目的,《裁判员法》第1条就规定“从国民中选任出裁判员,和法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以增加国民对于司法的理解和信赖”,其实就是让一般市民通过参与司法的过程,增加对司法的信赖和支持,司法也通过国民参与司法的制度获得更为坚固的民众基础。

同时,参加审判过程的市民,将审判所获得的经验带入家庭、学校、社区或者公司,有利于充分提高全体社会的法律意识,养成所有市民尊重、使用法律的精神,减少预防犯罪。

(四)审判用语通俗化

在裁判员制度中,为了让作为一般市民的裁判员能容易理解,必须以简单的表现形式和易懂的语言将案件的本质表达出来。如果审理过程难以理解,裁判员不能实质参与到审理之中,和原有的审判制度也就没有了本质性区别。裁判员制度实施后,审理就不应使用或减少使用过去令一般市民难以理解的专门用语,对于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等应用易懂的语言表达,对于刑罚的意义以及量刑根据等事项也应作出相应的说明。同样,辩护人的辩护如果简单易懂,对被告人而言也是有利的,所以在法庭陈述、证据调查、证人询问、辩论等各个阶段,也同样应使用裁判员易懂的语言进行辩护活动。

(五)审理迅速化

诉讼期限的延长,对于诉讼相关关系人来说会增加负担,且难以发现真实。特别是对于被告人而言,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压力,有必要尽快结束案件。从刑罚效果来看,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尽早判决尽早实施刑罚也都是有必要的。[11]但现实是审理案件的时间通常都较长,一审的平均审理时间为3.2个月,起诉后6个月内 92.4%的案件、1年内 98.2%的案件都能审理完毕。[11]而在实行裁判员制度后,为了减少裁判员的负担,通常就会在三到五天内审理完毕。因此,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也大为缩短,在客观上实现了审理的迅速化。

(六)直接主义、口头主义的实现

战后日本刑事诉讼法为了实现中立、公正的审理,而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在起诉状之中,不得附有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之虞的文件或物品,并不得引用其内容”,即法官如果不开始审判,就无法事前接触到一切证据,可以说是从“白纸状态”开始审理。

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转换,给审判实务带来重大影响。由于案件卷宗所记载的内容庞大,法官在案件审理之初,根本就无法全面了解到案情,通常是在初次开庭之后,将警察或检察官制作的相关供述书或者资料拿回家里阅读而形成心证,法官“基于强有力的搜查,已经堕入书面审理、精密司法之中”。[12]205这种状态并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直接主义、口头主义的要求。

但在裁判员制度之下,如果要让作为一般市民的裁判员理解案件,原有的那种通过查阅庞大的案件卷宗,形成心证的方法已经不可能实现,裁判员在法庭上用眼睛看,用耳朵听将成为一种常态的审理方式。这就使得原有的书面审理必须改变,而实现审理的直接主义和口头主义。法官和参审员只能根据法庭上的朗读才能形成心证,因此,搜查记录只需将案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以简明的方式表述出来,……这个并非是“粗糙的判断”,相反,可以说是“核心司法”。[12]190日本刑事司法由于一般市民的参与而从“精密司法”转变为“核心司法”了。

四、结束语

在国民参与司法原则指导下,日本创立裁判员制度,使得一般市民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体现了国民主权原则,将司法民主化进程向前推动了一大步。同时,由于一般市民的参与,使得刑事诉讼的实态发生了重大转变,有利于预防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一般市民增加对司法的了解,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同时,还促进了刑事诉讼的迅速化和直接主义、口头主义原则的实现,实践了刑事司法的价值。

[1](日)藤田政博.司法への市民参加の可能性[M].東京:有斐閣,2008:1.

[2](日)村井敏邦.刑事司法改革と刑事訴訟法(上)[M].東京:日本評論社,2007:189.

[3]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中間報告[EB/OL].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report/naka_houkoku.html.

[4]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21世紀の日本を支える司法制度[EB/OL].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report/ikensyo/index.html.

[5](日)池田修.解説裁判員法(第2版)[M].東京:弘文堂,2009:10.

[6](日)白取祐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M].東京:日本評論社,1999:57.

[7](日)後藤昭.実務家のための裁判員法入門[M].東京:現代人文社,2004:2-3.

[8](日)柳瀬昇.裁判員制度の立法学[M].東京:日本評論社,2009:269-272.

[9]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

[10](日)毛利甚八.罪の悲しさをみつめた大分安心院殺人事件の裁判員たち[J].法学·ミナー,2009(12):34.

[11](日)池田修,前田雅英.刑事訴訟法講義[M].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4:283.

[12](日)平野龍一.刑事法研究最終卷[M].東京:有斐閣,2005.

The Saiban-in System and its Impact of Criminal Justice in Japan

SUN Jing-jing
(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The establishment of saiban-i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judicial reform in Japan,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the citizens'participation in justice.The common citizen as saiban-in take part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trial substantially.It not only impacts the original lawsuit pattern,but also reforms the profound transformation for criminal justice.

saiban-in;judicial democracy;the citizens'participation

D920.4

A

1008-2603(2010)05-0051-06

2010-08-20

孙晶晶,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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