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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探析

2010-08-15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裴育

中国商论 2010年26期
关键词:交货进口商出口商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裴育

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探析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裴育

目前,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是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问题要比国内贸易复杂,其中风险转移问题尤为突出。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说,风险何时转移关系着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与其自身利益也是紧密相连。本文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阐述了有关风险及风险转移的概念、原则以及特定条件下风险转移的具体内容。

国际货物贸易 风险 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从出口商之手转至进口商之手往往要经过很长的运输,在这期间货物经常要遭遇各种风险,如海啸、地震、车祸、战争等。那么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这成为进出口双方都很敏感的问题。同时风险转移也是一个很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在外贸合同中,假如进出口双方未对风险的承担作出十分明确的约定,那么一旦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应由谁对货物的风险损失承担责任,只凭现有的法律来解决是不够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也成为了在制定国际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时所十分关注的问题。要讨论风险转移我们首先应该明确“风险”的定义。本文所提及的风险是有限定条件的:

首先,它的发生不是货物进出口双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而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文中所说的风险损失应该只是货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一种后果。假如客观原因已发生,但并没有造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则也不应归到我们讨论的范畴。由于没有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于讨论风险转移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其次,本文所提及的风险是指发生在契约达成后、履行结束前。其实我们讨论的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就是研究出口商根据合同将货物转移至进口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承担问题。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于假如风险发生在契约达成前或订立过程中,则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货物损失肯定是由出口商负责;假如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则相应的货物损失就要归进口商负责。上面说的情况对于风险的归属是十分明确的。因此只有在契约达成后、履行结束前的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风险才能使本文风险转移问题的探讨具有必要性。

确定了本文“风险”的含义,接下来我们开始以此为基础明确“风险转移”的概念。在本文中它指的是货物风险什么时候由出口商承担转移到进口商承担。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时间问题,即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出口商承担转移到进口商承担,这对进出口双方的物质利益有很大影响,同时还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文的讨论核心就是风险的转移时间。

那么,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呢?这成为经常困扰全球进出口商的问题。那么解答这个问题也就成了本文价值所在了。下面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2000》)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判定货物的风险转移。

在使用具体方法判断一批货物的风险转移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这批货物的归属问题,即商品的特定化,所谓特定化就是指物的划拨。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常采取通过如下方式将货物特定化:(1)、在外包装上写清楚目的港和收货人等;(2)、在提单上注明进口商为收货人或货物运到卸货港时应通知相应进口商;(3)、在货物为散货,同时所装运的货物又是为履行多个合同,或者出口商没有对货物进行任何特定化处理的条件下,出口商就务必要向进口商发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通知,以明确货物的归属问题。

在货物特定化以前,风险是不能发生转移的。对此《CISG》也有相关条款。如《CISG》第67条规定:“当交货涉及运输时,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进口商,但在货物未特定化以前不发生转移”;《CISG》第69条规定: “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风险是在货物交由进口商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特定化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进口商。”这种说法也同样适用于国际贸易惯例。例如,某公司采取FOB术语进口100公吨粮食,如果随船共发运200公吨过来,那么就必须说明哪100公吨是这个公司的,否则即便越过风险界线发生损失,进口商也可能不承担责任。

接下来先谈谈如何根据国际惯例判定风险转移。其实这个说法在《CISG》第9条中有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己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当进出口双方确定的惯例与《CISG》的规定不一致时,则优先使用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很多国际惯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最常用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进出口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经常采用《INCOTERMS 2000》里的FOB, CFR和CIF这三个术语。它们都是以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风险转移的界线。货物越过船弦之后发生的所有风险损失都是由进口商负责,包括货船在港区、在运输途中、还有在到达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是有着一定差别的。因为货物的交付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线的。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存在一定区别。假如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船舷外侧而是内侧,即跌落在船的甲板上。那么,出口商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损失由进口商负责。假如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在相同的条件下出口商就要承担不交货的责任,要对进口商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在合同中进出口双方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明确的约定。

上述三种术语下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都是随正本提单而转移的,只有正本提单交到进口商手中,进口商才正式拥有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货物装船后发生了意外的话,虽然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根本性转移,但是依照术语的风险承担的原则,进口商要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要照付给出口商正常的货款!这一点一定要跟客户讲清楚。最好在合同中明示术语的效力。

依据贸易术语的风险界线还会发生风险的前移和后移。例如在CFR术语条件下,进口商一旦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目的港,进口商必须就此给予出口商充分通知,若进口商未履行此义务,则风险提前至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而假如在CFR术语条件下,出口商装船后未及时发送装船通知导致进口商漏保,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出口商负责。此种情况就是风险后移。这与《CISG》中的一些原则内容有相似之处。

在实践中,贸易商还常根据《CISG》判断风险转移,其判断界线则是交货的时间。在《CISG》第69条规定:“从进口商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到进口商承担。”该规则明确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使得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例如,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买卖一批工业设备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于A公司交货前先支付一半的货款,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B公司再将尾款结清。在未付清全款前,货物所有权归A公司。B公司支付了一半货款后,将设备拉走用于道路建设,后因泥石流灭失。由于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交货时风险就发生转移,设备已被进口商拉走,故风险应由进口商承担,B公司必须支付所有货款。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在《CISG》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进口商承担后遗失或损坏,进口商支付价款的义务井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出口商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例如,在一项购买毛皮大衣的买卖合同中,出口商对货物的包装没有做好防潮工作,致使毛皮大衣在抵达目的地时就已经发霉,大部分失去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风险在出口商把大衣交付给承运人时己经转移给进口商,但这种损失是由于出口商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进口商可以不支付货款。由此可以看出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是有前提条件的,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出口商没有发生违约行为的条件下。如果出口商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义务,那么风险就不能转移。

最后需要注意,无论是《CISG》还是各国法律,都允许进出口双方自由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和风险损失的承担,且这种约定的效力高于惯例和《CISG》。另外,关于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还在不断的出现,我们的研究也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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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宇光.试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J].经济师,2002,(5).

[5] 成先平主编.国际经济法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

[7]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INCOTERMS,2000.

F752

A

1005-5800(2010)11(c)-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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