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的权力理论述评——基于GHM模型及权力配置的分析

2010-01-05赖涛昌

铜陵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专用性哈特控制权

赖涛昌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企业的权力理论述评
——基于GHM模型及权力配置的分析

赖涛昌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随着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金融契约理论的发展,企业的权力问题得到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格鲁斯曼、哈特和摩尔的开创性工作,控制权的分配(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为理解企业权力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文章以GHM模型为分界点,对企业的权力理论作了简要述评。

GHM模型;权力理论;企业产权

自从科斯(1937)发表《企业的性质》以来,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权力理论的研究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GHM模型对权力配置的创造性研究,更使权力理论成为研究的新焦点。

一、GHM模型之前的企业权力理论

从斯密(1776)发表《国富论》以来,经济学的发展已经历经两百余年。难而,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是唯一的资源配置方式,价格可以是无摩擦的最大化经济主体的行为,企业只是一个投入产出的“黑箱”。真正深入到企业这个“黑箱”的是科斯(1937)。在GHM模型之前的企业理论,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把契约作为分析对象,把企业看成一系列契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虽然也曾经引入权力变量,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一)团队生产理论

科斯(1937)的开创性研究认为,权威是企业的重要特征。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反对这一解释,认为企业是生产的团队和以“中心签约人”为中心的一组契约,并提出团队生产中面临贡献不可分解的计量问题,会导致团队成员的“偷懒”,因此需要设立专职的监督者,将剩余索取权交给他,以保证监督的积极性。詹森和麦克林(1976)通过将监督的代理问题一般化,扩展了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思想,认为代理成本来源于管理者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一成本包含监督、保证费用和剩余损失。霍姆斯特姆(1982)则指出,仅仅在团队内实现预算平衡,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打破这种困境,就是引入团队之外的剩余索取者,并由他来设计和执行团队的激励安排。

科斯关于团队生产理论一定程度上重视了企业的生产性,深化了对企业本质的认识,但是却忽视了企业的权威特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此外,作为企业的契约论,并没有注意到契约的不完全性。

(二)资产专用的交易费用①经济学

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来源于科斯(1937,1960),威廉姆森(1975,1979,1985,1988,2002)是集大成者,被认为重新发现科斯的人。克莱因(1978,1980)等也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西蒙(1961)最早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在复杂环境和不确定性条件下,在自身生理和知识因素的限制下,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机会主义是指损人利己,从更一般的意义来说,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那些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它种种混淆试听的行为(Williamson,1985)。资产专用性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Williamson,1988,中文版,第70页)”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契约是不完全的,企业是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方式,并进一步指出,资产专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会使契约双方相关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而纵向一体化能通过减少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来激励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避免“套牢”(hold-up)问题。虽然纵向一体化也会将机会主义行为从市场带入企业,但以科层为特征的企业权威可以监督和限制企业内的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2002)将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命名为“作为治理结构的企业理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治理结构。威廉姆森的治理结构思想充分体现在其1985年的著作《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他根据资产专用程度的不同,设计不同的保障措施和治理政策,从而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实行不同的契约型治理。对于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特殊工人,保障的治理结构是工会,必要时允许其进入董事会,分享重大信息,但不必给予投票权;对于股东的投资保护,保障的治理结构在于董事会;对于经营者,如果没有投入专用性资产,无需专门的治理结构进行保护,而对于专用性的人力资产,其保护措施体现在薪酬计划中,没有进入董事会的必要;而供应商、客户和社区都没有进行专用性投资,没有必要进入董事会。

资产专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认识到了契约的不完全,把交易作为分析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运用资产专用来分析套牢问题和治理结构,是重大的进步。但是,它把企业仅仅看成契约,忽视企业的生产特征。此外,它也不能把握企业权力的真正本质,无法对企业权威作出恰当的解释。

(三)间接定价的交易成本理论

科斯(1937)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开创性地提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而企业通过“权威”的方式配置资源,可以节约市场定价的交易成本,“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的成本”(Coase,1937,中文,第7页)。

张五常(1983)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这一观点,认为企业的权威关系减少了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企业对生产要素的间接定价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杨小凯和黄有光(1994)用模型形式化了张五常的间接定价思想,比张五常更进一步,认为由于对管理进行直接定价成本过高,所以把剩余索取权交给管理者,由管理者拥有企业权威,以对其劳动和服务进行间接定价。

