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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体行为到言说行为*
——修辞动因下言说动词的扩展

2010-01-21马云霞

当代修辞学 2010年5期
关键词:单音节语素言说

马云霞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上海200081)

提 要 汉语中有一类表示身体行为的动词,规律性地引申出言说类语义,进入言说的语义域,体现出具体语义类与抽象语义类之间的系统关联。这类词词义的引申有其修辞动因,具体有隐喻、转喻两类引申机制。

一、引 言

1. 修辞动因与语言创新

语言创新是语言表达的内在驱动力。这种创新常常体现为语言使用者不断试图扩充语言表达形式、提升语言表现能力,而这种普遍诉求往往首先表现为修辞活动。修辞是语言表达的前沿阵地,其中既有对语言新形式的创造,也包括对现有语言形式的扩展使用,从而推动语言的创新。从这个角度来说,修辞是引发语法、词汇变化的主要动因。在词汇系统中,新词新义同样首先是由修辞催生的。

就词语对人类行为的指称而言,一种行为方式只需要一个或少数几个词语即可表达。但行为方式在现实中的实际表现是复杂的,有从各个角度体现出来的细微差别,同时人们对行为方式的理解也是复杂的,有各种观察、体验的角度。为了更加深刻、细致而准确地反映出这些差异,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进行语言上的创新,这表现在词汇系统中,就是新词新义的不断产生。尤其是言说这样一种与人类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的行为,有其丰富的表现方式和功能类型,需要人们更细致、生动地进行个性化、区别化的刻画。因应这一修辞性的需要,语言中确实创造了一些专门表达言说的动词,同时也从其它类别的动词派生出言说义。这在各种语言中都有体现。在汉语中有一大批表示身体行为意义的动词,规律性地引申出言说类语义;同时还利用这些新义构造了大量新词,就是这种修辞需要的具体体现。

2. 身体行为与言说行为

从认知的角度来看,身体行为与言说行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身体行为与言说行为有相似关系。在具体动作方式、动作对象、动作过程、动作结果等诸方面,身体行为与言说行为都有可类比性。特别是在动作结果上,两者有精妙的相似之处,不同在于身体行为动作结果的实现要依靠身体的实际动作,而言说行为则是通过实际话语的语义内容。

其次,身体行为与言说行为有邻近关系。同一主体的不同身体行为,不仅会因为由同一主体发出而具有空间上的邻近性,而且往往会因连带发生、彼此影响而有了时间上的邻近性。同时言说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身体行为,常伴随某种身体行为发生,因而两者处于邻近关系中。

相似关系和邻近关系是身体行为动词引发言说行为义的隐喻和转喻基础。身体经验是我们最为基本的认知经验,以此为基础来扩展其它认知域包括言说域的经验,在语言中具有普遍性。相比来说,身体行为更为具体直观,而言说行为则需要识解抽象的语义内容。通过形象的身体行为去认知抽象的言说行为,也是符合隐喻、转喻的一般认知规律。

3. 词义引申与修辞现象

词义的引申变化总是在一定语境中完成的。身体行为动词本来是用于关涉身体动作的语境中的,当出现在某种关涉言语的语境中时,意义就产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实际语料来看,身体行为动词最初总是在这种言语的语境中表示言说意义。可以推断,这类词最初使用在言语的语境中是一种创新,是一种临时的修辞性现象,但被频繁使用在此类语境中后,久而久之就引申出了言说义,成为词的一个固定义项。如:“刺”的身体行为义表示“用锐利之物戳入或穿透”,“提”则表示“悬持;拎起”,依靠身体的实际动作来实现,其宾语论元是承受动作的对象,但它们可以出现在下面句子中:

(1)君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战国策·齐策一》)

(2)大王提空名以向楚,而欲厚自托,臣窃为大王不取也。(《汉书·黥布传》)

这时它们是用在言说的语境中,其宾语论元已经变化,表示的具体语义是言说的内容,这一变化使得它们所表示的不再是具体的身体动作,而是依赖言说、通过言说内容来实现的动作,其词义也就有相应的引申,分别表示“指责;讥讽”“说起;提出;举出”的言说义。

