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待遇的利用率值得重视
2009-11-06刘德标
刘德标
据WTO官方资料统计,截止2008年底,向GATT/WTO通报的各种类型的区域贸易协定达421个,其中通报并生(有)效的区域贸易协定238个(通报了的、已实施的、不含失效的),扣除加入与扩大的协定9个,实际为229个。货物贸易协定为167个(其中自由贸易协定和局部自由贸易协定154个,占绝大多数;关税同盟13个,占不到10%);服务贸易一体化协议56个,货物贸易协定与服务贸易一体化协议的比例约三比一。
在货物贸易协定中,诸边区域贸易协定为34个,双边区域贸易协定133个(91个为两国、单独关税区间的)。2009年上半年又有5个区域贸易协定生效;仍有34个已向WTO预通报,其中有5个已签署。目前,全球贸易中有50%左右是在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之间进行的。
为顺应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加快了在世界不同区域研究、谈判和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逐步形成了以自由贸易区为核心,以周边国家为重点、面向全球其他区域,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经济合作总体布局。目前,我国正与五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4个自由贸易区。现已生效的优惠贸易协定1个、已签自由贸易协定8个,涉及18个国家(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非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缅甸、柬埔寨,新西兰、智利、秘鲁、巴基斯坦)以及香港、澳门地区。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年贸易额约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5-1/4。但是我国企业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的利用率很低,犹如前面有人(政府)拓荒,后面少人(企业)种地和收获。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关税待遇与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货物贸易领域,在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前提下,我国和区域贸易协定伙伴国的绝大部分产品,将相互实行零关税或优惠关税。这样,作为进口方的我国企业,将有机会从自由贸易伙伴国找到价廉物美的货源;作为出口方的我国企业,将有机会把产品打入自由贸易伙伴国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
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一般有三种类型:
1、零关税产品: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当年或生效后第X年,产品的进口关税降到零。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首批7445种商品的关税降至WTO的最惠国税率的20%左右,中国对东盟6个老成员国平均关税降到了8.1%,比最惠国平均税率还低1个百分点;到2010年,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间绝大多数产品关税降为零。
2、优惠关税产品: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产品的进口关税分阶段降到一定水平。例如2007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第2类产品的关税在协定生效5年内削减到0-5%。
3、例外产品:极少数产品(所谓的敏感商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仍然适用WTO的最惠国关税率。
此外,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了海关手续的便利化,取消配额、数量限制,给予我国企业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保障措施方面具有比较宽松的贸易条件。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为我国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商机、开拓了多元化市场的条件,增加了企业利润的空间。
但是,据《珠江时报》今年2月24日报道,佛山检验检疫局透露,佛山2500多家出口企业中,仅有100多家申领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2008年,申领优惠原产地证的产品货值仅占出口货物总额的46%。对于全国来说,佛山可能还是比较好的地区。据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料显示,从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实施“早期收获”和2005年7月1日实施自由贸易区以来,我国出口东盟货物总额中,只有约17%申领了原产地证Form E,享受优惠关税。换句话说,东盟各国进口我国货物的八成以上仍然按WTO最惠国税率缴纳关税。
对于众多出口企业来说,我国政府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关税优惠政策被白白浪费了,5-15%的利润空间(举手之劳)没有去争取。除了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优惠关税的货物金额少外,还有申领优惠原产地的产品范围小,仅局限于少数完全本地生产的产品,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来自其他国家的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货物,不会申领或不敢申领。
二、造成自由贸易协定优惠政策利用率低的原因
据了解和分析,造成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关税优惠政策利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一)企业缺乏区域贸易协定知识
对我国企业来说,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关税政策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还不被大多数企业所熟知。大部分企业对降税优惠协议了解不深。例如,有的企业还不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了解自由贸易区的降税时间表,更不了解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平均关税已经降到了2.4%。
(二)企业缺少主动利用优惠政策的意识
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减免关税效益由进口商享受,其作用容易被我国出口商忽略,更缺乏主动利用的意识。因此出口商认识不到优惠原产地证对促进货物出口的作用,在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时不会把它作为促进出口的利器。部分出口企业误以为这个关税优惠所带来的效益是由进口商直接享受,自己的企业并不是受益者,所以不重视,应外商要求才提供的,几乎好处全部由外商享受。如果我国出口企业认清了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与关税减免内在的关系,与外商谈判时,外商可以获得减税得益,就是我国出口企业谈价格的利器。
(三)企业对办理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表现不积极
优惠关税是要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来实现的,各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的降税产品清单不同,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要求也不同,有的需要申报货物价值、运输细节等等,部分企业感到证书填制有一定的难度,且优惠关税是由进口方享受,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外商未提出要求,就不主动提供。据调查,除少数企业主动向外商提供优惠原产地证书外,大部分企业都是应外商的要求办理的。
(四)企业也遇到贸易伙伴国的一些阻力
一些伙伴国实施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经验比我国丰富,对我国出口的减免税商品和优惠原产地证书细查细验,通关周期长、成本高,企业申请少。另外,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有的国家政策法规不完善,政策透明度较低、随意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产品享受优惠关税的难度。个别国家海关对我国出口企业提供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表示怀疑时,不是通过政府间的正常途径进行调查,而是直接不予放行,造成部分出口企业无所适从,影响对优惠关税的利用。另一个没有充分发挥区域贸易协定对扩大出口作用的问题是,我国出口产品仍较依赖欧美市场,出口企业对与我国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国家的市场网络还比较陌生,造成对区域贸易协定国家出口总量不足,区域贸易协定潜在利益没有挖掘。
三、充分利用区域贸易协定给企业可能带来的利益
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5条增加了“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的内容,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基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2009年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框架下,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加入WTO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平台和新方式。我国的各涉外经济政府部门、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外经贸院校都要“进入角色”,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提高区域贸易协定优惠政策的利用率,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鉴于我国的老百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自由贸易区还相当陌生,因此,各相关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座谈会、讲座、培训等各种途径、形式进行宣传,从多个层面普及自由贸易协定知识。