间接定价理论重视从契约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且引入了权威变量,这是企业理论的重大发展,但是,他们都忽视了企业的生产特征,无法完整地理解企业。此外,他们没有对权威和交易成本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四)激励与委托代理理论

激励与委托代理理论是GHM模型产生前企业理论领域最重要的发展成果,它借鉴信息经济学的最新成果,深入探讨企业内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促进了经济学家对企业组织内部的控制和协调问题的理解。这一理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伯利和米恩斯(1932),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是罗斯(1973)、米利斯(1977)、霍姆斯特姆(1979)、法玛(1983)、霍姆斯特姆和哈特(1983)、哈特(1983)、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1991,1994)。

在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中,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委托人与代理人都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存在目标冲突,但他们之间又需要相互合作。第二,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代理人有信息优势。在一个契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或主动缔约的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而接受要约或被动缔约的一方为代理人(agent),契约的目标就是在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和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的条件下,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在这一框架下,主要有以下模型: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 with hidden action)、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 with hidden information)、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信号传递模型(signalling model)、信息甄别模型(screeningmodel)。

在公司治理中,为了解决代理问题,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趋于一致,就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要制定一些制衡的制度,来确保他们不会滥用权力,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伯利和米恩斯(1932)以及詹森和麦克林(1976)认为,公司治理应致力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法玛和詹森(1983)进一步指出,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是所有者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中心问题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施莱弗和维什尼(1997)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是保证资本供给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中,多任务的委托代理理论说明的是,不仅要注重股东和经理的委托关系,在管理层也要明确的分工,并且以此为基础,形成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制度安排,不是单纯的直线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多层级、多任务的,这就更加接近了现实。

不可否认,委托代理理论是一个十分有力的分析框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企业内各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并能对企业科层的权威分配以及相应的控制、协调、激励机制作出有力的解释。然而,作为现代企业理论,却是不能让人满意的。首先,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前提是企业权威和授权的存在,但其本身却无法对企业权威存在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其次,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权的分配是外生的,这就无法揭示企业内权威的配置问题。第三,也是更为重要的,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只考虑代理成本,没有“代理绩效”,不能认识到企业的生产性,更无法认识到企业是为了通过分工合作产生更大的合作租金,而决不是仅仅为了节约代理成本。

二、企业权力理论的GHM模型

在GHM模型诞生以前,许多经济学家也强调权力的重要性,但是权力一般作为解释其他变量的外生变量,对这一变量本身却没有作深刻的分析。GHM模型在不完全契约的框架下明确提出了“剩余控制权”这一权力概念,为企业理论发展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这是企业权力观内生化的真正开端,也是对企业权威性质的认识的推进。

(一)分析框架

哈特等人从契约的不完全性研究了剩余控制权。他们认为,由于变量的事前不可描述性和事后的不可证实性,在契约中列出所有权利的代价太高,所以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双方缔结的合同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同中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具体来讲,合同可能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能作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哈特,中文版,1998,第26页)。”契约的不完全性意味着初始契约不可能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行动方案作出详尽的规定,这表明必须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契约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作出相应的决策。在GHM模型看来,剩余控制权是指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哈特和摩尔,1990),是资产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哈特,1995)”。而这一权力天然地归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对一物质资本的控制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哈特和摩尔,1990)”。

GHM理论主要关注物质资本所有权,把企业定义为一种“所控制的物质资产的集合(哈特,1995)”,将研究重点放在与专用性资产交易相关的“套牢”(hold-up)问题。也就是说,当交易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专用性投资后,交易的另一方可能以退出交易等手段来敲诈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哈特等人将不完全契约导致的成本归结为交易中一方预期到重新签订阶段可能被另一方的“套牢”,而在事前减少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扭曲。因此,为了最小化对投资激励的扭曲,应该让某一方将剩余控制权购买过去。同时,哈特(1995)也接受了阿尔钦和博尔顿(1992)关于“控制权相机转移”的思想,并将其应用到最佳债务合同的研究中②。