有些身体行为动词,用于不同的言说语境中,会逐渐引申出不同的言说意义,如“攀”的身体行为义是“牵挽;抓住”,在元朝关汉卿《望江亭》“每日只在清安观,和白姑姑攀些闲话”中,“攀”表示“说、谈”;而在元朝无名氏《抱妆盒》“那厮打得昏了,休听他胡攀乱指者”中,“攀”义为“牵扯;牵连”。“举”的身体行为义为“双手向上托物”,在《韩非子·五蠹》“故举先王言仁义者盈廷,而政不免于乱”中,表示“谈论;称引”;在《论语·述而》“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中,表示“提出;发问”;在《荀子·不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恶,非毁疵也”中,表示“指责、揭发”。因此,这些动词所引申出的具体言说意义,与其所使用的言语环境有密切关系。一个词的词义有多个侧面,人们对词义的理解也有多种角度,因此不同的言语环境,可能造成词义的不同引申。类似的词还有:“拉、发、指”等。

所有身体行为动词的词义引申都是这样从修辞现象开始,经过漫长的过程,逐渐引申出言说行为义,有的甚至发展成为独立的言说动词,如“提、扯、拉”等动词①。从这一点来说,修辞就是推动词义变化的初始动因,是词义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种动因的最终实现是受隐喻、转喻等认知规律制约的。

本文所分析的表示身体行为的词语均来自七部词典②,所挑选词语都可以表示身体行为义③,而其言说义在词典中都已独立为一个义项,这表明其言说义已经约定俗成,不是临时新创的。身体行为动词词义的变化是在修辞的推动下进行的,而这类词语的复合形式受修辞的影响更为明显。

相关的文献中,曾艳青、吴怀智(2000)和魏红(2006)曾对手部动作动词的语义演变有过研究,董正存(2009)较详尽地考察过“提、扯”等动词语义演变的详细过程;王云路、张凡(2008)的文章中也有涉及。但这些研究还还比较零散,对其演变机制的揭示也不够。本文将讨论这类词的演变共性,分单音节形式和复合形式两类④,从修辞动因及具体的隐喻与转喻等角度分析其演变机制。其中第二节讨论单音节形式,第三节讨论复合形式。

二、单音节形式与词义引申

单音节的身体行为动词引申出言说意义,就具体演变的机制来说,大部分是通过隐喻进行的,有些则通过转喻。

1. 隐喻引申

相似性是构成隐喻的基础。隐喻是由“始发域”到“目的域”的语义映射(Lakoff&Johnson,1980),在这种映射中,语义在两个域之间保持着系统性的特点,始发域的意义能够影响到目的域的意义。对于身体行为动词来说,其身体行为义所表示的动作特点也同样映射到了言说义中,形成了比较整齐的对应关系。如:身体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可能有:身体或物体的延展或位移、身体或物体的剖解、身体行为形成对抗、身体行为造成侵害等,而映射到言说域也相应有:言说内容或过程的展开、言说内容的剖析、言语行为的对抗或摩擦、言说行为形成伤害等。这类动词数量很多⑤,下面仅以前述四类情况来说明。

1.1 身体/物体的延展或位移对应于言说内容或过程的展开

“申、伸、展”等动词都表示动作主体使得身体或物体延展,都引申出言说义。如:

(3)道卓远而日忘兮,愿自申而不得。(《楚辞·九章·秋思》)

(4)长者虽有问,役夫哪敢伸?(唐·杜甫《兵车行》)

(5)天子非展义不巡守。(《左传·庄公二十七年》)

(6)路不平,大家踩;理不公,大家摆。

这类动词的身体行为义是表示由动作主体控制,使得身体或物体在空间中伸展,进入言说域后,表示言说主体使言说内容展开、呈现,使人明白,即表示陈述的言说义。

“达、遂、行、道、过”等动词都表示行走类动作,都引申出言说义。如:

(7)辞达而已矣。(《论语·卫灵公》)

(8)是遂威而远权,民畏其威而怀其德,莫能勿从。(《国语·晋语八》)

(9)行者,道民之利害也。(《管子·山权数篇》)

(11)他晓得,假若他和祖父过一句话,他便再也迈不开步。(老舍《四世同堂》)

这类动词的身体行为义是表示动作主体的身体位移,前往、经过或到达某一地点,进入言说域后,表示言说主体传达、交换或展现言说内容。表示身体行为义时在语义上都涉及路径,但所表达路径的重点有所不同,进入言说域后其语义指向的重心也有相应的不同,其中“过”一词的引申特别典型,其原义中所隐含的“交叉”义映射到了言说义上,表示言说主体之间的交谈。

1.2 身体行为剖解事物对应于言说行为剖析言说内容

(12)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易·系辞下》)