(一)商务部门要加大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力度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减少贸易摩擦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的重大举措。商务部门既要对外谈好区域贸易协定,为我国企业争取优惠待遇,也要把落实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待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商务部门要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充分了解自由贸易协定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商机,了解自由贸易协定达成的优惠关税待遇比WTO的最惠国待遇税率更低,而且相当多的商品是零关税,自由贸易协定可使我国出口产品更具价格竞争力,要用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引导企业开拓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的市场,实现市场多元化;用好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减少贸易摩擦。
(二)海关要把实施区域贸易协定作为重要工作
实施区域贸易协定,各地海关肩负重任,企业期望各地海关能给予更多的帮助:
一是应及时掌握自由贸易区伙伴国产品关税的减让清单,及时地以适当的方式让出口企业知晓各国的税率情况;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算好进入该国市场的成本。在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时,可充分利用关税优惠条件,有的放矢地开展进出口贸易。
二是主动提醒企业申领相关伙伴国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例如,出口东盟自由贸易区,出口企业应向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由其签发的对东盟国家出口的FORM E证书。
三是提前告知企业各协定伙伴国降税计划,因各个协定降税的时间、范围是各不相同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还是分国别、分时间段进行的,海关应提前让企业做好准备。现在我国一般提前1个月通知是不够的,因为,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出口以及进口到目标国家通常要3个月至半年。
四是我国海关应与协定相关国家的海关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及时将我国出口商品与优惠原产地证书在对方国家海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涉,协调和简化海关手续,特别是原产地证书的核定程序,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五是海关应与商检机构合作,尽可能在对外谈判时使各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一致,以减轻企业在各个协定原产地规则与证书上的不同而增加的负担。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证书申领程序的培训,特别是在非完全本地获得产品(百分比标准、税则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时如何申领原产地证书,简化申领程序,缩短产地证签证周期,加快出证速度,提高出证质量,保证出口企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掌握各区域贸易协定伙伴国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及其要求,使我国签发的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符合其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核查程序,切实提高运用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关税政策的实效。
(四)进出口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利用自由贸易区优惠待遇
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首要目的是使货物贸易自由化,削减并最终取消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我国进出口企业是实施和享受区域贸易协定优惠措施好处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待遇的作用,熟悉操作流程。办理一张原产地证书只需花费点时间和精力,而几乎无需增加成本,即可获得诸多实惠,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已成为我国企业深挖潜力的一座“金矿”。
第一,我国出口企业应主动了解我国签订的各个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政策和原产地规则,及时申领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使进口商在报关时可以少交关税,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我国出口企业应善于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政策,在与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企业交易谈判中占据主动,以提高价格或扩大出口,争取与客户达成协议并分享关税减让带来的收益。
例如,假设我国和某国没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我国产品向该国出口时,将按WTO的最惠国税率(例如20%)征收关税。如果我国与该国已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我国产品向该国出口时,将按自由贸易协定税率(例如零关税)征收关税。这样的话,将使该国进口商在进口我国产品时少交20%的关税,从而提高我国产品在该国的价格竞争力。如果我国与某国没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我国A产品在该国销售价格(144美元)=产品到岸价(100美元)+进口关税(100x20%=20美元,按最惠国税率征收,由进口商向该国海关支付)+增值税等国内税费(120x20%=24美元,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按同等税率征收)。如果我国与某国已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我国A产品在该国销售价格(120美元)=产品到岸价(100美元)+进口关税(0美元,如果享受自由贸易协定零关税待遇)+增值税等国内税费(100x20%=20美元,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按同等税率征收)。
从上述例子可知,我国产品在向自由贸易区伙伴国出口时,由于可以享受自由贸易协定零关税或优惠关税,因此可以降低销售价格24美元(144-120),这可提高我产品价格竞争力,扩大进口商利润空间,增加我出口企业在当地市场的商业机会。
第三,我国进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在进口贸易中,主动要求对方提供优惠原产地证,以便进口报关时享受优惠关税,降低进口商品成本,节省外汇支出。
第四,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将申领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作为重要条款,写入与客户的交易合同中。
第五,我国进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要熟悉各个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证书的要求,加强责任心,保证原产地证书的质量,以使我国进出口商品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各商协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形式对会员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帮助会员企业的从业人员熟悉各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的内容、各国关税减让表的查阅方法,了解哪些商品到哪个国家可享受那类关税优惠待遇,知道优惠幅度,督促会员企业有效利用优惠原产地证书,提高进出口效益。
(五)涉外商务院校要增加区域贸易协定知识的教学
我国国际贸易专业的教材与教学滞后,大多数尚未把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作为教学内容。因此,全国各级各类涉外商务院校、专业应把区域贸易协定知识编入教材,纳入与进出口业务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并及时准确地向学生介绍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情况及享受优惠待遇的做法,使未来的外贸从业人员能够成为传播和利用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外贸业务的新生力量。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与澳大利亚、冰岛、挪威、哥斯达黎加、海湾合作委员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的自由贸易谈判,正开展与印度、韩国、瑞士等国的自由贸易区联合研究,祖国大陆与台湾单独关税区的经济合作协议的研究、谈判即将启动。随着现有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的不断推进和新签协定的增加,我国与区域贸易协定伙伴国和地区可享受优惠关税的产品范围及其优惠幅度不断扩大和增加。因此我国企业只有不断了解掌握新的动态,才能及时抓住商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