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受事主宾可逆句分析*
2010-08-15鹿荣
鹿 荣
(济南大学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所谓双受事主宾可逆句,是指位于主宾语位置上的两个受事格NP1、NP2在核心动词V的前后可以互换位置,而能保证句子逻辑真值义基本不变的句法现象。如非特别说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都是由自主动作动词V的光杆形式充当谓语中心的祈使句,例如:
(1)A西红柿炒鸡蛋←→B鸡蛋炒西红柿
(2)A土豆炖排骨←→B排骨炖土豆
(3)A白菜熬粉条←→B粉条熬白菜
(4)A三加五←→B五加三
一、NP1、NP2语义格身份的认定
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受事格指的是狭义的受事,①“受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凡是具有[+变化性]的语义格都可以叫作受事。孟琮等指出其语义为“动作或行为直接及于事物”;[1](P8-9)林杏光等认为受事是“事件中自发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已存在的直接客体”;[2](P27)陈昌来指出受事具有“受动性”、“现成性”等语义特征。[3](P79-80)我们之所以把上面句子中动词V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都看作深层事理语义格②中的受事,是因为它们都是动作行为的直接支配对象。以例(1)为例,《现代汉语词典》对“炒”的解释为“烹调方法,把食物放在锅里加热并随时翻动使熟……”,“西红柿”和“鸡蛋”自然都是“放在锅里加热并随时翻动”的对象。马汉麟曾经把可以出现在这类句子中的动词V叫作“两面性动词”,[4]就是着眼于它们可以带两个具有相同深层事理语义格的名词性成分这一点的;李敏也把这类句子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NP1、NP2都看作受事格。[5]
另外,上面的句子都可以作如下的变换:
(1’)炒西红柿和鸡蛋
(2’)炖土豆和排骨
(3’)熬白菜和粉条
(4’)加三和五
原本分处主位和宾位的两个名词性成分都可以通过“和”的连接并列出现在宾语位置上,“骈句虽然不能拿来做分析的依据,但是不失为一种参考;可以骈列的句子最好能作大致相近的分析。”[6](P471)我们认为分析句子是如此,分析语言单位的语义范畴也应该是如此。另外,格语法也曾经指出,具有同一语义关系的两个范畴可以采用并列结构的形式出现在同一动核结构中。由此我们判定,动词V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即NP1、NP2在深层事理中应该属于相同的语义格。
不过事实上,我们也发现,例(1)至(4)也都可以作如下的变换:
(1’’)A西红柿炒鸡蛋→用西红柿炒鸡蛋
B鸡蛋炒西红柿→用鸡蛋炒西红柿
(2’’)A土豆炖排骨→用土豆炖排骨
B排骨炖土豆→用排骨炖土豆
(3’’)A白菜熬粉条→用白菜熬粉条
B粉条熬白菜→用粉条熬白菜
(4’’)A三加五→用三加五
B五加三→用五加三“用”是凭借成分的一个标志性介词,李敏曾经指出这类可逆句的主宾语也都带有工具义,[5]即句子中NP1、NP2都可以看作兼有材料和受事的双重身份。③我们认为李敏所提到的"工具"格实际上应该是“材料”格,因为动作行为的工具往往在动作前后不发生任何变化,还可以重复使用,而材料则往往随着动作行为发生了性质的改变,不具有复用性。像上面例子中的“西红柿、土豆”之类的东西往往在动作行为之后被耗费掉了,不具有复用性。以“炖”为例,我们把两种东西“炖”在一起时,有时会以一种为主料,以另外一种为辅料,也即辅料的加入只是为了使主料“炖”出来的味道更好,如“莲子炖鲜鱼、人参炖鸡”等,④当“NP1+炖+NP2”中,NP1只能被看作是辅料也即材料格时,句子可逆的难度较大,这大概也与动词“炖”没有明显的“添加”义有关。“炖”出来的东西我们仍然可以说是“鲜鱼”或“鸡”,句首成分显然是烹饪的辅料。但事实上以我们的认知经验,在例(2)中,“土豆”和“排骨”到底哪个是烹饪的主料,哪个是辅料,我们往往根本说不清楚,而且“炖”出来的东西既不同于“土豆”,也不同于“排骨”,而是“土豆”和“排骨”放在一起产生的新的混合物。因此我们认为,在例(2)中,我们更看重的往往只是两种东西“炖在一起”的事实,“排骨”既可以被看作是“土豆”的辅料,“土豆”又可以被看作是排骨的“辅料”,这正说明了二者地位的大体相当。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与其把“土豆”和“排骨”看作互为材料和受事,可能不如把它们统一看作受事格更有利于我们对语言事实的把握。