(13)人有嘲雄以玄之尚白,雄解之,号曰《解嘲》。(汉·扬雄《解嘲》)

(14)公在楚,释不朝正于庙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15)干部同志,不要怪我劈直话。(周立波《山乡巨变》)

(16)愈为此文,犹之抉盗发奸,未有左证,竟以己意为信谳。(田北湖《与某生论韩文书》)

1.3 身体行为的对抗、摩擦对应于言语行为的对抗、摩擦

“抬、扛、顶、搡、拌、刮、擦”等动词的身体行为义都是着眼于人与物体、物体与物体之间的交相互动,所表示的动作中都含有相互抗衡、相互作用(Counterforce)的语义,且动作经常带有一定力量,从而在动作过程中与动作对象形成均衡态势。引申进入言说域后,表示言说主体之间用言语进行互动,且势均力敌,互不相让,形成言语上的对抗、摩擦。如:

(18)这几年虽有时还抬些谬理,已经好的多了。(冯金堂《挖塘》)

(19)你讨得头钱,分与那个一分儿使也怎的?交我扛了两句走出来。(《金瓶梅》第五十二回)

(20)我也是个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岂又有污言顶你?(《西游记》第八十三回)

(21)两口子拌起来,就说咱们使了他家的银钱。(《红楼梦》第一百回)

(22)潘姥姥听见女儿这等擦他,走到里边屋里,呜呜咽咽哭去了。(《金瓶梅词话》第五十八回)

1.4 身体行为造成的侵害对应于言语行为造成的侵害

“排、抢、掘、敲、戳、撸”等动词的身体行为义表示动作主体对动作对象施加力量,使其受到攻击、打击,造成侵犯与伤害,引申进入言说域后,表示言语上的打击与伤害。如:

(23)(安公子)被人家排大侄儿似的这等排了一场,一时脸上就有些大大的磨不开。(《儿女英雄传》第三十回)

(24)妇人吃他几句抢得通红了面皮,便叫迎儿收拾了碟盏家伙。(《金瓶梅》第二回)

(25)咱们先开党内的会,狠狠敲他一顿。(浩然《艳阳天》)

(26)我先狠撸他一顿,叫他清醒清醒。(袁静《伏虎记》第五十回)

这类词所表示的动作是主体自身或使用某种工具来进行攻击,都包含着一定力量,强调动作的强度、速度、幅度、频率等语义因素,含有一定的侵略性,处在强势的动作一方,有可能对处于弱势的另一方造成实际侵犯、伤害,有生的经受者还会在身体上遭受痛感。映射到言说域,它们所表示的言说行为同样含有侵略性,言说主体是用言语内容来攻击言说对象,内含一定力量,也会使得经受者受到心理上的伤害。这类词数量很多,类似的还有“揎、攮、扳、辟、抨、击、折、伐、发、弹、捅、斗、捻、、、抖、切、签”等。

2. 转喻引申

有些单音节形式身体行为词是通过转喻引申出言说义的。邻近性是转喻产生的基础。身体行为域与言说行为域临近,广义上甚至可以说前者就包括后者,前者更为基础,由此转而表示言说动作是很自然的,同时有些言说行为常常与身体互动从而形成转喻。但这类动词数量不多。

有些词,所表达的身体行为经常伴随言说行为一起发生,久而久之产生言说义,即用身体行为直接来表示同时发生的言说行为。如:

这些词词义经过同时表示身体动作与言说动作的阶段后,转而表示单纯的言说义。但也有些词词义中一直包含着身体行为与言说行为,还未发展出单独的言说义。如:

(27)孟子谓宋句践曰:“子好游乎?吾语子游。”(《孟子·尽心上》)

(29)在城有个蔡家婆子,刚少的他廿两花银,屡屡亲来索取,争些捻断脊筋。(元·关汉卿《窦娥冤》)

有些词,尽管已经引申出单纯的言说义,但在实际使用时经常还是身体动作与言说动作一起发生。如:“指”在表达两个言说义“语;告诉”、“指责、指斥”时,经常会伴随其身体行为义“指向、指着”:

(30)指九天以为正兮,夫唯灵修之故也。(《楚辞·离骚》)

(31)里谚曰:“千夫所指,无病而死。”(《汉书·王嘉传》)

