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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法律冷思考

2010-08-15彭红彬陈灵明廖立红

卫生职业教育 2010年2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合同法用人单位

彭红彬,陈灵明,廖立红

(1.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9;2.江西渝州科技学院,江西 新余 338029)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法律冷思考

彭红彬1,陈灵明2,廖立红1

(1.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9;2.江西渝州科技学院,江西 新余 338029)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就业风险

1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现象

目前,大学生选择“零工资”就业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在2008年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现象表现得特别突出,2009年更是“不甘示弱”。2009年5月24日,贵阳市一家科技公司负责招聘的曾先生就在招聘会上遇到有求职者主动表示愿意3个月不拿工资。

在大学生主动表示愿意“零工资”的同时,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打出“零工资”的要求招聘员工。2010年3月,在广州举办的一场招聘会上,深圳某研究院招聘要求中明确提出给予“零工资”:招150名学士和硕士作为储备干部,待遇是提供生活补贴,但没有工资[1]。

2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引发的问题

“零工资”就业现象应该说是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一个极端现象。“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自愿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也不需要承担其他任何劳动法上的义务,待双方约定的期间过后,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及是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大学生为了得到心仪的工作,“放下身价”,不要工资,但却引发了一些问题,这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从求学的经济负担角度来看,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额外增加了家庭及社会的负担,容易引发新一轮的“读书无用论”。一个家庭培养出一个大学生,一般要投入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大学生十几年寒窗苦读,巨大的投资却得不到回报,不符合市场规律。知识没能改变大学生的命运,相反还增加了其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极易使人怀疑上大学的必要性,甚至引发新一轮的“读书无用论”。这种现象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后期影响是致命的。如果我们的国民不重视知识,没有人再去学习知识,那么,国家的经济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影响,大学生的就业前景将更加黯淡。

其二,从就业的市场规律来看,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严重扰乱了就业市场秩序,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一旦形成“气候”,很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致使全社会劳动力价值观念颠覆,扰乱整个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为以后用人单位寻求大量廉价的劳动力提供了“范例”[2]。大学毕业生在廉价推销甚至无价“贱卖”自己的行为,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一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个“供过于求”的机会,人为地不断提高招聘条件和录用门槛,以此招聘和录用更多的“零工资”大学毕业生,从而使大学生就业形势“雪上加霜”[3]。另一方面,“零工资”就业还涉嫌不正当竞争。“零工资”就业和“零工资”用工不仅使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扩大甚至恶化,而且极易导致大学生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突破正常就业的底线。这严重干扰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3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的法律冷思考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大学生“零工资”就业践踏了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属于用人单位不守道德、不守法则的行为。我们从违法性和风险性2个角度来分析大学生“零工资”就业。

3.1 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与法律的规定是相悖的。

首先,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最主要目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对劳动耗费的补偿,是劳动者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的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明确指出:“零工资”就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因此,用人单位接纳选择“零工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其行为是违法的,所签的是合同无效的,法律不支持这样的用人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支付劳动报酬时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学生是劳动者,但是他们更是人,需要生存,需要生活。可是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就业的时候,不仅不保证他们享有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给他们任何报酬。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突破了法律底线[4]。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所赡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一些用人单位总是想尽办法尽量少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使劳动者获取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把社会保险列入了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为职工缴纳法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费,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集体福利基金,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在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已经对“零工资”说“不”,并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该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提供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和福利水平,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大学生即便是在约定”零工资”的情况下,由于这一约定无效,大学生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2 风险性

首先,用人单位接受“零工资”就业风险极大。“零工资”就业存在最敏感的问题是:双方到底签不签劳动合同?如果签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如果不签,那么,用人单位也同样是违法的。由于这种“零工资”约定无效,大学生仍然拥有索要自己工资的权利。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或者出于同情心,或者出于占便宜心理给了大学生这个机会,但其风险却是很大的。如果用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吃亏的极有可能是用人单位。因为大学生可以行使索要自己工资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想防范风险,惟一能做的就是用人就要支付工资,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最终让自己吃了亏[5]。因此,所谓“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非但占不到什么便宜,弄不好还会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

其次,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风险极大。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不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且对大学生来说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大学生毕业了也就不再是学生的身份,而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人。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给大学生,也就意味着不会给大学生交社会保险。所以,万一大学生遇到工伤等问题,就没有保障。另外,从劳动仲裁维权来看,如果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领取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这样大学生想要证明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举证责任就在于大学生自己,即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零工资”就业,对大学生来说风险极大[6]。

少数大学生之所以选择“零工资”就业,就是因为自己中意的用人单位招聘条件太高,其为求“进门”而不得已采取的另类手段。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我国在当前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我国从法律和政策等多个层面来规范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1月19日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而要彻底根除“零工资”就业,不仅要从各个层面扩大就业渠道,更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教育体制,让更多的大学生尽快融入社会。

[1]吴亚平.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风险大于机会[EB/OL].工人日报天讯在线,2009-06-08.

[2]奚旭初.“零工资”就业为哪般?[EB/OL].解放日报·世事评说专栏 ,2009-03-05.

[3]王晓军.零工资就业的多维审视[J].教育与职业,2009,4:80.

[4]赵振营.关于“零工资”就业[J].中国科技信息,2006,20:296~297.

[5]王晓慧,常凯.学生可选“零工资”企业不可“零支付”[J].新财经,2009,2:90~91.

[6]闫晓光.“零工资”就业风险极大[N].上海法治报,2009-03-04.

G455

A

1671-1246(2010)22-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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