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单欺诈和丢失的风险及防范
2009-11-06刘学华朱晓丽范晓军
刘学华 朱晓丽 范晓军
海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或将其承运的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UCP600虽然对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要求逐渐宽松,但仅仅降低了“相符”的标准,并未放弃“相符”的原则,在UCP600下提单仍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各方当事人应充分掌握和应用UCP600的规定,对提单的应用及风险防范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海运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风险及防范
1.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风险
预借提单即指托运人预先借走提单。多因信用证最迟有效装运期将到,但卖方或未备妥或备妥未装船,或船期延误未到港。托运人恐买方不能按期提供装运单据为由拒付或撤约,故请求承运人现行签发已装船提单。此时托运人一般出具保函,表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于此类的保函的法律地位极其微弱,往往不能成立。因而承运人仍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倒签提单即这是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如果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可能会影响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日期相符,以利于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填写,从而构成“倒签提单”。倒签提单的承运人须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特别是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理由,拒绝提货,并向法院起诉,扣留船只,直到取得补偿或保证金为止。另外,收货人还可基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如果发觉提单倒签,则又为其提供一个机会。
2.防范措施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主要靠提单签发流程中的责任人(托运人、承运人)来防范。
对受益人来说:(1)应要求船舶公司尽快将货物装船,出运并签发一份提单。通过原来的议付银行向国外调换原来的提单,同时发电传通知买方原因。(2)应对有关贸易单证规定的装运期在UCP600下有个清晰的认识。如ucp600规定: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词语“自聙兹铡保╰o)、“至自聙兹铡保╱ntil)、“直至自聙兹铡?till) 、“从自聙兹铡?from) 及“在自聙兹罩羳自聙兹罩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自聙兹涨啊?before) 及“自聙兹罩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词语“从自聙兹铡保╢rom)以及“自聙兹罩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3)注意提单签发日期是否和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签发日期相符。若提单上预先印就的“已装船”文字,则表示已装船,签发的日期就是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若提单上印有“收妥备运”,装上指明的船只后,应要求有“已装船”和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明货物已装船。
对于承运人来说:应考虑下列因素才考虑签发预借和倒签提单:(1)保函的可兑现程度。(2)可能发生索赔的金额大小。(3)提供保函者的信誉和经济实力。(4)货物外表的损害状况和货物的价值。(5)倒签提单中倒签期限的长短。(6)预借期限的长短;(7)货物是否属于应节货物或可能跌价亏本的货。
案例分析: 某地D粮油进出口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玉米。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超过4月30日,交单议付期不得超过5月10。因天气影响,货物不能按时装船。轮船公司考虑如果等待修改信用证,势必延长船舶周转期,故同意接受办理倒签提单日期,并由D粮油进出口公司向轮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如由于倒签提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D粮油公司负责。货物开装后于5月8日全部装完,同日船舶开航。5月9日D粮油公司向银行提交倒签日期为4月30日的提单办理议付。买方接到D粮油进出口公司的装运通知后,按4月30日开航时间计算,却迟迟未见船舶到达。买方即查询目的港的船方代理人亦无消息,至5月13日船才到达目的港。买方即怀疑提单装运期不真实。由于市场价格下跌,买方遭受某些损失,故邀请律师登轮查核航海日志及装货单日期,发现并证实该提单日期是伪造的,因此立即通过开证行,由开证行向D粮油公司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为:伪造提单,提单上装运日期是虚假的,已查核该轮航海日志并证实提日期倒签,故不能接受(附上航海日志有关内容及装货单的照片影印件)。D粮油公司最后经研究,认为对方已持有我倒签提单的证据,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则更加陷于被动,故决定赔偿对方要求而结案。D粮油进出口公司在本案例中其主要错误在不能按时装船时,没有直接向进口商商洽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由于天气影响,连日下雨致使船舶脱期到港,未能按时开装,这种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一般商人都能同意延展装期。
二、海运伪造提单风险及防范
1.伪造提单风险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根据UCP600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提单的来源及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的“相符交单、单同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2.防范措施
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应首先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从而配备足够的外贸专业人才科技人才,还可请有经验的外贸专家作咨询或顾问并对出口商的资信作深入调查,资信可靠才与之往来签订合同。其次, 开证申请人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大多数的伪造单据十分粗糙。如发现可疑之处,要善于提出质疑,顺藤摸瓜,防止诈骗发生。再次,出口商通过银行将提单交给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有三天的时间审查单据真伪。这三天很重要,开证申请人应与有经验的外贸人才对其提单作咨询和调查。如有可疑之处,可以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国际海事局与世界各地港口有业务联系,三天内能答复提单真伪。另外开证申请人还要核实装运的是合同所定的货物,而且确定货物已装船。要求一些独立并有声望的检验公司(如P&I)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检验、监造或监装。