二、句中动词的语义特点
李敏把我们这里所讨论的这类主宾可逆句叫作“混合”义主宾可互易句,[5]即他认为这种可逆句中的动词都含有使几种物体“混合”在一起之义。而事实上我们认为进入这类句子的动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本身就有“混合”义,如“加、乘(以)、配”等,比如《现代汉语词典》对“加”的释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东西或数目合在一起”,对“配”的释义为“按适当的标准或比例加以调和或凑在一起”;而另外一类动词本身并没有“混合”义,如“炖、熬、炒、拌”等,比如《现代汉语词典》对“炖”的释义为“烹调方法,加水烧开后用文火久煮使烂熟(多用于肉类)”,对“熬”的释义为“烹调方法,把蔬菜等放在水里煮”,但是就我们的生活经验来说,这类动词所表示的动作却允许同时有两类事物作为自己的支配对象,由此,动词的“混合”义实际上是在进入这一特定句式后获得的。但不管怎样,动词不能包含与“混合”相抵触的词义,比如与“加、乘”相对的“减、除”是绝对不能进入这类句式的。
另外,从数量上看,符合这类可逆句语义要求的动词并不很多,应该不是一个开放的类。我们前面已经举了动词为“炒、炖、熬、加”的例子,再举几个动词是“配、乘(以)、拌”的例子:
(5)A白衬衫配牛仔裤←→B牛仔裤配白衬衫
(6)A三乘(以)五←→B五乘(以)三
(7)A海参拌黄瓜←→B黄瓜拌海参
马汉麟在谈到两面性动词时曾经举了“夹”的例子:
(8)A一个大饼夹一根油条←→B一根油条夹一个大饼[4]
我们认为这个动词与前面的几个存在着一点不同。前面的动词在句中只表示“把两种事物混合或配合在一起”,没有一定的方向性,而《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夹”的释义为“从两个相对的方面加压力,使物体固定不动”,也即就“大饼”和“油条”来说,总是“大饼”在外,“油条”在内。⑤类似的动词还有“卷”等,如“A煎饼卷大葱←→B大葱卷煎饼”。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把“外包物”看作是材料,把“内容物”看作是受事。[7]正因为如此,“夹”也可以出现在由材料、受事参与的可逆句如“夹子夹书←→书夹夹子”中,只是由于对于“烧饼”和“油条”来说,我们往往分不清谁为主、谁为次,这样把它们都看作受事可能会更合理一些。总之,“夹”的例子说明“材料”与“受事”格之间在语义特征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三、高可逆度的认知语义解释
我们认为,双受事主宾可逆句是供用——益得类可逆句中的一个小类。⑥关于供用——益得句的可逆动因及具体句法表现,我们已有另文讨论。所谓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是指这样一类语言现象,即在A式“NP1(名词性短语1)+V(动词性短语)+NP2(名词性短语2)”和B式“NP2+V+NP1”这样一对主宾语互换位置而能保持句子逻辑真值义基本不变的可逆句中,A式为供用句,表达“(在供用者有意识的作用下)某些存在物(NP1)以某种方式(V)供给某些人或物(NP2)使用”这样的句式语义,其中NP1为供用物,NP2为供用对象;与之相对,B式为益得句,表达“(在供用者有意识的作用下)某些人或物(NP2)以某种方式(V)得到某些存在物(NP1)”的句式语义,其中NP2为益得者,NP1为益得物。
双受事主宾可逆句往往表示通过某种行为把两类事物“混合”在一起。因为我们并不关注这两类事物是通过何种位移变化“混合”在一起的,或者说动词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两类事物的位移方向,所以,如果我们分别以“受事1”和“受事2”来标示句子中的两个受事成分,那么一方面我们可以把这种最终“混合”在一起的结果看作是由受事1向受事2的位移造成的,另一方面这种“混合”也可以被看作是由受事2向受事1的位移造成的。当我们理解为是受事1向受事2位移并最终以受事2为位移终点时,通过语法隐喻,我们可以把受事1看作供用物/益得物,把受事2看作供用对象/益得者。这样,“受事1 +V+受事2”就是表示受事1给予受事2的供用句,而“受事2+V+受事1”则是表示受事2得到⑦实际上这种“得到”也只是一种被动的接受。受事1的益得句。而当我们理解为是受事2向受事1位移并最终以受事1为位移终点时,我们就又可以把受事2看作供用物/益得物,把受事1看作供用对象/益得者。这样,“受事2+V+受事1”就可以理解为受事2给予受事1的供用句,而“受事1+V +受事2”则是受事1得到受事2的益得句。
