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测绘司法鉴定管理的思考
2010-08-15赵保萍郭罡
赵保萍,郭罡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黑龙江 哈尔滨150086)
测绘司法鉴定是运用测绘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过程,涉及较多的是界线测绘(房产、土地)和工程测量。它既是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测绘司法鉴定工作一定要严格遵照司法程序和测绘专业技术路线。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阻碍测绘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一些问题,与各位同仁一同探讨。
1 测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中规定,国家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三大类”之外的鉴定机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是否实行登记管理。测绘司法鉴定属于“三大类”之外的鉴定,对其鉴定机构是否应实行登记管理,各地方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实行了登记管理,有的地方没有实行。《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地方的法院或者同一地方的不同法院在贯彻 “名册编制和使用”上不尽相同,有的法院遵照《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进行登记造册管理,有的法院还按照以前做法,不论机构是否经核准登记取得鉴定资质,将其列入选择名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对《决定》第2条规定的不同理解。
对测绘司法鉴定机构要不要实行登记管理,法院是否应在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测绘鉴定机构呢?首先,从制度、规定方面看,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决定》构建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基本框架,符合司法鉴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贯彻《决定》时,都应当从有益于鉴定工作发展,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其次,从测绘专业特点和测绘机构实力、能力方面看,测绘司法鉴定以测绘科学原理、技术条件为基础。测绘机构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规范化管理决定其工作实力和能力,而这些正是保障鉴定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也有一些测绘机构没有取得测绘资质而从事测绘活动,如果这样的机构被委托从事测绘司法鉴定,势必影响鉴定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由司法行政部门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测绘机构进行审核、登记是必要的。国家对测绘机构核发测绘资质是依据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等确定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级别越高,实力越强。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也应该根据测绘行业的特点,对测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级管理,设定准入门槛。鉴定意见对法官办案起着重要作用,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对级别较低、实力不强、管理不规范的测绘机构不应当核发鉴定资质,严把质量关,择优选择测绘机构,编入《名册》;法院应当依据《名册》管理,选择鉴定机构。
2 测绘鉴定机构选择问题
测绘司法鉴定多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说明,审判机关是我国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之一。
目前,人民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从其编制的《名册》中随机选取鉴定机构,然后进行委托;被选取的机构不再参与下一轮的随机抽取,以显示选择分配的公平性。这种表面看似公平的选择方式,不利于鉴定工作本身。首先,测绘鉴定机构体制不尽相同,有国家事业单位的,有民办企业的,有公司性质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存在差异。其次,测绘鉴定机构资质、技术水平、实力不同,对于一些较大、疑难的鉴定,有些机构根本不能胜任,如果被选中必定影响鉴定质量。所以,我们不应当追求表面的公平公正,而应当从鉴定工作实效方面选择测绘鉴定机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能者上,庸者下,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机构进行鉴定,不应进行平均分配。在选择、委托机构时,应当对机构基本情况进行明示和公布,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和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里不仅对民事案件启动权有了新的阐述,也对鉴定人员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即什么样的机构和鉴定人可以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当事人应当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民主法制的进步。
3 测绘鉴定机构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场所,其内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鉴定的质量。司法鉴定的行业类别较多,不同行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应当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抓手,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建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有的放矢,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测绘司法鉴定工作是技术性与程序性的有机统一体,鉴定机构工作程序的管理至关重要。笔者结合测绘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与大家共同探讨。
3.1 测绘司法鉴定的时限
3.1.1 受理时限
在接到委托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3.1.2 完成时限
已受理的鉴定委托,应在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内完成并将鉴定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复杂、疑难的鉴定应在60工作日内完成并将鉴定文书送达给委托人。不能在上述时间完成的,可以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完成期限。
3.2 测绘司法鉴定的鉴定前准备
对于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根据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技术要求及鉴定人工作情况,遵照鉴定人负责制的原则,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执业人进行鉴定。
3.2.1 现场踏勘
被选择的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执业人勘察现场,了解情况。现场踏勘记录应写明被鉴定对象、踏勘人员、地点、时间、踏勘情况说明等内容。
3.2.2 资料收集
收集齐全司法鉴定委托书,建筑物设计图纸,地籍、地形图或与被鉴定对象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3.2.3 鉴定方案的制定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制定鉴定实施方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机构可以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分析案情,制定方案,并准备仪器设备。
3.3 测绘司法鉴定的实施
测绘司法鉴定涉及的界线或确权较多,甚至每项鉴定都存在界线问题。因此,现场鉴定时,鉴定人、委托人、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现场,避免现场纠纷的产生。
3.3.1 数据的采集
对于地籍测量,采用GPS或全站仪采集数据;对于一栋或多栋楼房的测量,采用全站仪采集数据;对于一套或多套房屋的测量,采用激光测距仪采集数据,两次读数取平均值;对于小尺寸可以采用符合标准的钢卷尺采集数据。
测量数据的记录要与数据采集同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的记录要写明鉴定人员及相关人员、被鉴定对象、鉴定时间、地点。各项记录记载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擦改、就字改字、连环涂改。
数据采集时,测量员、记录员、绘图员同时核对数据,对有疑问的数据重新采集。
3.3.2 现场记录的签署
现场测量完成后,要由鉴定人、委托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场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若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由委托人证明鉴定过程的有效性。
3.4 数据处理和检查
鉴定数据要保证鉴定人独立计算,并做到严格的自查和互查;图形的绘制要保证图面整洁,注记清晰准确;将鉴定数据和图形绘制、计算汇总并检查。
3.5 鉴定文书的编写和审核
3.5.1 鉴定文书的编写
鉴定文书应当结构完整、用语准确、文字简洁、符合规范。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勘查手段;不得写入关于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3.5.2 鉴定文书检查、审核和送达、存档
鉴定文书应当实行二级检查、一级审核制度。审核无误后,签发、送达并存档。
4 测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养问题
测绘司法鉴定活动是兼具科学性与法律性的活动,测绘司法鉴定人是科技人与法律人要素的有机统一体。掌握测绘专业知识、测绘高新技术发展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司法鉴定人。
4.1 应当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
测绘司法鉴定人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鉴定;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测绘司法鉴定服务;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做到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地鉴定。
4.2 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技能
测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技能是指在测绘鉴定中运用法律等知识解决问题的技巧和能力。主要包括:与相关机构或当事人沟通协调的能力,依法维护鉴定人合法权利的能力,辨别委托请求是否合法的能力,起草鉴定文书的能力,出庭质证辩论的能力,预见鉴定意见法律后果的能力,提供与测绘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咨询的能力等。
4.3 法律素养的培育
首先,将测绘专业技术路线与鉴定工作程序有机结合,建立规范、可操作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帮助鉴定人养成依法鉴定的行为习惯,提高法理意识。其次,鉴定人通过自学或参加法律学历教育,系统学习法学知识。再次,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活动。为鉴定人提供机构与机构之间,国内、国际的广泛交流,开阔视野,交流经验,分享成果。通过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开展鉴定业务交流,不断提高测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养。
测绘司法鉴定人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与其执业能力、鉴定水平和鉴定质量密不可分,也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鉴定事业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测绘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集测绘专业、法律、法规为一体的复杂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认真做实、做细每一环节工作,才能使这项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才能使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1]樊崇义,陈永生.论我国刑事技术的改革与完善[M].司法鉴定研究文集(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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