案例分析: 广西钦州某进出口公司向某港商购买8500吨波兰产螺纹钢,签订了合同,价格为CFR 北海每公吨315美元,钦州某公司按正常进口贸易向国家有关部门领到了进口许可证并备好外汇通用中国银行钦州支行按时对外开立了信用证,受益人为某港商。信用证前后共修改3次,某港商不能按时交货,信用证的装船期和有效期一再展期,价格改为CFR FO BEIHAI,加上允许授受第三者单据条款。某日某港商称波兰商人在波兰港口格但斯克装船,船名为XX轮。12月8日港商传真给钦州某公司,说明由于传真错误,船名XX轮已改为M/V “ANANGEF GLORY”轮,接着某港商传真过来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其中提单签发日期是12月9日,港商说大约1月9日到达中国北海,中途去台湾卸一点货,但北海外轮代理公司或北海外运公司直至12月20日仍未得到该船情况的报告。后来发现了3个疑问:第一,提单上有 “LINER B/L”字样。按理说这次交易应属租船,应为租船公司提单,用班轮提单不妥当,并发现在船长签章处盖章模糊不清,违反常规在上面盖了一个章。第二,发票上用“ABOUT”12月9日装船字样。专家认为装船日期应确切,不应用 “大约”一字。第三,12月8日传真改了船名,但仅一天时间就将8379吨钢材装船完毕,不可能这么快,实属可疑。后经过伦敦海事局核实单据的真伪发现M/V “ANANGEF GLORY”轮并未装钢材去中国北海,而是装满化肥去泰国。原来的提单实属伪造,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诈骗案。北海某公司立即通知钦州某公司告诉银行停止向外商付款,才避免了国家260万美元的重大损失。
三、海运无提单放货风险及防范
1.无提单放货风险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发生货等单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从而会产生压舱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会提供一份担保,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提货。而日后补交提单。承运人很有可能将货物交付给非正式提单持有人,致使提单持有人提货落空。还有种情况就是上述所述的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联合欺诈,签发house提单等无单放货,或是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承运船舶在途中将货物盗卖。
2.防范措施
出口商方面,首先应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并及时掌握船舶航线。一旦发现其承运人改变航线秘密盗卖,可立即报警国际海事局,查该船去向,扣留该船只,并限其交出货物。
承运人方面,对保函的接受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开证行方面,首先应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放货。若提供担保,则要求开证申请人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可要求其提供担保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另外,为了防止无提单放货,国家应从货物交付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两种途径来建立无单放货的预防机制,如可以仿效美国立法制定专门的《提单法》,全面规范提单流转中的各种行为,亦可通过修改《海商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国内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万吨水泥,价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将整船货物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后因我国内货源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但此时,韩国进口商声称货已经失踪,拒绝付款。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已提走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没来中国港,我方也不能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造成我方货款两空。这是一个典型的FOB术语下买方与船方相互勾结欺诈案例,船方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买方,直接责任方是船方,卖方明知货被买方提走却不能向买方主张权利,因为卖方把货物交给了承运人且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尽管FOB术语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但是卖方可以在合同及信用证中明确要求租谁的船、订谁的舱,选择一家信用程度高的运输公司就可以规避风险了。
四、海运提单丢失风险及其防范
1.提单丢失风险
国际货款结算离不开单据邮寄这个环节,由于快递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导致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旁落或没有下落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快递公司对单据丢失承认是他们的原因造成的,但往往以快递标签背面的条款为由,拒绝做出赔偿。所以因单据丢失产生的结算问题一直困扰着开征行/保兑行、指定银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等信用证相关当事人。提单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对于开证行来说,根据UCP600新增的第三十五款明确规定,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丢失,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指定银行。
2.防范措施
对受益人来说,如果直接或委托非信用证指定银行将单据寄往被指定银行或保兑行时,如果单据在途中遗失,受益人要自行承担风险。因为非指定银行不受UCP600第三十五款的保护。所以受益人在交单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国际快递公司来办理。为减少邮寄遗失概率,最好将一式几份的正本单据分两批邮寄。其次,在交单前最好将信用证下的全套提单复印或扫描留底保存,以便万一单据丢失可凭全套留底单据,作为详实的证明寄单索汇。另外要加强与开证申请人的联系。因为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对开证行的最终付款起决定作用,告诉对方快递公司和船公司的信息,说明货物已交和在途中的真实状态。
对开证行来说,在单据传递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出口商必须通过信用证指定银行寄送单据。二是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方式寄送单据。否则,开证行不予以偿付。
案例分析: 山东A公司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B公司委托开证行W与4月10日开来信用证,同时指定中国Z银行为议付行。A公司于4月17日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交我国Z银行, Z银行议付后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小李急忙联系W银行,Z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W银行拒绝偿付Z银行已议付款项。按照UCP600 Article 35款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也就是说,在交单行系指定银行且提交相符单据、单据是在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丢失的情况下,开证行或保兑行也必须承付或付款。本案W银行拒绝偿付Z银行已议付款项是不符合UCP600之规定的。
总之,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当事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应对提单的应用及防范引起高度重视,如当事人对上述所述的提单欺诈风险、提单在流失中的风险要有更充分的认识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