由此看来,作为供用——益得类可逆句中的一个小类,双受事主宾可逆句事实上都是多义句式,句子双重意义上认知的合理性为它的可逆提供了最大的自由度,使之成为可逆度非常高⑧所以可逆度高,就是指句子中主宾语换位的自由度比较大。供用——益得类可逆句中包含很多次类,其他的次类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往往不能像双受事主宾可逆句那样较为自由地主宾换位。的一种语义搭配类型。
这类句子可逆度大,还可以从其语义格身份上得到验证。首先,按照陈平“充任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优先序列”,[8]受事格是具有较多原型受事特征的语义格,它充当宾语具有很大的自由度;而受事格本身所具有的[+自立性]特征和我们通过语法隐喻使其获得的[+位移性]特征也使其具有了一定的施事性,从而可以出现在供用句或益得句主语位置上。另外,NP1和NP2具有相同的语义特征,这就使NP1充当主语的机会与NP2大体相当,NP1充当宾语的机会与NP2也大体相当,由此NP1和NP2可以自由地在谓语动词前后互换位置。
四、句法表现形式多样
从句法表现形式来看,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可以有的句法表现形式主要是三种,即不带数量成分的基础式形式如“A书送老张←→B老张送书”等,对举的加强式形式如“A书送老张,本子送老李←→B老张送书,老李送本子”,和数量对应式如“A三本书送一个人←→B一个人送三本书”等。一般来说,各种语义类型供用——益得句可以有的句法表现形式的数量及种类与它们的可逆度大小相关。可逆度越大,可以有的句法表现形式越多,基础式的成立也越自由。也即三种表现形式中,基础式的成立难度最大,对可逆度的要求最高,其次是对举式,最后是数量对应式。
作为供用——益得类可逆句式中的一个小类,双受事主宾可逆句具有很高的可逆度,表现在句法上就是它们都可以有合格的基础式;而且只要语义上允许,更可以有对举和数量对应的加强式。前面举的多数是基础式的例子,我们再举几个加强式的例子:
(9)A猪肉炖粉条,小鸡炖蘑菇←→B粉条炖猪肉,蘑菇炖小鸡⑨严格说来,这里我们已经不能用“A”和“B”来分别代表供用句和益得句了,此处的“A”和“B”只具有区别主宾语互换的两个句子的作用。
(10)A芦笋拌虾仁,黄瓜拌海蜇皮←→B虾仁拌芦笋,海蜇皮拌黄瓜
(11)A一份水泥配半份沙子←→B半份沙子配一份水泥
(12)A一百克西红柿炒两个鸡蛋←→B两个鸡蛋炒一百克西红柿
另外,我们再来简单看一下这类供用——益得句对动态助词的反应。这种双受事主宾可逆句的可逆度虽然很高,但它们对动态助词的兼容性却并不与其高可逆度正相关。动词多数可以带“了/过”进入双受事主宾可逆句,但如果动词不能表示状态持续,则多数不能带“着”入句。例如前面的例(1)至(3)对动态助词的反应大体如下:
(1a)A西红柿炒了/过鸡蛋←→B鸡蛋炒了/过西红柿
(1b)*A西红柿炒着鸡蛋——*B鸡蛋炒着西红柿
(2a)A土豆炖了/过排骨←→B排骨炖了/过土豆
(2b)*A土豆炖着排骨——*B排骨炖着土豆
(3a)A白菜熬了/过粉条←→B粉条熬了/过白菜
(3b)*A白菜熬着粉条——*B粉条熬着白菜
另外,“加、乘”两个动词当所带的受事为数词时,不但不容易以“V着”的形式入句,而且“V过”的形式也很少说。可以带“着”进入双受事主宾可逆句比较少,“夹”可以算作一例,比如前面的例(8)可以有如下变换形式:
(8’)A一个大饼夹着一根油条←→B一根油条夹着一个大饼
五、结语
以上我们对双受事主宾可逆句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析。我们认为,双受事主宾可逆句属于供用——益得类可逆句中的一个语义小类,其中充当主宾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NP1、NP2虽然同时也类似于材料格,但把它们的语义身份看成是受事,更有利于我们对于语言事实的把握。不管是词汇义本身包含,还是进入句中之后由句法格式赋予,这类可逆句中的动词一般都具有“混合”义,因此,包含与“混合”相抵触词义的动词比如与“加、乘”相对的“减、除”是绝对不能进入这类句式的。由于不管是“受事1+V+受事2”,还是“受事2+V+受事1”,我们都既可以理解为供用句,又可以理解为益得句,也即可逆的两式在双重意义上都具有认知的合理性;再加上同为受事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充当主宾语的机会也大体相当,双受事主宾可逆句具有较高的可逆度。具体的句法表现就是这类供用——益得类可逆句都可以有合格的基础式;而且只要语义上允许,更可以有对举和数量对应的加强式。当然,虽然可逆度很高,但这类可逆句对动态助词的兼容性却并不与其高可逆度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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