(二)内部分歧与局限

对于GHM模型来说,不完全契约只是其研究问题的起点,构成其理论大厦的基石是权力观。然而,GHM模型却将其权力观建立在资本强权观的基础上,“既然合同不可能对每一种可能情况下资产使用的所有方面都作出规定,那么谁有权利来决定合同未提及的用法呢?按照产权的观点,有关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这种权利。也就是说,一项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于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哈特,1995,中文,第35页)”。剩余控制权从根本上是一个根源于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概念。然而,当GHM模型的研究视野脱离古典企业(业主企业),转而进入解释现代公司制企业(经理企业)时,不得不正视一个事实:一般情况下出资人并不实际地掌握企业资源的配置,而掌握这一权利地往往是经理(企业家)。为了增强理论自身的解释力,哈特接受了“控制权相机转移”思想。这样,一方面,他认为剩余控制权是根源于物质资产的超级权力,天然地归属于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另一方面,在公司制企业,控制权可以转移给无资产的企业家或经营者,物质资产所有者只剩下了防范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投票权”,权力大大缩小了。这说明哈特自己也无法将资本强权观贯彻到底,这一逻辑是矛盾的,存在局限。

GHM模型认为,对于涉及专用性投资(包括人力资本投资)的不完全契约而言,剩余的取得主要依赖于谈判力,而谈判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他是否拥有资产以及谁拥有资产。因此谁拥有了物质资产,谁就相应控制了人力资产,进而“拥有”了企业,企业是所控制的物质资产的集合。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物质资产越多,谈判力越强,分享剩余的比率越高,投资激励也越大。但是,Chiu(1998)和Meza and Lockwood(1998)却采用鲁宾斯坦因轮流出价谈判解(Rubinstein’s alternating-offers bargaining solution)得出了与GHM模型相反的结论,即拥有较少资产的当事人反而有更强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对此,哈特同样无法坚持到底,在哈特和霍姆斯特姆(2002)中,不再把企业定义为资产集,而是把企业定义为一种“活动”(activities),以对没有资产的经理人的激励进行分析。这同样说明企业绝不仅仅是物质资产的集合,还有更重要的,进行专用性投资的谈判力来源并非是物质资产,这也需要全新的修正。

三、后GHM模型的企业权力理论

GHM模型无疑是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它自身的资本强权观和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却受到了各方面的质疑。基于此,经济学家们从不同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框架。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随着“股东至上论”在企业治理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日益强调,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很早就已经为经济学家接受,Dill(1975)描述了这一现实:“我们原本只是认为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会作为外因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管理过程……,但是变化表明我们今天正从利益相关者影响(stakeholder influence)走向利益相关者参与(stakeholder participation)”。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学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布莱尔(1995)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拥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风险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系列组成人员,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用户、供应商以及公司所在的社区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崔之元(1996)认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经理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泰勒尔(1999)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诱使或迫使经理人员内在化利益相关者的福利的制度设计”。Jawahar and McLaughlin(2001)指出,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取决于其“管理层为利益相关者群体创造出足够的财富和价值,并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

利益相关者理论使人们认识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了多元激励的原则,是对传统的股东单边治理的重大修正,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委托代理理论,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要求把企业产权分散对称配置给所有利益相关者,这样不仅成本高昂,而且会导致“公共地悲剧”。

(二)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针对物质资本的同质性提出的。斯塔茨(1962)、贝克尔(1964)、Denison(1962)、Romer(1986)、卢卡斯(1988)等人都着重对人力资本进行宏观分析,探索经济增长。部分学者把这一概念运用到企业理论中,认为人力资本也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青木昌彦(1984)试图证明共同治理中雇员参与分享企业剩余收益,他对以资本雇佣劳动为核心的新古典的企业理论和劳动雇佣资本企业理论批判的基础上,提出股东——雇员共同分享企业的组织租金的合作博弈模型。

对企业中的人力资本产权问题作较多研究的是我国学者,周其仁(1996)创造性的把“人力资本”与“产权”结合,提出“人力资本产权”,他重视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否定“资本雇佣劳动”的命题,认为人力资本只可激励,不可压榨,真正推动企业的发展。杨瑞龙和周业安(1998,2001)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包括企业员工和经理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同样承担着风险,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应共同分享分享企业所有权。此外,还有部分学者结合企业家理论来研究企业中的人力资本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人力资本应该分享企业产权,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认为,在剩余控制权与企业产权的分析中,人力资本不是一个恰当的概念。首先,“人力资本”难以准确分类,所以在分析时无法进一步深入。其次,人力资本中包含健康等因素,而这对于决策并不是最重要的。第三,更为重要的,人力资本不能明确企业中对创新的贡献具有很大不同的群体。正是如此,至今仍无人对人力资本的权力的具体配置进行研究。

