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改之后
2010-02-12本刊评论员
文/本刊评论员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为这次煤改的整合对象,许多煤老板由于利益受到冲击,抵触情绪强烈。由浙江温州商人组成的煤老板集体发声,上书国务院,希望扭转败局,他们提出的 “煤改违宪”“国进民退”等命题引发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
在国人心目中,煤老板是暴富的代名词,他们挥金如土,社会形象较差。他们炒煤、炒房、炒地皮,甚至炒蒜,哄抬物价。有网站曾经做过调查,超过80%的网友赞成煤老板退出历史。
然而,煤老板一旦退出煤炭行业之后,他们将何去何从,这是山西煤改过程中必须正视的一个命题。
“合法性”之争
在山西2000多座煤矿中,浙商拥有煤矿500多座,投资总额约500多亿。这次山西煤炭整合,部分浙商损失巨大,有媒体报道浙商蒸发的资产高达150亿。他们在杭州摆下鸿门宴,希望山西省政府出面和他们商讨资源整合问题,但是山西方面没有回应。
于是在山西投资煤矿的浙商指责山西煤改违法,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更高的赔偿。他们认为,山西制定的整顿关闭生死线——90万吨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年产30万吨标准,山西实质上将国家引导鼓励政策改为地方行政命令,是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运行。
针对这个问题,山西方面回应说,国家标准“不低于年产30万吨”是上不封顶、下不低于30万吨,山西将标准提高到90万吨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作出的决策,符合国标,又高于国标,因此是合法的,是有理有据的。
面对山西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问题,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种观点是,浙江商人花钱购买了煤矿,并签订了协议,取得了采矿权,理应受法律保护。山西强行收回煤矿,违背了《合同法》及《物权法》。
但是,根据《宪法》,国家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产权。有专家认为,矿产权与土地权非常相似,土地属国家所有,有偿购买者只获得使用权,一旦国家另作他用,完全可以从购买者手中征回。山西的做法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合法行为,并不违宪。
爱国主义是一种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扎根人民、奉献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注]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5日,第2版。中华儿女以爱国主义为价值追求、行为规范,中国人民以爱国为立德之源、立功之本。作为行为规范体系的爱国主义,在道德层面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在政治层面上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服从国家权威、信奉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层面上要求关心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浙商对山西煤改从法制上进行诘难,其目的自然是为了最大化地争取自身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但是对于那些炒煤团来说,开采煤矿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就要承担风险。“股市有风险,进入须谨慎”,煤矿也同样如此,投资人不能挣到钱了装进自己腰包,亏损了就让国家承担。
“合法性”之争折射出我国法律在煤矿产权问题上的不完善,折射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错位。换个角度看,争执是一件好事,它能促使我国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策制定依止。
必须提及的是,一定要注意整合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因为整合后牵涉到的人、财、物、责任与义务、风险与效益等方面的纠葛将更多。
“进退”之辩
关于这次煤改的一个热门话题是所谓的“国进民退”,由于话题本身的敏感性,非常容易引起大范围的讨论,这也是浙商为保护民营资本抛出的一枚炸弹。
单就山西煤改来说,轻谈谁进谁退都是不慎重的,归结到“国进民退”的宏大主题,更是煤改本身所难以承载的。
从这次煤改的整合主体分析,国营、民营、混合所有制的比例是2∶3∶5,民营企业并没有完全退出,而是以较大的比例留存下来,形成“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格局。具备整合主体资格的民营企业在整合工作完成后,不仅提升了规模,还提升了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各个方面。对于他们来说,这是“进”,而不是“退”。
太钢等大型国企退出了煤矿的主导地位,山西省属国有重点煤企下面的22座不符合规定煤矿也被关闭了,这是否可以说是一种“退”呢?可见“退出”的主体不只是民企,还有国企。笼统谈论“国进民退”是一种上纲上线的思维,并不能真实反映煤改情况。
从整合与被整合的双方分析,一方是具备各种优势的大型煤炭企业,一方是实力薄弱、生产水平落后、安全系数较低的小煤矿。两者一进一退,形成资源的优势互补。因此,不少人更倾向于认为本次煤改是 “优进劣退”“大进小退”,而不是什么“国进民退”。
煤老板何去何从
煤老板的身影渐渐远去。当他们告别这个曾带来丰厚利润,也引发过多次严重安全事故的行业时,如何让他们心平气和地撤退,如何让他们找到新的投资渠道,此事关系重大。
由于频繁的矿难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一度出现的“带血的GDP”论调,都深深刺痛了山西这个煤炭大省。这种环境下的重组行动并不令人意外,在跌宕起伏的整合过程中,更多的是山西转身的艰难。
毋庸置疑,山西省的煤炭产业调整是一次产业结构升级、竞争实力升级的战略举措,是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的举措。这场重组的目的,并非刻意对某一个群体利益的剥夺和侵犯,整合双方也不是一个零和博弈。
煤老板离开后,对他们进行妥善引导和安置是政府的责任,既可释放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善意,也可引导庞大的资金流向国家支持的、具有潜力的行业,比如农业、旅游、养殖等。
山西省政府显然考虑到了善后工作。据悉,2009年到2010年山西省政府重点调控的6500亿元投资项目确定将向民间开放,民间资本投资将得到土地供应、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九方面的政策鼓励。
山西一些县市已经开始这样的试验。平陆县曾专门召开煤炭企业转型项目推介会,向被整合的煤矿企业推介独资、参股或融资项目,积极为被整合煤炭企业转型牵线搭桥。这种做法,是对民间资本退出后的良性疏导。
煤炭资本的转型,是大潮流下的必然,如果这种资本的转型,还有适当的利润,则既可以告别畸形的“煤老板”时代,也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