有些词,其转喻的具体过程具有个性,不能一概而论。如“拍”的身体行为义是“用手掌拍打”,言说义是“说”。这是通过转喻形成的。古代吟唱诗词时经常同时打拍以示节奏,因此“拍”通过转喻而有了表示“乐曲的节拍”及“乐器拍板”的名词义、表示“吟咏”诗词 的动词义。在“吟咏”义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了表示普通的“说”的言说义。如:明朝汤显祖《牡丹亭·如杭》:“话做了两头分拍。”徐朔方校注:“分拍,分说。”⑧其语义变化过程可以表示为:

当然有些词很难分清究竟是隐喻还是转喻形成的。如“复、通”:

(32)是以王辞而不复。(《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33)曹伯襄复归于曹……其曰复,通王命也。(《谷梁传·僖公二十八年》)

“复”的身体行为义是“返回、还”,其言说义是“告诉、答复”,这种言说义是与其身体行为义之间在意象上有类似之处,都有“回来”之义,可以看作隐喻引申。但一般来说,特别是在古代,通讯手段不发达,这种信息上的回复一般是要通过“返回”的人来传达的,因此其言说义经常伴随这种身体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其言说义又可以看作转喻引申。“通”从本义“到达、通到”引申出言说义“传达、通报”,其情况同样如此。当然不同的是,“通”最终发展出了单纯的言说义“陈述”,其三个阶段是连续的,即:到达;通到→传达;通报→陈述。

三、复合形式与词义引申

如前所述,上述单音节动词词义的变化在修辞的推动下进行,都引申出言说义来,具体受隐喻、转喻机制制约。但是否发展成为独立的言说动词,各个动词情形不一,还需要进一步研究。⑨上述单音节形式还可以与其它成分组合成复合形式⑩,表达言说义。这种复合形式受修辞的影响更为明显,有隐喻和转喻。主要有两类形式,一类是V+V式,一类是V+N式。

1. V+V式

这类形式有两种。上文的单音节形式,有些可以跟普通的相关动词性语素构成复合形式,而有些则与单纯表示言语行为的动词性语素组成。

1.1 与相关动词性语素组合

这些单音节形式可以与同样表示身体行为的相关动词性语素组合,构成联合式复合词。在这类词中有三种情况。

其一,有些复合词可以表达身体行为义,同时又有言说义。如:

其二,有些复合词则不表达身体行为义,而专门表达言说义。如:

揭挑 揭人短处借以攻击、奚落。(《近》)

排揎 数落;斥责。

抨击 用言论攻击或批评。

攀指(扳指)/指攀(指扳) 诬供牵连。

以上这两种复合词言说义的发展情况不同。前一类动词的言说义应该看作是从其身体行为义通过隐喻引申而来的,各个动词的动作特点映射到了相应的言说义中,其隐喻规律与上文的单音节形式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后一类动词稍有不同,它们不表示单独的身体行为义,因此,是词中的某个语素通过隐喻引申出言说义后才组合而成的,只能表达言说义。

其三,有些复合词在表达言说义时,同时伴随相应的具体身体动作。如:

指戳 指指点点,在背后讥刺。

指点 评说;指责。

指搠 在背后指指点点地议论他人。(《近》)

如上文所述,“指”在表达言说义时常常同时发生身体动作,这一特点也被其所在的复合形式继承,其言说义同样可以看作是由转喻引申而来的。

这类与相关语素构成的复合词数量不少,类似的还有:“挺撞、举刺/刺举、指刺、指控、摘发/发摘、指斥、抨击、抨辟、抨弹、排捏、擦扛、搬挑、撺掇、攒掇、搬斗、批点”等。

1.2 与单纯表示言语行为的动词性语素组合

有些单音节形式,可以与单纯表示言语行为的语素组成联合式(记为V+V言)。如:

攀问 询问。

扯谈 拉杂交谈。

披诉 陈诉。

排说 编排谎言对人进行诋毁。(《元》)

在V+V言形式中有明显的修辞动因,通过隐喻构成。V言是表言说的一般用语,而前一语素V则起语义限制作用,具体形象地表明后一语素的言说方式。即:

因此这些复合词中的隐喻关系都是依赖前一语素建立起来的,由它来表示言说动作本身的具体方式,类似的词如:“攀告、攀诬、拉谈、摆说、争论、争辩、抢问、展问、扣问、控告、控诉、捏称、挑唆、搬调/搬唆、撺咬、撺哄、撺道、撺唆、撺调”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词前一语素一般都是表示言说方式的,但实际上仔细分析,前一语素V所界定的具体言说方式是有不同指向的,其中有两种指向是比较明显的:

一种是指向言说活动中的人,如“攀问”、“扯谈”中,前一个语素“攀”、“扯”在表示身体动作时,是把空间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两个物体或人与物体连接起来;与表示言说的语素“问”、“谈”构成的复合词中,“攀”、“扯”限制“问”、“谈”的具体方式,表示的是这两类言说动作中的小类,实际上都是用言语与人去“攀”、“扯”,其目的都是要建立人际关系。在“连接物体的身体动作”和“建立人际关系的言语行为”之间具有相似关系,因此在复合词中产生了隐喻投射。类似的词还有:“攀告、攀诬、拉谈”等。

一种是侧重指向言说内容,如“摆谈”是将言说内容一一展开谈说,就如同将物品排列摆放一样。因此物品的排放与言语内容的排列之间具有类似性,形成隐喻。又如“捏称”,“捏”是用手指把软东西弄成一定的形状,与“称”结合,表示将不实之词编排起来,成为一个谎言。根据团弄物体的形状与编排言语内容之间的类似性,构成隐喻。类似的词还有:“摆说、排说、披诉、披告”等。

1.3 其他组合形式

有的复合词中仅一个语素有言说义,没有言说义的另一语素与之组合后能表达言说义。如:

拉插 (方言)介绍。

拉搭 (方言)交谈;闲谈。

扯拽 胡扯。

攀引 诬供牵连;牵扯附会。说长道短。《元》

在这些词中的“触、插、拽、搭、引”都没有言说义,但跟有言说义的另一个语素组合成复合词后可以表达言说义。1[1]

2. V+N式

上文的单音节形式还可以与名词性成分组合(记为V+N),典型的就是与表示言说内容、口腔器官等的成分组合。

2.1 与表示言说内容的名词性成分组合

这些单音节形式可以与表示言说内容的语素如“话、谎”等组成动宾式。如:

拉话 (方言)交谈,谈心。

扯谎 说谎话、撒谎。(《近》)

排话 (方言)交谈,聊天。

类似的词还有:“攀/扳话、拍话、揭谎、刮言、争言、争语、扯寡话”等。

2.2 与跟口腔器官有关的名词性成分组合

在这类组合中,最常见的是与跟口腔器官有关的语素如“口、嘴、牙、齿、唇、喉、腔”等组成动宾式。如:

搬口 搬弄是非。(《宋》)

挂口/挂舌 犹言提及,谈到。

戳舌 搬嘴弄舌。(《近》)

拍老腔 谓倚老卖老,以大言训人。

类似的词还有:“抢嘴、拨嘴、拍嘴、撺嘴、挑嘴、搬口、争口、挂齿、开腔、斗嘴/斗口、拉舌头”等。

2.3 引申机制

首次,在“身体行为V+口腔器官N”的组合中包含着转喻。如“搬口”,义为“搬弄是非”,实际上搬弄的是言说内容,而不是真正的口腔器官“口”,因此这是用言说的工具来转指言说内容,是通过转喻来实现的,所以这些组合中包含着转喻,即:

其次,在上述V+N形式中,V表示具体的言说方式,N表示言说内容或所用口腔器官即言说工具,组合成的整体形式则表示某种言说行为,形成一个整体性的隐喻。即:

这里,身体行为都转而表示言说行为,其控制对象即言说内容或工具。

如在“身体行为 V+ 言说内容 N”中,“拉呱”、“扯谎、排话”中的“拉”、“扯”、“排”本来是身体动作作用于人或物体,将不同的人或物体移动到一处,这里则是把真实或虚假的言说内容拉扯或排列在一起,使其连贯成一体,成为“呱”、“谎”、“话”等。移动物体至一处与连贯言说内容为一体之间有相似性,构成隐喻。

又如在“身体行为V+口腔器官N”中,“搬口、挂口、戳舌、过嘴舌、拍老腔”中的“搬、挂、戳、过、拍”本是表示不同的身体行为,是把物体作为动作对象或工具,这里则是将言说工具(转喻言说内容)作为动作对象或工具,表示言说义,构成隐喻关系。

2.4 其他组合形式

除了上述两类名词性成分外,这些单音节形式跟其它名词性成分的组合比较少。

常见的是与涉及身体部位的名词组合,如“脊梁”、“头皮”等。如“戳背脊、戳脊梁骨、指脊梁骨”,都表示“背后指责讥笑”。它们表达言说义,是一种转喻。其中的身体行为与言说行为经常一起发生。如:

(34)我发觉之后,担心让人背后戳脊梁骨,辱骂祖宗,一点儿都未出售,全部留于自己享用。(陆步轩《屠夫看世界》)

(35)关键在您,您得考虑好了,别一时冲动,干这事是要让人指脊梁骨骂祖宗八代的。(王朔《一点正经没有》)

因而这种身体行为义可以表达言说义。如:

(36)当官只要行得正、立得端,就不会被人家戳脊梁骨。(1994年报刊精选)

(37)可是社会风气如此,你不办,会被人指脊梁骨。(1994年人民日报)

此外,这些单音节形式与别的名词或名词性语素组合的不多,也没有什么规律性1[2]。如:

拉闲 闲谈。

扯臊 胡说,胡扯。

扯闲篇 闲谈,说闲话。

戳壁脚 (方言)在背后说坏话,拆台。

四、结 语

语言中从身体行为义到言说行为义的词义演变模式有着认知上的依据。

从上文可以看出,身体行为动词引申出言说行为义,主要是通过隐喻实现的。跨语言调查发现,一些语言如英语、日语等都存在类似的词义演变。英语中的“搏斗”、“身体惩罚”、“物体操纵”、“位移”、“行走”等身体行为语义域都可以用作言说隐喻的始发域。(Johan Vanparys,1995:19-31)因此在言说语义域内,不乏跟身体行为相关的行为,如:drag in,drop,draw back/take back(a promise,a remark)等。日语中也有从这类语义域而来的言说词(参见Elizabeth Closs Traugott&Richard Dasher,1987:566)。

使用与言说行为有关的人体器官来表达言说行为,也是语言中经常出现的转喻模式。据调查,在英语中有49个这样转喻而来的词(或短语),占由比喻而来的言说行为词的13%。(Louis Goossens,1995)

从认知的角度来看,上述词义从身体行为域到言说域的隐喻、转喻模式,体现了身心之间的密切关联。这种联系不是偶然的。身体动作在人类的感觉、认知和语言中都有相当的重要性。(Gibbs,2005:243)Gibbs还证实过这样一个假设:如果抽象概念是按施加于身体的行为来理解的,那么做相应动作能够帮助理解包含表示这一动作词语的短语。(Gibbs,2005:239)因此从身体行为出发,认知、表达抽象的言说行为,正是这一规律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从身体行为域到言说行为域的词义演变是语言中普遍存在的演变模式。体现出具体语义类与抽象语义类之间的系统关联。这种不同的语义域之间有规律的词义演变模式,能够佐证语言中存在的认知过程,也能帮助我们认识词义演变的修辞动因与演变规律。

注 释

①、⑨董正存(2009)曾追溯过“提、扯”成为言说动词的过程。

②分别是(后面是在文中的简称):《汉语大字典》(《大字典》)、《汉语大词典》(《大词典》)、《元语言词典》(《元》)、《宋元语言词典》(《宋》)、《近代汉语词典》(《近》)、《小说词语汇编》(《小》)、《诗词曲语辞集释》(《诗》)。

③本文主要分析的是表达具体身体行为的动词,对于表达动作较为抽象而有言说义的动词未作处理,如“陈、列、传、报、建”等。具体身体行为由身体部位主要是手与手臂、脚与腿部来具体实施。

④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形式中的单音节形式主要来自《汉语大字典》,双音节形式主要来自《汉语大词典》。为节省篇幅,来自《汉语大字典》的单音节形式后面不标注词典出处,而少数取自《汉语大词典》及其它词典的,则在其后标明词典出处;来自《汉语大词典》的双音节形式后不标注词典出处,而来自其它词典的则标明词典出处。同时,它们的身体行为义义项与引申义义项的词典出处是一致的,少数不一致的用小注标出。

⑤根据笔者的调查,汉语中这类词有近百个,已另文专述。

⑥、⑦、⑧均引自《汉语大词典》。

⑩当然这些单音节形式也能构成其他形式,重叠式如“指指搠搠、扯扯拽拽”等;四字格式如“言语、挑牙料唇、斗牙拌嘴、拨嘴撩牙”等,本文暂不涉及。

[11]实际上,有的复合词中的两个语素都没有言说义,但组合成词后也能够表达言说义,如:“点抹、扑搭、擘划”。

[12]实际上,有些V+N形式中的语素V并不单独表示言说义,但常与跟言语有关的名词性成分组合表达言说义,这也是通过隐喻引申出来的,如:“插口、插嘴、搭腔、搭白、打嘴、打诳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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