(三)能力与知识理论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知识主义经济的初见端倪,能力(competence)、才能(capability)、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ies)、知识(knowledge)等术语不断出现于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文献之中,企业的能力与知识理论应运而生。Foss(1993)甚至认为能力理论是可以与契约理论相提并论的企业理论。

能力理论的兴起,主要缘于对传统战略理论的批判和主流契约理论的局限。传统战略理论认为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是外部环境,波特(1980)等人倡导的是“结构-行为-绩效(SCP)”竞争战略模型,强调产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基于产业内不同企业的获利水平的分散度大于不同产业间企业的获利水平的分散度③,使得战略研究从外部环境转向企业内部,从而提出基于能力的战略观。

主流企业理论一般把企业看成一组契约,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the nexus of contracts),强调的都是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规制”,忽视了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生产”特性和效益观念。Richardson et al(1972)就开始思考这些问题了:企业仅依靠节约交易费用而存在,那么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什么?Richardson把视角落在能力上,认为能力反映了企业积累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的具体活动,如生产、营销和研发,都是以能力为基础的。能力理论的标志性成果是1990年Prahalad and Hamel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企业核心能力》一文,并把核心能力界定为“组织中的累计性(collective)知识(learning),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coordinate)各种生产技能(skills)和整合(Integrate)多种技术(technologies)的知识”。

虽然各种有关企业能力的理论对许多问题有着相当强的解释性,但是,目前尚无统一而严密的理论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企业能力理论沿着两条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补充的路径发展。一是演化论(Nelson and Winter,1982)和动态论(Teece,1994),前者把企业定义成一个由惯例所组成的层级结构,后者运用演化经济学,结合“资源观”,认为企业能力是为了与变化的环境保持一致而进行能力更新的能力,企业竞争优势内隐于组织规则中。二是资源基础论和知识基础论。资源基础论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在于有价值的资源。资源的异质性导致效率差异,从而产生租金。Barney(1991)的模型表明,如果资源是同质的,那么所有公司都将采取同样战略,没有谁能获取竞争优势。

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能力理论将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并出现从资源基础论向知识基础论的转变。以知识为基础的能力论形成了企业的知识理论。早在1945年,Hayek(1945)就认识到了知识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德姆塞茨(1988,中文,第177-200页)探索了决定企业配置、开发和保护资源的能力要素,形成了“知识基础论”。Prahalad and Hamel(1990)也体现了以知识为导向的能力观。Meyer and Utterback(1993)认为企业核心能力是指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的组合。Grant(1996)认为企业是知识一体化的制度,生产中最重要的投入是知识,企业的竞争优势取决于知识要素的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Foss(2004)则特别强调企业家精神,认为企业家知识构成了企业的核心能力。

企业的能力与知识理论从企业内在成长的角度进行分析,显示出了其独特的生命力,然而,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第一,该理论主要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对核心能力的来源和培育,没有提出有效的方法,也没有作更为深刻的论述;第二,该理论完全忽视了企业的外部环境和企业的契约性,无疑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是不可取的;第三,该理论把注意力集中在技术维度上,未把治理因素纳入视野,同样不能深刻地理解企业;第四,该理论主要分析了企业的显性知识、隐性知识以及组织惯例,没有分析这些知识的主体,更没有探讨企业的权威及其来源,就这一点来说,还不如GHM模型。

四、结语

早期的经济学研究中,并没有太多关注权威与权力问题。从科斯开始,权威(权力)问题开始受到重视。科斯(1937)认为,企业是使用权威(权力)来配置资源,不同于市场使用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企业的根本特性在于其权威性;威廉姆森(1979)认为权威(权力)是为了防止专用性资产受到虐待与掠夺;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看来,权威(权力)为了“中央签约人”对可能存在的“偷懒”进行监督,以保证团队生产的效率。

在经济学中,真正重视权威(权力)并作出重要贡献的是哈特。他的剩余控制权理论的大厦就建立在权威(权力)基础之上。哈特(1995,中文,第4-5页)认为,一般均衡理论的背景下,权力是不相干的,博弈论中只谈到了市场权力,机制设计理论或委托代理论中假定拟定合同是不需要成本的,权力再次成为不相干的因素,交易成本理论则对权力是重要的观点没有足够注意,它们在分析经济行为时都对权力缺乏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权力的来源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契约的不完全也正说明权力需要不断地重新界定。

