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07-30田华静
田华静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实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刻不容缓,必须建立合理和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坚定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真实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实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突出表现在:
1.利润造假。上市公司出于利益考虑,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常常采用多提多摊的手法,把本不该列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列入本期;把销货退回应冲减销售收入的仍作本期销售处理等等。不少上市公司还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现账面上的扭亏为盈,一旦扣除这些非经常性收益,公司就会陷入亏损状态。
2.盈利预测弄虚作假。很多公司发行上市时为了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在盈利预测方面虚假陈述,甚至恶意操纵盈利预测,对广大投资者发布误导信息,最终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
3.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然而上市公司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几乎没停过,这会误导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产生失误。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一旦错过时机,信息的相关性就会降低。目前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一些上市公司把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在未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从而虚增资产和利润;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个别上市公司对应予以确认的赔款等预计负债延迟披露,虚增利润、虚减负债,对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等信息延迟披露甚至不披露,以避免影响当期的财务状况。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应披露所有可能引起证券价格变动的资料,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甚至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主要表现在:
1.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资本安全,对财务比率中的部分指标进行人为的修饰,并对于分析偿债能力非常有用的信息借故商业秘密不予公布。
2.或有事项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只把对自己有利的或有资产进行披露,而把有可能转化为负债或者损失的或有事项轻描淡写一带而过。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和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之间关系及关联交易,暗地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买卖股票行为不予公告,加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
5.选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其结果不仅使同一上市公司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且使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四)信息披露不主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常将信息披露视为额外的负担,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多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故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畏惧和逃避心理。
二、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对策
(一)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目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严重,管理层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造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无法得到制度上的约束。因此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
1.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其监督职能。我国董事会结构不合理,使得董事会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因此必须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并建立审计委员会。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基本职权,健全独立董事的选聘,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上,应明确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推荐的比例;在独立董事的产生上,应由股东大会选举,采取一人一票制,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上具有同等表决权。这样才能让独立董事代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义务但没有被采纳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应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独立董事如果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出现的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或信息披露不真实,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当继续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改善监事会成员的来源结构,增加一些独立性高、不易受管理层左右的监事;为使其能够胜任监督职责,监事应当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次要提高监事会成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增强监事的责任感和执业水平。
(二)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评价
1.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我国证券市场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管制,但是目前我国各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清,各自谋求部门私利的现象,而且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力度不强,使政府监管部门不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分清职责,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限;其次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其能够及时发现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最后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为的社会评价和责任约束机制,以防止少数监管人员滥用职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监管部门要从关注证券市场价格转向对影响价格波动因素的揭示,使证券价格能及时反映价值。
2.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并相应实施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评定的级别越低,就意味着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越严重,那么投资者必对其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也就丧失了人气以及筹集资金的能力。这样,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