GHM理论提出之后,更多学者对企业内的权力关系高度关注,权力理论得到了重要发展。阿洪和泰勒尔(1997)深入探讨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象,区分了“名义控制权”(formal control)和“实际控制权”(real control),指出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掌握着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并且“实际控制权”的配置也应该与信息和知识分布性对称,当然这种权力的范围和空间会受到投资人的“名义控制权”的约束。

拉詹和津格勒斯(1998,2001)的企业权力理论则更有独创性。他们认为,物质资产不是企业唯一的关键资源,因此,企业不能完全由物质资产所规定,企业还包括“天才”、“创意”等要素以及获得这些关键要素使用权并为之进行了相应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人。企业权力来源于对以上关键资源的“进入权”或“通道”(access)的控制。这为打破资本强权观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李建德(2000)强调了哈特提出的“重要的剩余控制权”概念,它是随着企业谱系的演化而变化的,这一权力来源于掌握重要剩余控制权的知识要素,而并不必然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

在GHM模型之后,企业权力论更加重视对现代公司制企业内在权力关系的探讨,同时更加强调了知识要素(人力资本)所有者凭借其知识、信息、创意等取得企业的某种权力。“资本强权观”已经不符合现实。当然,这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框架,还没有一个理论能将业主企业和现代公司(经理企业及其演化)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作出一致的解释。

注:

①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都是“transaction cost”的翻译,但是为了与目前普遍的翻译文献保持一致并区分企业理论的发展阶段,把威廉姆森开创的资产专用性理论称为交易费用经济学;把张五常、杨小凯和黄有光等继承科斯思想并模型化的间接定价理论称为交易成本理论。

②部分学者称之为第二代GHM模型,即存在财富约束时的控制权问题。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哈特(1995)的《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的第二篇中,称为不完全契约的财务理论。这里不再具体分析。

③Schmalensee,R.,1985,“Do Markets differ much?”,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341-351;Rumelt R.P.,1991,“How much does industry matter?”,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vol12:167-185对此作了研究。

[1]青木昌彦(Aoki).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德姆塞茨(Demsetz).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M].费方域译.上海: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4]詹森(Jesen),麦克林(Meckling).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A].资本结构理论研究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5]李建德.经济制度演进大纲[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

[6]威廉姆森.1985: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7]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

[8]Aghion,P.and Tirole,J.Formal and real authority in organization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7,105(1),1-29.

[9]Chiu,Y.s.Non-cooperative Bargaining,Hostages and Optimal Asset Ownership[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8,88(4):882-901.

[10]Foss,N.J.and Klein,P.G.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irm[Z].CORI Working Paper,2004,(4-9).

[11]Grossman S.and Hart,O.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Integr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94):691-719.

[12]Hart,O.and Moore,J.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98:1119–1158.

[13]Hart,O.and Moore,J.On the Design of Hierarchies:Coordination versus Specializ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5,113:675-702.

[14]Jawahar,I.M.and McLaughlin,G.L.Toward a descriptive stakeholder theory:An organizational life cycle approach[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1,26(3),397-414.

[15]Laffont J.J.and Martimort D.The Theory of Incentives,In:The principle-agent Model[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

[16]Maskin,E.and Tirole,J.Two remarks on the property-rights literature[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9,66:139-149.

[17]Prahalad and Hamel.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 [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0,66:79-91.

[18]Rajan,R.G.,and Zingales L.The firm as a dedicated hierarchy:a theory of the orgin and growth of firms[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1,116:805-852.

[19]Williamson,O.The Theory of the Firm as Governance Structure: From Choice to Contract[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2,16(3):171-195.

F276

A

1672-0547(2010)01-0031-04

2009-11-16

赖涛昌(1977-),男,福建清流人,铜陵学院金融学系讲师。

2008年度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编号:2008jqw139)研究成果。

猜你喜欢

专用性哈特控制权
神农科技集团正式接收广誉远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的来源
FF陷控制权争夺漩涡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独立董事的义务——以万华之争为例
船王挑选接班人
专用性人力资本、治理机制与企业创新*
——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导向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资产专用性与资本结构
资产专用性的度量研究
资产的“他专用性”和“自专用性”
——一个交易成本经济学与企业能力理论整合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